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论文_谢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内幕,规制,法律,证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谢杰[1](2019)在《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政法律规范、刑事立法、司法解释等存在实质性缺陷与结构性障碍,影响对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市场保护效率。在《期货法》的制定过程中,要对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的具体法律类型进行更为丰富和完善的界定,对严重损害期货市场效率的内幕信息类型设置精细化的明示性规范,提升法律规定的明确化程度。应当明确设定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主体范围,精确锁定具有潜在风险的期货市场内幕交易主体,有效控制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基于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刑法中的期货犯罪有必要与《期货法》进行联动修正。(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范黎红[2](2019)在《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而CDS市场与内幕交易存在天然的密切联系。债权人、承销商等相关合同主体对手方利用内幕信息"裸持"CDS进行投机性交易,会损害债务人的信息权利、CDS市场的交易公平性以及市场效率。CDS市场与股票市场相比有其特殊性,传统内幕交易规则用以规制CDS市场将面临一些适用困境。为此,必须视情况扩大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适用,约束债权人、承销商等相关合同对手方对债务人内幕信息的利用,完善CDS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并强化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9年08期)

史佳欣[3](2018)在《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逻辑——基于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的双重面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中内部机理最为复杂的类型,由于其与虚假陈述及市场操纵存在不同的假设前提,因此在本质定性、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均存在争议,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同时,内幕交易之核心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多源自于公司内部,反映传统内幕人对发行公司信赖义务的违反及公司对信息的管控程度,成为衡量公司内部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具有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的双重面向,惟有在对这一核心逻辑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展开内外层面结合的防范与救济,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并实现良好法律实践效果。(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吴知运[4](2018)在《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国家发展史较为短暂,但是却具有世界上最为发达的资本证券市场和成熟的证券监管机制。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经济方面,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至20世纪初,因战争期间国债的发行吸引了海内外的大量投资,美国的资本市场迅速的成长起来。但缺乏约束的证券资本市场存在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诸多证券欺诈行为,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后,证券资本市场的监管呼声日高;在政治方面,胡佛总统执政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监管乏力,无法挽救持续低迷的国民经济,罗斯福上台后即推行新政,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法治方面,20世纪初州证券立法如火如荼,在此基础上,联邦层面先后制定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由此开始。美国现代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主要方面是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演变、随着归责理论的演变不断变化的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标准的逐渐确立、内幕交易法律救济的完善。美国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有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信息接受者理论、盗用信息理论。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保障一般投资者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任何人占有内幕信息即负有“公开或戒绝交易”的义务;信义义务理论改变了内幕交易的归责基础,信赖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是披露义务的来源,违背了信义义务才成立欺诈;信息接受者理论认为信息接受者具备明知内幕人违反信义义务且为了私人利益而不适当的披露内幕信息的要素,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盗用信息理论认为任何非法盗用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行为成立内幕交易,披露义务不仅来自于目标公司或一般投资者的信赖关系,违背了对信息源的保密义务等也构成欺诈。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适用范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由最初的传统内幕人,拓展到推定内部人、泄露信息者与接受信息者、盗用信息者。传统内部人是指公司的内部人员,包括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合伙人、受托人等;推定内部人是指公司外部的与公司存在法律关系的机构或组织因业务关系可接触公司的内部信息的人员;泄露信息者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违背信义义务而不适当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接受者是指从信息泄露者那里获得信息的人员;盗用信息者是指非法盗用公司信息并从事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人员。内幕信息的特征包括未公开性和重大性。未公开性在美国司法实践采用的实质公开的标准;重大性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是一种实质盖然性标准。与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一样,美国内幕交易的法律救济手段自二十世纪叁十年代后也在不断的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救济”分为民事法律救济、行政惩处与纠正以及刑事认定与处罚:民事法律救济方面主要涉及民事适格主体的发展以及民事损害赔偿金在具体判例中的认定标准的确立;行政惩处与纠正方面主要是从美国证券法的多次修改分析美国内幕交易行政“救济”手段的逐渐完善;刑事认定与处罚方面主要结合司法判例以及成文法的修改分析了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私人利益的认定标准以及刑事处罚的逐渐变化。纵观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从产生到成熟这样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的,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各自发展的同时为另一方的发展提供支撑:美国现代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从一般禁止性条款到精细化法律规制、从自由放任到全面禁止再到严厉打击的过程。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始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中也可以找到规制内幕交易的痕迹。后经过系列成文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判例法的发展,内幕交易的现代法律规制已经趋于成熟,而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全面系统地研究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王浩[5](2017)在《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始终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不对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加以规范和实行有效地监督,不仅会极大地挫伤投资者对市场投资的积极性,还会使证券市场中的合理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甚至扰乱市场秩序。文章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时间较晚,对证券市场的规制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健全。证监会主要以行政处罚作为对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致使部分内幕交易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罚。因此,应加强研究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追究,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8期)

