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庆: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道义逻辑分析——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论文

陈文庆: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道义逻辑分析——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论文

摘 要:慈善捐助本是善事、好事,却时常会出现类似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的案例。此类冲突于媒体、坊间各种议论纷起之时,若不能进行清楚地分析,容易产生对慈善救助的误解和人性善恶的误读。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以道义逻辑的方式分析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情况,认为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发生的情形在于身份、语境、条件、具体利益界定的逻辑不清。当以事前约定、充分交流、沟通,甚至契约的形式界定身份、语境、条件、具体利益的方式,以避免或解决此类冲突。

关键词:慈善公益; 救助主体; 义务冲突; 道义逻辑

广东湛江,一位在外奋斗创业发达称为陈生的乡贤,为改善同乡百姓生活,独自出资,修建了129栋共258套别墅,无偿赠送村民。可是,项目登记两年后,当别墅建好之时,有村民提出子女结婚要多分一两套,要不,不够住;有村民本已搬迁,要求回村分房;有村民不仅要房,还要高额赔偿……最终导致捐赠别墅无法分配。因房子无法分配,发生村民晚上潜入别墅区,破坏房子之事。由事件引发一系列关于慈善公益救助问题的讨论。如何看待、分析这样的问题,关系到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此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是事实上慈善救助主体间错位,可视为伦理学上的义务冲突,在此,尝试以广义模态逻辑中的道义逻辑对此问题作分析。

道义逻辑是克里普克(S.A.Kripke)20世纪60年代初建立的,思维前提是莱布尼茨(G.W.Leibniz)提出的观点:世界是可能事物的组合,每一个由可能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事物所形成的组合,就是一个可能的世界,这样的世界有无穷多个。[1]P161道义逻辑是把“应当、必须、允许、禁止”等命令性的词语,作为道义算子,借用数理逻辑中的集合、关系、函数的概念,以语义逻辑的推理方式进行分析、判断,以探究义务、规范、伦理问题的广义模态逻辑。义务冲突问题是道义逻辑探讨研究的重要问题,在解决义务冲突的过程中,道义逻辑不断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义务冲突问题提供更广阔的新视角。在此,先介绍道义逻辑关于义务冲突的基本知识。

如何将比较文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具体的华文文学教学中去,这也是摆在所有华文教师面前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从人才培养和师资培训的角度,我们期待本地的大学能开设更多的比较文学的课程,也希望本地的华文师资培训课程涵括比较文学的理论和教学实践的课程,当然,如果在我们的校本教材的编写中,能够将比较文学的方法和视野融入其中,那就更能帮助学生了解比较文学观点和方法,并运用这些方法,以全新的方式和全球的视野去看待中国的文学,新加坡的文学,以及世界的文学,读出文学作品的深意和新意。

第一,道义逻辑在义务冲突问题上的讨论与发展。道义逻辑标准系统SDL(Standard Deontic Logic)从义务的必然状态设定推理,但是义务的发生往往是有具体情景的,有复杂的情形,因而在SDL系统中就产生与直觉或现实义务冲突的矛盾。如萨特的道德二难和齐硕姆悖论。齐硕姆悖论又称为CTD(Contrary to duty)系统,齐硕姆悖论被认为是道义系统中最典型、最难处理的一类悖论,或称义务冲突。[2]P21为解决SDL系统义务冲突的问题,通过加入新算子(条件),以不同语境下,义务利弊权衡,建构了优先道义逻辑PDL(Preference Based Deontic Logic)系统。由于义务权重衡量的优先选择,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义务冲突,于是又加入“时间”算子。因为时间不同,履行的义务可以变更,从而,建构了时态道义逻辑TDL(Temporal Deontic Logic)系统。此外还有动态道义逻辑,行为道义逻辑等。每次加入的新算子,就是为解决现实中的道义冲突而作的逻辑分析上的出路探索。在此文中,以道义逻辑的标准体系SDL为基础,以优先道义、时态道义为修正方式讨论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

