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注意义务论文-张璇

民事注意义务论文-张璇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注意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教育机构,注意义务,合理限度,原因力

民事注意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张璇[1](2019)在《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叁十九条具体规定了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义务。但由于法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无法明确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及管理限度,既不利于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管理、注意和保护,在认定案件中教育机构的责任时,也不利于司法机构进一步研究。以湖北省的一个案例~①为基础,探讨教育机构在面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时,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以及教育机构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张禹[2](2016)在《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公司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之中的一个热门词汇。中共中央十八大之后,国有公司严峻的反腐形势,更是突出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了加强对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进而保障股东的权益,在公司的内部一般都设有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当然,在国有公司之中也同样设有这一职能部门,但较之于一般的公司,则赋予了更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和监督重任。因为国有公司监事担任着公司“看门人”的角色,对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有、董事经营权的正确行使、股东利益的有效保障等事项均负有重要职责。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并不完善,使得我国对其行为难以形成有效地追责。为此,笔者拟对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在立法上对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核心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具体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经济历来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我国整个经济体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关的数据资料也对此予以了充分地肯定。2014年“反腐风暴”中形成的高管任职情况、所涉问题和行业类别等数据则突显了健全国有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当然,国有公司监事在任职条件、人员选任、职责履行等方面的特殊之处,更是强调了对其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重要价值。但是,监事对相关职责的违反却鲜有被问责,究其因在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因而,追究监事民事责任也就有了其必要性。同时,为了方便本文的研究定位和理论创新,对该领域现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较为清晰地把握了当前问题的研讨深度与广度。为此,提出了本文拟研究的五个方面问题:监事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的适用、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和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二部分: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我国的法律尚未对监事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中又是各执己见,使得各地适用标准不尽相同。而对于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盛行的“违约责任说”和“违约责任兼侵权责任说”均有失偏颇。为此,可以考虑立足于监事不当行使监督权、怠于行使监督权和与企业董事、高管的共同侵权行为叁种行为类型,对其予以新构。当然,民事责任的认定有赖于通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和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的评判。一旦监事的行为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就需要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却仅规定了损害赔偿一种方式,并且缺少对减轻事由的相关规定。因此,从私法自治的崇尚、技能水平的差异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等角度综合考虑均需对此予以完善。显然,责任的追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现行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中并未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予以规定,适用正置的模式也有违法律的价值追求,故而,需要对证明责任予以重置。第叁部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独立董事或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业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事责任制度。为此,对这四个国家在注意义务认定标准、赔偿责任的减免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显然,它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鲜明的差异,呈现不同的特色,而我们也需要立足于国情进行制度的借鉴。第四部分:具体立法建议。针对当前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确立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客观认定标准,并通过具体注意义务内容的规定对原则性的缺点予以弥补;立足于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进行重新认定,而不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非此即彼的形式。对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细化,增补停止侵害与返还财产这两种方式。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增添及时补救和轻微过失两种监事的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完善国有公司监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由国有公司、国有公司股东或第叁人、国有公司监事不同的举证方式。(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6-05-26)

阮春新[3](2015)在《小学校方民事注意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注意义务作为我国过失判定的基本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注意义务改变了侵权行为法传统思考模式,即由‘结果定位’发展为‘行为定位’,从而使大陆法系侵权法体系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成为现代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发展方向。"[1]在社会分工细化的当代社会,小学教师相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对学校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明确民事注意义务的内涵,确立小学校方注意义务的(本文来源于《教学与管理》期刊2015年17期)

刘一瑶[4](2012)在《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且执法中受到查处的个案也比较少。这种现象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对规定解读的多样化、查处手段单一等直接相关。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着眼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2年07期)

王书华[5](2010)在《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叁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叁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叁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8期)

马建荣[6](2008)在《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通常以一定的民事行为设立、变更、实现、终止其权利义务,即民事主体通过自主行为实现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这里的自主行为包含着民法理论上所称的"意思表示"要素,通俗来讲就是指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符合行为(本文来源于《共产党人》期刊2008年20期)

