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因果性最新研究及其对意识反作用理论的意义
高新民 束海波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 随着对心理现象认识的深化以及关于因果性本身的形而上学问题研究的深入,心理因果性不断为越来越多的问题所缠绕,以至在心灵哲学中出现了专门针对“心理因果性难题”的研究领域。西方心灵哲学对心理因果性问题的几十年研究积淀了丰硕的成果,批判地加以研究和借鉴,对于我们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反作用理论无疑有积极的意义。要推进对意识反作用和原因地位的认识,首先要加强关于反作用、原因、因果关系本身的形而上学研究,其次要认识到,尽管不是所有的心理样式都有因果有效性,都能作为原因发挥反作用,但至少有一部分心理样式是有作为原因的资格的。心理样式由于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它们发挥反作用的方式以及因果相关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需要具体而专门的研究。
关键词: 心理因果性;意识反作用;法则学特征;心灵哲学
意识反作用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为每个学哲学的人所熟悉的理论。西方心灵哲学对心理因果性问题的几十年研究积淀了丰硕的成果,批判地加以研究和借鉴,对于我们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反作用理论无疑有积极的意义。
无论是常识还是传统哲学,一般都不否认心理的因果性或心灵对身体、外部世界的反作用。所谓心理因果性是指心理事件能作为原因和结果存在的性质,如能与别的事件(如大脑、肢体行为中的事件)发生因果关系,就像心理事件内部存在着因果关系一样。随着对心理现象认识的深化以及关于因果性本身的形而上学问题研究的深入,心理因果性不断为越来越多的问题所缠绕,以至在心灵哲学中出现了专门针对“心理因果性难题”的研究领域。其重要的子问题有:心理现象在世界上能否作为一种实在起作用,如对身体的行为、对外部世界的事件发挥作用?心理现象的作用是什么类型的作用?是不是原因作用?或者说,它与行为有无因果相关性?其标准或条件是什么?这就是说,这里必然涉及因果性本身的形而上学问题。当前西方心灵哲学心理因果性研究的特点除了表现在与形而上学难舍难分之外,还表现在:它主要围绕副现象论而展开。因为许多人坚信物理学的完全性原则,即可根据物理学对世界作无遗漏的解释,进而使物理主义大行其道,加之许多心灵哲学理论难以说明心理为何有因果作用,因此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即有些人甘愿接受副现象论,有的人不得已陷入了副现象论。这就是心理因果性研究中的所谓“副现象论威胁”。
(1)基于隶属度函数的峰谷时段划分方法。[2]利用隶属度函数进行峰谷时段划分是较为常见的峰谷时段划分方法。对于某一地区的日负荷曲线,必定有一个最高峰点和最低谷点,首先我们制定两条确定的原则:①在日负荷曲线中将最高峰点命名为b点,且最高峰点处于峰时段的概率为100%,处于谷时段的概率为0%;②在日负荷曲线中将最低谷点命名为a点,且最低谷点处于峰时段的概率为0%,处于峰时段的概率为100%;③在日负荷曲线中将最高峰点除外的另一波峰命名为c。曲线上其余各点的峰谷属性则可根据与a、b、c点的相对位置通过模糊数学隶属度函数的方法来判别其在峰谷时段的概率。
一、“副现象论威胁”与心理因果性形式的多样性
这里不妨从副现象论开始分析起,其基本观点是:心理现象尽管有本体论地位,但对身体的行为、物理过程、外部物质世界并没有什么作用。质言之,心理现象是物理现象的结果,但不能作为原因反作用于后者,因此是后者的无用的伴随现象,就像树的影子由树产生但对树本身没有作用一样。有两种类型的副现象论,一是自愿选择的,二是不得已陷入的。
先看前者。它里面又有许多理论形态,如属性或类型副现象论、个例副现象论、谓词副现象论,等等。这里只拟对布洛克的有关思想稍加分析。在《心灵能改变世界吗》一文的“注释”中,他说:“在写完这篇文章之后,我读到了杰克逊和佩蒂特1998年的论著,他们在我之前就提出了二阶属性是无效力的这一观点。”不过,布洛克的观点十分独特,既不同于传统的,又不同于杰克逊等人的,因为后者认为,二阶属性不只是对它据以得到定义的结果无因果作用,而且对一切结果无用。[1]57而他的“有限制的副现象论”则调强:“心理事件是行为的原因,而它们的内容是这些事件的属性,在这些属性中,有些与事件的结果有因果关联,有些没有。”[1]32因为作为原因的事件同时具有许多属性,并非每一属性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原因的作用。例如我相信美国很危险,因此离开了美国。在这里,信念是原因事件,其中有许多属性,如有信念内容,表述内容的字词有符号,符号由字母构成,信念有物理实现。在这里,只有信念的物理实现有因果相关性,而信念内容以及符号的字母是什么形状、有什么颜色则没有关系。
不得已陷入的副现象论一是外在主义的副现象论。一般的外在主义者尽管不情愿接受它,但在非外在主义者看来,外在主义必然导致这种结论。例如福多和布洛克等人就是这样看待外在主义与副现象论之间的联系的。因为只要它承认内容是宽的,就必然会得出宽内容没有对行为的因果作用这样的结论。因为外在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有内容的状态是根据存在于主体身体之外的实在而加以分辨的,或者说,内容是一种关系属性。一方面,关系属性没有固定的位置、区域,另一方面,关系中的外在关系项有可能不存在。但是因果关系的因与果则是确实存在的,并且有位置、时空接近和内在性等特点。尤其是能引起结果的原因必须存在于因果相互作用正好发生的地方。一种状态的因果力必定有其内在的根基,它不可能依赖于这样的关系,即与别处的、相当远的东西的关系。因此问题便出来了,宽内容作为与存在于主体身体之外的东西的关系属性,怎么可能与来自于身体内部的作为原动力的变化发生关系?或者说有内容的状态怎么可能基于构成它们的外在关系而产生结果?