第二,道义逻辑中的基本符号的语义和道义逻辑的基本原则。要了解道义逻辑,首先得认识推理中的逻辑符号和基本原则。在此,以我国早期引入道义逻辑研究的专家,冯棉教授的《广义模态逻辑》一书为主要参考资料,给出以下基本符号和基本原则。[1]P151

通过不同数量处理器的反复试验数据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处理器的数目从少到多的递增,对应的收敛值越小,但计算时间是先减少,后增加。在试验中,当处理器的数量为4时,收敛值时间花费是最少的。处理器的数量再递增到6,所花费的时间并非减少,反而是增加,原因是处理器数量增加,并行蚁群算法的处理器间进程信息传递及通讯时间花费增大,因而使得总的计算花费时间增加。对于收敛值随着处理器的增加而减少的结果,原因是处理器数量增加,算法的搜寻区域更大,尽管花费在搜寻的时间更多,但最优解却容易得到,可靠性更好。

柔性直流输电技术作为一种新型输电技术,近些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特别是最近几年已有数个高压和超高压柔性直流输电工程相继建设,但是在±800 kV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领域,至今尚无工程实例[1]。而目前正在开展设计的±800 kV乌东德直流输电工程,如采用柔性直流技术方案,将成为世界上电压等级最高的特高压柔性直流工程。由于电压等级提高,特高压柔直阀厅屋盖跨度远超以往工程,传统采用的梯形钢屋架等屋盖体系已无法适用于特高压柔直阀厅。在无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本文依托乌东德直流输电工程,重点对特高压柔性直流阀厅屋盖的结构选型设计进行研究,为本工程及后续类似工程提供参考。

近日,在济南高新区浪潮路进行了首个智慧路灯试点。浪潮路69盏智能LED路灯采用超窄带ZETA无线通信技术,按不同时段自动调节LED路灯的功率,改造后的路灯节能率达76%。另外,智慧路灯还配备气象环境监测、一键报警、智能充电桩等装置,目前正在进行数据接入、调试等工作,不久将通过爱城市网等平台向公众开放,让老百姓尽享智慧城市带来的便利。

分析中用到的初始符号:

(ⅰ)¬(否定),→(蕴含),⊂(包含于),∨(合取),∧(析取),├(推论)

磺脲类药物是常见的治疗2型糖尿病的药物。该药物通过与胰岛B细胞膜中的受体相结合,对ATP敏感钾通道产生抑制作用(ATP),从而阻止K+的外流,与此同时还可对ATP敏感非选择性阳离子通道产生激活作用,以帮助Ca2+内流,共同推动胰岛素的释放。有大量的实验证明,磺脲类药物在治疗缺血性卒中的疾病当中不仅仅局限于降糖效果[1]。本文针对近几年个学者以及临床研究中针对磺脲类降糖药在治疗缺血性卒中的影响和效果展开综述。

(ⅱ)若A是公式,则¬A和OA是公式;

(1)道义逻辑标准系统SDL规则[1]P152:

基本原则:

(1)道义逻辑中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是有效公式,即如果公式A有效,那么A就是应当(必须)的,即A也应当是有效的。“若A是定理,则OA是定理”。

一是陈生与村民的关系:陈生是又不是村民之冲突。依据法律是以户口所在地为基本法律依据标准,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认定某人是本村村民。陈生是外出奋斗而发达的乡贤,他的户口不在村里,也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他不是村民。但是,在此案例中,乡村百姓当陈生是村民。陈生是村民,得以成立的条件是加入条件算子β,(O¬A在O(A/β)→OA)。在此案例中,从乡村民俗上就有这样的条件β,在村里出生长大的,原生的血缘与地缘与村民一致的,就是村民,理所当然是本村一员。陈生既是又不是村民就产生了在本村的权利与义务的矛盾交集。陈生不是村民,那么他没有本村村民的责任与义务,他的捐赠是慈善,是公益,完全的做好事,村民对陈生不应当有捐赠以外的希望和要求。陈生是村民,他就有责任和义务,他的捐赠是基于责任和义务的付出,得让村民真正得福受益,村民对陈生寄予希望和要求应当。

