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业协会自治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治权,行业协会,责任追究,规制,行政,行政权,程序。
行业协会自治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全泽[1](2018)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团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会员经济利益,规避来自市场或者政府的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行业协会生成模式,不同于西方发自于民众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而是由政府推动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带来了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依赖较重,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较差等弊端,使得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已无法适应正在进行全方位变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称《脱钩方案》)出台,标志着新一轮行业协会改革的开始,但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仍然面临众多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力图对如何保障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充分有效行使提出建议。对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分类加以介绍,廓清本文所研究的行业协会概念外延,是研究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础工作。本文所研究的行业协会是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个人或者团体自愿组成的,进行行业管理及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包括以科研为主的各种学会和研究会,不包括各种宗教协会,也不包括纯因兴趣爱好发起的缺乏行业性支持的各种协会,如书画协会等。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管理过度、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其会员权益冲突两个方面。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协会自身章程进行了文本分析,并将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在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问题时,首先以比例原则为理论基础,对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进而通过对具体省份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数据分析,发现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治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得出行政机关目前对行业协会管制依然严格,《脱钩方案》整体“脱钩不脱管”的精神使得行业协会在登记、业务、年检、评估、章程等各方面仍然受到行政机关全面的管理,自治权运行空间仍然狭小;而行业协会自治权与会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晰,使得行业协会自治权范畴与法律强制的界限模糊,易引起行业协会自治事务与国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等价值冲突的问题;行业协会自身组织机构也存在设置不合理的状况,会员大会召开不便,致使行业协会内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兼顾决策作出功能,监事会的力量薄弱导致其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会员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最后以美国行业协会典型案例带来的启示入手,从放松行政管制,优化行政管理;推进行业协会自身组织机构改革以加强行业协会独立法人人格;颁布行业协会自治权单独立法以提供法律保障等叁个方面,提出推动行业协会自治权发展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刘庆龙[2](2016)在《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作为个人、市场、政府之间的纽带,它了解个人需求、市场状况和政府意图,所以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行业协会作用发挥需要依靠自治,而自治的核心是行业协会自治权。因此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对于市场经济同样重要。可是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发展时间尚短,对于它的研究并不充分。所以本文决定对行业协会自治权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够以此完善行业协会自治权制度,促进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凭借法律法规授权和成员契约约定而取得的权力,所以它行使过程中需要法律作为依据。然而我国缺乏对于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由此引发了行政管控过度、权力运行人员不合理、权力集中等许多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立法,建立一部专门保护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尤其是要对它的地位和行使方式做出规定,避免因为缺乏行使依据,而使权力遭受侵犯。其次行业协会自治权还是行业协会自治的权力。行业协会应独立行使权力,排除其他主体的不当干预。但是因为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在运行过程中面临了如行政监管过度、人员不合理等行政权力入侵的问题。只有政府重新定位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同时改变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权力侵犯的类似问题。再者行业协会属于社会权力,它的运行需要行业协会为其提供相应的基础。但是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不足影响了行业协会自治权基础的发展,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运行中遇到了物质基础薄弱、内部权力集中、纠纷得不到解决等问题。因此加强行业协会在经营能力、运行机构设置、纠纷解决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建设,将有利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最后因为对于司法介入存在争议,所以行业协会纠纷无法完全解决。为了保证行业协会自治权实施的效果,司法制度引入其实十分必要。司法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不公正的权力裁判,还可以监督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至此,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自治权权源、性质、内容的研究,分析了行业协会在立法、行政、司法和行业协会自身等方面存在的影响行业协会运行的问题及原因,而且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6-05-20)
李伯侨,罗艳辉[3](2016)在《论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国家干预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扩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行业协会又有了新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作用不可替代。随着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我(本文来源于《经济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熊伟,张婕,杨诗宇,况璐[4](2014)在《金融监管权与金融行业协会自治权边界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市场主体如何面对金融监管权的失灵,是否有可能形成合力来维护金融业整体的利益,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研究了在金融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情况下,行业协会是否可以作为第叁条道路选择的问题。在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探讨方面,本文首先分析了自治权与私权利、公权力的区别,认为自治权具有"公私混合"的特征,更适合界定为一种私权力;又从维护共同利益、发挥中介作用、资源约束与成本节约等方面,论证了行业协会自治的合理性;并基于自治权失灵理论,论证了金融监管权干预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权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边界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二者边界的四条原则。(本文来源于《金融监管研究》期刊2014年11期)