二是戴维森的解释主义或个例同一论据说陷入的副现象论。戴维森在意向状态的因果相关性问题上提出了一个似乎自相矛盾的观点,那就是认为: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以互为因果,但这种因果关系没有例示一般规律,亦即这种因果关系没有任何规律性。根据一般的理解,坚持前者就一定会承认心理因果关系是一种合规律的关系,而坚持无规律性则会否认心理事件有因果相关性,进而对广泛接受的下述观点构成挑战,即既然是因果关系,就肯定有规律可循,就肯定有把它们关联起来的规律。既然心理事件不从属于任何规律,它怎么可能进入因果关系呢?
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及其内在矛盾产生之后,对心理因果性的探讨基本上分成两条路线向前发展。一是否定的方向,如布洛克、杰克逊等。二是维护和辩解的方向。其基本立场是:坚持戴维森的基本原则,例如放宽对因果关系的限制,认为,因果关系不一定有法则学特征,心理因果关系正是如此,但又对暴露出的问题设法予以消解。坚持在这一路线的人很多,如麦克唐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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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福多关于心理学规律的执行理论既不同于可多样实现理论,又不同于还原理论。也就是说,规律与基础层面的执行机制的关系既不是还原关系,又不是可多样实现关系。在福多看来,还原和可多样实现概念有这样的意思:F的例示是Mf例示的充分条件,G的例示是Mg的例示的充分条件。由于还原和可多样实现理论有不令人满意之处,因此福多便提出了自己的执行理论。他说:“一个执行机制就是这样的东西,由于它的作用,规律前件的满足可靠地导致了它的后件的满足。”[10]从描述所用的语言来说,执行机制是由低层次科学的术语来描述的。例如,如果水冷却,那么就会结冰。这一规律的执行机制可用水的分子结构的变化之类的语言来描述。
主要是增加通风装置,对顶部通风口下横拉4-6道拖膜线,支撑通风棚膜,防止掉包,安置电动卷膜器,实现自动卷膜,减少劳动强度和风险,在前坎增加底部通风口,可以配置电动(或手动)卷膜器,在通风口下到前坎下之间增加膜裙。我省气候寒冷,冬季漫长,前棚外保温材料的好坏对于温室的生产性能极为主要,越冬生产前期,利用良好的气候,更新棚膜,采用透光率比较高的PO膜,更新保温被。运行期间,对保温被进行调整,杜绝保温被之间的缝隙。同时,简易土墙日光温室内一定要采用滴灌设施和水肥一体化设备,保持温室内较低的湿度,也便于节水节肥节劳,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胡里罗(A. Juarrero)对原因的本质和样式也作了类似于塞尔的探讨,认为原因或因果关系的的样式不是一而是多。他承认意向状态、意义、语义性等可作为原因对行为发挥作用,但这种原因作用不同于一碰碰车撞向另一碰碰车那样的作用,也不是一个先于另一个那样的原因作用,而是一种相互作用中既影响结果又受结果影响的整体式的作用。也就是说,这种作用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所产生的作用,而是由特定动力系统在相应环境下所产生的作用,因此它既受环境的制约,又制约内外环境,本身是系统的组成部分。
因果性与规律的关系也是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要涉及的问题。前面已提到了戴维森等人的比较晦涩、看似矛盾的观点,即认为心与身之间有因果关系,但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之上没有涵盖它们的规律。福多等人的观点大不相同,认为要论证命题态度对行为有因果作用,必须能够证明存在着意向心理学规律,这规律即把信念、愿望与行为相互关联起来的规律。没有意向规律就没有意向科学。因为科学的解释离不开规律,至少经常如此。例如,人们在回答“你是怎样学会了某技巧”时常这样说,通过实践。这里所说的实践就是民间心理学的规律。因为它把你学到的内容与你对自己所说的内容关联起来了,它表达的是两类意向状态之间的有规律的因果关系。这样的规律还有很多,如知道7+5等于多少的人一定知道7+6等于多少,知道“约翰爱玛丽”的人一定知道,“玛丽被约翰爱”。更为重要的是,只有找到了这种规律,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副现象论的威胁。他说:“如果存在着意向因果规律,那么意向属性就有因果效力。”事实上,没有理由怀疑有意向因果规律。[8]
以前的行动理论把原因当作是某种实在的力量对不动之物的瞬时冲力。这在胡里罗看来是无法说明作为过程的行动的,因为这种原因不能引起一个过程,且不能使之通过一过程而完成。鉴于这一点,信息理论应运而生了。它关心的是信息流动的方式,如信号不断转换,最终到达某个目的地。因此它把行动设想为一个不间断的轨迹(trajectory)。这似乎能避免上述难题。但胡里罗认为,信息理论又有内容如何作用于行动的难题。[3]他认为,要解释像行动这样的结果,必须另辟新径。这里值得借鉴的是关于复杂的非线性适应系统的理论。它有这样一些有用的概念,如正反馈,它指的是这样的过程,即其结果对过程本身必不可少,过程与结果互动。再就是部分与整体的概念。部分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整体,而作为结果的整体反过来又影响部分的行为,这样一来,交互性的因果性便出现了:某些动力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可以造就一种具有新属性的系统层面的组织。进而突现的分布式系统的全部动力学不仅决定了哪些部分可以进入该系统,而且全体性动力学也可约束低层次的组成部分的行为。很显然,关于复杂适应系统的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因果关系形式,至少提出了关于这种形式的隐喻。根据这种观点,整体不是迟钝的副现象,动力学的整体对它们的部分发挥着能动的作用。在这种作用中,整个系统又可得到维持和提升。
