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上诉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上诉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人,刑事诉讼,程序,异议,效力,层面,民事。

上诉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马贵翔,孔凡洲[1](2019)在《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设计就其基础而言可参考单人犯罪案件上诉审程序规则,但也有其特殊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操作规则。首先应依有利被告人理念确立平衡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部分被告人上诉则全案判决不生效、上诉利益同案被告人共享、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引起的量刑变化不应打破主从犯认定体系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的上诉区别对待等。其次应关注其具体程序操作规则,主要包括不上诉被告人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合理安排上诉人发言顺序、共同上诉人撤诉和上诉期间防止共同犯罪被告人超期羁押等。此外,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未来应当随着上诉审程序正当化而调整。(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和静钧[2](2018)在《解开知识产权上诉审“疙瘩” 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一文中研究指出打造国家层面的上诉审理机制,挣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走好社会公正“最后一公里”,已经到了条件成熟阶段,应该因势利导,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机制。近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今年将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8-04-24)

熊婕[3](2017)在《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熊婕[4](2017)在《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的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若当事人双方如约履行,则万事大吉,而一旦其中一方违信弃约,在救济方式上,守约方和执行法官同样都面临着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选择问题。然而,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2012年最高院通过“抬升”的方式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当事人违反执行阶段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恢复执行生效判决,是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理论上,生效判决表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获公法上一个“无可争辩”的明确评价,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威信出发,双方的私行为当然不能对抗法院公行为;实践中,执行和解的达成多基于债权人的让步,而违约的也多是债务人,恢复执行生效判决也无不妥。但这种双重考量放置于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冲突时,却并非“四海皆准”。理论上,在二审程序中达成的诉讼外和解,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因为一审判决而“一锤定音”,只是因和解而放弃最后的争辩权,因此很难说一审判决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终的一个准确评价。况且实践中,背弃和解协议的也并非总是“得了便宜”的债务人。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条件之后,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随之动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可见,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可能会为失信人创造了获利机会,滋生了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从保护诉讼外和解协议守约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出发,需正视民事上诉审中所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强化诉外和解协议在执行阶段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效力。目前,单一的救济途径已经很难满足诉外和解协议守约方的救济需要,应对其进行新的程序重构,审判与执行阶段双重出击,打造守约人执行救济的组合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张艳[5](2016)在《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的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高俊虹,代杰[6](2016)在《论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有重大错误,表明原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徇私舞弊的,有权向法官惩戒机构提出启动对原审法官调查程序的建议。在该机制中,享有监督权的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被监督的是原审法官,该监督权的行使在裁判结果、内容构成、时间期限、监督方式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上诉审法官是否提出调查建议是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确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的正当性依据是:还权于法官的改革对法官监督机制的要求、中国法官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上诉审法官在发现原审法官徇私舞弊方面的优势。在中国建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必须以破除法院行政化、取消案件请示和提高法官的独立性、职业尊荣感为前提,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并通过修改《法官法》确立本机制。(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9期)

段俊杰[7](2016)在《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比较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是对不服原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所设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救济程序,能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撤销及上诉审的审理模式,对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上两个方面,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作一比较,以审视我国的立法,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7期)

段俊杰[8](2016)在《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比较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是指刑事上诉法院依法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权限范围和裁决的权力。其审理方式和审理权限范围的大小对于上诉审法院行使审判权及维护当事人及其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探讨,进而审视我国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陕西教育(高教)》期刊2016年07期)

刘从政[9](2016)在《论刑事上诉审制度的基本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上诉审制度作为专门为当事人设置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上诉审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个案层面和公共层面。正确认识刑事上诉审制度的基本功能,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当前我国刑事上诉审制度的缺点与不足,理顺刑事上诉审制度改革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8期)

张亮[10](2015)在《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之上诉制度构造——以上诉审审理模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叁中全会决定,要进一步强化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判,这势必会增加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判的比例,陪审制是司法民主的表征,对于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审理应更加谨慎的对待,但是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年4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颁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均未就该问题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开创性的规定,就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之上诉制度进行探讨,认为在第一审由陪审员参与的民事案件上诉时,上诉审应为法律审兼事实审之事后审模式,并结合我国现有的上诉模式对我国现有的上诉模式进行修正,以完善我国现有的陪审员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11期)

上诉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打造国家层面的上诉审理机制,挣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走好社会公正“最后一公里”,已经到了条件成熟阶段,应该因势利导,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机制。近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今年将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上诉审论文参考文献

[1].马贵翔,孔凡洲.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探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2].和静钧.解开知识产权上诉审“疙瘩”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N].深圳特区报.2018

[3].熊婕.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

[4].熊婕.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D].吉林大学.2017

[5].张艳.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的解释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6].高俊虹,代杰.论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J].广西社会科学.2016

[7].段俊杰.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程序制度比较与借鉴[J].山西青年.2016

[8].段俊杰.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比较与借鉴[J].陕西教育(高教).2016

[9].刘从政.论刑事上诉审制度的基本功能[J].法制博览.2016

[10].张亮.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之上诉制度构造——以上诉审审理模式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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