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性论文_濮云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约定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诉讼时效,物权,时效,采茶戏,离情别绪,数学,戏班。

约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濮云涛[1](2019)在《仲裁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存在差异,仲裁时效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较窄,更注重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仲裁时效期间的性质不属于附期限的仲裁协议,而是当事人对相对权的处分,这表明约定仲裁时效期间并没有超越权利行使的合理范围。约定仲裁时效期间能够克服时效法定性的瑕疵,有利于推动仲裁的高效进行。应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较短或较长的时效期间。在较短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薛莹[2](2019)在《以物象为骨,探究意象的约定性内涵——以柳永的《雨霖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古典诗词中的意象不仅超越了对自然景色的描摹,也凝聚着人类无数的感性经验和人生体验。笔者认为《雨霖铃》的教学应注重"物象",即以物象为骨,对"蝉""兰舟""清秋节"等具有约定性内涵的意象进行解读。解读余韵难穷的意象,使学生既能欣赏其间具有色彩、线条、声响、形态、质地、动作等感性形态的显性意象,又能欣赏由此类显性意象带来的延伸和拓宽了的想象空间,进而深入体味《雨霖铃》的内层意蕴。(本文来源于《高考》期刊2019年12期)

黄来明,储瑶[3](2018)在《论江西民间戏班演制形态的约定性 从临川民间采茶戏班的田野调查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戏班的演制形态,相对于依靠政府资助的国营剧团而言,在经营体制、内在机制及舞台表演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本文以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江西抚州采茶戏民间戏班——临川平乐剧团为个案,通过田野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其在经营体制、管理机制、舞台表演规范等方面存在着的某些潜在规则,从而总结出江西民间戏班演制形态的约定性。这种约定性主要表现在班社组织及内在机制的约定性、班社经营机制的约定性及舞台表演的约定性叁个方面。(本文来源于《中国戏剧》期刊2018年01期)

郑炳艺[4](2017)在《论民事诉讼时效之可约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制度是大陆传统民法中就时间因素对法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影响所提炼出来的一项专门性制度,也是传统民法中一项拥有着悠久历史的基本制度。由于立法者普遍对诉讼时效抱以维护社会公益的期待,长期以来诉讼时效都被深深烙上了强制性、强行法的印记,关乎诉讼时效的方方面面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乃至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诉讼时效上毫无发挥的余地。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展开,法定的诉讼时效已渐渐无法满足日趋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提出的法律需求。为此,近年来以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立法,已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即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绝对且宽泛的对约定诉讼时效的禁止,不仅无益于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还会损及权利自由,因此允许当事人有限度地对诉讼时效进行约定是更好实现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的应有之义。本文反思原本支撑诉讼时效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理论依据,借鉴国际上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经验,旨在通过正当性基础、司法适用等方面对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进行一些探讨。本文第一章介绍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理论、当前主要特征和历史沿革等,揭示诉讼时效的立法动机和价值取向在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变动。第二章对各国关于是否允许变更诉讼时效的立法例进行梳理,分析域外立法例对我国改进和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启示和借鉴。第叁章着重探讨诉讼时效可约定的正当性基础。在以往为诉讼时效法定性和强制性提供存在依据的陈旧理论已不再适应社会实际的前提下,让当事人在一定限度内自由约定诉讼时效显然更为合理。最后一章则是对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在司法适用层面的探索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6-30)

杜启顺[5](2016)在《物权法定原则:理论分歧与立法缺陷的再探讨——兼论物权的开放性与约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定被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源于日本民法,其并非像通常理论上所认为的,被所有国家的民法认可和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不仅没有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的甚至明确允许依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自愿原则、物权的具体种类和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特质、人的多种合理需求及社会生活变化的实践诸方面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物权具有开放性,应当是物权法进一步发展、更加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1期)

余新兵,张蕾[6](2015)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约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文本,尤其是法律术语翻译,面临不同语言和不同法系之间的双重挑战,在难于发现对等语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要"创造"术语。创造术语的正确原则是约定性。约定性应当得到强调,以实现更好的交流。(本文来源于《中原工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丁海东[7](2015)在《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认为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法的范畴。然而维护公共利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避免债权人通过约定损害债务人利益等支撑诉讼时效作为强行法的理由已然不能成立。新近的民法典以及国际示范法对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了缓和态度,允许当事人就诉讼时效进行约定。相较而言,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或协议事先放弃时效利益更有其正当性基础,也适应时效法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民法典》应采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制度。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应当排除关涉人身关系请求权的适用,且在格式条款之下其仍应受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则的约束。(本文来源于《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赵德勇,李永锋[8](2015)在《诉讼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兼评最高院《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比较法上存在不同立法例。就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延长而言,这种约定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同时如果约定的期限适当,也不会损及公共利益;此外简单禁止这种约定的规范也容易被规避。因此这种约定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立法应当允许。就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缩短而言,立法不仅不必禁止,且不必为这种约定设定最短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短期时效期间,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最高院《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该予以废止,未来立法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规范由强制性规范改为有限度的任意性规范。(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5年06期)

戴俊[9](2014)在《“约定”未必“俗”成——数学约定性知识的教学意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固化与弱化:约定性知识的现实窘境约定,即事先商定;俗成:大家都这样,习惯上一直沿用。约定俗成,指事物的名称或社会习惯往往是由人们经过长期社会实践而确定和形成的。数学是一门定义的科学。公理、定理、证明、定义、公式、方法汇聚成数学浩瀚的海洋。其中,有一些主观性较强的知识,是长期以来被人为规定的,我们通常称之为"约定性知识"。它在数学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在教学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小学数学(小学版)》期刊2014年12期)

丰国欣[10](2011)在《论汉语词的约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约定性的角度论述了汉语词的初步定义的合理性:"表达一个概念、具有一定约定程度的单字和字组合就是汉语词",分析了这个定义中"约定性"的具体内涵。(本文来源于《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5期)

约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古典诗词中的意象不仅超越了对自然景色的描摹,也凝聚着人类无数的感性经验和人生体验。笔者认为《雨霖铃》的教学应注重"物象",即以物象为骨,对"蝉""兰舟""清秋节"等具有约定性内涵的意象进行解读。解读余韵难穷的意象,使学生既能欣赏其间具有色彩、线条、声响、形态、质地、动作等感性形态的显性意象,又能欣赏由此类显性意象带来的延伸和拓宽了的想象空间,进而深入体味《雨霖铃》的内层意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约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1].濮云涛.仲裁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薛莹.以物象为骨,探究意象的约定性内涵——以柳永的《雨霖铃》为例[J].高考.2019

[3].黄来明,储瑶.论江西民间戏班演制形态的约定性从临川民间采茶戏班的田野调查谈起[J].中国戏剧.2018

[4].郑炳艺.论民事诉讼时效之可约定性[D].厦门大学.2017

[5].杜启顺.物权法定原则:理论分歧与立法缺陷的再探讨——兼论物权的开放性与约定性[J].江西社会科学.2016

[6].余新兵,张蕾.法律术语翻译中的约定性[J].中原工学院学报.2015

[7].丁海东.诉讼时效的可约定性分析[J].惠州学院学报.2015

[8].赵德勇,李永锋.诉讼时效期间可约定性问题研究——兼评最高院《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

[9].戴俊.“约定”未必“俗”成——数学约定性知识的教学意旨[J].中小学数学(小学版).2014

[10].丰国欣.论汉语词的约定性[J].叁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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