在考察上述系统理论的基础上,胡里罗作了自己的发挥。首先他认为,在等级性组织层次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机制,他把它称作“约束(constraint)作用”。而约束作用又有两种,一是远离情境(context-free)的约束,它使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概然性,另一约束是情境敏感性(context-sensive)约束,它使先前独立的部分一同起作用,并使之相互关联起来组成为整体。当部分组成为复杂完整的整体时,它们便作为一种依赖于情境约束的功能关联在一起了。此约束是由它们包含于其中的新的系统所授予的。基于上述分析,他得出结论说:人的行为就是由复杂的适应系统产生的。由于动力学适用于所有自组织结构,因此神经活动的动力学就有希望揭示新的属性:作为来自于依赖情境约束的神经自组织的结果,有意识的特别是有自我意识的东西便出现了,它能相信、意欲、意谓等。既然所有复杂适应系统的整个层次都约束着构成它的部分的行为,那么大脑的自组织能力通过意识便能引起、控制、约束骨骼肌肉过程,以致于引起作为结果的行为。
二、理由与原因
心理因果性研究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理由解释是不是因果解释,或理由是不是原因?所谓理由解释即是根据信念之类的意向状态(理由)所作的解释。英国著名分析哲学家安斯康帕(G. Anscombe)坚持认为,理由不同于原因。[4]75-82因为原因是引起一事物产生、一事物发生的东西。行动作为一种被产生的东西当然也有其原因,这种原因可称之为心理原因。但心理原因不是意图和动机,要么是心理事件,要么是物理事件,如“敲门声”也可能是一行动的原因。它们显然不是理由。因为理由是事件由以发生的条件。有意图的行动作为事件也有理由。如果对“他为什么要这样做”给予了一种回答,那么说一个人有做某事的理由,这又是什么意思呢?例如,杰克举起了手臂,他为什么要那样呢?行动者有理由做某事就是由于有相关的愿望或信念。一般来说,行动的理由就是愿望和信念的适当结合。[4]74-80
目的论语义学的主要倡导者米利肯也认为,根据意向状态对行为的解释不是因果解释,而是理由解释。而理由解释实质上是规范化(normalizing)解释。这里所说的“规范”是相对于“事实”而言的。说一现象是规范的,就等于说它不是自然必然地形成的,而包含有选择的、约定的、价值的因素及其作用。尽管如此,但又不能说它是任意的。因为一经产生,它仍有它的规则性、强制性。文字就是最典型的规范性现象。所谓“规范解释是对这些历史事实的占优势的解释,在其中,专门功能被执行了。一规范解释所利用的规范条件就是占优势的解释条件,在其之下,那个功能被历史地执行了。”[5]34质言之,规范解释就是诉诸功能的解释,而功能恰恰是选择的、自然设计的产物。她说:“规范解释就是对特定的再生性地形成的家族怎样历史地执行特定的专有功能的解释。”[5]33米利肯强调,这种解释所述及的特征必须是被解释项的成员的规范的功能属性,而条件必须是规范的条件。所谓规范条件即是专有功能在其之下固定地、规范地被执行的条件。例如心脏执行它的功能的规范条件是:心脏是怎样形成的,它的规范的属性或结构是怎样形成的,它在其内怎样起作用,要说明这些,又必须述及:传给心脏电脉冲的规则性,传给心脏的氧供给,血液循环的出现,血液由心脏释放出来,又回到心脏。总之,规范的条件是规范解释必须利用的条件,是解释中的占主导地位的条件,因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功能才历史地被执行了”。[5]34根据意向状态对行为的解释也属于规范解释。它是这样进行的,即“不是让行为从属于规律之下,而是让它从属于生物学的规范(norm)之下”。[6]说让行为从属于规范之下,不过是说让它从属于目的论的功能之下。例如要解释行为的产生和存在,就必须说明有关的功能,而这又不过是要交待大自然设计的有关规范。要解释人工制品如考古中所发现的一个器皿的产生和存在,就必须交待它是怎么设计的,而这又不过是要说明有关的目的或功能。
