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华:黑尔克服道德冲突的道德论证法及其局限性——一个基于环境伦理的考察论文

杨志华:黑尔克服道德冲突的道德论证法及其局限性——一个基于环境伦理的考察论文

摘 要:当今时代道德冲突普遍存在,道德共识很难达成,存在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风险。著名伦理学家黑尔认为,看似不可克服的道德冲突,只是人们囿于道德思维直觉层面而导致的结果,如果上升至道德思维批判层面,即使在多方偏好冲突情形中,只要基于其包括可普遍化和规定性的逻辑规则、事实、偏好和想象的四重道德论证法,一方面坚持公平考虑偏好的原则,赋予同样偏好以同等重要性,另一方面坚持较大偏好优先原则,就可以克服道德冲突而达成一致。黑尔四重道德论证法对于克服道德冲突有一定适用性,但也仍然存在形式化的论证、抽象自我的理论基础及个体主义的立场等局限性。

关键词:道德冲突;道德共识;道德思维层面;道德论证法;局限性

一、问题与背景

当今时代道德冲突普遍存在,很多情形很难达成道德共识。比如在环境伦理问题上,虽然大家可能都同意要保护环境,但对于保护的理由、对象和范围等问题,按照卢风的总结,就存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仁慈主义与自然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三对对立的伦理学立场,各对立场之间存在根本分歧和冲突①,它们之间的争论具有麦金太尔所谓的“无休止性”(interminable character)[1]。

情感主义元伦理学的盛行,则在理论上为道德冲突常态化提供理论支撑。情感主义主张,道德判断只是偏好、情感或态度的主观表达,因此,想为道德命题提供客观辩护,想达成具有客观性的道德结论,注定失败。在任何道德争论中,就如麦金太尔所指,争论双方从其前提和立场出发,都可以使其论证在逻辑上有效,“但是,对于这些对立的前提,我们没有任何合理的方式可以衡量其各个不同的主张”[1]。也就是说,对于前提之间的争论就成了纯粹的断言与反断言,没有理性论证的可能了。道德冲突常态化且无望达成道德共识,就有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风险。

道德相对主义既是一种道德状况,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道德理论。这种理论认为:“(1)道德规范在不同文化之间不同;(2)关于一个行为道德性的判断,是相对于当地特定文化主导性的规范的;因此,(3)根据他们的文化背景,两个人可能就同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发生分歧,一个认为是合理的,而另一个认为是不合理的,并且这两个判断都同样正确。”[2]根据这种道德理论,事物的对错都是相对于不同人和不同文化而言的,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仅仅一个人或社会具有某种道德观,就使得那种道德观对于那个人或社会来说是正确的”[3]。对于接受了不同于我们的道德的人,如果我们把适用于自己的道德判断放在他们身上,或者干涉他们的道德实践,那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4]。由于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为达成一致,我们往往只能求助于一种民主决策程序或者决疑法(casuistry)。即使这样达成了共识,也只是偶然的,缺乏坚实的基础,并不能消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当今存在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风险。

好的教学要以研究为依托,尤其是高校教学。但这种研究应该是基于教学遇到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而展开的行动研究。这种研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围绕教学内容进行的,称为专业学术研究,另一类是围绕教学策略进行的,称为教学学术研究。专业学术研究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使教师的教学内容有新意,有深度,有厚度,能激发学生的研究意识。教学学术研究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使教师的教学针对性强,学生卷入度高,收到实效。教师当前尤其要加强教学学术研究,探讨基于班级人数多、学生差异性大的现实境况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的对策。

为避免滑入道德相对主义深渊,英国当代著名元伦理学家理查德·黑尔(Richard M. Hare)对情感主义元伦理学展开了批判,提出了普遍规定主义(Universal Prescriptivism)的元伦理学理论,在区分道德思维(moral thinking)两个层面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包括四个要素的道德论证法(moral argumentation),得出了一套偏好功利主义(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并将其道德论证法和偏好功利主义普遍应用于环境保护、武器贩卖、生物医学等应用伦理学问题上,对于克服道德冲突并达成道德共识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本文尝试阐述黑尔克服道德冲突的道德论证法,并探讨其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二、道德冲突及其根源

