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对传统的汽车行业产生了冲击。自动驾驶系统对人类驾驶人的替代和取代,其最终目的在于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对社会公共交通具有显著的效益;但另一方面,当前存在的案例,构成了对现有侵权责任体系的冲击与挑战。在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传统侵权责任体系中以人类驾驶人为内核所形成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体系可能存在应对困难,需要对无人化、智能化的交通肇事做出新的应对,寻找相应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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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谢未未
关键词: 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生产者责任,特殊基金
来源: 区域治理 2019年3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页码: 145-147
总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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