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电信服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信服务合同,格式合同,效率,交易成本
电信服务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齐艳华[1](2019)在《电信服务合同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社会收益,提高了社会效率,但因其制定是由电信运营商一方的意志决定,不可避免会出现道德风险,对此需要法律对其实现予以立法规制。文章认为运用交易成本与效率,通过对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产生、订立、履行、效力进行经济学分析得出格式合同,可通过节约交易成本来达到提高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效率,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丁萌[2](2019)在《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服务企业在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时常凭着自身的优势条件,给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创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并不充分,没有对未被纳入合同中的限制性、免责性条款是否属于经营者告知范围的问题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和规范标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电信业务合同中未商定话费的到期时间,但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电信经营者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又以行业惯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为由,给电信客户创设了所谓的“话费到期日”,单方面强制电信用户必须接受其制定的格式条款,若电信用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其预先缴纳的话费使用完,其话费到期后将在不进行另外通知的情况下被清零。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对于未在合同中规定的格式条款也应当向消费者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公共服务企业的说明义务与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确立了明确的规则,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同知情权与合同选择权,体现了我国在解决由于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4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引出格式条款及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梳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试图去寻找更多元的救济途径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与过去相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对比,归纳总结出本案裁判规则的创新之处,探索和明确我国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拟给实务界和理论界提供一些参考。本选题的研究结果能够为与格式条款有关的问题提供一些自己的见解,并且促使了公共服务企业在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以服务为本”的观念,对于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也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叶灵珊[3](2017)在《权益审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潜在性”问题——以手机用户被不明扣费现象为契入》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服务合同是联系电信用户、电信运营商双方的法律桥梁,在手机用户被不明扣费问题渐趋激化的现今环境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的隐藏问题日益突显。本文通过审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潜在性"问题,探知其中弊病,深挖问题根源,从而进一步从立法、司法、行政叁方面寻求治理之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2期)
葛文,石磊[4](2017)在《《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其指导意义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3期)
张振华[5](2017)在《“充话费送手机”的合约机用户未按约交费通信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充话费送手机”的合约机用户与通信公司约定的使用期间未满并拒绝交费,通信公司终止合同后,欠费及违约金据实结算,手机终端损失参照已履行期间按比例确定。案情江怡于2015年2月13日在中国电信重庆沙坪坝分公司办理了“乐享(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7-27)
周书宇[6](2017)在《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信业日益发展,电信业务日益繁杂,电信服务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两会”期间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取消国内手机长途、漫游费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更多人期待有关信息网络的“提速降费”也能加快改革步伐。我国电信用户数据庞大,电信纠纷日益增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是纠纷的主要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缺乏对电信服务合同的专门规定,而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最主要形式,电信业在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关键。电信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十分严峻,本文主要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为电信服务合同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以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后文关于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问题的论述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电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从我国关于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立法和司法规制现状入手,再分别对立法中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为规制电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建议。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规制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立法以及司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曹媛媛[7](2017)在《IFRS 15应用于电信行业的影响及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收入在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企业用来衡量运营规模、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绩效考核的指标,同时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关键数据。作为会计领域的一个重大议题,收入的确认一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现行收入准则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规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要求,导致收入确认在不同行业、企业和资本市场之间缺乏一定的可比性。为了明确和统一收入的确认标准,2014年5月,IASB和F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 15),采用“资产负债观”作为收入确认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合同基础的收入确认原则。本文梳理了 IFRS 15的制定和修订思路,总结了社会公众对准则制定的反馈意见以及理事会对推迟准则生效日期的考虑,并通过对比IFRS 15与现行收入准则的差异对新准则的优势和缺陷进行了研究,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提供参考性意见。IFRS 15将对电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挑战。本文从电信行业的“捆绑销售”业务入手,通过实例对比分析了准则变化前后该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的改变以及新收入准则下处理该类业务可能带来的问题,指出IFRS 15在统一收入确认标准、提高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财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本文研究了 IFRS 15下电信企业其他捆绑业务、信用风险和合同成本的处理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等,从财务信息的变化、信息系统和内控体系等方面分析新准则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4-01)