于翔[6](2017)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及改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早已成为共识,在证券相关法律中对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也有所规定,但内幕交易案件仍屡禁不止。这种现状与法律体系本身的不完善、对规定的理解不一、处罚方式有限等休戚相关。根据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运行的影响范围,笔者运用比较与借鉴的方式,分析了美国、英国、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理论及其运行状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并提出改进建议。文章共分为导言和四个章节:导言为笔者撰写本文的缘由,围绕主题整理而成的文献综述,及对文章创新及不足之处的总结。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内幕交易的法律原理,包括其概念和特点,以及对内幕交易规制的原理,总结出我国对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原理为“反欺诈”与“市场诚信”并行,也点出了民事责任制度缺位等现存问题。第二章是对内幕交易的规范分析,即构成内幕交易的四要件,客体要件指内幕信息,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大特征;主体要件指内幕交易主体,并分析了两种认定内幕交易主体的方法,即特殊主体认定法和一般主体认定法;行为要件即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自己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和建议他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在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分析了知悉认定模式和利用认定模式的主要分歧,并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利用认定模式来判断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第叁章是对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民事责任缺位,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的规定存在不足以及内幕交易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效果欠佳等问题。第四章是针对第叁章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在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角度,提出要从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认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和确定证明责任标准叁个方面构建民事责任制度;在健全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范中,提出以抽象模式认定内幕信息的重大性,以实质公开作为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和以一般主体认定法判断内幕交易主体等建议;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建议加强内幕交易事前防范机制,并提议从社会监督方面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加强对证券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胡雨桥[7](2017)在《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or CDS,后文简称为CDS)作为近叁十年来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其在帮助贷款人对冲风险、促进资金融通乃至分散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CDS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自其诞生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实际上处于不受监管的状态。然而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原本旨在对冲风险的CDS却成为了风险的策源地,这引起了各国监管部门的反思。CDS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在CDS的异化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在CDS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CDS已被定性为证券的一种而受到诸多制度的约束,其中就包括内幕交易规则。但是,由于CDS市场的特殊性,内幕交易规则在对CDS市场的适用上存在着从原理到制度上的诸多问题。而今中国的CDS市场正处在初创之时,如何对CDS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中国对于CDS市场中内幕交易规制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也不宜直接套用国外相关的理论及实践。因此,有必要结合中国国情对CDS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进行研究,为中国CDS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及制度保障。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介绍了 CDS市场及其法律性质,分析了 CDS的特殊性,并认为就是此种特殊性使得传统内幕交易理论难以支持对CDS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第二章是对CDS市场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理论及具体制度的研究。虽然传统内幕交易理论难以证成对CDS市场中内幕交易的规制,但是CDS市场中毫无限制的内幕交易仍会产生危害,因此应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第叁章是在总结前两章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中国CDS市场内幕交易规制可以从CDS市场制度和具体内幕交易规则两方面入手,以培育市场为主要任务,不宜一刀切式的完全禁止CDS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陶晶晶,顾梁莎[8](2017)在《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中新的一种传递形态,而我国目前《证券法》只对内幕交易的一般行为进行了规定,这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就产生了困难。本文从多层次内幕交易的认定出发,结合具体的问题对我国《证券法》的具体适用给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期刊2017年02期)

王腾[9](2016)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针对内幕交易行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但是成效并不显着。本文就内幕交易活动法律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并且提出了完善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5期)

揣莉坤[10](2016)在《借鉴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我国内幕交易控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中,如果不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势必会对一国的经济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借鉴相对严格、健全的美国内幕交易相关法律规定,阐述我国在内幕交易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提出理顺内幕人员概念、具体化内幕交易行为方式规定、补充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等策略,以期规范、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控制制度。(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而CDS市场与内幕交易存在天然的密切联系。债权人、承销商等相关合同主体对手方利用内幕信息"裸持"CDS进行投机性交易,会损害债务人的信息权利、CDS市场的交易公平性以及市场效率。CDS市场与股票市场相比有其特殊性,传统内幕交易规则用以规制CDS市场将面临一些适用困境。为此,必须视情况扩大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适用,约束债权人、承销商等相关合同对手方对债务人内幕信息的利用,完善CDS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并强化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谢杰.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财经法学.2019

[2].范黎红.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证券市场导报.2019

[3].史佳欣.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逻辑——基于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的双重面向[J].河北法学.2018

[4].吴知运.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8

[5].王浩.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7

[6].于翔.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及改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胡雨桥.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厦门大学.2017

[8].陶晶晶,顾梁莎.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J].中国经贸导刊.2017

[9].王腾.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6

[10].揣莉坤.借鉴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我国内幕交易控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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