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聚众斗殴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聚众斗殴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聚众斗殴,正当防卫,法律,伤害罪,杀人罪,参加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雪菁[1](2019)在《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92条第2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论者们针对第2款的有关问题曾展开过激烈讨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通过案例、分类辨析等方法,主要针对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有关问题,包括故意与过失区分、"致人重伤、死亡"的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理等进行系统研究评析,进一步肃清争议,理清脉络,认为转化犯存在共同犯罪,其是《刑法》共同犯罪的一种,遵循一般共同犯罪理论,且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以期更好为立法与司法实践服务。(本文来源于《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娄全田,安家莲[2](2019)在《我国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运用和实践了20多年。聚众斗殴罪已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特别是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出现了众多的疑难问题。作为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犯罪罪名,聚众斗殴案件案发率高,社会危害巨大。但是,1997年《刑法》仅以简单犯罪的形式对聚众斗殴罪作出了规定,对该罪规定过于简单,该类案件在构成要件的理解、法定情节的认定等诸多方面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最高检、最高法并未就此出台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法律适用存有若干争议,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是举不胜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刘蓓[3](2019)在《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基本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梳理当前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转化犯主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基本特征和《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注意规定之属性,也可以明确聚众斗殴转化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及构成要件。客观、公正地认定聚众斗殴转化犯基本疑难问题,可以减少因理论争议和司法实务分歧导致的法律实施不统一,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部署提供法治保障,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夯实法治基础。(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9年06期)

张兵,马诗清[4](2019)在《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全局性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具体判断,要以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为切入点,以全局性的视角加以考量。聚众斗殴罪的着手应以聚众行为基本完成且双方形成对峙局面准备斗殴为标准。双方在已经完成纠集众人的"聚众"行为,但因警察巡逻或其他意外因素导致双方决定改日再约离开后,一方乘机追赶另一方并实施了殴斗行为,从整个案件全局的视角来看,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0期)

杨丽萍[5](2019)在《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292条以简单罪状式的立法体例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由于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在刑事实务和刑法理论上对于聚众斗殴罪中何为“众”的理解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对于聚众斗殴行为中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问题以及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也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选取了近期发生的一起真实且有代表性的“聚众斗殴”案为例,对聚众斗殴罪中有关“众”的认定、在聚众斗殴中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聚众斗殴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等问题展开了实务与理论上的分析研究。第一部分重点简述选取案例的案件事实以及归纳案例引发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着重围绕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法律适用与个人评析。首先,从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角度出发,探讨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问题,并得出案例中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结论。其次,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问题出发,探讨有争议一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讨论聚众斗殴罪中有无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并得出案例当事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结论。第叁部分针对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法理思考与实务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何萧纹[6](2019)在《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被纳入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皆属暴力型的直接故意犯罪。与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日益多变且复杂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是,立法上对两罪均采用简单罪状的规定,缺乏全国范围内可以适用于区分两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这就导致两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甚至同一地区的公检法部门也对两罪认定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权威,也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此,笔者以一起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情、证据、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说明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及现实区分的复杂性,导致两罪在区分认定方面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包括本案两起纠纷的具体经过,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第叁部分是结合案情对两罪的区别进行具体分析,包括检察院认定本案为寻衅滋事的事实与证据分析,法院认定本案为聚众斗殴的事实与证据分析,再结合笔者的观点对本案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本案思考与建议,结合现行相关规定及学界理论,论述笔者对二罪区分的思考,提出对本案的处理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崔维[7](2019)在《聚众斗殴罪之司法实践疑难探析——以苏某聚众斗殴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的行为,不但扰乱公共秩序,还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聚众斗殴罪应至少有双方参与,且通常一方人数都为叁人以上,如斗殴一方仅为一人,斗殴各方是否都成立聚众斗殴罪?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谈谈个人的见解和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8期)