戴维森等人的看法截然相反,认为心理内容、意向状态作为随附属性对行为有解释作用,这种解释作用是名副其实的理由解释,而这种理由解释是一种特殊的因果解释。这种理论一般以随附论为基础。戴维森认为,诉诸心理事件对行为的解释是理由解释,但它同时又是因果解释。因为所谓心理事件不过是我们用意向术语如“信念”等所描述的事件。对这同一个事件,我们还可以用物理术语来描述,如果是这样,它便成了一个物理事件。因此事件究竟是以心理事件还是以物理事件表现出来,取决于我们用什么方式去描述和解释它。明白了上述道理,就不难理解戴维森为什么承认心理事件有因果地位。尽管世界上本无意向性、信念之类的东西,但一当我们用意向术语去予以描述和解释时,这些术语就不是空概念,它们所指的一定是某种事件。至于其内究竟是什么真实地引起了行为结果,那又是另一个问题。这也就是说,这些事件不一定有内涵的因果作用,但肯定有外延的因果作用。前者指的是原因通过内在的机理、作用过程真实地引起了结果的发生,而后者指的是因果关系的外在表现,例如喝水可以止渴。有前因就会伴随有后果。一般常人所知道的因果关系就是这种外延因果关系。拿心物事件来说,有某信念、愿望等前意向态度发生,就会有某行为跟随着发生。如想喝水,同时又相信面前的冰箱里有水,在相应的条件具备时,相信者就会有走向冰箱的行为发生。基于这些考虑,戴维森便把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可以互为因果作为他的异常一元论的第一个原则提了出来。这一原则表达了他对因果关系的一种新的较宽松的理解。在他看来,只要一事件伴随着另一事件发生了,并由之所引起,那么就应承认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解释上说,只要能对一事件“为什么”发生提供了“辩护”,能说明它的发生,即使两事件之间不存在涵盖它们的规律(当然符合普遍的原则),那么就应承认,这种解释是因果解释。他说:“对于有足够预言力的规律的无知并不妨碍有效的因果解释,不然的话,就几乎不可能作出因果解释。”[7]
三、规律问题与意向心理学规律
此外,在平时的交流中,我还了解到,小亮之所以不交英语作业,是因为小亮的英语基础非常薄弱,没有能力完成作业,而他又比较懒散,不愿意花更多的精力来补课。
涵盖意向属性的规律是什么呢?一般认为,规律有严格的、无例外的规律和松散的、包含余者皆同从句的因果规律之分,既然如此,意向属性能为这两种规律涵盖吗?福多认为,不能为第一类规律所涵盖,只能为第二类规律所涵盖。在这里,具体涵盖意向属性的规律是意向规律。怎样理解这种规律?它为什么能保证意向属性有因果有效性呢?
意向规律属于特殊科学的规律,不同于基础科学的严格规律。因为后者是无例外的,具有严格的普遍必然性,有前件发生就一定有后件发生,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而意向规律则不同,一是它是有例外的,其次,它包含有附加条款,或保护措施,即余者皆同的附加条件。尽管如此,两种规律也有相同的地方。第一,意向规律像严格规律一样也覆盖了原因,第二,从作用上说,两种规律在涵盖规律的解释中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只要它是该解释的组成部分。
意向规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经过福多的梳理和概括,它是存在于民间心理学中的这样的规律:“如果一个人x想念p,且如果p,那么q,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x就会获得一个信念q。”再如“如果x想要q,且相信除非p,就不可能得到q,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就会做出相应的行为,以便使p发生。”福多认为,“所有这些关于心理状态的原则因为命题态度的内容而适用于命题态度。”[9]
副现象论之所以在心灵哲学中大行其道,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样式持比较狭隘的观点,即要么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物引起另一物如台球与台球撞击那样的相互作用的关系,要么按休谟的标准理解因果关系,即认识因果关系是在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性联想关系。很显然,心理与行为难以符合这些因果关系模式,因此要继续坚持心理有因果地位,就必须突破上述限制,找到更多的因果关系样式。著名哲学家塞尔就是这样做的,认为因果关系除了这些形式之外,还有这样的形式,如“原因是结果的一种表示”,以及“结果是原因的一种表示”。[2]例如我想要喝水,于是我为了满足它而去喝水。前一事件造成了后一事件。在这里,愿望既是造成喝水的满足条件的原因,又表示了它的满足条件。有时,它只有以因果的方式起作用,才能得到满足,这便成了意向状态本身的满足条件的一部分。例如我意欲举起手臂。在这里,这个意图是举起手臂的原因,而它又是我意欲举起手臂的满足条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意图在因果关系上是自我指涉的(self-referetial)。当且仅当意图本身成为引起它的其余满足条件的原因,意图才得到满足。
意向心理学规律的直接执行机制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执行意向规律的机制是计算机制。大致说来是这样的:相信(等等)是有机体与心理表征的关系。心理表征有句法属性。信念变化的机制局限于心理表征的句法属性之内。”[11]145简言之,心理过程是纯句法的,心理活动只能加工句法属性。这就是所谓的方法论唯我论。但是福多又强调:“说心理过程是句法的并不意味着:心理学规律也是句法的。恰恰相反,它完全是意向的。”[11]145只有心理学的规律赖以被执行的机制才是句法的。就像地质学的规律与其实现的物理化学属性一样,山越高,顶上越冷,这是地质学规律,但它是由物理化学属性所执行的。
问题是,谁也没看到许武生对您耍流氓啊?即使他真耍流氓了,拒绝的方式很多啊,走开,大声地求救,报警,都可以,为什么非要捅他十四刀呢?