“所谓道德冲突,我意指那种我们看来具有相互冲突的义务的情境。”[5]形象地说,当我认为我应当做A,并且也应该做B,而事实上我又不能同时做两者时,那么,这时我就陷入道德冲突之中。另外,这种个人的道德冲突也可以体现为不同的人之间的道德冲突,比如针对同一个道德问题、同一种道德情境,一方认为应当做A,而另一方认为应当做B,那么,也可以说他们处于道德冲突之中。从形式上看,道德冲突往往表现为道德原则之间的冲突,而在实质上,道德冲突就是道德权利冲突或道德义务冲突。根据黑尔普遍规定主义的元伦理学论述,作为一种普遍规定(universal prescription)的道德原则,是对偏好(preference)的表达,因而道德冲突实质上也就是偏好冲突(可以是一个人的两种不同偏好之间的冲突,也可以是两人或多人之间的相同或不同偏好之间的冲突)。黑尔认为,偏好、欲望(desire)、倾向(inclination)、利益(interest)等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互换——比如,在欲望和倾向或偏好之间,关系是非常直接的,我们欲望的,也就是在多个选择之中更倾向或偏好的;在欲望、偏好和利益之间,也有一种紧密的关系,一般来说,我们由于具有获得什么的欲望,那么,我们在这个东西上就具有了一种偏好、一种利益,如果我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获得,或者它被别人获得,那么也可以说欲望没有得到满足,偏好没有实现,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偏好冲突也就是利益冲突。所以,道德冲突形式上是道德原则冲突,归根结底可以说是偏好冲突和利益冲突②。

道德冲突确实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导致道德冲突的根源是什么?如果说道德冲突实质是偏好冲突和利益冲突,那么,藏在表面的道德冲突背后的现实根源也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除此之外,也不排除一些非利益冲突引起的道德冲突,也就是说,道德冲突还有别的根源,比如思想认识根源。根据黑尔的论述,如果人们没有区分直觉的和批判的道德思维层面,并且限于直觉的道德思维层面思考道德问题,即使没有利害冲突,也可能陷入道德冲突之中。

在直觉的道德思维层面上,人们往往主张:“存在某种错误行为(例如杀害无辜生命),没有什么能使它们变得正确。”在此采用的道德论证方法就是直觉主义方法,就是从常识的一般道德原则出发,坚持原则本身的严格性和绝对性(往往还有一般性),是道德绝对主义的(absolutist)和保守派的方法。比如,在环境伦理问题上,很多人认为所有生命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绝对不能杀生,并由此推导出来人们应当吃素,应当解放动物(包括家养动物)。然而显而易见的是,人要活着就必须摄取食物。如果说不吃动物还可以吃素,可是植物也是有生命的,那么按照这种所有生命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的直觉道德原则和绝对主义论证方法,人们也不能吃植物,那就只能饿死,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冲突。但我们感觉这种道德冲突有点荒谬。

何谓在批判的道德思维层面上思考道德问题?黑尔采用的就是一种“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道德思维和论证方法,他主张:“一个人必须在给定情形下做导向最佳后果的行为”[6],“没有哪种义务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做的是判定在特定情形下什么将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7]。也就是说,一个原则如果一般是正确的,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正确的。这就要求反思具体道德情境下的原则本身,坚持原则的可变性和相对性(往往还有具体性)。黑尔认为,如果上升到批判思维层面,对这些常识的一般道德原则本身进行批判性反思,我们也许就会发现道德冲突的虚假性。就如一位牧师幽默而智慧地指出的:“如果你具有冲突的义务,其中之一就不是你的义务。”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我们应尊重人的生命,也要尊重动物甚至植物的生命,但一方面,人的生命和动物、植物的生命还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只要不吃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或植物,过去世世代代的经验证明,适当吃一点素食或家养的肉食,并不会带来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的崩溃,还保持了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因此,只要不暴殄天物,不铺张浪费,从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旨归的环境伦理的角度来看,吃一点素食或肉食并没有什么道德错误③。

在黑尔看来,在区分了道德思维的两个层面以后不难看出,道德冲突在直觉层面是存在的(也许还不可解决),但上升到批判思维层面,道德冲突则可能不存在了,即使有道德冲突,也可以运用一定的道德论证法加以解决。

三、批判思维层次上的四重道德论证法

除了因在直觉道德思维层面上坚持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绝对性所导致的道德冲突,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不同主体之间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道德冲突,至于这类道德冲突,是否有办法达成一致?黑尔认为,在批判思维层面上,针对具体道德情形,运用其基于普遍规定主义的“四重道德论证法”,就有望克服道德冲突而达成一致。