吕永国[8](2016)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信行业的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在我国广泛普及,人手一部甚至两部手机,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无时无刻都离不开网络。这样就导致了人民群众对电信业务的需求量和服务质量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当电信行业相关向配套的服务跟不上人民需求的时候,随之衍生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快成为电信用户大量投诉的热点,也是社会关注的聚焦点。目前我国电信行业还属于国有垄断行业,通讯的基础网络牢牢掌握在叁大运营商手上。虽说有虚拟运营商加入参与市场竞争,但实质上,行业垄断格局并未打破。叁大运营商依旧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及垄断优势地位,借助制定电信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侵害处于劣势地位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包括单方免除责任加重电信责任、乱收高额违约金、剩余的话费不退或迟退、通话不清晰或网络不通等服务瑕疵不赔偿等法律争议。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且争议不断都是由于合同格式条款的缺点引发的。就是因为电信行业的垄断性,国家赋予了电信运营商拟定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立法制度、司法保障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去制衡电信运营商。本文通过研究电信服务合同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对大部分的电信服务合同案件争议的关键进行了类型化的考察,对根本原因进行剖析,表达了自己对电信服务合同问题上公法干预的限度及私法保护的维度,最终提出对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完善建议。同时参考了香港、美国等发达地区运营商的服务合同,拟定了一份适合我国的电信服务合同范本,合同内明确了电信运营商应标示代理商资质、没有模糊的条款、在特殊易误导或关键条款加粗、自身网络调整不得纳入不可抗力免责等等,以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3)
[9](2016)在《江苏省2016年度第一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江苏省2016年度第一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政府采购合同在江苏通管局签订。江苏通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宿迁、盐城两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及江苏电信、江苏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签字仪式。江苏通管局王鹏副局长出席仪式并讲话。江苏通管局、江苏省财政厅同两家中标企业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均表示将协力做好支撑配合(本文来源于《江苏通信》期刊2016年04期)
孙金青[10](2016)在《从合同角度分析电信服务中四大焦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基础电信服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电信服务的要求与日俱增,提升电信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成相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小灵通退市、3G升4G涉及的移动数据"套餐流量"升级问题、"流量不清零"等备受社会关注,甚至由此引起纠纷。相关部门以规范格式条款、保护电信用户等角度对电信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帮助电信用户通过申诉、诉讼(本文来源于《通信世界》期刊2016年03期)
电信服务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共服务企业在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时常凭着自身的优势条件,给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创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并不充分,没有对未被纳入合同中的限制性、免责性条款是否属于经营者告知范围的问题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和规范标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电信业务合同中未商定话费的到期时间,但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电信经营者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又以行业惯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为由,给电信客户创设了所谓的“话费到期日”,单方面强制电信用户必须接受其制定的格式条款,若电信用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其预先缴纳的话费使用完,其话费到期后将在不进行另外通知的情况下被清零。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对于未在合同中规定的格式条款也应当向消费者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公共服务企业的说明义务与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确立了明确的规则,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同知情权与合同选择权,体现了我国在解决由于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4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引出格式条款及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相关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梳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试图去寻找更多元的救济途径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与过去相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对比,归纳总结出本案裁判规则的创新之处,探索和明确我国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拟给实务界和理论界提供一些参考。本选题的研究结果能够为与格式条款有关的问题提供一些自己的见解,并且促使了公共服务企业在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以服务为本”的观念,对于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也有重要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信服务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齐艳华.电信服务合同的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9
[2].丁萌.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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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文,石磊.《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7
[5].张振华.“充话费送手机”的合约机用户未按约交费通信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7
[6].周书宇.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7].曹媛媛.IFRS15应用于电信行业的影响及争议[D].厦门大学.2017
[8].吕永国.电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9]..江苏省2016年度第一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J].江苏通信.2016
[10].孙金青.从合同角度分析电信服务中四大焦点问题[J].通信世界.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