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间论文_茹希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存续期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权,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关系,兴国县,夫妻共同,财产。

存续期间论文文献综述

茹希佳[1](2019)在《打造“家事案件无执行”贾汪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与贾汪区妇联联合出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探望权纠纷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探索家事案件执行行为方式的改革,通过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力争将绝大多数家事案件全部在审理阶段化解,尽量避免进入执行环节,逐(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9-18)

郑小红[2](2019)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的演变及新司法解释下的实务操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出台,各地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判决发生很大转变,很多人疑惑,为何法院对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连带责任的承担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其实,发生此变化是慢慢演变的过程,本文针对夫妻债务承担的演变和目前新司法解释环境下的实务操作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周晶晶[3](2019)在《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然而这条规定存在着很大的法律漏洞,该条规定中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样的表达究竟是抵押权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消灭还是获得了抗辩权而继续存在?不少人对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却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促进抵押物的正常流转,保障着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其作用不容小觑,因此有必要对抵押权存续期间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使其含义明确化,使其在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发挥其指导作用。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运用了案例分析法,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两个具有代表性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案例,第一个是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指导案例,即王军诉李睿抵押权纠纷案件。第二个是黄前棕与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上诉案,本部分运用了案例研究法对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法官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理解不同,得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现状进行介绍,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现状主要包括叁个方面,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理论现状,针对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理论现状,目前学界主要有两个争议:1、抵押权存续期间性质该如何认定?2、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可以约定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民法理论界争论不断,本文将他们的观点总结如下:一是将其认定为诉讼时效说,二是将其认定为除斥期间说,叁是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说。本文将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出发,运用目的解释法,对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关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有允许约定说与禁止约定说两种学说。在学术理论界,王利明教授认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而梁慧星教授则持相反的观点,本文将结合目前着名学者的意见,对抵押权存续期间是否可以约定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运用了比较研究法,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发现他们的立法例都是在本国的制度以及国情的基础上进行规定的,本部分将对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总结,寻找符合我国法律逻辑与制度基础的立法例。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进行反思,发现物权法第202条没有认识到抵押权时效问题的物权性质,立法者在当初对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进行规定时欠缺深思熟虑。鉴于此,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例。通过对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例进行分析与比较,发现我国物权法难以借鉴法国、日本和德国民法的已有制度经验,究其原因是不符合我国的制度基础与理论现状,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与我国渊源相近的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符合我国的法律逻辑与理论现状,参照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考虑,都更符合大陆的民法理论与司法实际情况。(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化晓凯[4](2019)在《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夫妻关系引起的越来越多的财产纠纷占据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空间。社会进步带来的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纠纷成为了夫妻之间尤其离婚夫妻不可摆脱的话题。但是,我国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方面尚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审判实践中的判决不公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应考虑到真正的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夫妻配偶在确定配偶债务性质方面的利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我们还必须注意保护诚信和无可挑剔的债权人的利益。确保良好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关键是妥善解决有关夫妻债务性质的争议。本文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方面提出了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对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进行比较,进而提出自己对于完善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性质认定制度的设想和建议,从而有效解决日渐复杂的司法实践。本文通过以下五个部分来论述:本文首先通过提出典型案例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对典型的涉及夫妻债务性质的借贷纠纷案进行分析研究,对案件有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从案件的角度,考察了中国夫妻外债性质的立法和司法地位,认识到重建夫妻间外债收缴性质的重要性。其次探讨夫妻债务认定制度在建国之后的历次立法和修法。立法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始终不变的是认定标准,为“目的说”或者“用途说”,即夫妻一方所负债是指配偶中的一方或双方是日常生活还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和商业活动。第叁是评估夫妻关系期间外债征收性质的现行立法状况。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存在困境进行分析,研究在立法技术层面的优缺点,同时提出自己对现行制度和立法的见解。通过对国(境)外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性质认定制度的进行评析,进行分条列举,分析优缺点,将国内立法与之进行比较。目的在于论述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为下文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做铺垫。最后提出自己的思路和建议,完善我国夫妻外债确认制度。结合我国国情,以重构认定规则为基础,多管齐下,综合整改。对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化的设计和定位,进而提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性质认定制度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刘琳琳,廖春梅[5](2019)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能否要求归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年前,丈夫为购买货车跑运输,向我借用婚前的10万元积蓄,并出具了借条。如今,我由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要求离婚,丈夫虽然表示同意,但却拒绝归还借款,理由是该款已通过购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享有相应份额。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读者(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4-24)

王怡如[6](2018)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可请求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案情原告蔡某与被告葛某于2007年9月13日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8-23)

陈南松[7](2018)在《论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都对抵押权存续期间进行了规定,但两者的规定存在着相互的冲突。对此,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期间就是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期间是除斥期间。这两种观点各自都无法反驳另一种观点提出的质疑。抵押权期间从性质上看,其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期间类型——或有期间,即抵押权期间的存在应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前提,只有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为一定行为,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崔建民,马占文,林佳容[8](2018)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与继承财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赵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赵某军系二人的儿子,赵某玉系二人的女儿。赵某与张某一直共同生活,存款都由妻子张某保管。2015年赵某与张某均生了大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于是跟随儿子赵某军生活,并将家中的存折、银行卡(二人有存款30万元(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31)

陈江平[9](2018)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并非都是共同债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杨某、王某于199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2日离婚。2014年7月7日,杨某向贺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0月6日前偿还。双方还口头约定月息为4%。贺某要求不知情的王某在借条中签名,杨某明确告知王某不同(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17)

石雪侠[10](2018)在《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应包括法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法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即《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法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应从属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保持一致。但是,为了促进物的流转与利用,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积极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抵押关系尽快结束,并注销抵押登记,为体现对第叁抵押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将因债务人为抵押人和第叁人为抵押人而区分对待。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应为固定的期间,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消灭,此时无需对债务人为抵押人和第叁人为抵押人进行区分。因法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在存续过程及存续结果上均有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协商约定是适用法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还是适用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存续期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出台,各地法院对夫妻债务的判决发生很大转变,很多人疑惑,为何法院对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连带责任的承担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其实,发生此变化是慢慢演变的过程,本文针对夫妻债务承担的演变和目前新司法解释环境下的实务操作进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存续期间论文参考文献

[1].茹希佳.打造“家事案件无执行”贾汪样本[N].中国妇女报.2019

[2].郑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的演变及新司法解释下的实务操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周晶晶.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D].华侨大学.2019

[4].化晓凯.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D].安徽大学.2019

[5].刘琳琳,廖春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能否要求归还[N].中国妇女报.2019

[6].王怡如.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可请求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2018

[7].陈南松.论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J].福建法学.2018

[8].崔建民,马占文,林佳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与继承财产[N].中国商报.2018

[9].陈江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并非都是共同债务[N].中国商报.2018

[10].石雪侠.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D].苏州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法国吉马德设计的地铁入口但有一点是...产品存续期间山东黄金股价的Mo...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间分布创设组认沽权证创设量单位:万份6.2滋...第五篇 房地产文书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专题报告中国外汇储备风险管理研究(7)

标签:;  ;  ;  ;  ;  ;  ;  

存续期间论文_茹希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