应当说,在对实际道德问题的论证上,使偏好或利益平等化——最大化满足,确实是人们在各方利益不能兼得的情形下所不得不接受的,因而也是许多哲学家追求的目的。西季威克就曾说过:“我发现有两件事是我毫不怀疑的,并且被我视为同数学公理或几何公理同样清晰明确的。这两件事就是:对于我来说,给他人以我自己在类似情况下应受到的待遇,以及做我相信最终是有利于普遍善(或幸福)的事情是‘正当的’和‘合理的’。”[11]在实质上,黑尔与西季威克所坚持的完全一致。

6.参考文献:本刊参考文献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要求不少于20篇,并在文中相应位置按顺序予以标注。参考文献不能标注在文章的标题上,结论部分亦不能标注参考文献。凡引用未公开发表或非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应在当页用脚注加以注释。参考文献的作者、编者、译者不超过3人时全部列出,超过3人时后面加“等”或“et al”。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示例如下:

第一,控制网。工作人员在开展测绘工作前,首先要根据GPS技术的使用条件和技术特点构建三维控制网络,还要设立一个基准站为GPS技术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需要注意的是,控制网要满足GPS测绘技术的要求。由于GPS技术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且受到干扰源的影响也较小,即使是复杂恶劣的地势环境也能应对自如,在工作过程中灵敏度高且抗性强,是当前测绘领域的重点应用手段之一。为了使数据更加准确,在构建控制网时要防止短边情况的发生。

具体而言,黑尔“四重道德论证法”,就是综合运用逻辑规则(logic,即可普遍化规则和规定性规则)、事实(fact)、偏好(或欲望、倾向、利益)和想象(imagination)这四个因素,克服道德冲突达成道德共识的方法。

两个逻辑规则即关于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规则。规定性规则意味着,道德判断是规定之表达,接受一个道德判断就是接受对行为的某种特定规定,意味着要按照道德判断所要求的去做;而可普遍化规则意味着,一个规定如果适用于一个情形,那么,它也得适用于相似的那一类情形,道德判断都不是祈使句那样的单称规定,而是普遍规定。规定性规则和可普遍化规则结合在一起所强调的就是,如果你认为你应该实现你的偏好,也就逻辑地要求你承认,任何人在与你相似的情形下也应实现其相似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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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并不能从我们对(to)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没有义务,就推导出我们不应当保护它们,因为这些存在者虽然不像人或其他高等动物一样,由于有意识经验而成为对自己有价值的存在者,可它们要么自身对其他存在者有价值,要么作为工具对其他存在者有价值,所以,“对它们的伤害可能损害有感觉的存在者(包括人),而我们对他们是有义务的”[12]。即我们还有关于(about)这些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的义务,因此我们要保护它们。总之,在黑尔看来,明智的环境保护论者要做的,就是表明这些无生命的存在者或有生命但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尽管它们本身没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但为了确实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的存在者的利益,而应当被保护;而不是像有些严格的环境保护论者那样走这么一条“捷径”,即不合理地假定所有事物都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因而有某种约束我们人类的权利。而对于有生命有意识的存在者,确定要如何保护它们,要保护它们到什么程度,也要看运用四重道德论证法后所得到的结果。

黑尔所谓的偏好,概括来讲,即指对某一对象(可以是静态事物,可以是动态行为,也可以是某种事态)具有一种肯定的意向性的(intentional)心理状态。例如,如果说我对精美的象棋(静态事物)、下象棋(动态活动)或公平而友好的棋赛(事态)具有一种偏好,那么,就是指我在心理上对它们有一种肯定的并力图去实现的态度。如果偏好实现了,也许我在心理上会获得一种愉悦的情感以作回报;如果没有实现,可以说受到了某种心理意义上的利益损失。人们具有什么偏好,也是事实之一,因而看上去不需要单列为一个特别的要素。但由于人们具有什么偏好对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确实具有重大影响,所以,黑尔强调将偏好这个事实单列出来。

黑尔道德推理和四重道德论证法的实质就在于,通过结合对这四个要素的考察,“寻找那些当我们考察了其逻辑结果及那些情形的事实后仍能接受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8],或者说,寻找“我们既能为我们自己的行为接受,又能使之普遍化以适用于其他现实的和假设的人的行为的道德判断”[8]。宾克莱曾指出,当我们面临利益冲突而不涉及理想时,黑尔四重道德论证法是最有作用的,而且他认为,“如果充分注意黑尔讲的所有这四种因素,我们的道德辩论有不少便可以叙述得比较清楚一些”[9]。黑尔自己也不无自信地认为,所有看来有说服力的道德论证,在本质上都与他的道德论证“家族相似”——即依赖于道德判断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这两个逻辑特性;而那些不相似的论证类型,要么是错误的,要么包含了隐含前提。