周俊[5](2014)在《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与依法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治权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权利,依法自治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自治权,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程。由于身份定位偏差、创建方式的特殊性、双重管理体制的约束、内部人控制等原因,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一直难以实现充分自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机遇中,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亟需加强立法,通过法律保障和约束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政会分开进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能力建设。(本文来源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王雨奇[6](2014)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居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防止市场失灵的发生,又是政府失灵的有效替代。关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已经不少,本文从其与国家的关系出发,研究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现状,并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有关制度的借鉴,对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依次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理论、依据、现状、借鉴、完善等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是对行业自治权的理论、法律依据和内容进行概述,以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理论以及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理论为基础,阐述了行业协会自治权存在的合理性。之后介绍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依据,以说明它的合法性。最后介绍了行业协会自治权一般包含四项权能,分别是自治规则制定权、监管权、惩戒权与争端解决权。第二章对行业协会自治权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分类阐述,并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分为两种行业协会的类型,第一种是官办行业协会,第二种是民办行业协会,针对两种行业协会本文都从其自治权的权源、经费来源、人员组成和自治权内容四个方面,对不同行业协会自治权在现状之下的运行进行了利弊分析。第叁章对德国、日本和美国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现状展开研究,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及制度背景下,行业协会的发展各具特色,各国对于行业协会的立法也各有千秋,叁国的行业协会自治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以期对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制度完善有所帮助。第四章在前叁章的基础上对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着重关注行业协会自治权与政府行政权关系的重新界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立法完善以及行业协会自治权自身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4-04-01)
汪莉,解露露[7](2013)在《行业协会自治权之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的重要途径。行业协会自治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权力的行使,而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力,行业协会自治权也不例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积极功能,尽量避免其消极效果,需要建立健全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此外,须设立赔偿基金,以落实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中的责任追究机制。(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3年02期)
姚甲芳[8](2013)在《法治视域下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一些具有自治属性的行业协会大量涌现,其自治权能否有法可依并有效运行,已成为衡量我国构建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实现社会自治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社会中间力量,行业协会通过行使自治权,在促进行业自律与行业协会自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基此,国家及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并展开研究的热望与日俱增:《行业协会商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2月开始着手起草工作;2012年11月,胡总书记在十八大上明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立法规划和政策指导,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理论研究提供了可资的实践依据和方向指引。自治权作为行业协会实现自治的根本保障,是自身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权能,更是发挥自治职能的立存之基。但在实践中,由于自治领域相关规范的缺失以及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加之自身不足,行业协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自治权能的有效发挥,面临着诸多障碍。因此,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已成为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民主法治、完善市场经济、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本文从行业协会自治权基本蕴意探究入手,明晰其基本涵义、正当性证成、法治意蕴以及价值内涵;通过国内外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境况考究,检视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现状及掣肘;最后尝试通过完善国家政府宏观导向、行业协会基础实践以及二者的互动监约,为构建并优化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实现提出可行的路径探索。行业协会自治权不单是社会组织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推进创新型社会、经济职能型政府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和持久的意义。因此,充分保障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能,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行业协会自治权机制,不但能够促进行业协会法制体系的形成,而且也必将为我国行业协会法治化进程积分助力。(本文来源于《宁夏大学》期刊2013-05-01)
