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定,条款,公共利益,利益,美国,劳工,条约。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论文文献综述
段毛毛[1](2019)在《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知识含量高的高新技术行业和服务业便成为美国的经济支撑点,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在全球拥有竞争性的优势。美国某学者甚至认为,如果在信息和娱乐等方面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便没有什么可以卖给世界的东西了。为此,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国际规则对本国知识产权提供保障。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再到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条约,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得到不断提高,双边投资协定成了美国运用的最新和最有效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并引导国际性知识产权高标准走向的工具。知识经济时代,任何国家都是国际知识产权的利益相关者,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处在中美双边投资谈判进入到文本谈判阶段这一大背景下,研究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设置具有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以文本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对比分析等对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进行了分析研究。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进入到投资领域的发展历程,指出,知识产权进入到投资领域并不是一蹴即就的,在经历了WIPO保护体系、WTO保护体系之后,知识产权才在国际投资中获得独立且重要的地位。该部分还分析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属性,因知识产权具备了投资所要求的的资本化属性和控制属性,才能受到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第二部分主要列举了美国签订并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并对其分类总结,可以看出,不同时期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因参考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不同,而在内容上体现出细微的差异,但整体上随着时间的推进,呈现出明显的超TRIPS协定标准的特点和趋势。此外,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在条款的设计上采用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既能起到解释作用,又能使相应权利义务得到具体落实。第叁部分介绍和分析了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这是文章的重点论述部分。通过第二部分所列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可以看出,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体系下主要通过四条路径来对知识产权投资进行保护,分别是待遇标准的制定、征收和补偿、履行要求禁止及其他要求和权利的救济。第四部分在对以上论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比、借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得出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设置上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此外,笔者还提出了国内法应与对外投资协定相协调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宋昕芮[2](2018)在《浅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制社会是"双重需要保护"的社会:既要保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私人利益。如何使双边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东道国主权和公共环境利益,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不容小觑。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虽然逐渐得到缔约国的重视,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跨国经济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从文本和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市场研究》期刊2018年07期)
马文驰[3](2018)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是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引入的劳工保障条款。劳工保护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在国际社会上很长时间内都未引起学者关注,至于协定的实践方面,系统化与综合化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在全球化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国际投资成为全球经济联通的发动机,且国际社会上人本化趋势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于劳工权的保障,以投资条约中的劳工条款进行规定成为各国首要选择。美国首先打开了将劳工条款纳入双边投资条约的大门。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尽管此前不予考虑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条约,但为了自身最大化利益,其态度已转变为积极倡导。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美国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条约是其采用的一种变相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人本化趋势愈加明晰,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劳工条款正是顺应这一趋势的普遍做法。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1994年以前各国均未对劳工保护条款的纳入付诸实际行动,自1994年起,经过一定时间的理论探讨,美国率先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协定中,随后,加拿大等国紧跟潮流,或以序言的方式、或以专章规定的方式,不断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至各国投资协定中。从国际趋势来看,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协定不可避免,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必须重视保护劳工权益。本文首先论证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的基本理论基础,尽管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理论争议,但本文认为基于投资领域的发展,国际上从倾向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转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的趋势,以此点立足,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有充足理论支撑。针对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作者以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跨太平洋保护协定为蓝本,深入分析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可能带来的诸如合法性问题、主权冲突问题以及可仲裁性问题等问题。