黑尔进行道德论证的基本程序是:从对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两个逻辑规则的形式考察开始,由此得出一个道德推理的逻辑法则——任何道德判断都是对某一类相似偏好的规定,任何处于相似情形下的人都要接受这规定——再加上对具体道德问题的相关事实、偏好等实质性问题的考察,以及换位思考的想象,最后得出具体的、可普遍化的道德结论。

将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两个逻辑规则结合起来,黑尔如何得出一个道德推理的逻辑法则?一方面,由于道德判断是规定性语言,这意味着道德判断不是事实描述而是行为规定,接受某个道德判断就要按照它去做,换句话说,这个道德判断J蕴涵了一个表达道德思维者偏好的单称规定P;另一方面,由于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这意味着这个道德判断J诉诸一个适用于一切相似情形(其中包括想象自己处于对方地位时的情形)的普遍法则L。那么,当道德思维者认为某个道德判断J是正当的时,就得承认当想象自己处于相同情形时,这个道德判断J也是正当的(可普遍化),并且责成他接受同样的单称规定P(规定性)。如果他在这种想象的情形下能够接受这个单称规定,那么,那个蕴涵P的原初道德判断J就被“确证”了;但如果他在这种想象的情形下不能接受这个单称规定(由于与自己的偏好相冲突)(即~P),那么,那个蕴涵P的原初道德判断J也就被“证伪”了。

再以上述不应杀生的道德判断为例。如果你认为应该杀生,那么,赞成不应杀生的人可能提出,根据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规则,你想象带着动物或者植物的偏好(不被吃掉),站在动物或者植物的立场上,显然就不希望被吃掉,那么,你也就不能接受应该杀生这个一般道德原则了。这就是对黑尔道德推理理论的一个应用。可是,这是否就论证了不应杀生这个一般道德原则?首先,植物的生命与动物和人的生命毕竟不完全相同,植物没有动物和人一样的不希望被吃掉的偏好或者欲望;其次,即使动物和人一样有不希望被吃掉的偏好,但我们也还得考虑人摄食以健康活下去的偏好,动物偏好与人的偏好是存在一定冲突的。那么,当面临这种道德冲突时,能否克服?又如何克服?黑尔的办法是既想象你具有动物不被吃掉的偏好,也想象你具有摄食以健康活下去的偏好,将两种偏好都设想为自己的偏好,再看两相比较的结果。只要不吃珍稀野生动物,不奢侈浪费,吃掉一部分家养动物还可以繁殖,完全不吃动物则不利于人类营养和健康,因此,摄食以健康活下去的偏好将凌驾于(override)家养动物不被吃掉的偏好之上,即使我同时有这两种偏好,也会优先选择摄食以健康活下去的偏好,这样就克服上述看似真的道德冲突了。

想象之所以是道德论证的一个要素,其原因在于,如果没有想象力,那么,道德思维者可能无视别人也能够对他做同样的事情这个事实,也不能同情地理解别人对他做同样的事情会是什么感受。而且,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偏好相互冲突的情形,在此情形中,想象自己具有他人的偏好时将选择什么,对于检测其道德原则是否能够真正地普遍化,就显得至关重要。至于如何想象,黑尔提醒了两点:第一,当双方的偏好不同时,做道德决定的一方必须想象的,不仅是处于对方的位置,而且必须想象具有对方的偏好(而不是自己的偏好)而处于对方的位置,也就是达到完全的换位思考;第二,尽管我们实际具有的偏好是现实的,而想象自己处于别人的位置时所具有的偏好是假设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偏好比假设的偏好更重要,只要二者是一样的,为满足可普遍化的逻辑规则之要求,就必须赋予一样的重要性(weight),而不能将假设的偏好打折。黑尔的道德思维者的想象,和亚当·斯密的“理想旁观者”的观察,实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公正无私地赋予每人的同等偏好以同等重要性,都是为突破自私立场,确保道德判断形式上的可普遍化。黑尔说:“他必须准备对A的倾向和利益就像是他自己的一样赋予重要性。这是使自私的审慎推理变为道德推理的东西。”[8]

