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宪法,环境,刑法,条约,解放战争,法治,欧盟。
宪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杨洋,周学沛,滕昊昕,姜文惠[1](2019)在《公民个人信息权宪法化的必要性和价值分析——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明确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定义以及其与个人隐私权的联系和区别并且突出个人信息权在"大数据"时代中的重要性,其次说明我国民法以及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缺失,最后重点论述公民个人信息权宪法化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黄鑫[2](2019)在《借鉴与调适:贿赂犯罪调查模式宪法化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特征、表象及其失范困境,对推进国家监察改革语境下贿赂犯罪调查从立法到实践有重要的意义及价值。我国贿赂犯罪侦查主要表现为侦查主体独立性缺失与启动侦查随意性扩张;侦查手段独立性不足与创新性缺失;被调查对象防御权受限与人权保障缺位;"口供中心主义"的依赖与侦查逻辑积重难返。在未来的监察立法及《监察法》修订和完善中,藉由现行宪法基本价值为承载,借鉴贿赂犯罪侦查模式中的合理内核,探索宪法化的监察机制调适,为调查活动有序展开、高效实施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袁关金[3](2019)在《欧盟法宪法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现代国家的发展进程,区域一体化是诸多国家的选择,在这一进程中,出现了法学学科之间的互动,尤其是宪法学与国际法学的渗透与融合,宪法迁移到国际法领域,利用根本法理念治理区域。宪法概念移植到国家法领域,是法学领域的新发展,也是当代区域治理的新策略,为国际发展提供方法论,是欧盟的一种治理策略,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欧洲国家的这种治理方式为区域发展,特别是中国参与区域治理与发展提供方法论,也增强宪法学的应用性,将宪法学理论与区域治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创一种国家之间发展的新模式。欧盟是当今世界区域治理成功的典范,独特的治理体系是其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也促进了欧盟法的产生与发展。欧盟法由欧洲国家签订或及欧盟作为组织机构制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条约、二级立法、判例、一般法律原则。本文中的欧盟法主要是欧盟在成立过程中的基础条约,从仅规定煤钢的国际条约——《煤钢条约》到涉及到多要素的《欧洲原子能条约》和《欧共同体条约》(合称《罗马条约》)。《罗马条约》不仅规制内容更加广泛,而且提出打破国际界限建立同一市场的目标,打开欧洲国家向超国家联合体发展之门,是完全的国际条约向具有国家宪法属性的国际条约转变,出现欧盟法宪法化的萌芽。为建立同一内部市场,1986年签订《欧洲单一法令》,法令不仅对共同体条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还注入保护人权的新元素,欧洲合作也走向政治领域。欧洲一体化合作的加深,欧洲国家签订了《联盟条约》(即《马约》),不仅有具体规定还有一般性规定,内容出现叁权分立的政权组织机构的政治制度。1997年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条约是对《共同体条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发挥宪法作用。因欧盟国家合作程度的加深,欧盟必须加强自身的合法性,也需要权利方面的价值,将基本权利纳入宪法性文件中,产生了专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权利宪章》,宪章分为七章,宪章注重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仅规定传统型还有新型。欧盟国家合作程度的加深,更多欧洲国家想加入欧盟,为解决欧盟扩大的问题,于2001年签订《尼斯条约》。主要是对其机构和表决制度的修改,增加了欧盟的正当性和民主性。欧盟的扩大需要一本成文宪法,2004年25国领导人签署《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草案名称、草案结构、草案内容等方面都显示出宪法性,最具有宪法性,虽然流产,但是被《里斯本条约》替代。基础条约宪法化的动态过程中还伴随着欧盟组织机构的宪法化、人权保护制度的宪法化,贯穿于欧盟法的建立与发展中。笔者认为欧盟法的这种发展路径是欧盟法宪法化的动态过程,也是宪法学对国际法学的影响。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欧盟法宪法化分析,第一章是欧盟基础条约的宪法化建构。首先对基础条约的产生历程进行梳理,主要从产生原因、条约结构、规定事项方面介绍。然后探讨欧盟法宪法化的代表——《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属性,一方面介绍学者的观点:宪法性、条约性、宪法性与条约性双性质、宪法性条约到条约性宪法;另一方面介绍笔者的观点——国际法的宪法化,成立制宪委员会、各阶层民主代表以及最后生效进行全民公决或者议会表决。在制定程序上通过专门会议制定草案,进行民主协商投票、全程录制向外界公布,条约分为序言、正文、议定书、附件,内容也涵盖了一般性的原则和对国家组织机构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还出现具有国家象征的欧盟符号,宪法理念对国际法的影响,即宪法化现象。文章的第二章是论述欧盟组织机构的宪法化,欧盟是新型的国际组织,学者对其属性存在争议,首先介绍学者对组织法律性质的观点,认为欧盟是一个国家、国际组织、介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第叁种国际组织;然后介绍笔者的观点——依据宪法学原理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即国际组织的宪法化。先对欧盟的权限进行介绍,从单一的煤炭到综合的经济领域再到政治最后到司法、外交、国防全方位的权力,趋向一个中央机构。然后,分析按照叁权分立构建的欧盟组织机构,欧盟作为区域组织规定叁权分立的组织机构是宪法学的应用,也是欧盟组织机构宪法化构建的典型特征。最后,欧盟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也按照宪法学中的联邦制进行划分,主要通过列举式授权规定欧盟的权限,辅助原则、比例适度原则进行补充。第叁章是欧盟人权保障的宪法化,分为叁部分,即人权保障自缺失到入宪的历程、《基本权利宪章》对人权的保障构建、派生条约对人权的保障。最后一章谈论欧盟宪法化的意义,论述欧盟宪法化对区域治理的意义。最后是结语,欧盟法宪法化的总结,探讨对中国“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发展的意义,为中国一带一路和上合组织的发展提供指引的方向和策略。(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6)
