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绝对无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制度,善意,财产,私法,民法,强制性。
绝对无效论文文献综述
郑倩[1](2018)在《行为能力制度中绝对无效主义的价值反思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能力制度以法的平等价值为基准,并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承载着法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等法律应当承载的价值。针对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我国现行法秉持绝对无效主义的立法态度,不仅遏制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自由意志,与《民法总则》确立的尊重被监护人自由意志的原则相悖,而且,为交易秩序的稳定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严重阻碍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实现。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的法律行为,立法态度从《民法通则》的绝对无效主义,到《合同法》的折中主义,再到《民法总则》的相对无效主义的转变,提示我们,以相对无效主义矫正行为能力制度中绝对无效主义弊端不失为最佳方案。(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8年02期)
王振华[2](2013)在《绝对无效合同之财产返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59条。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未对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合同予以区别对待,而是采取的是统一的规定,即以返还为原则,以追缴为例外。此种对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法即合法”现象,但也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予以一律的返还财产,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且未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予以区别对待,有违司法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在民法中规定在不予返还的情形下予以追缴财产,存在公法过度干涉私法的嫌疑,有违民法之私法本性。由于我国在处理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存在着上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绝对无效合同在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形下应否予以返还财产,以及在不予返还财产时财产的归属问题予以讨论,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立法思路。本文第一部分指出我国在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我国在该问题的立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未对绝对无效合同与相对无效合同予以区别对待,而采取的一体的规定,即以返还为原则,以追缴为例外;且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采取的一律予以返还财产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此外,在民法中规定追缴财产规范有违民法之私法本性。在该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绝对无效合同予以返还财产确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并未以法律为依据,出现了不予返还财产的法外判决。上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绝对无效合同应否予以返还财产正处在两难的境地,予以返还财产则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不予返还财产则有“不法即合法”的现象。本文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在处理该问题的法律途径,并借鉴国外在处理该问题的有益之处。由于我国在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在立法及司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上,建议采取“不予返还+例外”处理方式:在考虑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予以区别对待。(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的合同。①过错方(故意方)不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所为的给付予以追缴。追缴财产规范在民法中采取引致规范予以规定。②非过错方(不知情方)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2)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①过错方(知情方)不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由受领方保有该财产。②非过错方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此处“过错”应理解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订立的合同是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比较法而论,在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在法律行为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而是留给返还法去处理,这一模式的结果是在出现不法原因给付时,法律原则上就不允许返还。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在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上原则上不予返还财产,例外的予以返还。予以返还财产例外的情形,大都有当事人不具有过错或较另一方当事人过错低,即非同等过错。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对可耻的当事人不予救济的原则,且通常有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考虑,规定例外的予以返还财产。如美国、英国等。这些国家的立法例、立法理由及司法实践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具有借鉴意义。本文的第叁部分为指出绝对无效合同以不予返还为原则,以返还为例外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价值。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绝对无效合同应否予以返还财产的两难境地,不予返还财产在价值判断上有其更高的价值追求;以及我国在绝对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避免了诉权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并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张汉婕[3](2011)在《浅析我国绝对无效合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律关系在民法领域乃至整个私法领域都占有很大的比重。作为一个社会人,其含有的社会性要求他与其他人交往,而这其中最多的便是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说合同法律关系将整个民法体系串联了起来。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效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随着社会关系与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无效合同类型增多、情况更为复杂,必须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从而保证民事交往中合同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文章试论述目前司法实践在绝对无效合同把握和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绝对无效合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大众科技》期刊2011年07期)
李文涛[4](2011)在《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一种技术化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解说》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叁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1年03期)
郭红[5](2008)在《以他人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是否绝对无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原告:甲银行 被告:乙公司 被告:丙村民委员会 第叁人:丁公司 原告甲银行诉称 2003年4月24日,原告与乙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08-07-04)
王从容[6](2007)在《对《合同法》中“绝对无效合同”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类绝对无效合同,但仔细推敲其中的第二、叁、五款,不难发现这些条款所规定并非一概为绝对无效合同,甚至条款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笔者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利益的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而且并非一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合同法》立法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尽可能地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这样既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又能节约交易成本。(本文来源于《价格月刊》期刊2007年11期)
季仲[7](2007)在《绝对无效合同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全文共分叁部分,约一万六千字。第一部分,合同绝对无效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合同绝对无效的概念加以界定,认为所谓绝对无效合同是已成立但因不符合合同根本性有效要件,当然地不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随后,对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演变过程作了粗略的分析,认为我国合同绝对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一个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的过程。这样,为本文的进一步展开作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合同绝对无效的判定。本部分首先论述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价值准则,认为合同法应当具备自由、安全、效益、正义等价值,这些价值因素在判定合同是否绝对无效的时候均能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力。随后着重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国家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标准作了详细的比较及分析。同时,对我国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标准作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完善我国绝对无效合同制度的构想。本部分从叁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维护私法自治,坚持以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准则,走权力限缩型立法之路;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改为“违反公序良俗”;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作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的区分。通过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对禁止性规范进一步加以界定,尽量使判定绝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具体化、科学化。(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7-10-01)
