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免责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义务,保质期,印章,霸王条款,合同。
免责条款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升平[1](2019)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加入保险人免责条款,但是这些免责条款的含义通常比较模糊。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两种免责条款比较常见。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免责。此约定并非合理。猝死分为病理性猝死和非病理性猝死,病理性猝死为健康险予以保障,非病理猝死应为意外伤害保险予以保障。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保险人酒后驾车致伤亡,保险人免责。但是"酒后"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进一步阐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5期)
凌艳洁[2](2019)在《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对此,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于(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11期)
张逸[3](2019)在《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2016年2月16日18时30分许,陆某驾驶牌号为沪AFZ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内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路下口处,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WXXX轿车、原告李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59XXX轿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叁车受(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朱圆[4](2019)在《论信托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免责条款在当代信托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目前,大多数国家均认定基于欺诈而违反信托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对受托人何种程度的疏忽可以受免责条款保护持不同意见。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则还区分职业受托人与非职业受托人,并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信托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在信托委托人订立信托条款的自主权、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来构建本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免责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9期)
韩丹东,姜珊[5](2019)在《伤亡免责条款不是商家“免死金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长期或者短期的训练中,无论受到何种意外伤害,本人自愿放弃追究×××搏击俱乐部的组织者、出资者或者训练师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医药费、医疗费、医务护理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搏击俱乐部要求来此健身的会员必须签署的承诺书中的一(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8-05)
潘亚楠[6](2019)在《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及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传统的水电气暖、通讯、银行、保险等行业,到新兴的互联网、物流、网络贸易等行业,格式合同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格式合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其中免责条款的不规范应用,极易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文章认为,从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规制等方面构建免责条款的规制机制,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张立美[7](2019)在《超市“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消费者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公示告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9-07-22)
王恩亮[8](2019)在《“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13日,成都市民周先生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购物后,回家意外发现购物小票背面有一红色印章,上面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样。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这家人人乐超市的常客,平时也有保留购物小票的习惯,这一次,小票背后发现了“不一样”。(据《成都(本文来源于《甘肃日报》期刊2019-07-19)
宋晓文[9](2019)在《海上油气合同中相互免责条款及现代重大油田事故对此带来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油气行业合同中,相互免责条款作为其中一个特殊的存在体现着有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不同的原则,文章将对该条款原则进行简要的解读;并相应介绍现代海上重大油田事故对该条款所带来的限制。(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7期)
赵亚菲[10](2019)在《论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第17条将保险免责条款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对于免责条款的范围、分类、司法认定标准模糊。本文通过对现行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化梳理,将“免责”的认定分层次,分为无效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应根据免责条款的分类作相应调整,法定免责条款、法律禁止性规定,只履行提示义务,特约条款应结合条款设立的具体内容设定相应明确说明义务,其他形式的免责条款应以足以提示投保人的加黑、加粗等形式提示,以签订明确知悉告知书等履行方式。运用实证研究法,对具体免责条款进行司法认定标准研析。就“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不应仅看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在场,应结合刑法、行政法对交通肇事是否实质构成逃逸进行认定。“按责任比例赔付”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实质上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当属免责条款。“驾驶人资质”条款应结合因果关系理论,分析欠缺资质行为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机动车检验不合格”条款,对“检验”发生歧义,保险人的主张存在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嫌疑,当属无效免责条款。“亲属免责条款”应区别“直系血亲”,对“家庭成员”应进行赔偿。(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免责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对此,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免责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黄升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凌艳洁.我国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实证分析[J].上海保险.2019
[3].张逸.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叁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某、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朱圆.论信托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J].法学.2019
[5].韩丹东,姜珊.伤亡免责条款不是商家“免死金牌”[N].法制日报.2019
[6].潘亚楠.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及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9
[7].张立美.超市“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N].经济日报.2019
[8].王恩亮.“免责盖章”是“霸王条款”[N].甘肃日报.2019
[9].宋晓文.海上油气合同中相互免责条款及现代重大油田事故对此带来的限制[J].经济师.2019
[10].赵亚菲.论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认定标准[D].烟台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