(3)对任意的公式A,OA→PA是有效的,即:凡是应当的都是允许的。

陈雷强调规划计划工作应着力把握四个问题:一要统筹谋划,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顶层设计;二要全力推进,科学实施大规模水利建设;三要优化结构,确保各项水利建设投资需求;四要强化基础,发挥水利统计支撑服务作用。陈雷对进一步做好2012年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初始符号及基本原则,已于以上“一”中给定,以下讨论省略初始符号设定项及原则说明。

(ⅰ)每个命题变元是公式;

此试验使用“滴灌二铵”18-46-0水溶肥,“大量元素水溶肥”系列10-8-42+TE、水溶肥。在当地相同土壤、环境和气候条件下,通过与使用其它品牌水溶肥,在作物生长、产量提高及品质改善方面进行了对比。为云天化“滴灌二铵”、“大量元素水溶肥”系列水溶肥在冬枣种植和在运城市场的推广上提供相关依据。

(ⅲ)O(应当),P(允许),F(禁止)

第一,基于道义逻辑标准系统SDL的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分析。

(ⅱ)γ(任意的)

(ⅲ)若A和B是公式,则(A→B)是公式;

(ⅳ)仅有适合以上三条的符号序列才是公式。

(2)依据道义逻辑标准系统SDL的定义及推理规则分析。为直接明了,我们用道义逻辑的思维,主要用语义描述的方式来表达分析。按广东乡村传统,一个人富贵,不算富贵;要带动叔伯、兄弟姐妹,甚至全村人富贵,才是真富贵。一个人发达,不算发达;要让叔伯、兄弟姐妹,甚至全村人发达,才是真发达。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富贵(发达)A与全村人的富贵(发达)B,在事实理想的观念中是交集A⊂B,甚至是等集A=B。这可以认为是乡贤陈生捐赠别墅的原生民俗文化背景,即陈生捐赠别墅成为义务,即O(A→B)→(OA→OB)。用语言描述是:陈生是乡村村民中的一员,所以陈生富贵(发达)了,村民也应当富贵(发达)。此为依据当地原生民俗文化背景而得到的公理或定理。当陈生的捐赠在事实的情景中实施时,借助罗斯悖论和承诺悖论,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如下:

罗斯悖论:由于OA→O(A∨B),所以PA→P(A∨B),O(A∨B)→OA,P(A∧B)→PB。把这个推理放在捐赠别墅纠纷上,可以有以下三个分析:

(2)对任意的公式A和B,公式O(A→B)→(OA→OB)应是有效的,O(A→B)意为“A要求B”,若又有“A是应当的”,那么可推知“B是应当的”。

关于绿色金融的发展体系我们国家目前还不是很健全,有学者曾经分析了关于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建设发展,其中提及关于政府高度重视绿色金融,通过各种手段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政府出资30亿元成立政策性银行;立法将关于环境的责任写进了金融机构的法律条款中;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影响因素中纳入了环境的因素;花旗银行采用了赤道原则。我们可以看到绿色金融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种观念与精神,同时它们被细化成为具体的法规与指标体系真正的被落实与不断改进,在这其中我们可以借鉴经验,不断加强我国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众给予它们更多的关注[1]。

二是陈生与捐赠别墅的关系:有条件与无条件之冲突。从A→OA(道义重言式,是必然的)。A→B,那么OA→OB。陈生不是村民,他在村里没有权利和义务捐赠别墅。如果他是基于慈善和公益的捐赠,依据通常的观念,接受慈善捐赠者当感激不尽,知恩图报,提出非分的要求不应当。对于陈生而言,捐赠别墅是自愿,也不应当在捐赠之外有其它的要求和想法,因为捐赠本身是不谋利,不求回报的公益行为。捐赠不成,回收房子,哪怕是毁坏、破坏房子都是陈生自己的自由。他是村民,他应当有义务捐赠别墅。如果他藉此谋利不应当,而且作为义务就得满足受助人的要求,达成他们的愿望。如果达不成受助者的要求和愿望,被其排斥和抵制自然在情理之中,是应当。