从逻辑上说,要弄清心理现象能否作为原因起作用或有无因果作用、怎样发挥因果作用等问题,首先必须对原因、因果关系、因果相关性、有效性等本身所缠绕的形而上学问题有一个明确而自洽的解决,不然,不同的人基于自己对原因等的不同理解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其结果势必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进而由于研究力量集中不到共同问题之上,最终没法形成焦点和合力,其结果只能是成果越来越多,而问题越来越乱,认识的实质性进展与认识数量不成正比。
关于原因、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问题主要是关于原因、因果关系的标准、条件问题,如一事件要成为原因、一种关系要成为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或者说,判断原因与非原因、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这显然是有争论的。不妨对当代的有代表性的观点略作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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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问题与心理的原因地位
综上所述,心理学规律的执行有两个层面,一是意向规律是由计算层次的规律、过程执行的,二是计算过程又是由物理层次的过程所执行的。但是问题在于,是否真的存在着计算上充分的条件,它足以保证意向属性及其规律的例示呢?许多人否认有计算的层次,因此自然否认意向规律。福多不赞成这种说明。在他看来,意向规律是由计算机制执行的。基于执行关系的普遍本质,存在着计算上充分的条件,它们足以使意向属性得到例示,而且还存在着物理上充分的条件,它们足以使计算属性得到例示。问题是:计算机制有没有执行的问题呢?福多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他看来,计算机制是由物理过程所执行的。
由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比较彻底的物理主义结论。既然意向规律依赖的机制是物理的,那么便可断言:“心理因果关系的机制最终也一定是物理的。”福多说:“在我看来,承认心理原因一定是通过物理机制而关联于它们的结果(包括它们的心理结果),这正好等于承认:心理原因是物理的。”[11]155这是福多到达物理主义的一条途径,与戴维森等人有相似之处。
莫里斯(M.Morris)说:“因果解释……应满足两个条件,我把第一个称作非先天性条件(NAP),第二个是独立存在条件(IE)。”[12]根据第一个条件,语义的、概念的、逻辑的或数学的解释都不是因果解释,因为解释的前件是先天地被知道的。例如要解释桌子有3米高,就不能说“因为它离地面有3米”。即使这是解释,但不是因果解释。根据第二个要求,一事件要作为原因起作用,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自存性。例如窗子自动破了,即使可以解释说:这是因为它有易碎性,但这不是因果解释。因为易碎性没有独立性。如果它的破碎是来自于石块的敲击,那么后者由于符合上面两个条件,那么可看作是原因。
在当今,最有影响或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认为,只有当对象确实有力量或能量、动力、动量并通过它们让事物发生了变化或引起了新的事物,那么才能说它是原因,被这种力量关联起来的两事件才能被认为有因果关系。用今日流行的术语说,一事件、一关系只有具有法则学特征,即只有当事件由于其内在的力量而引起了结果的产生,并且这种引起关系具有普遍必然性,为规律所涵盖,才能被称作原因。同理,因果关系是规律之间的关系,只有当两事件真的有内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全规律的关系,才能被看作是因果关系。根据这种形而上学,能作为原因出现的只能是物理事物,因此原因、因果关系封闭于物理世界。这就是物理封闭性原则。这显然是一种物理主义的因果理论。它之所以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因果理论,是因为物理学的完全性原则深深扎根于他们的心中。这一原则说的是,一切结果都根源于物理的原因,换言之,只有物理的东西才有原因作用,才能引起或产生别的东西,物理的原因可解释一切。由此可这样推论:如果一切物理结果根源于物理原因,那么所有物理结果、物理作用的东西就都是物理的。这个命题主要得益于物理科学的发展。在19世纪以前,还有许多人认为,物理事物以外的东西也可产生特定的作用,随着物理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物理的东西才有所谓的作用和反作用。由于哲学广泛接受了这个前提,因此物理主义便在哲学中强势推进。[13]
不可否认,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是对现行法律框架的一个非常大的冲击,故确要谨慎为之。当前是否确要为之,或如确要为之时具体应如何为之等等问题,此处不拟讨论。但无论如何,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实已经开始表现出“脱离人类控制而独立行动”的能力或具有这种能力的可能性。因此,我们至少有必要将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视为一个现实问题,而不是将其仅仅视作一个遥远的“科幻”问题。
