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过失相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过失,责任,规则,监护人,因果关系,受害人,无过错。
过失相抵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燕芳[1](2019)在《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是民事审判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项民事规则。该规则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权益,更关乎侵权责任的具体分配及损害的分担。故其适用要严格遵循《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过失相抵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但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则取决于受侵权的未成年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无过错。具体适用过失相抵时,应综合考量过错、原因力和危险等因素,以便为损害的分担提供一个分配标准。(本文来源于《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邵诗琪[2](2019)在《论未成年受害人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是指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时,依据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可以对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予以减轻或者免除的一种损害分担机制,旨在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合法利益。而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和心智的不成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是具备了“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双重弱势的地位,受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受害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在立法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对过失相抵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对未成年人受侵害时未成年人本身的过错和监护人过失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大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十多年前的两个复函的精神,形成了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很少考虑未成年受害人本身的过失,但却会对监护人的过失进行判断,然后把监护人的过失归咎于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的审判模式。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粗糙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也不符合责任自负的现代侵权法精神。要解决过失相抵规则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应从未成年受害人自身过失相抵能力和监护人的监护过失责任如何认定及承担两大争议问题入手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未成年受害人自身过失相抵能力问题。我国应当重构责任能力制度,以年龄和识别能力为标准有机结合判断未成年受害人的责任能力,认可未成年受害人具有与其认识能力相适应的过失相抵能力。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在已经对未成年受害人过失认定的情况下,不再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得以其本身或监护人的过失对加害人责任相抵。其次,关于监护人的监护过失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过失不能与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一概而论,监护过失不能作为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加害人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同样造成了未成年人的损害,也应对未成年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和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受害人共同承担责任,二者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损害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是双方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按份责任的规定相吻合,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由加害人和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以此在法律上保留未成年受害人完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监护过失的认定,应以“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通常应尽的注意”为标准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郑永宽[3](2019)在《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郑怡婧,何建[4](2019)在《未尽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金某某于2016年7月3日从他人手中受让得来位于上海市远郊某小区的动迁安置房屋一套,与妻子王某某等家人实际居住至今。小区的安保、物业维修等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2018年1月30日下午4时左右,金某某、王某某两人的女儿、受害人小金(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1-10)
郑永宽[5](2018)在《论侵权过失相抵中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实质与判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受害人与有过失与加害人过失相比较研究,在可能影响加害人损失分担的意义上,受害人对于自身权益仍负有"应注意"的要求;而在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以构成过失的判准上,基于社会互动关系中主体相互合理期待等视角,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判定,应采与加害人过失判定一样的合理注意标准。(本文来源于《福建江夏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赖欣琪[6](2018)在《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规则最早起源于侵权领域,其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了合同中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这使得我国对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规范模式与两大法系均不同,引起了学界的争议。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当采取何种规范模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过失相抵规则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其最大的争议点是该规则是否与我国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相冲突。本文认为在违约责任中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并从两大法系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入手,分析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性质,论证在严格责任下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有其合理性。但是本文也看到了该规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多问题,适用方式不一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失相抵规则的规范模式过于混乱,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实践活动,与双方违约、减损规则相混淆。因此,对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本文认为应当对适用方式进行调整,采用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强弱双重比较方法,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应当将该规则的调整范围扩大至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吸收减损规则,从而建立起统一的规范模式。(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郭渊[7](2018)在《论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适用过失相抵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的体现。