梁彦红[9](2012)在《行业协会自治权基本法律问题浅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本质特征,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的核心权能,亦是其发展的基础。然而对于与行业协会自治权相关的诸多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亟待予以辨清,其中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和性质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础和核心问题。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在行业团体内,经多数人认可或支持,合法地、独立自主地行使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它主要来源于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的契约,是一种社会权力。(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解露露[10](2012)在《经济法视角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行业协会不断涌现。作为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既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又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而存在,并以实现某一行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着特有的服务与管理职能。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最重要的权能,也是行业协会发挥其积极功能的基础。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致使行业协会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侵害成员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经济法研究就显得格外迫切。本文从界定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入手,深入剖析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如何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程序规制及责任追究。笔者以经济法视角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为核心,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进行了界定。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宏观角度阐述了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进而又对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情形分别进行了界定。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业协会享有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其中介性与经济法的第叁法域特征契合,其宗旨与经济法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当行业协会发挥其职能,进行确认行业标准、规范成员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活动时,行业协会可以作为经济法调控主体;当行业协会联合成员作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抵制交易等行为时,又以经济法受控主体的姿态呈现。第二部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在该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行业协会自治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并对行业协会的权源进行了评析,得出行业协会内部成员通过契约让渡私权而产生的自治权是其本质权源。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行业协会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一种社会权力,而非国家权力。第叁部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问题进行了论述。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对行业协会进行程序规制的必要性,并指出对行业协会进行程序规制要遵循充分尊重和保障自治权原则、有限规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通过健全自治章程制定程序、完备内部运作程序、建立内部监督救济程序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规制,进而完善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程序规制。第四部分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细致阐述。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追究机制,即通过行业协会内部的听证、复核、申诉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另一种是外部追究机制,笔者提出适度引入司法审查来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责任追究,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保持谨慎而谦抑的态度,合理限定审查范围和强度,防止司法过度干预影响行业协会的自治品格。(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2-04-01)
行业协会自治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业协会作为个人、市场、政府之间的纽带,它了解个人需求、市场状况和政府意图,所以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行业协会作用发挥需要依靠自治,而自治的核心是行业协会自治权。因此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对于市场经济同样重要。可是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发展时间尚短,对于它的研究并不充分。所以本文决定对行业协会自治权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够以此完善行业协会自治权制度,促进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凭借法律法规授权和成员契约约定而取得的权力,所以它行使过程中需要法律作为依据。然而我国缺乏对于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由此引发了行政管控过度、权力运行人员不合理、权力集中等许多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立法,建立一部专门保护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法律。尤其是要对它的地位和行使方式做出规定,避免因为缺乏行使依据,而使权力遭受侵犯。其次行业协会自治权还是行业协会自治的权力。行业协会应独立行使权力,排除其他主体的不当干预。但是因为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在运行过程中面临了如行政监管过度、人员不合理等行政权力入侵的问题。只有政府重新定位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同时改变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权力侵犯的类似问题。再者行业协会属于社会权力,它的运行需要行业协会为其提供相应的基础。但是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不足影响了行业协会自治权基础的发展,所以行业协会自治权运行中遇到了物质基础薄弱、内部权力集中、纠纷得不到解决等问题。因此加强行业协会在经营能力、运行机构设置、纠纷解决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建设,将有利于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最后因为对于司法介入存在争议,所以行业协会纠纷无法完全解决。为了保证行业协会自治权实施的效果,司法制度引入其实十分必要。司法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不公正的权力裁判,还可以监督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至此,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自治权权源、性质、内容的研究,分析了行业协会在立法、行政、司法和行业协会自身等方面存在的影响行业协会运行的问题及原因,而且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业协会自治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全泽.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8
[2].刘庆龙.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6
[3].李伯侨,罗艳辉.论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国家干预的冲突与协调[J].经济法研究.2016
[4].熊伟,张婕,杨诗宇,况璐.金融监管权与金融行业协会自治权边界问题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
[5].周俊.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权与依法自治[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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