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妨害公务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务,暴力,袭警,职务,危险,护林员,伤害罪。
妨害公务罪论文文献综述
王胜[1](2019)在《论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以上海市司法实践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司法实践中,上海市妨害公务案件在数量上从"小罪"成了"大罪",其中袭警类妨碍公务占妨害公务案件的绝大多数。妨害公务罪的设置目的是保护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已超出刑法第277条所限定的范围,主要表现为:"暴力"、"威胁"采用广义含义,合法性认定采用"即时可判断标准"等内容。在司法扩大化认定的背景下,对妨害公务罪的刑法条文亟需修改完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 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期刊2019-12-01)
高峰[2](2019)在《论警务辅助人员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力量,对于辅警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问题,目前的"身份说"与"公务说"对该罪所指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解释争议,但在有权机关尚未作出扩大解释的现状下,解决实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人民警察+辅警"的"公务"整体性,并由此判明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之行为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明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可谴责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郭勇[3](2019)在《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妨害公务罪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对抗在刑法中的显现,面对新时代民众对公务人员执法行为提出的更高要求,应当合理平衡二者关系,立足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进行刑法教义学诠释。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限定为有形力,包括对与执行公务相关的物实施的间接暴力,暴力程度达到使公务人员不能适当执行职务即可,对于违法的公务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法行使必要限度的拒绝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4期)
张远南,庄二华[4](2019)在《案名:刘某某、米某某盗伐森林罪案 主题:妨害公务罪法益保护对象的司法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刑法》第277条规定来看,妨害公务罪保护对象为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护林员等其他人员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本文以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员依法执行职务而被判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真实案件为视角,对该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并提出对此类案件应出指导案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意见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0期)
余爱华,余利明[5](2018)在《为逃避酒驾查处冲卡逃匿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浙江省淳安县明珠路与新安东路交叉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缉酒驾。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章某某即迅速掉头加速行驶逃离现场,其间冲撞执勤民警,造成民警右手大拇指甲床出血,构成轻微伤,将协警顶在汽车引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19)
张红颖,王伯勇[6](2018)在《浅析妨害公务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理解非常的宽泛,任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归入"暴力"的范畴,与之而来"威胁"这一情节如何把握,也是众说纷纭,如果两者的尺度把握不好,将面临着打击面过宽的局面。妨害公务罪的侵犯对象是公务行为,如何界定执行公务以及与民警一起执行公务的辅警是否能适用该罪的主体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近两年来所办理妨害公务案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5期)
李丹[7](2018)在《审查起诉视角下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的犯罪类型,但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从审查起诉的角度,围绕暴力的概念、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认定、暴力袭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这几个问题进行探究,旨在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俞华炜[8](2018)在《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款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生效。“袭警条款”首次入刑,影响积极正面,对袭警犯罪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打击作用,但由于规定本身并不完备,条款文字表述相对精炼,语义含义过于抽象,加上新条款的适用可参照的案例先例较少,为实务操作带来诸多难题。如何区别罪与非罪、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把握此罪的客观要件特征及罪责承担认定等均是该条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讨论解决的实务问题。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比照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参照现有有关暴力袭警的理论研究,对比域外立法及实践经验,从人民警察的身份、依法的定义、执行职务的时间点、暴力的内涵与外延、袭警者的罪责承担等方面入手,研究暴力袭警条款的法律适用。本文对暴力袭警条款的入罪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在人民警察的身份认定上,比照界定了现阶段下人民警察和新《警察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警察身份,认为应把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作为执法整体纳入袭警条款进行保护;把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段分为必要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了阶段;分析了暴力袭警条款中的“暴力”内涵,认为袭警条款应适用抽象危险犯说,其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有形力方式;同时,袭警者的罪责认定为故意,主观责任形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讨论了袭警者认知错误应属于事实认知错误,该情况下因不存在主观的故意,故排除在袭警条款范围之外;并分析了醉酒、取得当事民警谅解等特殊情形下暴力袭警行为的罪责承担。暴力袭警条款的合理适用,需要权衡警民双方的各自权益,既要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确保其正当执法有效开展;也要做到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防止警察权力在该条款上的无限扩张。(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孙康[9](2018)在《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的职务活动,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中新增设了第五款,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然而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警察”的范围、“暴力”的程度、“职务”的内涵、职务的合法性、适时性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解释,正是因为妨害公务罪及其暴力袭警条款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理解和适用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因此本文试图浅析暴力袭警条款中应当予以明确的概念和内涵来服务司法实践,进而更好的保障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在研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具体认定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暴力袭警行为。本文从暴力袭警行为基本概念切入,归纳暴力袭警行为的危害性、基本特征与表现形式,进而揭示暴力袭警行为的行为本质,即暴力袭警行为是指以暴力的方法侵害人民警察的权益,从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其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暴力”的类型和程度进行认定与明确,“暴力袭警”中的“暴力”的范围包括“间接暴力”(对物的暴力),但不包括“无形暴力”,“暴力”程度的认定标准应坚持具体危险犯说。再次对行为对象的范围和行为对象的限制性条件的认定。在行为对象即人民警察范围的认定上,应坚持“职务论”的观点,即警务辅助人员应该成为暴力袭警行为的对象。在对行为对象的限制性条件的认定上,在职务行为的“依法”(合法性)判断上,坚持法官标准说(客观说),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在”(适时性)判断上,坚持从实质危害的角度来认定暴力袭警行为的时间过程,通过整体看待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过程,把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密切相联系的活动都认定为正在执行职务。因为人民警察职业及其执法的特殊性,需从本质上准确揭示、评价暴力袭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利于法秩序的维护,并保障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只有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统一而明确的界定,进而才能完整准确的把握暴力袭警行为的内涵及外延。这些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条款的现实要求,更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确定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12-04)
李文,弯美娜[10](2018)在《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量刑实证研究——基于北京C法院2016年部分判决文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对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务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因此,此类案件的量刑结果关系着国家立法精神的实现及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2016年北京C法院关于暴力袭击警察执法的妨害公务罪量刑具有如下特征:刑种分布集中、刑期普遍较短、实刑整体偏少、宣告刑几近失衡。影响量刑的因素有犯罪事实、从轻情节、从重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暴力型妨害公务罪量刑中应警惕扩大从轻情节、谨慎使用谅解因素、慎重使用缓刑、严格把握从重情节、细化明确量刑意见。(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妨害公务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力量,对于辅警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问题,目前的"身份说"与"公务说"对该罪所指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解释争议,但在有权机关尚未作出扩大解释的现状下,解决实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人民警察+辅警"的"公务"整体性,并由此判明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之行为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明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可谴责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妨害公务罪论文参考文献
[1].王胜.论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以上海市司法实践为例[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0卷总第20卷)——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文集.2019
[2].高峰.论警务辅助人员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郭勇.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9
[4].张远南,庄二华.案名:刘某某、米某某盗伐森林罪案主题:妨害公务罪法益保护对象的司法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9
[5].余爱华,余利明.为逃避酒驾查处冲卡逃匿行为应定性为妨害公务罪[N].人民法院报.2018
[6].张红颖,王伯勇.浅析妨害公务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7].李丹.审查起诉视角下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
[8].俞华炜.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条款的适用研究[D].华侨大学.2018
[9].孙康.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行为的认定[D].湘潭大学.2018
[10].李文,弯美娜.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量刑实证研究——基于北京C法院2016年部分判决文书的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