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贿论文_李晨

事后受贿论文_李晨

导读:本文包含了事后受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事后,受贿罪,濮阳市,利益,主客观,河南省,言词。

事后受贿论文文献综述

李晨[1](2017)在《事后受贿行为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类型的定性问题,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区分说均有各自的道理,叁者形成鼎力之势。肯定说主要从当事人之间事前无约定的利害关系、行为实施者的实行行为侵犯受贿罪法益的紧迫性、受贿罪的本质、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方面要件这几个角度来论证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罪。否定说坚持事前无约定就不成立受贿罪的立场,提出相对立的观点。区分说则认为应当将事后受贿行为分成几种类型去分别评析。在我国当前事后受贿行为大量存在且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应严惩此类犯罪行为。事后受贿行为实施者成立受贿罪不应将事前有约定作为前提条件,因为事后受贿行为具有侵犯受贿罪法益的潜在性,具有成立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而且,探析事后受贿行为与某些近似行为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以及行贿行为之间的界限与关系,才能准确辨别它们之间的界限与关系,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认定困惑就会迎刃而解。(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4-01)

王倩[2](2015)在《论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之认定——以犯罪故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法制观念的普及,受贿罪呈复杂、疑难、多发态势。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对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认识不一。笔者拟从可罚性评析及证据审查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贿赂犯罪审查起到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1期)

华炫宁[3](2015)在《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对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争议。而争论的焦点正在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笔者在此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所侵害的法益入手,分析受贿罪的本质,由此对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性质予以定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9期)

吴潇[4](2015)在《事后受贿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受贿犯罪的犯罪形式逐渐呈现多样性、隐蔽性、混淆性。受贿罪由于内部构造的特殊性,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事后受贿”简言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较之—般的受贿行为,更具有隐蔽性、迷惑性。由于“事后受贿”的手法不断翻新,复杂多样,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相对滞后,原则化,这样“事后受贿”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了很多疑难的问题,给具体的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刑法上,“事后受贿”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作为对受贿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的形象化统称。“事后受贿”其本质仍是受贿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属于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自1998年陈晓受贿案以来,“事后受贿”频频出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给众多法律人带来了新的思考与探讨。由于“事后受贿”的表现形式不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事后受贿”行为,比如:事先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贿、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先无约定的职后受贿。这里的“事”不论是系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或是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特定利益,也不论“事后”是在职或是离职,约定或是无约定,只要行为人在收受行为相对人所送的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时,就可认定为因自己的职务行为对他所贿送财物有了一种收受期待性,也就有了收受贿赂的故意。因此,怎样才能理清收受他人钱财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证明收受双方是否存在受贿犯罪的最有利因素。透过行为人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的表象,分析其与事先的职务行为的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我们不难看出其“事后受贿”的最终的权钱交易的本质,最终还是行为人对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一种出卖、亵渎。司法实践中,“事后受贿”中行为人是“事后取财”,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的财物。由于这种受贿方式隐蔽性较强,在当前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腐败分子往往利用这种方式受贿,以期逃避制裁,因此有必要对“事后受贿”进行深入剖析与论述。目前有关“事后受贿”行为的界定在理论界颇有争论,尤其对于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因为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定性的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本文拟从“事后受贿”的行为分析入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构成方面,通过具体案例的思考来探讨“事后受贿”中的疑难问题,重点是对“事后受贿”事先无约定的现象进行了分析,探讨论证了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的情况,并就受贿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论证了司法实践中就此现象的论证认定情况,同时结合“事后受贿”认定困难谈一些个人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5-06-30)

姜盼盼[5](2015)在《事后受贿的认定困境及法律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后受贿作为公权力腐败的一个新型变种,由于其收益稳定性及隐蔽性的特点,通常不能有效地被遏制。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式,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对不同学者关于事后受贿行为的理论观点做比较分析,本文还将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更进一步探讨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中的"约定"的具体指向,并针对司法实践领域有关"约定"的设置提出相关的应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8期)

喻浩东[6](2014)在《论事后受贿的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后受贿是基本受贿罪的一种变体,其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后,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们不仅需要对这种在职的事后受贿作出正确的界定,还需要对那些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事后受贿行为作出界定。本文先从解释论的角度,阐述了事后受贿的定罪与受贿罪的法益的关系,接着探讨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认定,最后在考察主体要件时得出由于此要件的缺失,在我国现行刑法下无法认定离职后的事后受贿构成犯罪的结论。于是笔者便从立法论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尤其是参照了日本刑法典关于事后受贿罪的规定,指出我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应当修改并给出了修改意见,即应增设385条之一:曾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离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4年01期)

刘蔚琳[7](2014)在《对事后受贿行为如何认定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针对事后受贿行为理论界争论比较大,法律对于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对不同学者关于如何认定事后受贿行为的理论观点做比较分析,并指出了应该从受贿的本质、侵害的法益来分析;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分析。(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4年23期)

薛正[8](2014)在《事后受贿的言词证据与书证的研判——以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私密性等特点,而事后受贿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于职务行为实施之后,相较于职务行为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具有更大的隐秘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证成事后受贿犯罪行为,需要综合判定言词证据与书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结合修正后的刑诉法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综合运用事后受贿中的言词证据与书证,可以更好地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有助于打击腐败行为,惩罚犯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6期)

牟大钊[9](2012)在《“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主客观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贿罪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应该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过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此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如果不将"事后受贿"行为在刑法上加以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也不利于我国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2年11期)

冯云虎,刘伟利[10](2011)在《女副市长“事后受贿”终落马》一文中研究指出河南省濮阳市原副市长王相玲,因收受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相玲担任濮阳市财政局长期(本文来源于《共产党员》期刊2011年03期)

事后受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法制观念的普及,受贿罪呈复杂、疑难、多发态势。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对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认识不一。笔者拟从可罚性评析及证据审查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贿赂犯罪审查起到推动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事后受贿论文参考文献

[1].李晨.事后受贿行为之探析[D].广西民族大学.2017

[2].王倩.论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之认定——以犯罪故意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3].华炫宁.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J].法制博览.2015

[4].吴潇.事后受贿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D].东南大学.2015

[5].姜盼盼.事后受贿的认定困境及法律对策[J].法制博览.2015

[6].喻浩东.论事后受贿的定罪[J].法大研究生.2014

[7].刘蔚琳.对事后受贿行为如何认定的思考[J].学理论.2014

[8].薛正.事后受贿的言词证据与书证的研判——以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

[9].牟大钊.“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主客观分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

[10].冯云虎,刘伟利.女副市长“事后受贿”终落马[J].共产党员.2011

论文知识图

Notice: Undefined index: items in F:\Web\www\cnki.demo.com\app\cnki\tpl\search.html on line 79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F:\Web\www\cnki.demo.com\app\cnki\tpl\search.html on line 79

标签:;  ;  ;  ;  ;  ;  ;  

事后受贿论文_李晨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