经过分析论证,作者认为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有相应的合理、合法性,且不会产生主权冲突问题,国家拥有主权的事实永不改变,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只是改变了主权行使的方式。此外,我国应该坚持劳工保护条款的可仲裁性,不应将由劳工保护条款产生的争议搁置而产生不确定状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本文提出我国应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在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介绍上,可以充分借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等,并就我国劳工保护条款的纳入提出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颜媛[4](2018)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愈加举足轻重。而由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也愈来愈不可忽视,致力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条款因而日益多见于双边投资协定中。尽管环境条款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然而无论是从文本层面还是仲裁实践来看,既有的环境条款都不能很好地平衡投资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寻找到投资与环境之间的微妙平衡点,实现国际投资领域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仍需要进行不断探索。目前中国也面临着投资与环境的平衡问题,研究环境条款将有助于中国协调好投资者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除序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作以简要的概述。首先由环境条款的由来说起。其次以时间为主线,抓取典型的双边投资条约,从较早时期与晚近以来两个阶段对其中的环境条款作了梳理。从中可以发现,环境条款在类型上从单调到丰富、内容上从抽象到具体不断发展。第二部分是对现有环境条款在文本内容上的全面评析。若基于条款类型,现存环境条款可分为叁种:序言条款宣誓意味足;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权留下空间;专门条款则首次规定了缔约方的实体性权利义务。然而以上这些环境条款在数量上仍然缺失,同时用语上软弱乏力,概念的界定也不甚清晰,“软法”性质展露无遗。所有这些文本上的固有弊端都为环境条款的仲裁实践埋下了隐患。第叁部分对环境条款在仲裁实践中的问题作了深入分析。当前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机制设计上的缺陷使得投资者对仲裁的发起门槛过低,极易导致投资者的滥诉现象;另外传统仲裁程序的“商事”色彩又使得具有公众色彩的环境仲裁却只能在不透明的状态下进行。除了程序上的问题,各种投资保护条款对环境条款的限制也值得引起重视,这是环境条款刚性不足所自然引发的后果,从各种仲裁实践中也可窥见仲裁庭优先保护投资的价值取向。从程序到实体,东道国要想行使合理无责的环境措施可谓是障碍重重。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实际,针对中国同时身兼资本输入与输出国的双重身份,结合世界先进立法,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环境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期望在今后,能够对中国环境条款的完善与适用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卢进勇,王光,闫实强[5](2018)在《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企业投资利益保护——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情况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蓝图愿景,开启了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进程。根据中国"一带一路"网站公布的国别信息数据,共有63个国家参与进来。过去几年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持续增长,商务部公布的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存量接近1300亿美元。2016(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2018年03期)
王旭琪[6](2018)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中,国际投资是重要的形式之一,引进海外投资和资本输出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当前还不存在一个完善的,能够综合性地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国际投资条约,而双边投资协定能够考虑资本输出国、东道国以及投资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协调各方的利益,因此成为了目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手段。然而全球经济的健康的发展不止需要经济的进步,日渐脆弱的环境、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日益受到部分投资活动的破坏,它们也需要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对公共利益的破坏以及对东道国管制权的挑战是有目共睹的,如何使双边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同时,有效的维护东道国主权利益及公共利益,是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我国现在不仅仅是东道国,也正逐渐成为海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国,因此在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需要实现维护我国对外投资者的权益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探讨了如何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问题,从当前的影响较大的双边投资协定文本出发,剖析了其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同时为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文章中参考了大量各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文本多边投资条约和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专章,分析了其中的不足并借鉴其在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先进之处。本文具体是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讨论的:首先分析了当前双边投资协定的现状,主要具有倾向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商事性强、公共利益相关的规则碎片化等特点;接下来结合对主流的各国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分析和对比,本文认为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主要存在过分倾向于保护投资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规定碎片化、部分实体规则的内容模糊不清、程序规则存在缺陷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确立保护公共利益的条约目标、统一公共利益规则例外规定、明确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实体法规则、改善双边投资协定的程序法的建议;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以及我国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需求,提出了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保护投资者权利之间的关系的建议。