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行政,性行,正义,特征,意义,原则。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白晶[1](2013)在《浅议行政终局行为中的终局裁决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使部分行政权的行使获得了司法豁免权,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削弱了司法最终原则,因此,有必要充分研究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在符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建立以行政救济途径为先导,以司法救济为最终保障的救济制度,从根本上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02期)
孙勇[2](2010)在《刍议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但它既不符合民主法制要求,也有悖于司法最终原则。本文论证了我国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的严重弊端,通过对国外相关先进经验的研究,提出了应将这类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中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陈弘[3](2009)在《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新中国恢复行政法制建设以来,特别是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随后二十年中,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了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加快了依法行政的步伐,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公安行政终局裁决排除了法院对其进行的司法审查,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与法治国家的司法终审原则所不符,严重侵犯了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本论文尝试在对现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研究成果作简要梳理及总结的基础上,剖析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存在的弊端。通过对比、借鉴国外排除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尝试阐述废除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行性作法。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分析其存在的历史原因。第二章通过回顾公安行政立法历程,查找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存在的理由,列举我国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并分析其目前存在的弊端。第叁章对比国(境)内外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相关规定,试图探寻我国可以借鉴的理论和实践作法。第四章通过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理论及实践分析,明确提出废除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以及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一些设想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9-01)
邓辉林,魏巍[4](2008)在《司法终审抑或行政终局——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可诉性之理论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最终裁决权,它实质上表明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审查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存在在理论上难以得到有力支持,在实践上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赋予司法机关司法最终裁判权。(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8期)
戴银燕[5](2002)在《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及可诉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行政诉讼法中排除司法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近几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需要,这一传统观念被立法、司法及理论界所突破,现从该种行为的概念、特征及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入手,对其可诉性与意义作一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2年S1期)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终局裁决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但它既不符合民主法制要求,也有悖于司法最终原则。本文论证了我国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的严重弊端,通过对国外相关先进经验的研究,提出了应将这类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中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白晶.浅议行政终局行为中的终局裁决行为[J].才智.2013
[2].孙勇.刍议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可诉性[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
[3].陈弘.公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邓辉林,魏巍.司法终审抑或行政终局——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可诉性之理论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
[5].戴银燕.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及可诉性探析[J].河北法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