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伪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票据,责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造人。
票据伪造论文文献综述
刘乐兮[1](2018)在《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票据伪造的违法行为中,票据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通常情况下均不需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这在我国是几乎已成定论的观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票据伪造属于表见伪造的情况时,为保护善意第叁人,被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吗?表见伪造票据的责任追究能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责任追究仍然是一个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票据伪造行为,并将票据的表见伪造作为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分别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进行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2期)
董惠江[2](2018)在《我国票据伪造、变造制度的设计——围绕《票据法》第14条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于萌[3](2018)在《票据伪造中被伪造人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伪造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并且涉案金额重大,对行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客观上目前我国票据法理论的整体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尚无全面完整的理论体系,无法有效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学界对被伪造人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尤为少,责任承担规定还存有空白。票据伪造行为本身违法无效,本不应追认,但考虑到票据支付、流通特性和对票据权利人合法利益保障等问题,可以承认追认,将被伪造人的追认认定为新票据行为。此外,原则上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原因、满足权利外观理论条件这种例外情形时,应当追究被伪造人责任,并以法律形式确定票据权利外观的归责原则。(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12)
李伟群,黄章伟[4](2017)在《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之异同点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就能发现这两者之间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却又有实质上的一致,故对其存在的异同点,尤以构成要件、追认的可否、责任内容叁个角度进行彻底检证、全面比较,兼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在完成上述叁项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中日票据理论比较方法、以理论创新的视角尝试在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制度上寻找票据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的突破口。(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7年02期)
汪道峰[5](2016)在《票据伪造案件的法务分析及应对之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伪造种类繁多,情形复杂,给银行带来许多法律纠纷。正确界定票据伪造中有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分析其法律效力,对银行业机构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近年来,票据作为交易媒介的重要载体,在支付工具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时,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急剧增加。实践当中,票据伪造种类繁多,情形复杂,给银行带来许多法律纠纷。正确界定票据伪造中有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分析其法律效力,对银行业机构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金融》期刊2016年14期)
刘倩[6](2016)在《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中,票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但票据伪造却影响其流通的安全性,阻碍票据作用的发挥。票据伪造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流通过程中却会产生各种法律效果,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与持票人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颇为重要。我国《票据法》对此虽有规定,但存在诸多不足,责任衔接与付款人的义务过重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申手会,王越新,王玉萍[7](2016)在《我国票据伪造风险承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当今社会中实施票据伪造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日益猖狂,但我国《票据法》却对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方面予以否决的现象,采用案例与理论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指出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伪造法律风险的分担机制上有所失衡,使得善意持票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的问题,并分析了国外两大法系在票据伪造责任承制度上的异同,旨在完善我国的票据伪造风险承担制度,平衡票据伪造中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承担。(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6年18期)
许婉珊,卢肖婷,李遥,周耀东[8](2015)在《论票据伪造和变造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具体来说,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票据伪造、票据变造认定混淆的情况,这源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陷。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对票据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不清势必要影响司法判断,也不利于票据的正常流通。通过一个特殊案例来具体分析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应用以及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并对此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基于公共管理学视角的决策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5-10-29)
申手会,王越新,代苗苗[9](2015)在《论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其每一环节都必须符合票据法规范。广义上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它属于违法行为,会给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人以及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带来票据法、民法甚至是刑法上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要对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仔细研究,比较各国票据伪造制度的不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1期)
梁程,冯晨[10](2014)在《论持票人明知票据伪造而使用的刑事责任——以非直接前手的背书伪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票据法》规定,故意使用伪造票据的持票人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张明知非直接前手背书伪造而使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并不成立。从《票据法》基本理论和国内外立法来看,只有善意持票人受法律保护。无论直接前手背书伪造,还是非直接前手背书伪造,持票人明知票据存有伪造事实而使用的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票据伪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伪造论文参考文献
[1].刘乐兮.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2].董惠江.我国票据伪造、变造制度的设计——围绕《票据法》第14条展开[J].法商研究.2018
[3].于萌.票据伪造中被伪造人责任的承担[D].黑龙江大学.2018
[4].李伟群,黄章伟.票据无权代理与票据伪造之异同点比较研究[J].政法学刊.2017
[5].汪道峰.票据伪造案件的法务分析及应对之策[J].中国农村金融.2016
[6].刘倩.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6
[7].申手会,王越新,王玉萍.我国票据伪造风险承担制度研究[J].才智.2016
[8].许婉珊,卢肖婷,李遥,周耀东.论票据伪造和变造的立法完善[C].“决策论坛——基于公共管理学视角的决策研讨会”论文集(下).2015
[9].申手会,王越新,代苗苗.论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J].法制博览.2015
[10].梁程,冯晨.论持票人明知票据伪造而使用的刑事责任——以非直接前手的背书伪造为视角[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