福多认为,一属性具有因果作用的充分条件是:如果一个体由于它而受一因果规律支配,那么它就是有因果作用的属性。因此即使所有因果相关的概念都来自于物理机制,但这并不是说只有物理属性与因果相关。如果高层次的心理属性出现在支持因果解释的似规律的规则中,它就也与因果相关。例如,我们说,珠穆朗玛峰上有冰雪是因为它是一座高山。他根据随附性原则说明了这一点:“是座高山”是随附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特定的海拔等低层次物理属性的高层次属性。但副现象论者认为,珠穆朗玛峰上有冰雪这一事实是由高山性所随附的物理属性决定的。因此,“是座高山”没有因果效力的副现象。福多则认为,“是座高山”尽管是一种随附的属性,但它是一种与因果相关的属性。因为存在把“是座高山”和“山上有冰雪”联系起来的余者皆同法则。同样,如果心理属性也被涵盖于余者皆同法则之下,它们就也是因果相关的属性。根据他的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心理事件可作为原因存在,有因果相关性,但是问题是:心理属性的因果力来自何处呢?福多认为,心理属性的因果力是依据“因果继承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inheritance,简称为PCI)而从其所随附的物理属性“继承”而来的,即如果M是一种随附的心理属性,P是M所随附的物理属性,那么如果M在特定场合是由P例示的,那么M的这种例示的因果力同一于P的因果力。
两组影像学测量结果见表3。前路组和后路组末次随访颈椎生理曲度(Cobb角)较术前均改变不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前路组末次随访颈椎活动度较术前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后路组末次随访时ROM较术前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前路组和后路组ROM减少率分别为26.29%和9.5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典型病例影像学资料见图1。
戴维森和麦克唐纳等人的观点认为,法则学特征是一部分原因和因果关系的标志,但有一部分原因和因果关系则没有这一特征,例如因果关系有内涵因果关系和外延因果关系之别,前者具有法则学特征,而后者不是这样,其典型的例子是,父母个子高,其子女的个子一般也高。它们之所以也是因果关系,是因为原因由于属性而有引起结果的作用。在他们那里,心理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因果关系项,是因为它作为个例本身就是物理事件,只是被从心理学角度作了不同的描述。有的人认为,即使属性没有使一事件成为原因的作用,但事件在例示属性时便有因果作用。其批评者强调,这样说行不通,因为这不外是把因果效力的根源追溯到了属性,而属性没有这样的作用。马拉斯(A.Marras)说:“属性(或类型)是抽象实在,抽象实在不能让时空世界中的事件发生变化。只有属性的具体体现才有这种作用。严格的因果关系……只发生在个例之间。”[14]如果如此把属性看作是类型,那么便出现了副现象论的又一形式,即类型副现象论。由于属性作为类型是抽象的,因此对因果关系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心理属性作为类型也是这样,对物理事件不会产生任何因果作用。因此解释主义的根据属性例示对心理事件因果作用的说明依然故我,只是所陷入的是类型副现象论。[15]
究竟怎样理解因果解释也是一个争论很多、急需澄清的问题。这里当然也有形而上学问题,如解释有不同的形式,究竟什么是因果解释?一种解释符合什么条件才可看作是因果解释?根据理由所作的解释是不是因果解释?如果不是它们的差别何在?指出了一结果之前的条件算不算因果解释?就心灵哲学而言,对行为作出了解释,是否可看作是因果解释?一种观点强调:行动解释的本质在于:必须有一个因果前件,并据以作出解释。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行动解释关心的是自主体是怎样看待事物的,而与对因果链的描述无关。质言之,诉诸心理状态对行为的解释是必要的,但这种解释是理由解释。而理由解释不同于物理科学中的因果解释。这些问题是与心理因果性问题息息相关的问题,因此有些人认为,是否建立合格的解释理论可看作因果理论是否合格的一个标志。
五、初步的思考:形而上学和心性多样论维度
笔者认为,心理因果性研究的前提性的问题是关于因果关系本身的形而上学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心理因果性问题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既然如此,我们要批判借鉴西方的有关成果,就应特别关注其形而上学方面的工作,在揭示意识的作为原因的反作用及其内在机制时,应加强对反作用、原因等问题的形而上学研究。
出站操作流程:出站操作流程主要是指本地区的货物向外发出,货物在卸货,信息采集,分拣完成之后,在顾客的目的地对应的集货位上,将货物进行派工出站,信息上传的操作。