四、弥合多方利益冲突的偏好功利主义及在环境道德冲突上的应用

黑尔四重道德论证法在多方冲突情形的运用,与上述人的偏好和动物的偏好双方冲突情形相似,强调的仍然是根据道德推理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规则,综合考虑各种偏好情况并使偏好最大化满足,而不能只是自私自利考虑自己的偏好。“第一,我们要认识到,解决一个道德问题就是责成我们自己接受一个适合于所有相似情形的普遍规定。由于这种规定必须是普遍的,我们就不能在选择时对自己的利益赋予特别的重要性,而是必须为了所有受影响的人的(被公平考虑)利益而选择。这意味着对他们所有人在总体上最有利;而这又意味着我们必须对所有人的同等偏好赋予同等重要性。”[10]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多方冲突情形,一个理性地得出的结论,也必须是能使相同偏好平等化并使所有偏好在总体上得到最大化满足的。这样,黑尔通过确定公平考虑每个人的偏好这一平等化原则,以及总体上的最大利益优先之最大化原则,就将我们带到一种与传统功利主义有姻亲的观点——偏好功利主义上去了。

黑尔认为,正是由于偏好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方法有可靠的道德推理根据和逻辑基础,因而能够避免各种原则之间的冲突,使各种无休止的道德争论达成一致。这样,那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道德相对主义危机就能克服了。“如果我们能够表明,不要假定任何先定的道德前提,仅仅给定人们和世界是其所是,有一种论证形式将导致他们(倘若他们道德地思考并运用其想象力,承认事实并尽力去理解他们所说的)赞同某种道德原则,而这种原则又有益于冲突的利益之间公正的调和,那么,也许我们已经做了所要求做的。”[8]

动作要领:持球方法正确,两腿蹬地有力,送髋、展胸、扩肩动作到位(身体有超越器械的动作),挥臂动作要猛,出手速度要快。

下面以环境伦理学中的道德原则分歧或多方利益冲突为例,阐述黑尔如何应用其四重道德论证法和偏好功利主义来加以弥合。

黑尔认为,基于其推理理论和方法,有几个关键问题要处理:“首先,既然环境规划是一种裁定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的一种方式,我们需要仔细限定必须被考虑的利益;然后,我们需要追问,这种裁定应当根据什么道德思考方法来做。”[12]也就是说,首先要确定其四重道德论证法中的“利益”(黑尔说:“由于我们讨论的是道德推理,我们只需要考虑那些能产生道德义务和权利的利益。我将称这些利益为‘道德上相关的利益’”[12]),即判定什么东西确实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然后确定如何裁定不同利益之间冲突的方法。下面我们首先讨论黑尔如何确定什么东西具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

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以“绿色2”为基础构成的短语已蔚为大观。如,绿色环保、绿色壁垒、绿色营销、绿色标志、绿色消费、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绿色文明、绿色产业、绿色企业、绿色事业、绿色证书、绿色银行、绿色技术、绿色使者、绿色农业等。这些短语的出现标志着汉语“绿色2”“指符合环保要求,无公害、无污染的”的属性义基本完成。

黑尔将环境中的存在者按能动性的高低大致分为三类:非生命物、有生命但无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s)的存在者、有生命也有意识经验的存在者。那么,如何确定哪些存在者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又如何确定其道德上相关的利益是什么?黑尔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基于“可普遍化”原则的道德论证方法。该方法就是追问,假若我们处于我们某一行为的受害者的位置上,希望对自身做什么?因为根据普遍规定主义,“在做我们应当(或不应当)以某种方式对待某物的道德判断时,我们是在规定,在恰好相似的情形中,恰好属于相似种类的任何事物都应当(或不应当)被如此对待”[12]。黑尔认为,“当被讨论的事物是有感觉的时,我们将不愿规定,如果处于那种带有那种感知觉(包括那些欲望)的情形我们应当被如此对待,如果这种对待违背这些欲望的话,因此,这将阻止我们说我们应当以一种违背其欲望的方式来对待有感觉的生物。但在没有欲望的无感觉生物的情形中,这个论证将不起作用,我们将不会停止以任何符合有感觉生物的欲望和利益的增进的方式对待它们。”[12]举例来说,“如果我问自己,假若我变成了花园中的一棵树,我是否介意对我所发生的事情,我回答道,如果我是一棵树,我所介意对我发生的,并不多于在我死后某人砍掉我四肢时我所介意的”[12]。其原因在于,想象当人处于树的位置时,人将没有感知觉,因而没有痛苦,就像人死了一样。