音频信号选用的窗函数为汉明窗,帧长256点,帧移80点。采用高斯混合模型进行分类检测,高斯混和密度为5,状态数为5。

三是村民与捐赠别墅的关系:有条件与无条件之冲突。如果OA→OB外,那么O¬A→O¬B。陈生捐赠是基于慈善公益之心,以协议(承诺)的形式捐赠村民别墅,村民也有接受别墅捐赠的需要,那么,村民可无条件接受捐赠。陈生是村民中的一员,他发达了,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同村村民,他捐赠的房子也应当无条件接受。此时,我们加上一个条件β,使本应该是好事的别墅捐赠发生逆转。如果不能无条件接受陈生捐赠的别墅,即承诺了捐赠而不履行捐赠,即本应当无条件承诺给村民,而村民事实上得不到,那么就蕴含了对捐赠别墅破坏的应当,即本应该无条件得到的利益得不到而产生的“怨恨之心”有了应当的依据,破坏的行动也就可以成立了,即O¬A→O¬B→¬C……。

以上三个基本的分析可见,陈生的身份的冲突是认定系统不同而产生的冲突。一个是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去界定的,一个是从传统文化的身份认同去界定的。但是在捐赠这一项目中,把两个不同系统的概念集于一人。身份的认同冲突也适用于本已搬迁出去的村民,要求分房的冲突。按自然人的法律上的村民身份的认定,搬迁出去了,就不是村民了,户口都不在了。可是,按乡村民俗文化的认定,血缘、地缘、祖辈都在那一片土地,即便搬迁了,也还是村民(我们在许多乡村都会发现一些空置的大房子,这些房子多为搬迁出去的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民回村所建,他们从原生的民俗文化上认定自身为村民)。既然陈生的捐赠对象是所有的村民,那么他们就理所应当有分房的条件和资格,搬迁出去的村民要求分房也就合理了。陈生与捐赠别墅的关系,村民与捐赠别墅的关系是由捐赠者身份冲突与捐赠性质的认定而发生的经济权利义务的冲突。这种冲突也就是当地官员所说的“农村情况复杂”的第一个复杂性。

接下来,以纯粹的非村民的捐赠身份,就捐赠作为承诺来进行分析,以了解“农村情况复杂”的延伸复杂性。

基于慈善公益是捐赠承诺,在此,我们引入承诺悖论的讨论。本来是打算做一件事,可是由于做这件事,得承诺去做另一件事。O(A→B),在SDL中就会有FA→O(A→B),如果A是禁止的,那么做A,就得承诺做任何其他的事。在SDL中还会有OB→O(A→B),如果做B是应当的,那么做任何事,都得承诺做B。慈善捐赠是解决生活困难,让受助人过上好日子;如果不捐赠,还是得为他们过上好日子做其它的事情。放在别墅纠纷的案例中,陈生本是为解决村民生活问题而来的,即承诺了让村民过上好日子,那么,任何为村民过上好日子的事都得去做。用二元道义的定理表示就是:O(A/β→O(A/β∧γ)。因此,村民说我家孩子结婚了,搬到别墅不够住,要求多分房也就在情理应当之中了。在此,再加上一条件β,接受别墅得拆迁旧房子,搬迁别墅拆迁旧房子,那么不够住,不但解决不了生活困难的问题,反而添了困难,那就与捐赠初衷相背,村民权衡利弊,违约,不接受捐赠。这里面之复杂情形是,当时签约的情况和两年后别墅建好的情况不一样,即随着时间,情况条件改变,捐赠利益得失认识和考虑的情况发生了改变。

