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

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正是为了打破此种合同僵局,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过明确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严格要件,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从而控制社会成本,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浪费。同时,实际履行的排除规定、减损规则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在调整对象、适用难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不能周延覆盖合同僵局的情形,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可以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在规范构造上,应同时强调"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   (一)引入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
  •   (二)《合同法》第110条能否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
  •   (三)引入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是否会引发“效率违约”?
  •   (四)情势变更是否足以应对“合同僵局”?
  •   (五)减损义务能否解决“合同僵局”问题?
  • 三、构成要件的检视
  •   (一)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石佳友,高郦梅

    关键词: 合同解除,履行不能,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违约责任

    来源: 比较法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分类号: D923.6

    页码: 36-52

    总页数: 17

    文件大小: 9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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