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保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证据,民事诉讼,数据,电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民事保全论文文献综述
李曼[1](2019)在《民事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与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标准及其赔偿的相关问题一直不明晰。由于行为保全制度的功能是弥补对物救济和终局救济不能弥补的损害,因此在程序上区别于后两种救济的程序,更强调对损害的裁量和弥补、更注重利益权衡。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要剥离于最终裁判,根据是否满足行为保全标准和案情裁量。在错误申请的弥补上,要以合理且可变动数额的担保为首要选择,以保全错误赔偿之诉为备位选择。美国法中间禁令制度的经验在此方面具有优越性,可资参考。(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2](2019)在《建立区域化统筹运行机制 推动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优化完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推进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明显提升,“执行不能”源头防范成效显着。截至2019年3月,全市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33951件,同比增长68%;保全金额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7)
李一鑫[3](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实行,需要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详细规定来看,相应的保全措施只是针对于人民财产的安全保证,并没有行为提供保全。虽然个别的民事领域内已经将保全纳入到了立法条文中,但是结合我国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来看,相关立法内容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行为保全制度的缺失会大大影响保全制度本身的功能和作用,无法满足民事诉讼的根本理论,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需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玉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罗维鹏[4](2019)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操作难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较少,尚存在若干操作难题。"启动难"指法院主动启动行为保全有困难且法院判断是否启动行为保全有困难。"审查难"指法院缺乏重点的审查内容和独立的判断标准、审查程序不健全、当事人缺乏辩论。"执行难"指执行范围模糊、执行主体单一、执行措施难以强制化、执行过程缺乏有效地监督。"救济难"指救济制度欠缺体系化、复议救济的效果不理想。以上困难,需要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作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光华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刘洋[5](2019)在《重庆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全覆盖显成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刘 洋)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41255件,保全金额1944.41亿元。其中,诉前保全案件38139件,诉讼保全案件97466件,诉讼后执行前保全案件2826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21)
王彦壹[6](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实质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司法实践里使用极为频繁的一项制度,在很长时期内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发挥了不小作用。但近年来,伴随各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攀升以及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等现实情况的出现,导致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越来越只重形式而不重实质,出现了保全申请的要件审查与提供担保之间的本末倒置现象。产生的后果就是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几乎将提供担保作为同意保全申请的唯一要件,使得申请保全时的要件审查与提供担保之间长期存在的紧张关系更加突出。以担保作为保全申请唯一要件的弊端明显:首先,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门槛降低,导致被申请人被错误保全财产的风险增加,也让“别有用心”的申请人有了通过保全他人财产达到不法目的的可乘之机。其次,被申请人虽有复议、提供反担保等救济方法,但因为客观原因而收效甚微。再次,虽然能够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救济所要求的侵权责任要件“归责难、举证难”等局限,被申请人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有必要在区分财产保全错误的两种不同情况下,对保全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首先,绝大部分错误保全的情形都是因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所致,因而可以从申请人的起诉中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两个特征最明显的要素来审查判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胜诉可能性的大小。如果缺乏胜诉可能性,则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沦为错误保全的几率很高,不应获得法院的准许。其次,少部分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还因为被保全标的物并非被申请人所有而是案外人所有导致,因而可以采用“外观权利与真实权利”、“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相结合的标准来对被保全标的物的权属问题进行审查。最后,要对保全申请实质审查除了审查方法和标准外,还需要对审查程序进行完善。首先,对于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方式,要改变现有单一的书面“单方审理”模式,而根据财产保全的不同情况选择性采用“对审”模式。其次,实质审查最终是法官来审查,因此需要引入“保全错误率”考评指标对法官进行监督和约束,纠正其“不愿意”实质审查的做法。(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王笑强[7](2019)在《民事纠纷中电子数据保全的司法实践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网络空间概念的推出与应用,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也开始了从线下向线上的迁移,互联网不再是现实生活的简单虚拟化,而是成为现实空间的镜像映射,是真实的网络空间,电子数据也成为各种纠纷的核心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如何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性,成为解决纠纷成败的关键,电子数据保全应运而生。(本文来源于《中国信息安全》期刊2019年05期)
张宇[8](2019)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保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了海量数据,这些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终于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的发展为民事证据体系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为传统证据规则带来了挑战,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电子证据时代已经到来。但目前从整个电子数据体系看,电子数据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除此之外,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认定等都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这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具有虚拟、可分、系统、稳定及专业等特性,电子数据的这些特征决定了传统的证据保全方法无法适用,探索适合电子数据的保全方式势在必行。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电子数据保全的概述。这一部分包括电子数据的界定、证据保全的界定以及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电子数据的界定分析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及特征,证据保全的界定阐述了证据保全的含义及类别,最后分析了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电子数据保全的概述是分析电子数据相关问题的理论基础,该部分的阐述为后文的研究做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现状及问题。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数据保全主要存在电子数据外延不清晰、保全主体局限、保全程序不完善、保全人员技术欠缺等问题,对电子数据保全问题的分析是下文提供完善建议的基础。第叁部分分析了域外国家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建设的启示。本部分研析了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的相关规定,并对这些国家关于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然后分析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建设可提供的借鉴。域外国家关于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相当丰富、成熟的经验,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更快、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建议。本文选题的主要意义就是通过研究电子数据保全丰富现有理论、促进立法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实际情况的研究,在分析我国电子数据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势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电子数据外延、扩大电子数据保全主体、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程序、推行电子文件管理方法四项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李凯[9](2019)在《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成效显着,对于公民而言,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浓厚,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认知水平也相应的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证据的保全和提供工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的保持证据的可信性和时效性是一项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保全证据公证做出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张玉来[10](2019)在《民事执行案件撤回终结后保全可以不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执行后,法院能否继续保全被执行人财产和限制被执行人人身的问题,各法院认识一度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其中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而撤回终结的案件作出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中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报结(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4-12)
民事保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优化完善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推进审判资源结构性调整,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明显提升,“执行不能”源头防范成效显着。截至2019年3月,全市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33951件,同比增长68%;保全金额2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保全论文参考文献
[1].李曼.民事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与赔偿[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建立区域化统筹运行机制推动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资源优化配置[N].人民法院报.2019
[3].李一鑫.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9
[4].罗维鹏.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操作难题与应对[J].光华法学.2019
[5].刘洋.重庆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全覆盖显成效[N].人民法院报.2019
[6].王彦壹.论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实质审查[D].华南理工大学.2019
[7].王笑强.民事纠纷中电子数据保全的司法实践探讨[J].中国信息安全.2019
[8].张宇.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保全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9].李凯.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谈保全证据公证[J].法制博览.2019
[10].张玉来.民事执行案件撤回终结后保全可以不解除[N].江苏法制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