接着我们引入时间的概念,因为义务会随着时间的改变、情况条件的改变而改变,那么冲突就更复杂了。可以有4个时态算子:P(曾经)、F(将来)、H(过去一直)、G(将来一直),去除含义相同的时态算子,只以H和G作为算子,TS意为时态模型。[1]P298├TSA→B,则├TSHA→HB。├TSA→B,则├TSGA→GB。若├TSA↔B,则├TSHA↔HB。├TSA↔B,则├TSGA↔GB。对于陈生和村民的捐赠关系而言,HA,陈生捐赠过村民;GA陈生将一直捐赠村民。对于村民而言,HB村民得到过陈生的捐赠;GB村民将一直得到陈生的捐赠。这个表达似乎有些牵强了,但是,在乡村的现实中,这是没有疑义的。接着,陈生过去一直捐赠村民,村民过去一直得到陈生捐赠。这时陈生的捐赠就成为一种惯性义务了,也就是“好人做到底”,即如果├TS(A∨B)/tγ;那么├TSHA→GB。如果陈生不再捐赠村民,那么陈生就会被村民埋怨和排斥。如果过去不等于将来,那么在捐赠义务中,需要中断义务,那么陈生得告知村民。如果陈生不告知而中断义务,那么陈生违反承诺。这种情况在慈善捐赠中时常会发生,一种情况可能是捐赠人最初捐赠时就做出的明确承诺。如捐资助学最常见,捐资人承诺一直捐资,直到完成某个目标。一种情况是彼此的默认,习惯成自然了,捐赠人、受助人都觉得应当一直,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陈生的别墅纠纷中,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当情况有变,不能满足要求时,受助人就觉得捐赠人失信,捐赠人不应当。

陈生别墅捐赠的纠纷中,可能还存在潜在的利益纠纷。因为免费的别墅捐赠是有条件的捐赠,即以拆迁为条件。所以在两年前登记时和两年后分房,情况和认识不同了,有些村民认为分来的房子不如旧房子利益大,不乐意接受这一有条件的捐赠。有村民甚至认为拆迁的旧房价值远大于获得免费的捐赠别墅,把捐赠和拆迁联系起来,抗议并要求巨额赔偿也就被提出。因为拆迁,已搬迁的村民,也因自身利益诉求,提出利益分享的情形。对于陈生而言,可能这有条件的捐赠本身,就包含了拆迁的利益获得,那么给人以慈善公益名益换取拆迁的潜在巨大利益的嫌疑与其过去的乐善好施形成悖论,自然,村民不平衡的心理情绪就产生了,甚至出现极端的,以破坏别墅的方式发泄情绪的情况就不奇怪了。这种冲突也就是当地官员所说的“农村情况复杂”在第一复杂性基础上的延伸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涉及到情况(语境)的改变,由此产生认识、期待改变和利益的冲突。

由以上分析,可见,广东湛江别墅捐赠纠纷案例是极典型的现实中慈善公益项目的捐赠人与受捐人主体间错位,即主体间义务冲突的案例。根据这一案例,可归纳冲突的原因为:身份(立场)是冲突的客观原因;语境和条件是冲突的根本原因;经济利益是冲突的直接原因。

第一,身份立场交集不清引发的冲突及解决。当慈善公益救助项目中发生义务冲突时,必须明确边界问题。当一个人慷慨大方的时候,他必须表明他的慷慨是个人之间的。没有边界的心软,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毫无原则的仁慈,只会让对方为所欲为。[3]P18这里的边界是强调身份,与身份一致的道义。慈善救助最早是乐善好施,而如今,慈善公益救助是本着志愿精神的规范性的事业,无论是捐赠人和受赠人都存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应当在规范的身份定位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行动,对捐赠也应当有适量的要求和期待。如陈生捐赠别墅的案例,若以传统习俗要求他,将是永久义务,而以自然法人的身份要求他,则是相对义务。作为受捐人而言,捐赠人不可能承诺一个捐赠,就得解决受捐人所遇到的相关困难,只能在本次捐赠约定的一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当自然法人与传统习俗社会人的要求交集时,而双方身份认同分歧,对捐赠、受赠的责任、义务认识不同时,冲突及矛盾不可避免。2015年5月,一篇题为《英92岁慈善老人不堪募捐重负自杀》的文章频频被转发。文章讲的是英国一个叫奥利芙·库克的老太太,16岁开始卖人造罂粟花为伤残军人募捐,一直到92岁自杀前一个月还接到 260封募捐信。这个一辈子做慈善的老人,最后不堪慈善重负而跳下河谷。[4]通常把这种现象称为强迫性、压榨性募捐。这样的现象从根源上是身份(立场)不清引发的冲突。作为捐赠人和受助人都把捐赠当成了永久和必然的义务,违背了自然法人捐赠的自愿精神。要解决这样的冲突,关键在于理性的认清责任和义务的有限性,以自然法人,即独立人格,拥有独立精神的人去看待和处理捐赠事务和关系。