姐姐懂水性,几番挣扎后,终于爬上岸,抱着我哭起来。姐姐说,钓到鱼,家里就省了一笔钱。我不解地问:“亲戚们留下的钱也不少,何必天寒地冻找罪受?”姐姐说:“不是缺不缺一条鱼的事,而是能为家里做点什么,这样既省钱也心安。”

基于以上论述,黑尔在能否说及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的存在者之间,给出了一个相当清楚的划分点:“无感觉的动物、植物、生态系统、生物圈以及宇宙或大自然”,都不能说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因为在黑尔看来,有利益就是意味着有促进利益的欲望或偏好,或当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时而感到遗憾。由于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不能具有欲望和遗憾这些意识经验,那么,有生命但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更不用说非生命物)就不能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而没有道德上相关的利益,也就意味着我们对它们没有道德义务。

黑尔也像元伦理学开创者乔治·摩尔(G. E. Moore)一样,反对从事实陈述(隐含道德前提)推导出价值判断的“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 Fallacy),但黑尔坚持,“任何关于道德问题的理性思维,都必须依据事实来进行”[5]。黑尔所说的事实,就是一般的描述性事实,而不是直觉主义者所谓的凭直觉认识的“道德事实”(moral facts)。而纳入道德思维的事实,当然是道德上相关的事实。具体而言,包括具体情境的事实(每人处于什么情境之中,具有什么偏好等),某道德判断应用于该情境会有什么后果的事实,另外,由于道德判断具有可普遍化要求,所以当我处于他人处境时也要能接受该判断,因而还必须弄清楚关于他人处境的事实[5]。

仍举环境保护的例子来说。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在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奉消费主义的人,都认为奢华消费代表人生价值和幸福[13],又由于他们被科技所鼓舞而又意识不到资源的有限性,因而普遍偏好超越真实需求之上的奢华消费,那么,“应当奢华消费”就是一个在消费主义者群体中可普遍化的规定和道德判断。也就是说,这种奢华消费偏好由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主义文化中被普遍接受的,因而在此条件下,能得到黑尔的道德论证法的形式化确认。但确认的这种偏好,只是在此时此地的消费主义者群体这个范围内可普遍化。而这个范围之外的人,又是否应当偏好奢华消费?从实质上来看,黑尔的道德论证法也只是能提供一种普遍规定主义的形式化的论证——如果一种偏好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普遍化的,那么就是应当的。可在这个范围之外,就这种偏好本身,黑尔的道德论证法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批判性反思。事实上,如果我们从实质性的层面加以反思,就会发现“应当奢华消费”这种消费主义观点的实质在于,“只有物质生活的丰富和感性欲望的满足才是重要的、有价值的,只有人所占有和享用的物质财富才是人生意义和价值的象征”[14]。但这种观点即使被所有现代消费主义者所接受,也不能证明它就是正确和值得追求的,而且目前也有人不接受这种观点。因为从实质上来看,奢华消费并不能必然为我们带来幸福,也并非是实现人生意义所必要的。此时,我们也许应当像麦金太尔一样来反思,这种奢华消费偏好对于人生目的来说,真的是内在利益之所在吗?真的是必要的吗?

如前所述,环境问题牵涉的主要是利益冲突问题,并且也已经确定,我们具有对有生命有意识经验的存在者的道德义务,并且具有关于有生命无意识经验和无生命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的道德义务。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当我们对不同存在者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为什么人类要保护一些存在者而不保护另一些?“为什么我们认为保护某些稀有而美丽的蝴蝶品种比保护天花病毒更有价值呢?部分原因可能是我们认为蝴蝶是有感觉的而病毒不是;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认为保护病毒(除一些病毒标本之外)将损害有感觉的生物,而保护蝴蝶却增加他们的快乐。”[12]显然,黑尔对于不同义务之间的冲突问题提出了一种偏好功利主义的解决方案,这是他确定如何裁定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的基本方法。

黑尔认为,在多方利益冲突的情形中,运用其四重道德论证法所要求的就是,任何一种偏好(不论是谁的)都应赋予同等的重要性,即坚持公平考虑每人(包括有感觉经验的存在者)的每种偏好的原则;而当他们的不同偏好冲突时,就要权衡各种不同偏好,坚持较大偏好优先原则。总之,这种强化的可普遍化原则要求,一个合理的道德判断应融合所有被影响方面的偏好,并比较不同的道德判断所能满足他们的偏好的情况。

