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从属性,区别,构成要件,互联网,罪状,鸿沟。
行政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欧阳本祺[1](2019)在《论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独立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叁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孙树光[2](2019)在《行政犯裁判结构的功能性研究——以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互动机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作为近年来刑事立法的增长领域,其裁判结论的形成非法律结构内部的逻辑自洽,传统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仅在量刑层面上有影响,这已然不能适应行政犯的发展现实。如不对此进行符合实践的解读,可能会使司法个案正义与民众朴素法感情的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导致社会结构这一刑事案件隐性结构对法律结构这一刑事案件显性结构的侵扰甚至是僭越。有必要在解构行政犯裁判结论形成结构的基础上,剖析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机制,揭示社会结构因素参与案件事实建构的潜在通道,可以合理规范行政犯案件事实的形成机制。通过确定刑法规范价值在行政犯案件事实认定和行政行为价值评判中的核心地位,可以合法合理解释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整合因个案不正义导致的社会裂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6期)
汤荣凯[3](2019)在《行政犯行政从属性特征的理解与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的研究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自从德国着名学者郭特希密特出版了《行政刑法》一书为始,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于行政犯的研究兴趣。自此以后,对行政犯的研究再也没有中断过。德国法学家考斯特林甚至将这个问题称之为“导致法学者绝望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犯的历史起源、行政从属特性、刑法独立解释的前提和标准的介绍,以及以具体实例为模型,用刑法的独立性评价原则,来对行政犯的行政从属性问题进行价值分析和法律适用研究。行政犯的观念,一般来说,被认为最早来源对古罗马法中关于自体恶和禁止恶的区分。行政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行政从属性特征,它成立是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条件的。但是这种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从属于行政法,而是具有相对的行政从属性。在行政犯中,对于行政法和刑法中具有相同概念的内容,刑法不能完全依赖于行政法规的前置性规定来进行解释,而是需要根据刑法典中具体罪名保护的特定法益,做出刑法的独立性评价和理解。刑法作为唯一一个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同时也是惩罚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制相较于其他法律的规制对象而言,有自己特定目的和宗旨,也具有独立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其实,对刑法和行政法中相同的法律概念做出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并不违反法秩序的一致性。行政犯的判断虽然是以行政法作为前提,但是最终的判断标准还是刑事法律。对与前置法中有相同表述的概念进行解释,应该坚持目的解释的标准和要求,不能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能破坏公众的基本法感情,最终实现维护法秩序的一致性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王志[4](2019)在《行政犯自动投案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首应是整体法制下的概念,不应限于刑事司法。投案"自动"性应从行政犯是否有履行接受国家执法权威调查义务的现实性角度判断,不是能逃而未逃。同时行政犯主动提供能将违法事实上升为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不是自动投案。自首与坦白的合理区分尚需量刑规范进一步细化。(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4期)
魏昌东[5](2019)在《行刑鸿沟:实然、根据与坚守——兼及我国行政犯理论争议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是一个兼具立法论与司法论性质的问题。行政犯自被纳入刑法的视野以来,已然成为了一个难解甚至无解的课题。行政犯问题的核心在于行刑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当是定位与处理好行刑关系,以提出有效解决二者关系的可行方案。由刑法的独立性所决定,刑法在选择处置行刑关系的原则时,涉及四种基本类型:极端从属性、完全从属性、相对从属性、相对独立性。基于行政关系认识混乱所导致的罪责刑的"貌合神离",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1期)
简爱[6](2018)在《我国行政犯定罪模式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这一概念根本的作用在于衡量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应扭转"刑法从属于行政法"的思维,应将行政犯置于刑法范畴下进行讨论。在定罪模式的选取上,以行政从属性为立论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因容易忽视刑法规范目的而使得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在事实上直接决定行政犯的成立与否,进而导致刑法本身所承载的违法含义走向萎缩,容易导致刑罚的扩张。相比之下,以刑事违法为核心的违法相对判断能够兼顾刑法自身目的和法体系内部统一,就更为合理。具体而言,在法律适用层面,要求围绕刑法目的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在刑事审判中,当行政行为成为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时,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的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11期)
