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政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宪政,程序,正当,正义,法律,宪法,实体性。
宪政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李翰,杨子贵[1](2015)在《程序正义也是珍贵的历史遗产——以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毛经文老师在2014年8月的《历史教学》中撰文认为:英美两国在革命和民主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妥协是珍贵的历史遗产。其实,近代中国在宪政实践中坚持程序正义,同样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所谓宪政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我的理解就是实施宪政有一系列的基本步骤和原则,包括:在新旧政权过渡进而向宪政迈进之际,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组织成立临时议会,制定临(本文来源于《历史教学(上半月刊)》期刊2015年05期)
席玮,郑鹏程[2](2013)在《试论《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英美宪政史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近现代宪政的重要要素,而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用语最早见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两者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本文以宪政史为基点,梳理《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间的关系,同时分析《自由大宪章》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两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王如琰[3](2013)在《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重要的宪政与法治原则,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是自然法观念。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规定。美国全面继承和发展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以《权利法案》的形式写入美国联邦宪法中。《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五条修正案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容易出现的专断、任意和不合理。它并不注重那些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立法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联邦政府在适用这些法律时是否遵守合法的程序,因此又被称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第五修正案经马歇尔法院的解释后,此条款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不能规制各州,在适用范围上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而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876年第十四条修正案丰富了第五条修正案的内容,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具有了程序性和实质性上的双重内涵。在1887年“屠宰场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第一次对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州政府的行为尽管符合程序性规定,但不合理的剥夺公民财产权是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因而判决违宪。此后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对联邦和州政府权力进行干预成为了一种趋势,并在“洛克勒”案件里达到了高潮。这一过程体现了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实质化,也是英国程序原则与美国独特的叁权分立、司法能动等因素互动的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菲利克斯在1930年做了一个统计分析,他发现最高法院在1913年和1920年之间就正当程序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有四分之一否决了社会经济立法,而这个比例在1920年代增加到了叁分之一。1正当法律程序为公民财产权不受各州政府侵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从文字上说,第五条修正案与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由于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其实施的效果有很大差异。从保护程度上来说,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人”还并不包括黑人和妇女,而第十四条修正案则对所有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从司法适用上说,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标准不同。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到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演变与叁个因素有关:一是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福利国家的产生对社会立法的需求;二是美国权利意识的发展,民权运动的高涨;叁是《权利法案》并入各州的影响。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首先,从经济领域契约自由转向个人基本自由的保护。政府在推进社会福利政策时,法院开始利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基本人权,并逐渐放弃了对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过分追求。其次,联邦最高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逐渐走出对保护契约自由的坚持,保护公共利益的探索。再次,随着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宪法未明文规定的默示权利也被纳入到正当程序的保护范围内。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在宪政实施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还是执法程序,都离不开具体的程序性约束。其次,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充、延伸,在权利保障方面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对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正当法律程序捍卫了司法公正,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美国正当程序从单一程序性发展出实质性内涵,具有深厚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具体条件。我国在立法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没有能动性,正当法律程序入宪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王蕾[4](2012)在《浅谈美国宪政中的实体性正当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实体性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政体制内一项极富魅力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美国法制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美国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作为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重要内容,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与时俱进。从"自由经济时代"到"福利国家时代",实体性正当程序完成了由财产权领域向人身权领域的扩张,逐渐成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利器,构筑了美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基础,具有极高的宪政价值,并对中国宪政体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科技视界》期刊2012年26期)
郑琼现[5](2012)在《军政之治与宪政之病——对孙中山宪政程序设计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孙中山的宪政程序设计中,军政是宪政的必要性要件,而宪政是军政的目标,并为军政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就自身要完成的任务和要实现的目标而言,军政不是一剂对症之药。军政完全排除了军阀谋求的统一,完全放弃了和平统一的道路,忽视了军阀们为寻求政权合法性所表现出的民主热情,对当时盛行的联省自治、废督裁兵等宪政化改造军阀统治的方案未予以足够关注和推行,因而是一剂过猛的药方。军政留下的宪政悲剧是:它粉碎了多元权力格局,消解了分权制衡功能,造成了和平、协商、法治等宪政契约精神的流失。(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1期)
谢佑平,吴羽[6](2011)在《程序法的价值分析——从宪政、法制品质与司法正义叁重意义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传统社会重实体、轻程序,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无法走向现代化,因此,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应深刻理解程序法的巨大价值。程序法的价值可以从宏观上和微观上两个角度而言,前者体现在程序法对于一国宪政建构上,其中主要包括程序法有助于防范民主制度的弊端、推动法治建设、保障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以及提升法律的独立地位与"良法"品质等方面的价值;后者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程序法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及规制刑罚权的运行、维护法的安定性。(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周胜年[7](2011)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宪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修改制度的重要方面,对规范宪法修改、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宪政的视角,结合宪政的法治、民主、人权这叁大要义对其进行分析,对宪法修改程序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期刊2011年18期)
郭萍[8](2011)在《从司法程序正义看“重庆打黑”与我国的宪政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保持中立性;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控辩双方充分地参与程序;诉讼程序要体现人道性。"重庆打黑"程序引起的系列争议再一次让我们认识到树立严格的程序理念和程序正义意识,对我国的宪政建设的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有利于避免程序人治在诉讼中膨胀;能使裁判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而且,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因此,要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以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5期)
李毅,曾群[9](2010)在《对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缺失的宪政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导致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中轻视法律程序作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在宪法层面上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政理念;在立法层面上贯彻正当法律程序规则意识;在法律适用上完善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戴激涛[10](2010)在《宪政民主的试金石:预算审议的程序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的公共预算目标,内在统一了立宪主义所涵括的民主和法治理念,其实现对规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价值。作为宪政民主试金石的预算审议,不仅构成了公共预算的核心内容,而且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国家财政的基本途径。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其建制化双轨制协商模式成为预算审议程序控制的民主路径。立足我国国情完善预算审议制度,在规范层面应健全预算法律体系;在制度层面应着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社会结构层面应培育和发展公共领域,促进公民有序参与预算。(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5期)
宪政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近现代宪政的重要要素,而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用语最早见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两者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本文以宪政史为基点,梳理《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间的关系,同时分析《自由大宪章》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两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政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李翰,杨子贵.程序正义也是珍贵的历史遗产——以近代中国的宪政实践为例[J].历史教学(上半月刊).2015
[2].席玮,郑鹏程.试论《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英美宪政史为基点[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3].王如琰.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3
[4].王蕾.浅谈美国宪政中的实体性正当程序[J].科技视界.2012
[5].郑琼现.军政之治与宪政之病——对孙中山宪政程序设计的反思[J].法学评论.2012
[6].谢佑平,吴羽.程序法的价值分析——从宪政、法制品质与司法正义叁重意义上[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7].周胜年.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宪政分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
[8].郭萍.从司法程序正义看“重庆打黑”与我国的宪政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1
[9].李毅,曾群.对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缺失的宪政思考[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
[10].戴激涛.宪政民主的试金石:预算审议的程序控制[J].江西社会科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