过失相抵属于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过失相抵适用的前提在于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因而,过失相抵的成立并不使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或使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在道德可责性上,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有所区别,但是基于自己责任的考虑,认定受害人过失的标准应当与认定加害人过失的标准相一致。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中,现有的施加无过错责任的各种理论依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而这些理论依据就不能被用以排除或限制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侵权中的适用。因此,第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相抵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无过错责任侵权之中;第二,在无过错责任侵权中,不应当仅在受害人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也应当在分配责任份额时被考虑。一旦认定了受害人行为构成过失相抵,那么就应当对各方行为的性质综合考量,并借此划分责任。理由是,第一,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不可被比较的。现有的比较因果关系的方法不能被用以确定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贡献程度”,因而也就不能通过比较原因力或比较因果关系的方法来确定责任;第二,现有的通过单一的公式来比较各方过错程度的方法也不能被用以划分责任份额,因为这些方法所考量的因素不够充分,用这种方法不能全面地评价行为的性质;第叁,也不能通过设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并在所有的案件当中适用该比例来划分各方的责任,这种固定比例责任划分法过于僵硬。(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梁凤菊[8](2018)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未成年人的发育都还不够成熟,因此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同时,过失相抵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它体现了公平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但对于行为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考量未成年受害人本身能否适用该规则,而是推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并以此为依据,直接适用这一规则。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过失相抵,降低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额度。此种处理方法不合理,使得未成年人在年幼无知、意识能力欠缺时期就承担过重的责任,这不公平。违背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违背侵权责任自负的基本法律精神。由此可见,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相关案件的具体处理中,过失相抵规则的研究和适用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为了实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分配受害人、加害人之间责任的目的,本文通过案例调查法,文献分析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经梳理,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这样裁判,主要原因在于叁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法回避了未成年人具备责任能力,二受是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精神的指引,叁是受我国家庭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梳理问题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进一步研究,进而提出如下法律建议。一是关于未成年受害人本身的过失相抵能力问题。应当从事理辨识能力的角度出发,承认未成年受害人具有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过失相抵能力。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我国民法承认未成年人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可以对自己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将要面临的危险和损害进行分析、判断、辨识,从而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因此建议依据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方法,可以认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过失相抵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将处于危险境地不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搞“一刀切”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当未成年受害人不具备过失相抵能力时,即便其对损害的发生有原因力,也不能让其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在未成年受害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后不再评价监护人的过失责任。二是关于监护人过失问题。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监护人以不作为的方式造成了被监护人的损害,也应对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监护人与侵权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对于未成年人的损害结果事先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各自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未成年人的损害,符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考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让监护人和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份额的范围主要依据监护人和加害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张澈[9](2018)在《过失相抵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法治公平原则而产生,目的是为了合理地分配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正是因为具有这种功能,过失相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率很高,大量地运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受害人过失认定标准比较高。实践中的法院在一种类型的案件中没能准确的区分受害人的过失与加害人的过失,用加害人过失认定标准去衡量,使得对受害人过失的认定标准变高,其利益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和赔偿,这违背了侵权法设立过失相抵的初衷。必须明确提出受害人过失的认定标准,将之与加害人过失相区分,使受害人责任承担体系与加害人责任承担体系相互独立,促使过失相抵的司法适用趋于合理;没有将受害人过失内容与违法性相区分,这同样是混淆了受害人过失内容与加害人过失内容而出现的结果,违法性是对加害人过失内容的评价而非受害人,不加以区分会加重受害人义务,使受害人的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适用时忽略对损害统一性的判断,尤其是在互殴案件类型中忽略对损害统一性判断的情况较多,只要双方存在过错就直接适用,存在规则滥用,应提高对损害统一性的重视程度;肯定过失相抵能力,实践中案例不承认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完全依赖于监护人,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也应考虑其是否尽到注意、保护自己安全的义务,而非“一刀切”的认定未成年人没有保护自己的义务和能力。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应肯定过失相抵能力,避免因监护人的过失而使侵权人减少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下是否适用过失相抵态度也不尽相同,在肯定适用的案例中对于是否要限制也存在不同观点,通过对法条和案例的梳理分析,应肯定无过错责任在具体中的适用,并且要区分危险程度,危险程度高的侵权类型在适用过失相抵是要适用时要限制为受害人为重大过失,不能“一刀切”的都适用,并且要对危险程度高的侵权类型规定最低赔偿限额,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郎淑俊[10](2018)在《论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相抵制度是指当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害,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目的在于避免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带来的不公平性。