施鹏鹏[4](2019)在《迈向刑事诉讼的宪法化——意大利的“奥兰多”改革及其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奥兰多"改革是意大利近二十年来刑事诉讼宪法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改革涵盖了诉讼当事人、审前程序、判决理由、上诉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各领域的诸多细则,在很大程度上将意大利宪法法院及最高法院新近以来的判例法典化,旨在进一步强化权利保障和公正程序,并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奥兰多"改革基本上反映了近年来欧陆普遍盛行的"自然演进"立法思潮,意大利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宪法的统摄下形成最大限度的合意,共同推进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正当化和精细化。(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翔[5](2019)在《部门法的宪法化:理由、路径和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诸多部门法的问题日益展现出其宪法性面向。"部门法的宪法化"趋势在我国也初见端倪。从人类法制史的角度看,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都有着久远的历史,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规范和学理体系。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各部门法往往与宪法共享"控制国家""保障人权"等基础价值,甚至实际上承担部分宪法功能。但是,宪法作为最高法的地位的确立,(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李鑫[6](2018)在《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的刑法宪法化就是指在宪政的背景之下,在把刑事法当中所保护的人权基本理念和原则都融入到宪法当中,在运用宪法的条款进行指导和限制刑事立法和司法。刑法宪法化能够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促进我国刑法理念的创新。本文主要针对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8期)
张维达,迟云飞[7](2018)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化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不断完善并走向系统化。中国共产党人在起草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草》和1947年《后甘泉后期宪草初稿》过程中,并未盲从效仿苏联"民族自决",而是规定实行"民族自治"。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最终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制定新民主主义宪法过程中不懈探索的结晶,也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期间进行法制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民族丛刊》期刊2018年04期)
王建学[8](2018)在《法国的环境保护宪法化及其启示——以环境公益与环境人权的关系为主线》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是环境保护宪法化的最典型代表。作为专门的宪法文本,2004年环境宪章秉持生态人道主义理念系统宣告了环境人权和环保基本准则。环境法在传统上基于环境公益而强调国家环保职责,这种偏颇由于环境人权的宪法化而得到纠正。从总体上看,环境宪章通过多样化实施促进了环境法的完善与环保实践的优化。中国宪法亦包含环保条款,但主要是国家环保职责和国策条款,相关环境立法也重在塑造国家环保职责,而忽视环境人权。在生态文明入宪后应当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国家环保职责与环境人权的关系,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环境人权的最终目标。(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王志民[9](2018)在《我国刑法改革宪法化的应然性——《宪法修正案》学习心得》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宪治国的背景下,刑法改革宪法化,是我国刑法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本趋势与做法。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有利于我国"法治型"刑法的转变,有利于与国际刑法体系接轨。(本文来源于《新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陈仲,刘永红[10](2018)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化的根据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叁个层面高度凝练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社会基本价值诉求、公民个人行为准绳。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其纳入宪法,不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魂"、法治精神、宪法指导思想价值精髓的深刻内涵,而且是将其贯穿于法治运行全过程的必然要求;不但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而且是党的政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本文来源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宪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特征、表象及其失范困境,对推进国家监察改革语境下贿赂犯罪调查从立法到实践有重要的意义及价值。我国贿赂犯罪侦查主要表现为侦查主体独立性缺失与启动侦查随意性扩张;侦查手段独立性不足与创新性缺失;被调查对象防御权受限与人权保障缺位;"口供中心主义"的依赖与侦查逻辑积重难返。在未来的监察立法及《监察法》修订和完善中,藉由现行宪法基本价值为承载,借鉴贿赂犯罪侦查模式中的合理内核,探索宪法化的监察机制调适,为调查活动有序展开、高效实施提供指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1].杨洋,周学沛,滕昊昕,姜文惠.公民个人信息权宪法化的必要性和价值分析——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J].法制与社会.2019
[2].黄鑫.借鉴与调适:贿赂犯罪调查模式宪法化探索[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袁关金.欧盟法宪法化探析[D].山东大学.2019
[4].施鹏鹏.迈向刑事诉讼的宪法化——意大利的“奥兰多”改革及其评价[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5].张翔.部门法的宪法化:理由、路径和边界[J].中国法律评论.2019
[6].李鑫.法治视角下的刑法宪法化分析[J].法制博览.2018
[7].张维达,迟云飞.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化探索[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8
[8].王建学.法国的环境保护宪法化及其启示——以环境公益与环境人权的关系为主线[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9].王志民.我国刑法改革宪法化的应然性——《宪法修正案》学习心得[J].新经济.2018
[10].陈仲,刘永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化的根据分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