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新企业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益债务,继续经营,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新企业破产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维隆,苏浩文[1](2019)在《《企业破产法》解释叁中继续经营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的司法适用,应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的特殊规定,即,对于经营产生的借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随时清偿,但是不得就有他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对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中其他的规定,既然《解释(叁)》没有规定,那么也不能将其他因经营产生的债务均类推解释为第4款规定的情形,仍应留给实务界进行个案判断。(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静,蒋伟[2](2019)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运用在我国破产实践中逐渐增多,该规则的规范适用成为破产司法实践的难点在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实证分析基础上,比较域外探索,可以构建我国实质合并规则的综合认定标准。相较于单独破产,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更为复杂,应关注其程序启动方式、合并申请审查、管理人选任、程序期限起算点等重点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2期)
杨景宇[3](2019)在《一波叁折的企业破产法》一文中研究指出1986年3月9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议案。各地方、各方面对当时要不要、能不能制定企业破产法,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这部法律很有必要,有利于企业优胜劣汰;另一种意见认为当时出台这部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缓立法。(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9-04-03)
[4](2019)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9)
北京商报[5](2019)在《《企业破产法》等五部财经法律拟今年开展评估》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9日,十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财经委拟从今年开始对现行的财经法律开展评估工作,2019年准备先选择五部法律,即《铁路法》、《企业破产法》、《产品质量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招标投标法》。(本文来源于《北京商报》期刊2019-03-11)
凯恩斯[6](2019)在《“半部”企业破产法的致命缺点: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15年开始引发的破产清算,让赛维LDK创下了一个新的第一——中国最大的企业破产重整案。因其身份的特殊、规模的庞大、负债率的高企、涉及银行之广,引发了广泛的聚焦,不得不深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局限性、强裁背后的不公平性与政府"行政的手"不合理的干预性。(本文来源于《财富时代》期刊2019年02期)
丁燕,白文莉[7](2018)在《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面临化解过剩产能、培育新动能、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局面,中央提出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产是解决产业结构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以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为导向,通过发挥破产清算制度对"旧动能"出清功能和破产重整制度对"新动能"的培育功能,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本文来源于《东方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于祥明[8](2018)在《运用破产法“保卫财富”》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要求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出清。其中,特别提出要依法市场化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然而,大众对于“破产”的直观理解,或许太过狭隘。它(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8-08-13)
孙梦凡[9](2018)在《被“冷落”的企业破产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破产法,至今已经走过11个年头。然而,11年来,实施情况却与当年的立法预期相距甚远。自2007年6月1日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经走过了(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07-08)
郝盼军[10](2018)在《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以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款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来说,一旦公司发生破产,需要面临的破产重整期间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重整往往涉及到很多主体责任人,包括公司的管理层、股东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以及还有法院的参与。并且由于很难对企业进行正确的价值估计,分离受益者与风险承担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就需要对重整过程进行配置,更好的保障各方面的利益,这也是确保重整成功的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新企业破产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运用在我国破产实践中逐渐增多,该规则的规范适用成为破产司法实践的难点在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实证分析基础上,比较域外探索,可以构建我国实质合并规则的综合认定标准。相较于单独破产,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更为复杂,应关注其程序启动方式、合并申请审查、管理人选任、程序期限起算点等重点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企业破产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维隆,苏浩文.《企业破产法》解释叁中继续经营的界定[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2].王静,蒋伟.实质合并破产制度适用实证研究——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76件案例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9
[3].杨景宇.一波叁折的企业破产法[N].学习时报.201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N].人民法院报.2019
[5].北京商报.《企业破产法》等五部财经法律拟今年开展评估[N].北京商报.2019
[6].凯恩斯.“半部”企业破产法的致命缺点: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J].财富时代.2019
[7].丁燕,白文莉.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J].东方论坛.2018
[8].于祥明.运用破产法“保卫财富”[N].上海证券报.2018
[9].孙梦凡.被“冷落”的企业破产法[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10].郝盼军.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以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款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