关于原因和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理论尽管在形式上差异很大,但究其实质,不外两类,一是坚持较苛刻的标准,如强调只有本身包含有实在的作用力的事物才有资格成为原因,只有这种力关联起来的事物才有因果关系,二是试图放宽这个限制,认为高阶的本身没有力量的事物只要随附于基础性事物,由于从后者那里继承了作用力,也可认为其是原因。二元论走得太远,认为世界上的作用力不只物理的作用力,心理现象本身也可以有这种力,因此也可成为原因。我们尽管承认世界的存在的多样性、开放性,如认为在基本的物理实在的基础上派生出不同阶次的存在,甚至非物理的实在,如意义、概念等,但我们同时坚持物理的完全性原则,并认为只有有真实作用力的事物才有资格成为原因,只有两事物之间存在着为真实的力所引起的关系,才可看作是因果关系。心理现象要能成为原因,也必须符合这个条件,否则就不能被看作是原因。
在当今的关于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研究中,因果相关性或关联性和有效性也是经常被讨论的论题。其缘由是,作为原因的事件中,同时会有很多性质,如大小、重量等。一般认为,在原因事件中存在的一切性质不可能都参与发挥原因的作用,亦即不可能都有因果上的相关性,不可能是真正引起结果的属性或力量。例如一个熨斗或茶壶可以把一块餐巾抚平。如果是这样,一性质要符合什么条件才算是因果作用中的成员?洪都里齐、布洛克等人提出的标准是:法则学联系。戴维森等人认为,符合这个条件的肯定是有因果相关性的,但在一个原因事件中,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只要与符合这个条件的性质有“共例示”的一面,或能随附于那个性质,也可认为它们有因果相关性。例如在一引起了自动售货机给出了一罐饮料的投置硬币这个原因事件中,真正有因果相关性的是硬币的形式或几何学形态,但与它共例示的金额数量也很重要,也有因果相关性,因为给出的饮料罐的数量是由这一性质决定的。这一观点是值得考虑的。
我们认为,在解决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问题的时候,前提性的工作一是要分析“原因”和“因果关系”的用法,二是要探讨有关的方法论问题。就语词用法来说,它们事实上有不同的用法,例如古希腊就有这样的一种用法,那里所探讨的“原因”不是相对于结果而言的,而是为回答“为什么”所提供的东西。另外,与结果相对的、导致结果产生的事件肯定是原因。还有,在日常用法中有这样一种用法,即“原因”指的是导致结果的一切条件,相当于必要条件。这样的原因实际上是一个合力系统。最后,有一种用法就是把原因理解为理由,不管怎样规定理由。我们这里关心的当然是直接引起结果产生和存在的那类事件。
在我国众多工程测绘工作中,不动产测绘是重点内容,它不仅可以为房产测绘工作提供数据指导,同时也可以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帮助。然而不动产测绘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就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无法发挥出实质性作用,同时也阻碍了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实施。因此,相关研究工作人员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提高不动产测绘的水平和质量,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最终加快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
就方法论而言,要真正科学地解决有关形而上学问题,我们认为,应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路线,尽可能多地全面搜索因果关系的个例,特别是各种有代表性的典型个例。在此基础上,一是要从个别抽象出共性,二是要通过解剖典型案例,找出因果关系特别是原因的典型特征。根据我们的研究,我们的基本看法是,原因的形式有很多种,如触发性原因、程序性原因、作为结果产生的内在机制,等等。例如玻璃破了这一结果可能是由于不同形式的原因所引起的,一是石头的撞击,当然它要起作用,还离不开必要的条件,如必须在有重力的环境,撞击力达到一定的量,玻璃具有易碎的内有机制或倾向性,等等。二是玻璃自动破了。这里肯定有其原因,但其原因形式无疑不同于石头的撞击。它的原因在它内部。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因,或塞尔所说的这样的原因形式,即原因是结果的一种表示或满足条件。由于原因有不同的形式,因此它的本质特点就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们的概括,它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任何作为原因存在的东西不可能是一个单子性的存在,而一定是一个系统。它由复杂的因素所构成,里面有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还有原因得以起作用的相应的条件。第二,原因不一定有定域性,也不一定是一个处在特定时空中的具体事物,例如玻璃的自动破碎的原因就是如此。第三,我们赞成物理主义的这样的观点,即只要是原因,只要有因果关系出现,里面就一定有能量的消耗或转化,有从原因到结果的力的传递,有真实的引起过程发生,或者说,有真实的流动性(flow)或质-能的转换性、交换过程。这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是两事件之内必须有转换或转变发生,如一物通过能量转换而引起另一物的变化,或者一物转变为另一物。而真正的质-能转换过程只发生物理事物中,真正的有因果效力的东西肯定只能是物理事件,因为根据物理的完全性原则,只有它们内部才有作用力。即使导致结果发生的是一个原因系统,其内有多种相互联系的因素,但只要它们作为原因起作用,里面就一定有作用力的存在和发挥,至少其内有一个以上的因素或主因携带并发挥了这种作用力。但我们同时认为,在原因系统中,有些的确是没有因果相关性的,只是作为主因发挥作用的条件或程序而存在的,或只是作为伴随现象而存在的,如让玻璃破碎的石头中,其色泽、形状、气味就没有因果效力或因果相关性。我们同时还像麦克唐纳等一样认为,有些因素尽管不携带能量,没有实际的作用力,但由于一个事件总是多种属性的共例示,包含有相互联系和依赖的众多的性质、实在,它们之间肯定有协变、依赖、决定的关系,因此,本身没有因果效力的属性可通过从有因果效力的属性中继承作用的方式获得它们的因果效力。
