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制度论文_丁佳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地上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地上,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制度,空间,德国。

地上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丁佳佳[1](2017)在《地上权制度中的“租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地上权人因为契约约定设定债权,其对价称为地上权中的"租金"。"租金"并非设定地上权的必要条件。"租金"的法律性质是物权化的债权。"租金"因为债权的约定而存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租金"的支付是为了地上权内容的实现,必须经过登记而物权化,产生对抗第叁人的效力。"租金"的登记明确了地上权的债务的主体。"租金"的标的物指的是地上权人向使用土地的所有人支付义务的载体,可以为金钱和其他物品给付,地上权的"租金"可以用现金或者一定数量的实物支付。此种方法对于土地上的收益风险分担有一定的意义。"租金"的作用应当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情况下,推动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让与时,已经预付过租金的,不经过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对抗第叁人。地上权"租金"的增加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租金的规定,社会经济情形发生重大变动,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方式降低"租金"的金额。地上权人应该付清"租金"才能抛弃地上权,如果是约定的是无期或者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地上权人可以随时抛弃地上权,但是应该付清抛弃时的当年"租金"。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向土地使用人主张未支付的租金。土地出让金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界定为债权或者物权,可以参考地上权中"租金"的性质,将土地出让金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物权化的债权。土地出让金支付依据的是土地出让时签订的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包括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范、分配制度不合理、土地出让金续期缴付规制等方面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地上权制度中的"租金"的规定可以用来借鉴完善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未来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交付义务、使用权归还后对于土地出让金的影响、土地出让金的公示和登记制度,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权利义务明确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公示公信制度、对土地出让金的登记进行分级管理、设置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7-05-01)

唐合松,程凌[2](2016)在《浅析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立法的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地上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是指在土地的上方和下放一定距离之内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一种合法权利。《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内容我们可以笼统的认为是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性,缺乏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在实践中运行有许多的不便。严格意义上讲《物权法》并没有承认空间地上权的说法,而是引用使用权分层的这一个概念来设定空间地上权。(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09期)

季峰[3](2016)在《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上权起源于罗马法,按照早期罗马法关于地上物属于土地的一般原则,在他人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均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由此产生了不便和不公。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罗马法后来创立了地上权制度,明确支付地租给土地所有人之后,土地使用人即可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取得与土地所有人几乎相同的权利。地上权制度在德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6年04期)

唐合松,王翔云[4](2016)在《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引申出的社会热点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的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看出我国是承认空间地上权的,但是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也导致了社会生活中面临实际的空间地上权问题时不能很好的得以解决,进而引发了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季峰[5](2016)在《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创立了地上权制度,明确:支付地租给土地所有人之后,土地使用人即可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取得与土地所有人几乎相同的权利。二战后,德国颁布的《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把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彻底分离,强化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促进了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土地所有制基础不同,因而它们也存在本质的差别,这种差别并不影响我国对地上权制度的合理借鉴。(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6年01期)

陈青青[6](2014)在《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研究——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使本已稀缺的城市土地愈发供不应求,如何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但土地的立体利用,如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停车场,为解决这一问题开辟了无限前景。笔者以一位法科生的角度认为,在法律上规范土地的立体利用十分必要,从《物权法》出发建议引入空间地上权制度。本文首先阐述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其次,多角度论述该制度引入我国后将产生的现实意义;最后论述在《物权法》中引入该制度的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4年04期)