由于有关过失相抵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实践中的适用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从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入手,结合比较法和法解释学等分析方法,探讨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和具体适用上的问题,试图理清侵权法上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本文从叁个部分阐释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过失相抵适用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原则。在具体的适用上可以借助更为具体化的对称性理论、风险理论等分析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于过于强调行为客观性的风险理论,对称性理论更为合理,也更贴合实践中的做法。第二部分主要是探究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过失相抵的前提条件是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满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然后需要根据对称性理论考察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以及特殊情况下是否要具有过失相抵能力。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行为是否违反了不真正义务,此种义务违反的判断需要借助“理性人”标准。通过对我国立法的分析,过错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因此在过失相抵中的过错形态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一方具有故意另一方具有过失,二是双方均为故意或者均为过失。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双方的主观状态如何,都要考察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该行为对损害在因果关系上的参与度,并结合法规目的等综合判断是减轻还是免除加害人之责任。在因果关系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应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在通常情况下会导致加害人的损害结果,同时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同一损害”具有“共同因果关系”。此外,在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况下,要考虑被害人的主观识别能力,对此采纳事理辨识能力说更为合理。第叁部分主要是探究过失相抵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首先,由于无过错责任具有某种“社会法”的特征,通常发生在高度危险作用中,主要是基于个案的公平考虑,并且可以借助保险分担损害,因此通常不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是在替代责任中会有例外。其次,我国大陆地区民法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在第叁人的过错行为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第叁人和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此时没有必要再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此外,对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可类推适用过失相抵,关键在于判断被害人是否要对自身的特殊体质尽到注意义务,同时结合因果关系判断是否有类推的必要,在此要考虑特殊体质的类型,法规的目的等因素。自甘冒险则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在某些具体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而非类推适用过失相抵,但也要重点考察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过错,以及各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过失相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过失相抵是指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时,依据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可以对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予以减轻或者免除的一种损害分担机制,旨在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合法利益。而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和心智的不成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是具备了“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双重弱势的地位,受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受害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在立法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对过失相抵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对未成年人受侵害时未成年人本身的过错和监护人过失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大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十多年前的两个复函的精神,形成了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很少考虑未成年受害人本身的过失,但却会对监护人的过失进行判断,然后把监护人的过失归咎于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的审判模式。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粗糙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也不符合责任自负的现代侵权法精神。要解决过失相抵规则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的适用问题,应从未成年受害人自身过失相抵能力和监护人的监护过失责任如何认定及承担两大争议问题入手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未成年受害人自身过失相抵能力问题。我国应当重构责任能力制度,以年龄和识别能力为标准有机结合判断未成年受害人的责任能力,认可未成年受害人具有与其认识能力相适应的过失相抵能力。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在已经对未成年受害人过失认定的情况下,不再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得以其本身或监护人的过失对加害人责任相抵。其次,关于监护人的监护过失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过失不能与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一概而论,监护过失不能作为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加害人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同样造成了未成年人的损害,也应对未成年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和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受害人共同承担责任,二者对于未成年受害人的损害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是双方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按份责任的规定相吻合,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由加害人和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以此在法律上保留未成年受害人完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监护过失的认定,应以“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通常应尽的注意”为标准进行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过失相抵论文参考文献
[1].李燕芳.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邵诗琪.论未成年受害人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D].吉林大学.2019
[3].郑永宽.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J].现代法学.2019
[4].郑怡婧,何建.未尽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N].中国商报.2019
[5].郑永宽.论侵权过失相抵中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实质与判准[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8
[6].赖欣琪.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7].郭渊.论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D].江西财经大学.2018
[8].梁凤菊.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D].吉林大学.2018
[9].张澈.过失相抵适用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0].郎淑俊.论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