最后,在说明因果相关性时,我们认为,即要坚持物理学的完全性原则,但又不能忘记这样的本体论事实,即世界上的存在者本身是变化的,具有生成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生成的过程中,既有形态的复制、转化,也有新事物的产生,还有高阶事物、属性的产生、突现,正像生命界有遗传与变异一样。由于世界有如此的复杂性,因果相关性的形式就不可能是唯一的,例如至少有这样的两种,一是内涵的因果相关性,即原因由于实际的作用力而让结果发生了,二是外延的因果相关性,如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因果关系就属于这一种。还要注意的是,两事物即使有因果相关性,但不一定有因果有效性,因此应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固然,有因果相关属物理的事物里面一定有有因果作用的属性的例示。例如这样两种属性中的一种可在其中得到例示。它们分别是功能属性和倾向属性(如玻璃易碎)。它们都属高阶属性,都有因果作用,即在引起结果的过程中都可发挥其作用。由于有因果作用,因此都可成为因果解释中的根据。如根据倾向属性所作的解释为过程解释。这一解释可说明:哪些属性例示在产生结果时是因果有效的。根据功能属性所作的解释为程序解释。不过倾向属性和功能属性即使例示了,也都不能成为因果上有效的东西,只能说它们是因果上有关的属性。说一事物有因果有效性就是说它有自己的力量进而能够导致结果的产生。而在根据高阶属性(倾向和功能属性)所作的解释中,这里所诉诸的属性是没有因果效力的,只有因果相关性。是什么使一属性有因果上的有效性?回答只能是,里面有引起作用的实在,它是因果力的携带者,进而能解释这种力量根源于什么。
我们认为,过去的心理因果性研究中的一个关键的误区是,以为人的心,乃至一个人所拥有的心甚或在某一时刻所拥的心是单一的、统一的,因而好像可以顺理成章地去问:心有无因果作用,如果有,它怎样发挥因果作用?这样提问预设的是,心是一个东西。其实不然,心性具有多样性,即使是一个人的某个时间的心也是一个像装满异质、异相、异样的事物的房间一样,具有样式多样、性质各异的心理元素。因此如果承认这一事实,那么即使可以像通常那样提问,但答案大概会迥然有别。
根据前面对原因等概念的形而上学的分析以及我们关于心性多样性的判断,我们认为,尽管不是所有的心理样式都有因果有效性,都能作为原因发挥反作用,或都能进入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但至少有一部分心理样式是有作为原因的资格的,即使坚持最严格的物理主义标准也是这样。当然,其因果相关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其作用形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心理的行为或活动就能作为真实的原因存在和起作用。在这一点上,我们是赞成强等同论的,当然仅此而已,除心理活动之外,再没有别的心理样式能与大脑状态等同。既然心理活动就是大脑活动,如果大脑活动能作为原因引起身体其他部分的行为,那么心理活动的原因作用也无疑义。最明显的是,在人打起精神、鼓足勇气做事,如运动员以最佳状态完成举重之类的身体运动或作家进行创作时,之所以会出现精神变物质、出现不可思议的效果,是因为这时的精神活动本身就是大脑的物理活动。心理过程也是心理世界中的一种有相对独立性的样式。所谓过程,就是在有时间变化的物质构造中所实现的形式结构。心理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样式,是心理活动的具体展开和延续,含有比心理活动更多的成分(如随着过程的展开,心理体验和内容会逐渐丰富起来),因而可以说是在心理活动基础上借助体验等的作用而出现的一种高阶现象。心理过程也可作为行为的原因起作用,至少可成为引起行为出现的原因系统中的组成要素。它的因果作用形式不同于心理活动,即必须通过对心理活动、最终是大脑活动的随附性,借助从它们那里继承来的物理的因果力发挥对行为的作用。心理内容和感受性质或现象学特征属于高阶心理现象,其因果作用更加特别。这需要专门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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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东西方心灵哲学及其比较研究”( 12&ZD120)。
作者简介: 高新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心灵哲学与人生哲学;束海波,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心灵哲学。
中图分类号: B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6924(2019)06-004-012
[责任编辑:黄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