导读:本文包含了后代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代人,权利,公平,涉县,环境,可持续发展,党支部。
后代人论文文献综述
乔宾娟[1](2019)在《“让后代人记得我们的奋斗”》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28日,山风凛冽,但涉县后牧牛池村(简称“后池村”)附近的山上依旧人头攒动。该村党支部书记刘留根正带领着村民一起种植花椒苗,脚上单薄的布鞋不知何时被挂了个大口子。后池村位于涉县最东部,原是一个“缺水缺粮”“无路可走”的穷山村。近年来在各级党(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9-11-30)
黑川哲志,王树良,张震[2](2016)在《从环境法的角度看国家的作用及对后代人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代际公平。然而,由于环境利益享受和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的背离,实现代际公平遇到了各种阻力。对此,国家应当发挥其必要作用。在法制方面,各个部门法应对涉及本领域的环境问题予以关注,实现法律的环境法化;在决策过程中,要引入生态系统服务的思考方式,对环境的价值进行充分考虑的同时,对未来环境利益的社会折现率进行合理设定,保障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当前的民主制度下,由于缺乏后代人利益的代表人,子孙后代的利益往往被忽视。为此,要重视环境组织作为后代人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保障环境保护组织能够参与到相应的政治过程和行政程序之中。为防止把当前环境破坏的代价转移给后代人,环境开发中应该充分贯彻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在涉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高风险项目时,应当对环境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环境风险过度转移给子孙后代。(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吉莲·尼尔森,张大川[3](2015)在《后代人与气候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当代人对后代子孙的责任。本文探讨了几个紧迫且关键的问题。首先,作者深入思考了后代人利益的地位,结论是有充分理由支持以权利为依据的思路。由此出发,本文重点研讨了当代人应承担的责任,思考了这些责任蕴含的深层内容,以及如何将责任变为现时的制度。本文探讨了叁种可能的制度化方法——监察专员、委员会、法院,专门提及一些国家现有的机构设置的实例,说明在更大范围里确立这类制度的可能性。而后,本文提出叁个有可能引发讨论的要点。首先,认为权利语言的实际效用是与普遍的关照责任要求相对立的。其次,讨论了与"世代"一词的抽象本质有关的潜在难题。再次,也是最后一点,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一项用以保护后代人的明智政策是否与采用某个折现率相一致,本文对此作了思考。据此,本文对围绕此话题的若干关键问题作了回顾,并说明了在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将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制度化的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期刊2015年03期)
徐祥民[4](2014)在《环境保护走向何方——评《后代人权利论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后代人权利论批判》一书逻辑严谨,观点明确,是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的集中批判,也是对公民环境权理论进行批判的一种学术承接。挑战了当前影响和阻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后代人权利理论,并指出了环境保护的正确法律路径,体现了青年学者不唯学术权威是从而"于无疑处见有疑"的学术品质以及对环境法本质的准确把握,对环境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荆楚学刊》期刊2014年03期)
梁增然[5](2014)在《保护环境是后代人权利论的立论目的——读《后代人权利论批判》感言》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相伴而来的则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越发严重,催生了环境权等环境保护理论、并且加快了相关理论研究之进程。与其同时,作为环境权理论分支之一的后代人权利理论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作者刘卫先博士在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认为后代人权利论不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理论,而保护环境才是其最终目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罗飞,马永双[6](2014)在《代际伦理视野下的后代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迫使人们开始反省自己的行为,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提出,毫无疑问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是人类对环境事实上的"不友善"行为还在继续,有时甚至还表现得非常严重。本文从伦理的代际维度出发,论述了代际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伦理支撑,梳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上涉及后代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实践和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后代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如建立后代人代理制度、设立代际补偿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4年04期)
阮丽娟[7](2013)在《环境权主体应扩展至后代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人过渡耗消资源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的行为引起了世代间的极度不公平,赋予后代人以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实现代际公平,而代表制度或环境公益诉讼使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可现实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10期)
李冰强[8](2013)在《虚幻的权利与现实的义务——对《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本质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后代人权利理论肇始于实用主义法律背景浓厚的美国,是由约尔·范伯格于1971年在《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①其基本含义是指后代人应当与当代人一样,在自然资源利用和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此后,在美国学者施拉德·夫列切特、欧内斯特·帕特里奇和爱蒂丝·布朗·魏伊丝等知名学者的鼓吹和支持下,这种看法开始向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传播和渗透,并进而在立法和司法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3年05期)
黄黎[9](2013)在《论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不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外社会和一些国家已经对环境权有了明确的立法,对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给予了最权威的认可。即赋予未出生的人类后代以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从而以此权利来限制现世人的行为及附加义务。我国环境法发展的近几十年中,法律并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近年受国外环境法学的影响,我国很多学者基于代际公平理论也将后代人也列为环境权主体。虽然此理论开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环境权主体的内容。但其有违法学的基本概念,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难以让人信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1期)
刘卫先[10](2013)在《后代人权利论的两个前提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在环境法学、环境伦理学等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之后代人权利理论的两个前提性假设,即人类能够控制支配大自然与环境语境中的人类能够被分割为当代人与后代人这两个独立的主体,其实是错误的。后代人权利理论表面上所要解决的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冲突问题,其实并不是此代人与彼代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才是后代人权利理论应当发挥其价值的领域及其将来发展的正确方向。(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3年02期)
后代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代际公平。然而,由于环境利益享受和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的背离,实现代际公平遇到了各种阻力。对此,国家应当发挥其必要作用。在法制方面,各个部门法应对涉及本领域的环境问题予以关注,实现法律的环境法化;在决策过程中,要引入生态系统服务的思考方式,对环境的价值进行充分考虑的同时,对未来环境利益的社会折现率进行合理设定,保障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当前的民主制度下,由于缺乏后代人利益的代表人,子孙后代的利益往往被忽视。为此,要重视环境组织作为后代人利益代言人的作用,保障环境保护组织能够参与到相应的政治过程和行政程序之中。为防止把当前环境破坏的代价转移给后代人,环境开发中应该充分贯彻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在涉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破坏的高风险项目时,应当对环境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环境风险过度转移给子孙后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后代人论文参考文献
[1].乔宾娟.“让后代人记得我们的奋斗”[N].河北日报.2019
[2].黑川哲志,王树良,张震.从环境法的角度看国家的作用及对后代人的责任[J].财经法学.2016
[3].吉莲·尼尔森,张大川.后代人与气候变化[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5
[4].徐祥民.环境保护走向何方——评《后代人权利论批判》[J].荆楚学刊.2014
[5].梁增然.保护环境是后代人权利论的立论目的——读《后代人权利论批判》感言[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
[6].罗飞,马永双.代际伦理视野下的后代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
[7].阮丽娟.环境权主体应扩展至后代人[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8].李冰强.虚幻的权利与现实的义务——对《后代人权利论批判》的本质解读[J].政法论丛.2013
[9].黄黎.论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不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3
[10].刘卫先.后代人权利论的两个前提错误[J].东方法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