魏昌东[7](2018)在《行刑鸿沟:实然、根据与坚守——兼及我国行政犯理论争议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犯是一个兼具立法论与司法论性质的问题,自行政犯被纳入刑法的视野以来,已然成为了一个难解甚至无解的课题。行政犯问题的核心在于行刑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当是如何定位与处理行刑关系,以提出有效解决二者关系的可行方案,"行刑鸿沟"理论的建构,是化解"行政犯陷阱"的钥匙。"行刑鸿沟"的核心,是在确认行政犯行政违法性的前提下,根据刑法法益保护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坚守刑法评价独立性的原则,合理界定在不同法益保护必要性的条件下,由行政不法向刑事不法转化的条件、根据与要素,据以形成明确的行刑关系界分标准与认定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5期)
陈金林[8](2018)在《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源流、体系地位与行刑界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思想渊源上,法定犯的本质常与实定法的禁止联系在一起,行政犯则与警察秩序、行政不服从等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两个常被等同的概念所对应的犯罪,在制度中不断膨胀。但有关其界定的观点,多与当今的犯罪本质观法益侵害说或伤害原则脱离,由此造成这类犯罪划分既无规范意义,又隐含着被滥用的危险。以这类犯罪间接威胁的最终利益作为法益,以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工具限制其成立范围,有助于妥当划定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范围,为它们与典型犯罪以及行政不法的区分找到合理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5期)
周克稳,王志梅[9](2018)在《论行政犯的司法认定:基于司法解释展开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不仅对于指导涉枪类刑事案件产生积极作用,也对其他行政犯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某种借鉴思路。具体而言,立足于行政犯的固有特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反对绝对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做法;在违法性判断中,"质的差异论"要求在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时明确区分刑法保护法益与行政管理秩序,是司法实践应有的选择;在有责性判断中,绝对的"不知法律不免责"在行政犯占主导的当今社会已经丧失合理性,应全面考察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胡彦涛,刘莉[10](2018)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国家规定”与司法判断标准——以行政犯相关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行政犯。以"国家规定"为中心,可将非法集资类案件划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类型是合法的集资行为,这类集资行为不具有被认为是犯罪的可能;第二类型是非法集资行为,该类集资行为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第叁类型是行政犯型非法集资犯罪,该类集资行为被"国家规定"认为是"非法",满足了行政犯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可独立认定该集资是否构成犯罪;第四类型是刑事犯型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非法集资案件同"国家规定"无直接关系。互联网金融被"国家规定"即《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确认为合法,不应再被司法机关认为是犯罪。"地方规定"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规定",其对于集资性质的认定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受到司法机关的审查。(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行政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犯作为近年来刑事立法的增长领域,其裁判结论的形成非法律结构内部的逻辑自洽,传统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仅在量刑层面上有影响,这已然不能适应行政犯的发展现实。如不对此进行符合实践的解读,可能会使司法个案正义与民众朴素法感情的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导致社会结构这一刑事案件隐性结构对法律结构这一刑事案件显性结构的侵扰甚至是僭越。有必要在解构行政犯裁判结论形成结构的基础上,剖析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机制,揭示社会结构因素参与案件事实建构的潜在通道,可以合理规范行政犯案件事实的形成机制。通过确定刑法规范价值在行政犯案件事实认定和行政行为价值评判中的核心地位,可以合法合理解释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整合因个案不正义导致的社会裂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犯论文参考文献
[1].欧阳本祺.论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独立性[J].行政法学研究.2019
[2].孙树光.行政犯裁判结构的功能性研究——以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互动机制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9
[3].汤荣凯.行政犯行政从属性特征的理解与法律适用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4].王志.行政犯自动投案问题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9
[5].魏昌东.行刑鸿沟:实然、根据与坚守——兼及我国行政犯理论争议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社会科学文摘.2019
[6].简爱.我国行政犯定罪模式之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
[7].魏昌东.行刑鸿沟:实然、根据与坚守——兼及我国行政犯理论争议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8].陈金林.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源流、体系地位与行刑界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9].周克稳,王志梅.论行政犯的司法认定:基于司法解释展开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10].胡彦涛,刘莉.非法集资行为的“国家规定”与司法判断标准——以行政犯相关理论为视角[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