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答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审前程序,强制答辩制度,诉答互动
强制答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吴君媛[1](2018)在《论审前程序视角下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与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功能认识不全面、实效性不足、当事人主体作用发挥程度不高等问题。同时,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是构建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的必经路径,也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前程序功能的重要前提。我国应在批判性借鉴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起适应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发展阶段的强制答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重在促进原被告之间的诉答互动,也应在明确被告答辩失权后果的同时,加强对法院裁量权的规范引导,以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双方的主体作用。此外,相关立法还应细化强制答辩的内容规定,进一步丰富答辩形式,逐步在我国建立起具有独立价值、能够发挥多元化功能的民事审前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8年02期)
伊鲁[2](2013)在《论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道出了诉讼效率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答辩法律性质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了立法上的冲突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最终无法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应以答辩系被告义务的观点为基础构建强制答辩制度,实现与审限制度、审前准备程序和集中审理模式的对接,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本文来源于《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祁丽红[3](2011)在《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在限定的答辩期间内,应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果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答辩意见将丧失在此后的诉讼活动中进行答辩的权利。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可以有效改进我国现行民事答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诉讼突袭、诉讼拖延等情况,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是程序正义理论和诉讼效率理论的要求,鉴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不完善,对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首先对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进行介绍,以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两大理论来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通过对国外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1-10-30)
王家毅[4](2011)在《民事强制答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强制答辩制度不仅是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保证,而且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建立科学的民事强制答辩制度,有利于整理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庭审对象和范围,提高诉讼效率。本文从民事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民事强制答辩制度的立法例,促进我国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比较研究我国现行民事答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强制答辩制度的设想,以期为立法的完善作出贡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1-05-27)
刘秀明[5](2011)在《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被告不答辩并不能产生程序上的不利益。强制答辩制度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弊端。在厘清不答辩性质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与举证时限相配套的强制答辩制度。强制答辩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适用对象、期限、方式、内容和法律效力,其中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是强制答辩制度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情,我国不宜规定一刀切的答辩失权制度。对于强制答辩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应当根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制裁,其中有必要确立费用制裁。(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4期)
黄山,檀章陈[6](2008)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答辩制度是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缺失,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平性。构建我国的强制答辩制度,关键在于如何在实现强制答辩制度的科学性与我国司法现状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原则上,应确立合理的强制答辩失权标准;在具体制度上,应在强制答辩失权的制度框架之下,对实质性及基础性事实进行强制答辩的要求,同时确定相应的强制答辩失权的例外。(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伊鲁[7](2007)在《论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以提高审判效率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说明了审判效率的重要意义。但诉讼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的互动活动,因此,有关提高审判效率的制度设计不能仅从法院处着力,而应当从法院和当事人合力的整体效果上考虑。但我国现有的提高审判效率的制度忽视了诉讼的本质,因而在事实上难以实现其制度目标。本文认为,要提高审判效率,就应当从被告答辩入手,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强化审前准备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2期)
胡伟[8](2006)在《不宜建立强制答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29日《人民法院报》读者之声版刊登了林振通的《建议建立强制答辩制度》一文,该文认为应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值得商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叁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12-20)
林振通[9](2006)在《建议建立强制答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叁十二条也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没有规定逾期答辩或不提交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11-29)
杨丽娟[10](2006)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答辩制度乃外国法律制度所确定,我国目前尚无此项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虽提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但并未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给被告的不答辩行为以可趁之机。由于现行立法对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行为缺少刚性约束,加之诉讼理论对此问题的漠视,从而直接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诸多弊端。司法实践中,被告一般都不按期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被告基于诉讼技巧和诉讼策略的考虑,不愿让原告了解自己对起诉主张和证据的态度,在庭审中给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为其收集对抗证据制造困难。同时被告不在规定时限内答辩既无任何不利影响或法律后果,又可对权利主张者不利,因此更促使被告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这无疑会增加庭审负担,影响庭审效率,引发诉讼迟延,且使原告因此丧失了对被告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削弱原告的攻击力量,有违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保障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突袭,笔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引进两大法系的强制答辩制度。在此立意下,《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初探》一文草成。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导言简要阐述了论题的现实和深层价值,以及研究该论题的视角和论题的中心问题。正文第一章从一个案例入手,引出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组成部分及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并对强制答辩的性质予以定位,提出权利修正说,指出权利不可滥用,而应受法律制约和限制。正文第二章首先阐述强制答辩制度的现实价值,即程序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以及程序安定性的价值。其次谈到该制度与当事人处分权原则价值冲突,最后阐述笔者对二者的价值冲突和选择。正文第叁章首先是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强制答辩制度进行了具体考察。其次分析了两大法系在该制度规定上的相同和相异之处。最后,笔者对诉讼模式与强制答辩制度关系及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后,得出我国在借鉴各国强制答辩制度的启示,即制度运用的审慎性、制度构建的紧迫性和制度建立的协调性。正文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是笔者对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首先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中与强制答辩相关的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制度缺失。其次,谈到我国引入强制答辩制度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再次,笔者对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强制答辩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答辩期限、答辩方式、可答辩的内容、对答辩状法律效力的限制性规定、强制答辩的法律后果及适用该制度的例外规定等。最后谈到笔者对与强制答辩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想。结语部分简要总结全文,并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及可进一步研究之处。本文力图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创建:首先是对强制答辩的性质的定位;其次是当事人处分权与强制答辩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再次,笔者还论及诉讼模式与强制答辩制度的关系。事实上,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制度,探讨这该制度的理论背景没有深厚的知识积淀,难以成文。同时,该论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制度,必须深入实地调查分析。恰这两个方面,由于笔者学识和实践调查的不足,只能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和笔者自身思考,对这一制度作一概貌性研究,文中缺漏之处难免,还望老师指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04-20)
强制答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道出了诉讼效率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答辩法律性质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了立法上的冲突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最终无法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应以答辩系被告义务的观点为基础构建强制答辩制度,实现与审限制度、审前准备程序和集中审理模式的对接,以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答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吴君媛.论审前程序视角下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与优化[J].法大研究生.2018
[2].伊鲁.论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祁丽红.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4].王家毅.民事强制答辩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
[5].刘秀明.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1
[6].黄山,檀章陈.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7].伊鲁.论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以提高审判效率为基点[J].法制与社会.2007
[8].胡伟.不宜建立强制答辩制度[N].人民法院报.2006
[9].林振通.建议建立强制答辩制度[N].人民法院报.2006
[10].杨丽娟.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