刘娟娟[7](2012)在《空间地上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膨胀,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应现实之需,各国纷纷对传统的土地制度进行修订大陆法系国家将传统的地上权进行扩充——客体扩充为地表、地上空间、地下空间,从而将空间的利用问题纳入到地上权中进行规定。一般将以地表为客体设立的称为普通地上权,以空间为客体设立的称为空间地上权。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同样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进行扩充——可于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从而将空间的利用问题纳入其中。此条文的设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使离开地表的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可以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为我国土地立体式分层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空间地上权制度相比,我国《物权法》第136条有关空间地上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对实践缺乏有效的指引。本文拟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空间地上权制度进行研究,以此为借鉴,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实践中空间尤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有所帮助,使空间资源的价值充分发挥。除引言、结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空间地上权概述。首先,对空间地上权进行了界定,客体必须是离开地表的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其次,对空间地上权的性质进行了论证,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种类,只不过足传统用益物权地上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最后,对空间地上权的创立是否违背传统物权理论进行了分析,此权利的创立不权没有违背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而且丰富与发展了传统物权客体理论。第二部分是空间地上权制度的比较。本文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空间地上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以此为基础将其归纳为两种立法模式:第一,将空间地上权纳入到传统用益物权地上权相关章节中规定,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第二,采用法律包裹模式即将空间地上权纳入特别法中规定,以台湾为代表。各个国家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完全是由自身的情况所决定,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立的立法模式,正是借鉴了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具有科学性与先进性。第叁部分是空间地上权的设定。本文认为空间地上权与普通地上权只有量之差异并无质之不同,所以空间地上权的取得、变更、消火、效力等遵循普通地上权的规定即可,但空间地上权因其客体为立体空间,在上述方面又有自身的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权利的设定方而。本文权对空间地上权设定时所存在的特殊部分进行论述,主要表现在:其一,设定契约在内容上存在特殊之处;其二,权利登记的内容存在特殊之处;其叁,权利设定存在特殊情形。第四部分是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立了两种权利:以地表为客体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为目的设立的权利;以空间为客体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对此两种不同的权利各冠以何种称谓,法律没有规定,笔者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将以空间为客体设立的权利称为空间地上权,基于传统,以地表为客体的仍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采用空间地上权称谓,但我国的空间地上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空间地上权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且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空间地上权制度过于原则、简单,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所以笔者对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付颖哲[8](2011)在《批租还是年租?——以德国地上权制度为鉴》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一年来,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无疑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心。在采取房产税以及物业税等调控手段的呼声甚嚣直上的同时,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也纷至沓来。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批租还是年租的问题,也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鉴于德国地上权制度是世界范围内采纳年租制最为典型的土地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对德国地上权制度本身及其在德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间接地回答批租还是年租的问题。在具体思路上,本文将从批租制的社会危害入手,通过对德国地上权制度的介绍引入对年租制的论述,进而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得出应当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年租+批租"混合地租模式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1年01期)

叶成朋[9](2010)在《德国地上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上权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解决土地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充分利用非农业用地的法律形式,是现代成文法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物权制度。如果说地上权在罗马时期只是一个雏形,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后,经过德国民法学家广泛深入研究和立法上对现实生活的及时反映,地上权则逐步演变为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对后世地上权立法产生了"标本性"影响,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和民法典的制定有着参考与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8期)

叶成朋[10](2008)在《地上权制度在我国的演进和价值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上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原则,决定了地上权法律制度必将在我国广泛存在和高度发达。但是,其并未受到立法机关应有的重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地上权制度。从现实需要出发,未来的民法典立法应选择地上权模式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出发点。(本文来源于《改革与战略》期刊2008年10期)

地上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空间地上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是指在土地的上方和下放一定距离之内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一种合法权利。《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内容我们可以笼统的认为是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性,缺乏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在实践中运行有许多的不便。严格意义上讲《物权法》并没有承认空间地上权的说法,而是引用使用权分层的这一个概念来设定空间地上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地上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丁佳佳.地上权制度中的“租金”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2].唐合松,程凌.浅析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立法的不足[J].科学中国人.2016

[3].季峰.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J].中国房地产.2016

[4].唐合松,王翔云.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引申出的社会热点初探[J].法制博览.2016

[5].季峰.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J].上海房地.2016

[6].陈青青.构建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研究——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J].才智.2014

[7].刘娟娟.空间地上权制度探析[D].山西大学.2012

[8].付颖哲.批租还是年租?——以德国地上权制度为鉴[J].德国研究.2011

[9].叶成朋.德国地上权制度的历史考察[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10].叶成朋.地上权制度在我国的演进和价值定位[J].改革与战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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