黑尔之所以钟情于功利主义,一方面是受英国道德文化传统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在黑尔看来,“功利主义的本质就是,我们应当把每一方的相同利益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性,尽全力为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方的利益效劳”[6]。事实上,如果所有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最大可能的保护,那么,他们之间的利益(道德)冲突也就得到了有效调解。当然,至于在具体的环境利益(道德)冲突中,将得出什么具体结论,黑尔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还得看具体情境中的事实、人们的偏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五、黑尔道德论证法克服道德冲突的局限性

我们看到,黑尔试图在逻辑的基础上克服道德冲突并达致道德共识,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黑尔的解决思路及方案也可能带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形式化的论证、抽象自我的理论基础、个体主义的立场。

赵仙童脸上露出一点笑容,连声道,听你的听你的,亲爱的,来,咱们总结今天你被打的经验,你最好能写到纸上,我们好好地讨论讨论。

1.形式化的论证难以确保选取的可普遍化的偏好真正值得选取

黑尔的道德论证法,在实质上就是依靠可普遍化原则来过滤掉不可普遍化的偏好,确保可普遍化的偏好。但这种形式化的原则所确认的可普遍化的偏好,尽管它在某时某地某个范围内被所有人普遍接受,也并非就意味着它真正值得选取。

显然,黑尔在此提出的是一种典型的“感觉中心主义”的观点④。但这种观点由于强调可普遍化原则,因而要求对别人和其他动物的利益予以考虑,并要求对影响他人和动物的利益的有生命但无意识经验的存在者和非生命物予以考虑,因此,如果要从道德上追问我们应当在环境保护上做什么,而不是出于审慎的考虑,那么道德语言的逻辑就要求,不能为一己私利而任意妄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的自私自利,也可以达到人类保护环境的目的。

2.抽象自我的理论基础难以确保其道德论证法的现实适用性

作为一位启蒙意义上的理性主义思想家,黑尔解决道德冲突的方案是建立在抽象“自我”之上的。他所谓的道德思维者,除了根据逻辑规则进行推理并运用想象力之外,是没有实质规定的,而且他所谓的道德思维者完全中立,对任何个体的相同偏好都一视同仁,当偏好冲突时完全理性地加以综观并取其对所有人最有利者。这种基于抽象自我的方案看似完美,然而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很难真正在人间实现,因为现实世界是由各式各样具体的现实的人组成的,每人都具有特定的现实利益和理想信念。不仅如黑尔本人承认的,对于那些由道德理想冲突引发的道德冲突,他的方法无能为力,而且对于现实的利益冲突,他的方案也不切实际。黑尔一再强调不能将他人的利益相比于自己的相同利益打折,不能将想象的利益相比于现实的相同利益打折,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就倾向于打折。倒是以“现实的人”为理论基础,基于人们的现实利益并以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加以规约的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论证法,更加具有现实适用性。

目前,“希望来吧”已在全省遍地开花,正常运行的“希望来吧”有298所,其中,153所由团省委整合资源支持建设,其余为各地自筹建设。从选址驻地来看,建在中小学的有81所,建在社区的有166所,建在乡镇的有51所,可使用活动面积共计3万余平方米,每个“希望来吧”平均拥有132.35平方米室内场地以及基本配套设施。

3.个体主义的立场难以确保其道德论证法真正有利于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黑尔的道德论证法更突出的局限性在于其个体主义立场。黑尔在探讨具体道德问题时,总是从道德思维者个人的角度出发,考虑根据四重道德论证法和偏好功利主义应当选择做什么。由于这种方法是建立在道德思维者想象自己处于任何一个角色时也能接受的,因而这样的选择被认为对于最不利者也可以接受,所以选取的原则对所有人都有利。黑尔这种方法强调可普遍化原则,而这种形式化的可普遍化原则本身就排除了许多不能普遍化的私欲(也就是说,人们的偏好如果不能普遍化,比如说谎的偏好,那就不是一种真正道德意义上的偏好),因此,通过这种逻辑的检测和排除,确实会使一些虚假偏好失去发言权,这样,也会少许多利益冲突,这也就是黑尔所强调的普遍规定主义的“调和性”之所指。