第二,语境和条件改变引发的冲突及解决。“事物之获得价值的唯一原因,是它恰巧帮助了人(因而为善)或伤害了人(因而为恶)……善恶完全依境遇而定。在一种情况下属正当之事(例如借钱给一位其子女在挨饿、亟需用钱的父亲),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可能不正当(例如借钱给一位其子女挨饿的父亲,而又明知他是个本性难移的赌徒或酒鬼)。”[5]46这里说的是受助的情况影响捐助的善恶变更,其实对于捐助者本身而言也是一样的。慈善救助本意是无私扶危济困,然而,慈善本意是否得以实现,慈善行为是否应当、正当,还需视具体的情境而定,随着情境或条件的改变,本来的善良本意可能成为恶。陈生捐赠的别墅若其本意是改善村民的生活境况,那是善,是应当。若其藉以改善村民生活境况,实际是以捐赠别墅谋得村民拆迁的土地,以用于其商业开发的目的,那就是恶了。或许陈生最初没有这样的想法,但是,以拆迁为条件的别墅捐赠本身,在村民们看来蕴含着以拆迁谋取村民土地的想法和目的,在村民看来捐赠别墅本来的“善”转化为“恶”。如果捐赠别墅,拆迁开发原有土地也是为了村民未来更好的发展,是“善”上加“善”,这个拆迁后开发的“好”是指向未来的,而未来的“好”,必须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这就需要通过沟通,加入“将来”时间算子。此“将来”对于把祖屋、土地视为命根的乡村百姓,这个将来之好,必须是“将来一直”的“好”,否则无法得到村民的承认。此外,村民在两年前拆迁时,只是就当下的直觉做出的判断,在别墅建造的两年时间中,各种条件(如家庭人口增加,对房屋数量需求)的改变,思想认识(尤其是土地、祖屋的价值的认识)的改变,村民对捐赠得失的权衡也发生改变,本来视为的“好”“善”成为“不好(不抵值)”“恶”(意图小利博大利)。奥利芙·库克的案例也一样,最初能力所及的捐助是美好的、良善的,当捐助成为经济负担时,那就成压垮老人的最后稻草。而索要捐助的人,单从他们个人打电话而言,他并没有感觉到是对老人的索捐,在这些募捐的个人看来要求并不高,可是长时间的捐助,使老人成为许多遇到困难的人募捐集中指望的对象时,情况就发生转变了。遇到这样的冲突,应以捐赠契约的方式做出时间性、条件性的约定。当冲突产生时,需要做细致的诚意沟通来解决问题,以达成诚意的理解,避免因误解,以怨恨揣度善良。