李俊华[8](2007)在《从绝对无效到原则有效——垫资施工法律适用变化及案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垫资承包施工(又称带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本文来源于《施工企业管理》期刊2007年06期)
刘凡璐[9](2005)在《绝对无效合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绝对无效合同制度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课题之一。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有不少不足之处。本文试图在比较其他国家(地区)相关立法,深刻剖析我国现行绝对无效合同制度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绝对无效合同制度在新民法中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部分,约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合同绝对无效概述。这一部分首先对合同绝对无效的概念加以界定,认为所谓绝对无效合同是已成立但因不符合合同根本性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当然地无效的合同。随后,对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演变过程作了粗略的分析,认为我国合同绝对无效制度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一个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的过程。这样,为本文的进一步展开作了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合同绝对无效的判定。本部分首先论述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价值准则,认为合同法应当具备自由、安全、效益、正义等价值,这些价值因素在判定合同是否绝对无效的时候均能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力。随后着重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国家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标准作了详细的比较及分析。同时,对我国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标准作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此外,对合同绝对无效的主张权、确认机关以及相关的诉讼时效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入的考察。 第叁部分,合同绝对无效在民法上引起的法律后果。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两大缺陷:一是在民法中规定了本来应在刑法和行政法中规定的惩罚措施:追缴财产。笔者认为,当事人的不当履行违反公序良俗时,则追缴财产是一种纯粹公法上的惩罚制裁措施,应由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刑法或者行政法进行,该措施分别属于刑法或行政法上的制裁手段。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附带地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是,这种规定只能是指引性的。而规定追缴财产已属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了。此种规定显然存在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之嫌疑。因此,追缴财产不应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二是混淆了绝对无效合同行为和民事违(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绝对无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59条。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未对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合同予以区别对待,而是采取的是统一的规定,即以返还为原则,以追缴为例外。此种对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法即合法”现象,但也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予以一律的返还财产,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且未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予以区别对待,有违司法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在民法中规定在不予返还的情形下予以追缴财产,存在公法过度干涉私法的嫌疑,有违民法之私法本性。由于我国在处理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存在着上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绝对无效合同在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形下应否予以返还财产,以及在不予返还财产时财产的归属问题予以讨论,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立法思路。本文第一部分指出我国在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我国在该问题的立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未对绝对无效合同与相对无效合同予以区别对待,而采取的一体的规定,即以返还为原则,以追缴为例外;且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采取的一律予以返还财产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此外,在民法中规定追缴财产规范有违民法之私法本性。在该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绝对无效合同予以返还财产确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并未以法律为依据,出现了不予返还财产的法外判决。上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绝对无效合同应否予以返还财产正处在两难的境地,予以返还财产则有纵容不法行为的嫌疑,不予返还财产则有“不法即合法”的现象。本文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在处理该问题的法律途径,并借鉴国外在处理该问题的有益之处。由于我国在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在立法及司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上,建议采取“不予返还+例外”处理方式:在考虑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予以区别对待。(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的合同。①过错方(故意方)不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所为的给付予以追缴。追缴财产规范在民法中采取引致规范予以规定。②非过错方(不知情方)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2)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①过错方(知情方)不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由受领方保有该财产。②非过错方得请求返还所为的给付。此处“过错”应理解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订立的合同是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比较法而论,在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在法律行为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而是留给返还法去处理,这一模式的结果是在出现不法原因给付时,法律原则上就不允许返还。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在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上原则上不予返还财产,例外的予以返还。予以返还财产例外的情形,大都有当事人不具有过错或较另一方当事人过错低,即非同等过错。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对可耻的当事人不予救济的原则,且通常有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考虑,规定例外的予以返还财产。如美国、英国等。这些国家的立法例、立法理由及司法实践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具有借鉴意义。本文的第叁部分为指出绝对无效合同以不予返还为原则,以返还为例外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价值。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绝对无效合同应否予以返还财产的两难境地,不予返还财产在价值判断上有其更高的价值追求;以及我国在绝对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避免了诉权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并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绝对无效论文参考文献
[1].郑倩.行为能力制度中绝对无效主义的价值反思与修正[J].求是学刊.2018
[2].王振华.绝对无效合同之财产返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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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文涛.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一种技术化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解说[J].法学家.2011
[5].郭红.以他人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是否绝对无效?[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
[6].王从容.对《合同法》中“绝对无效合同”问题的探讨[J].价格月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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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俊华.从绝对无效到原则有效——垫资施工法律适用变化及案例评析[J].施工企业管理.2007
[9].刘凡璐.绝对无效合同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