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义务,股东,资本,公司法,债务,公司。
出资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诸佳英,姜丽丽[1](2019)在《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不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基本案情2014年8月12日,中铁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2-26)
李灯红,郭梦瑶[2](2019)在《应建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当公司负债,而股东的出资却因为没有到了出资期限从而没有实际缴纳,此时,能不能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即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笔者对此(本文来源于《人民代表报》期刊2019-10-22)
房国宾,周代顺[3](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落实了认缴资本制,此制度下,股东在出资上的自由进一步实现。在出资的期限方面,股东可以通过出资协议决定出资期限,从而导致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面临着巨大挑战,当公司资产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加速到期,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中存在很大争议。出于对减少公司滥设、提高公司品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坚持资本维持原则、防止股东滥用权利等方面的需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最为恰当的路径选择。现阶段,认可适用加速到期路径的专家们,提出的解决机制在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例,成立出资管理委员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徐进[4](2019)在《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之解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公司法解释叁》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进行梳理,对未尽出资义务的主体、情形及民事责任逐一剖析,以利于指导实践工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王中宝,任先中[5](2019)在《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股东期限出资对公司资本充足负持续的补足义务,如不及时实缴,则公司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在与此类公司交易时,易产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根据破产法,只有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才可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但未进入到破产环节的公司则难以适用该条文,对此,我国法律尚未出现解决办法,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逐渐形成不同观点,用来解决非破产程序下对于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的问题。该文建立在对于学术观点与司法案件的剖析上,综合公司实际情况,解决是否应适用加速到期的方法保障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9期)
楼国华[6](2019)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其中明确了公司资本认缴制度的相关制度,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出资的金额和期限进行自行决定,但与此同时,立法者并未建立与之相协调的特殊债权人保护制度。因此,以不引入破产、清算程序为前提,整个理论界对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一直有着争议。有反对者将现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剥离出其他几种救济路径,以此来证明加速到期制度的不必要性。本文将对此几种救济路径进行分析,从反面论证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与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林惠敏[7](2019)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公司债权人求偿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是一种契约义务和法律复合义务。当股东未能充分履行他们的投资义务,侵犯债权人对公司的权利时,债权人有叁种救助权利:代位权、对公司的直接债权,求偿权。在这叁种救济中,股东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股东享有的辩护权和债权人操纵的困难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对而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本文将对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求偿的路径做出剖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陈志辉[8](2019)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基于广东省10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广东的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支持加速到期案件多处于执行阶段、股东大多承担"第二位"责任、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不够合理,且其裁判理由与否定加速到期案件裁判理由各有侧重,总体呈现"谨慎支持,常态否定"的司法选择局面。出资加速到期仅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将面临破产困境。立法应对公司自治和债权人利益予以关注,亟需构建公司催缴出资制度,明确催缴主体、对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吴蕾[9](2019)在《论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且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没有缴纳时,债权人的维权渠道狭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应运而生,在为债权人提供便捷救济渠道的同时,保证了公司的正常运行。但该制度在理论界尚有争议,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认定。(本文来源于《国际公关》期刊2019年06期)
王潇涵[10](2019)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逐渐被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所承认。该制度下股东自治权被无限扩大,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被极度弱化。为平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就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司法实践存在支持意见与反对意见的争议,学术界形成“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的争鸣。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具有正当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资本充实原则、法定债务理论可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相比较,该制度具有显着的优势。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效能,应当在适用前提、法律规范依据、当事人诉讼地位、股东责任范围、非货币出资加速到期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出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当公司负债,而股东的出资却因为没有到了出资期限从而没有实际缴纳,此时,能不能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即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笔者对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诸佳英,姜丽丽.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不变[N].中国商报.2019
[2].李灯红,郭梦瑶.应建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N].人民代表报.2019
[3].房国宾,周代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J].时代法学.2019
[4].徐进.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之解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J].法制博览.2019
[5].王中宝,任先中.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J].理论观察.2019
[6].楼国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7].林惠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公司债权人求偿路径[J].法制博览.2019
[8].陈志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基于广东省10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现代法治研究.2019
[9].吴蕾.论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J].国际公关.2019
[10].王潇涵.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