魏莹[8](2019)在《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罪作为流氓罪的分解罪名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涉及人员众多,场面混乱,且常携带杀伤性武器,故容易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破坏公共秩序,也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社会危害性严重。为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针对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结果作出转化定罪的规定,但由于条款表述简单模糊,导致理论界对其存在争议,实践中法律适用也不一致。因此,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问题的研究理论上与实务上均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转化犯的概念入手,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对其特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论证聚众斗殴罪转化条款的性质——法律拟制。聚众斗殴罪转化犯成立条件争议较大,本文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并结合本罪转化条款法律拟制的性质,确定聚众斗殴罪成立转化犯所应符合叁方面的条件,即前提条件为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客观条件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主观条件为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即主观具有罪过。由于聚众斗殴的参加人数较多,因此,确定转化定罪的人员的范围至关重要,本文认为限定的部分转化说具有合理性。在明晰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对其转化犯的主体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辛旭东,周高赞[9](2019)在《功能性支配视角下聚众斗殴罪论析——从积极参加者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五种情形,且每种情形均存在矛盾结论;理论观点有叁种,每一种观点均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形。本文借鉴日本刑法中的相关做法,提出基于功能性支配视角的观点,即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是指直接实施斗殴行为,或者对聚众斗殴行为具有帮助、促进和加功等功能性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该观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统一标准、解决矛盾判决具有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长春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习习[10](2018)在《聚众斗殴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聚众斗殴罪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自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罪已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但由于1997年刑法仅以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聚众斗殴罪作出了抽象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法律适用存有若干争议,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举不胜举。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叁章,对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本文第一章中,通过搜集叁个有关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案例,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并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本文第二章中,根据案件所提炼的争议焦点,结合我国刑法学理论知识进行了相关的法理分析并借以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其中重点阐述了聚众斗殴罪犯罪动机的认定、聚众斗殴罪犯罪客体的界定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通过案例一,对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否要求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必要,主张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或寻求精神刺激等犯罪动机为要件。在聚众斗殴罪犯罪客体的界定上,认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对公共秩序中公共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不仅包括人流量相对比较集中及人们活动比较频繁的地方,也包括人们可以自由往来,但不属于私人所有的公共场所。通过案例二,对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法理性质进行分析,认为本条款的法律属性既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结果加重犯,而是关于转化犯的规定,且该条款的转化犯应适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性规定。通过案例叁,对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的认定,主张不以首要分子是否直接参与到斗殴活动中为必要,只要其在聚众斗殴活动中发挥了组织、策划、指挥叁种作用之一的,就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转化的主体范围上,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分为五种具体的情形来判定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转化主体范围。在本文第叁章,主要是本罪的研究结论和启示,启示部分就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建议。一是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可借鉴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二是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时的转化标准、转化主体范围。最后,笔者在本文撰写的过程中,通过搜集有关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案例,就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争议最大、最多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结合学者研究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8-06-20)

聚众斗殴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运用和实践了20多年。聚众斗殴罪已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特别是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出现了众多的疑难问题。作为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犯罪罪名,聚众斗殴案件案发率高,社会危害巨大。但是,1997年《刑法》仅以简单犯罪的形式对聚众斗殴罪作出了规定,对该罪规定过于简单,该类案件在构成要件的理解、法定情节的认定等诸多方面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最高检、最高法并未就此出台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法律适用存有若干争议,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是举不胜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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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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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聚众斗殴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雪菁.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娄全田,安家莲.我国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3].刘蓓.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基本疑难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动态.2019

[4].张兵,马诗清.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的全局性考量[J].中国检察官.2019

[5].杨丽萍.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6].何萧纹.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定问题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7].崔维.聚众斗殴罪之司法实践疑难探析——以苏某聚众斗殴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8].魏莹.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9].辛旭东,周高赞.功能性支配视角下聚众斗殴罪论析——从积极参加者入手[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

[10].王习习.聚众斗殴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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