王孜孜[7](2008)在《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越来越大,董事的权利膨胀,使得公司利益、第叁人利益有受董事侵害之虞。强化董事义务和健全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各国公司立法都在强化董事责任,旨在使其权责平衡。在制约董事行为方面我国主要依赖公司机关设置上的相互制衡,但对董事的义务以及权利的限制却缺乏具体规定。在董事的义务群中,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两个最为重要的内容。忠实义务强调对董事的道德要求,它保障利益冲突中董事对公司以及股东的忠心;而注意义务则是对董事技能和称职的要求,它保障在公司日常决策中董事的能力。董事作为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者,肩负各种行政要务,从这个意义来讲,董事是否恪守注意义务更是决定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妥善规制董事行为,让其能尽职尽责是研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的价值所在。笔者认为使注意义务尽可能类型化,详细规定董事注意义务内容,以此加强董事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建设固然重要,但义务只有在责任的警戒下才有可能得到履行,因此更重要的是使董事的注意义务的责任能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现实的追究。有鉴于此,笔者致力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出发,在司法操作层面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国现行《公司法》新增董事注意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但美中不足的是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其判断标准却未提及,这势必给董事执行经营决策行为、公司追究董事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官处理相关纠纷带来困难。现行《公司法》的另一个突破是新增了股东派生诉讼,使股东有了合法的途径来监督董事,这对进一步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重要意义。但无论是公司自诉还是派生诉讼都还有诸多不足。换句话说,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追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矛盾和障碍。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界定了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具体内容以及与忠实义务之间的区别,介绍了注意义务项下的勤勉、谨慎、和技能叁方面的具体要求,厘清了其与现行《公司法》上所称勤勉义务的关系。介绍了我国目前有关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概况与缺陷。文章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阐述了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在我国,董事在公司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均无规定。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后以公司契约理论为突破口,兼述了代理说和信托说的缺陷,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应属委任关系,受契约法的调整。文章第叁部分论述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经营判断规则的应用。首先介绍了几个主要国家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和演进,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追究违反注意义务的董事责任时,必须证明董事有过失,而且对于此种过失应以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进行衡量。同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应当充分承认其自治性,允许其设置免除或限制董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即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其它规定。其次介绍了经营判断规则的内涵和其与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从程序规则的角度了经营判断规则在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追究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分析了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将其引入我国制定法的必要性。文章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公司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的诉因与董事的抗辩权。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对公司承担责任无疑是由于董事具有过错,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属侵权责任的范畴。和传统观念稍有不同,笔者由董事和公司实属委任关系得出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对公司承担责任兼具了侵权和违约双重性质,构成责任竞合。依责任竞合理论,公司、股东有权择一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违约采严格责任,对董事来说有失公允,因此为了衡平董事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笔者建议应引入美国公司法中的经营判断规则作为董事行使抗辩权以对抗恶意甚至不恰当起诉的工具,以期达到合理保护董事利益的目的。文章第五部分落脚到完善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诉讼追究机制上。在公司自诉中,笔者明确了提起诉讼的决定机关和代表机关。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对如何保障股东能积极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提出了建议,更重要的是分析了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以及法院确定股东是否滥用派生诉讼中应如何适用。除了公司自诉和股东派生诉讼之外,笔者认为如果法律能明文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赋予股东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解任权、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向责任董事进行追索等责任的追究方式,那么就能使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参阅了大量的中外文献,本着宁缺勿滥、宁狭勿粗的精神,运用了辨证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判例研究的方法,坚持以董事、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衡平为视角,对如何实现公司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的一些具体举措。(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王润贵[8](2007)在《着作权法视野下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宪法、着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版社在其出版活动中,对作品着作权主体的适格性、作品的非侵权性及作品的合法性负有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当出版物侵权时,出版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07年05期)

黄劲[9](2007)在《论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沿用的注意义务概念,忽视了民事注意义务概念的特性。对民事注意义务应当从客观规范的角度来下定义。民事注意义务主要是结果回避义务,着重于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4期)

李昌玉[10](2006)在《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叁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之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控制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和第叁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3期)

民事注意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有公司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之中的一个热门词汇。中共中央十八大之后,国有公司严峻的反腐形势,更是突出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了加强对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进而保障股东的权益,在公司的内部一般都设有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当然,在国有公司之中也同样设有这一职能部门,但较之于一般的公司,则赋予了更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和监督重任。因为国有公司监事担任着公司“看门人”的角色,对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有、董事经营权的正确行使、股东利益的有效保障等事项均负有重要职责。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并不完善,使得我国对其行为难以形成有效地追责。为此,笔者拟对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在立法上对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核心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具体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经济历来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我国整个经济体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关的数据资料也对此予以了充分地肯定。2014年“反腐风暴”中形成的高管任职情况、所涉问题和行业类别等数据则突显了健全国有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当然,国有公司监事在任职条件、人员选任、职责履行等方面的特殊之处,更是强调了对其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重要价值。但是,监事对相关职责的违反却鲜有被问责,究其因在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因而,追究监事民事责任也就有了其必要性。同时,为了方便本文的研究定位和理论创新,对该领域现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较为清晰地把握了当前问题的研讨深度与广度。为此,提出了本文拟研究的五个方面问题:监事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的适用、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和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二部分: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我国的法律尚未对监事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中又是各执己见,使得各地适用标准不尽相同。而对于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盛行的“违约责任说”和“违约责任兼侵权责任说”均有失偏颇。为此,可以考虑立足于监事不当行使监督权、怠于行使监督权和与企业董事、高管的共同侵权行为叁种行为类型,对其予以新构。当然,民事责任的认定有赖于通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和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的评判。一旦监事的行为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就需要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却仅规定了损害赔偿一种方式,并且缺少对减轻事由的相关规定。因此,从私法自治的崇尚、技能水平的差异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等角度综合考虑均需对此予以完善。显然,责任的追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现行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中并未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予以规定,适用正置的模式也有违法律的价值追求,故而,需要对证明责任予以重置。第叁部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独立董事或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业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事责任制度。为此,对这四个国家在注意义务认定标准、赔偿责任的减免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显然,它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鲜明的差异,呈现不同的特色,而我们也需要立足于国情进行制度的借鉴。第四部分:具体立法建议。针对当前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确立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客观认定标准,并通过具体注意义务内容的规定对原则性的缺点予以弥补;立足于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进行重新认定,而不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非此即彼的形式。对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细化,增补停止侵害与返还财产这两种方式。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增添及时补救和轻微过失两种监事的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完善国有公司监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由国有公司、国有公司股东或第叁人、国有公司监事不同的举证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注意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张璇.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张禹.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6

[3].阮春新.小学校方民事注意义务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5

[4].刘一瑶.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J].行政与法.2012

[5].王书华.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

[6].马建荣.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J].共产党人.2008

[7].王孜孜.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王润贵.着作权法视野下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承担[J].知识产权.2007

[9].黄劲.论民事注意义务的概念[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10].李昌玉.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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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注意义务论文-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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