我们看到,这种方法对于个人应当如何对待他人来说,就是突破自利而时时替别人考虑,应当说是非常有用的,并且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这种方法要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适用于共同体,就必须经过一定的立场转化,因为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对于某道德情境中最不利者都可以接受的道德选择,并非简单相加就是对整个共同体最有利的。比如,在自然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尽管我们通过这种道德论证法,论证每个消费主义者可普遍化的奢华消费偏好都应得到最大化实现,但这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地球生态系统整体的崩溃。此时,我们一方面要尊重每个个体的偏好,但我们也应当从共同体(不仅是人类的共同体,也许还包括更大的生态共同体)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因为这个共同体(如生态系统)客观存在,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比如生态共同体的和谐共生这种共同利益,它不同于共同体当中的个体加总的利益)也客观存在。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及地球家园的共同体语境下,我们不能限于个体立场考虑问题,而是要基于共同体立场考虑问题。如何实现从对个体的考虑延伸到对共同体的考虑,这也许是所有功利主义者在解决实际公共道德问题时都必须进一步考虑的。而且基于共同体主义立场,用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来规约人们的道德选择,可能更加有望克服因为人人为己而导致的利益冲突,达成真正有利于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道德共识。比如在是否该吃肉食的问题上,如果有人偏好消费野生濒危动物,这显然有害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就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如果我们适当吃一些肉食(家养肉食动物而不是野生濒危动物),并不有害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那么就可以接受。这样就达成了真正有利于生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道德共识——适当吃一些肉食而不要奢华消费野生濒危动物。从共同体立场考虑问题,一方面不会有那么多关于人与动物之间的偏好、利益乃至权利之间的无谓冲突,另一方面可望建立起对整个生态共同体有利且切实可行的道德原则——人的行为凡是有利于生态共同体的和谐共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从而达成更高意义上的道德共识。因此,超出了个体之间而涉及共同体的道德冲突,就应基于共同体立场,从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出发,才可望基于坚实的基础克服道德冲突,凝聚起代表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道德共识。限于篇幅,这将需要另一篇论文来阐述。

然后,我引导学生们以自由发言的方式回答上述问题,并在黑板上列出每个同学的服装搭配方法,最后带领学生们以数一数的方式,数出最终的搭配办法数。

注释:

① 关于三种对立的环境伦理学立场的论述,参见卢风:《人、环境与自然:环境哲学导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引言。

② 黑尔认为还有一种与利益无直接关系的、单纯的关于道德理想的冲突,他将那种不顾他人利益而将自身道德理想凌驾一切之上的人叫作道德狂热分子。

由于现有大多数通用分析软件均可模拟双单元法与梁单元,双单元法(Double Element Method,DEM)梁单元模型具有概念简单、计算快速、分析软件丰富等优点。

③ 当然,如果从佛教不杀生的宗教戒律来说,宰杀并吃肉食就是错误的,而从某些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理论来看,采摘植物可能也是错误的,但那就另当别论了。

④ 作为黑尔学生的彼得·辛格也坚持感觉中心主义,但辛格坚持认为人的苦乐感受和其他动物的苦乐感受没什么两样,因而坚持平等对待人与动物的道德地位,而不认为应该为了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动物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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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sMethodofMoralArgumentationandItsLimitations: An Examination Based on Environmental Ethics

YANG Zhihua

Abstract: Nowadays, moral conflicts are universal phenomenon, while moral consensus is difficult to reach, and there is a risk of falling into moral relativism. Richard M. Hare believes that the seemingly insurmountable moral conflicts are just the result of people being confined to the intuitive level of moral thinking. On the critical level of moral thinking, a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on the basis of four-fold moral argumentation including logic, facts preference and imagination, and moral conflicts can be overcome even in the case of multiple preference conflicts. Taking moral conflicts in eco-ethics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recognizes the applicability of Hare’s four-fold moral argumentation to some extent in moral conflicts, and points out its limitations in three aspects: formalized argumentati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bstract self, and the standpoint of individualism.

Keywords: moral conflict; moral consensus; moral thinking level; moral argumentation; limitations

作者简介:杨志华,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3)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创新成果及意义研究”(17KDB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生态文明哲学”(RW2015-22)

DOI:10.19503/j.cnki. 1000-2529. 2019. 06. 010

(责任编校: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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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华:黑尔克服道德冲突的道德论证法及其局限性——一个基于环境伦理的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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