第三,经济利益引发的冲突及解决。“‘正当的东西’与‘有用的东西’至少可能是互相抵触的;无论如何二者是根本不同的……我希望首先指出的是:‘正当的’的确代表,而且只能代表产生‘好结果之原因’,因而跟‘有用的’是同一的;由此可见:目的总是会证明手段是正当的;而且,如果一行为的结果,不能证明该行为是正当的,那么该行为就不可能是正当的。”[6]P155摩尔这段话通常被用于说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目的正确、应当,那么一定可以通过结果来证实。这个话用于考察分析慈善救助项目,很自然的思维是,如果真的是无谋利的完全为受助者解决困难的捐助,那么其结果一定是有益于受助者,授受捐助一定可以解决,至少缓解受助者的现实困难。按通常的逻辑,其效果是可以直观感受、体验的。引发慈善救助主体间冲突的往往就是施惠与受惠在目的上认识不一致,现实直观或近来可预期的结果与施惠初衷承诺不一致或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直接体现为利益的冲突。如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对于村民来说,慈善捐赠,那就是好上加好了,在自身利益保全的基础上,获得额外的无偿捐助,就应当是无条件分到别墅。而如今,若是要分到别墅得拆迁旧屋,而从可预见的情势分析,拆迁旧房是不利的,自然会出现利益再诉求。对于捐赠者陈生而言,以拆迁为条件的捐赠也是为了改善村民生活。原来的房子破旧,拆除旧房子,不用出钱搬别墅新居对村民而言是好事。可见,这里面的问题不在于别墅要不要钱,而在于本已有的资源(利益)与未来资源(利益)的计算与共识的问题。在慈善救助中,涉及到利益问题,尤其是经济利益问题而引发的冲突是最难处理的,对于捐赠方可能出力不讨好,落得个“虚假仁义”的骂名。对于受捐方,因“人心不足”的过分诉求,而成为众人贬斥的对象。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无不与经济相关,人们所奋斗的一切无不与利益相关。经济利益引发的冲突是最直接将本来的慈善陷于绝地的原因。这样的冲突,需要通过预先的利益诉求分析、事后的沟通,甚至契约界定原有及未来利害的方式来解决。无论什么形式的捐助皆是人与人的活动,明确界定捐助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给出具体可操作细则是慈善救助得以规范发展的重要条件。[7]P222如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拆迁旧居得到的土地,将来如何开发、利用,村民可以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利益或利益补偿;如何界定已搬迁的村民在当下搬(拆)迁中的身份和利益关系;如何明析陈生的捐赠定位和其它非捐赠利益诉求的边界,等等。这些问题得以事先预见,并尽可能充分的界定,或在矛盾发生时,以十分诚意的沟通达成共识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

参考文献:

[1]冯棉.广义模态逻辑[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2]张莉敏.道义逻辑——基于分支融合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美]马里奥·普佐.教父[M]. 钟广华,译.广州:花城出版社,1983.

[4]英92岁慈善老人不堪募捐重负自[EB/OL].2015-05-17.http://politics.people.com.

[5][美]约瑟夫·弗莱彻.境遇伦理学[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6][英]G.E.Moore.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7]陈文庆,社会救助伦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TheMoralLogicAnalysisoftheObligationConflictBetweentheSubjectofCharityRelief——Taking the Villagers’ Villa Donation Dispute in Zhanjiang of Guangdong as an Example

CHEN Wenqing

(School of Marxism, Huzhou University, Huzhou 313000, China)

Abstract:Charitable donations are good, but there are often cases of villagers' villa donation dispute in Zhanjiang of Guangdong. When such conflicts arise in the media and in various discussions, if they cannot be clearly analyzed, it is easy to produc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charity and misunderstanding of human nature. Taking the disputes of donated villas in Zhanjiang of Guangdo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tuation of compulsory conflicts among charity aid subjects in a moral and logical way.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situation of compulsory conflicts between charitable aid subjects lies in the unclear logic of identity, context, conditions and specific interests. To avoid or resolve such conflicts, it is necessary to define the identity, context, conditions, and specific interests in the form of prior agreement, full communication, communication, and even contract.

Keywords:charity; charity aid subject; obligation conflict; moral logic

*收稿日期:2019-01-14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7年度高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公益:一种良善生活”(FX2017062)。

作者简介:陈文庆,副教授,副编审,从事社会救助伦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B8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34(2019)07-0050-06

[责任编辑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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