研究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无论对于弥补我国相关立法方面的缺失还是促进我投资发展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在理论研究方面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方面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于典[7](2018)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以2012年美国BIT范本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2012年BIT范本在2004年范本的基础上对劳工保护的内容进行调整,对人权保护的相关问题采取积极态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根源在于国际投资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不平衡,而人权问题常被当作缔约双方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杠杆。只有通过在BIT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人权保护义务,以及选择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才能使投资者利益与人权保护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有效地对东道国居民的各项人权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乔慧娟[8](2017)在《港澳投资者适用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问题之探讨——以谢亚深案和世能公司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谢亚深诉秘鲁政府案以及2015年澳门世能公司诉老挝政府仲裁案,均引发了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能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问题。尽管两案仲裁庭均持肯定的观点,但根据国际法关于条约的适用范围和条约解释原则的规定、中国国内法的规定以及中央政府的惯常做法,中央政府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不应适用于港澳特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求有可能促使中央政府考虑将有关的投资条约扩展适用于港澳特区,但适用的路径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在基本法的轨道内进行。(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余小凤[9](2017)在《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ISDS机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越发活跃,投资者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也随之增多,在国际仲裁争端解决途径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被广泛许可的情况下,更多的投资者偏向于运用国际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仲裁案件的增加暴露出了国际仲裁程序的一些弊端,使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国内公共利益失衡,由此许多国家开始质疑ISDS机制。我国在国际投资地位上的变化,以及涉及到我国政府或海外投资者的仲裁案件的发生,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的ISDS机制。本文尝试从平安诉比利时仲裁案和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案件等典型案件中涉及的仲裁裁决或仲裁程序等角度入手进行分析,并由此指出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SDS机制存在哪些不足,主要包括过渡条款对仲裁适用的影响问题、有关仲裁条款的设置以及投资者东道国利益的失衡等问题,并就此对ISDS仲裁条款的设置以及积极探索国际仲裁程序的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我国在未来谈判或重新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充分考虑我国在国际投资中地位的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够更好的实现投资者保护与国家利益的有效平衡。第一部分介绍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概况以及其基本法律框架,重点介绍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SDS机制,主要包括该机制的发展进程和意义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ISDS机制进行分析,主要是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模式即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方式以及从ISDS机制运行平台及其规则以及ISDS仲裁条款等角度对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ISDS机制进行分析。第叁部分选取了涉及到我国政府和海外投资者的典型仲裁案件,对其争议焦点及仲裁裁决的内容和进程进行了分析,由此指出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ISDS机制存在哪些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是从新旧协定的过渡条款、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条款以及仲裁程序的救济途径等叁个角度提出。(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7-04-01)
刘晓庆[10](2017)在《论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对中国的法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目前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已经跻身世界前十位,作为正在向资本输出大国迈进的资本输入大国,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使其在与美国的BIT谈判中将拥有更多的契合点。在此期间,中美两国没有成功订立BIT范本的原因是两国的实际国情不同,立场和维护的利益有所差别。中国前期注重外资的数量,美国则要求高质量的吸引外资。于是这样,就中美这一次的BIT交涉中,应该就环境保护条款等公共利益条目全力达成一致目标。就近期效应而言,“公共利益规则诸如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的扩张意味着外资投资成本和风险的增加。但是从长期效应来看,建立在破坏东道国环境等公共利益基础上的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势必不能长久,不顾东道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资最终也会反噬其身。基于此,美国最新版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将环境保护条款的标准上升了一个档次,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模式,无疑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活动带来许多影响。由于中国在投资活动中身份的逐步转变,怎样处理投资活动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环境保护条款的合理适用无论对于东道国、投资者还是世界经济健康发展都是有利的,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条款的重要性。基于此,笔者最开始分析了环境保护条款在BIT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明确环境保护条款的性质(政策性取向)才能对其的法律作用有良好的认知,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论述了环境保护条款的设计模式,从侧面说明了在不同的设计模式下环境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接下来,笔者对美国最新版BIT范本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行探索和评价。阐述了其产生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深刻影响,使人民对环境保护日益关注。通过新旧BIT范本的对比,明确了新范本对环境保护的强化,最终笔者也对美国BIT范本中加入环境保护条款的目的进行了论述。正如所有的事物都有两面性,环境保护条款的纳入给中国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增加我国对外投资活动的风险。总而言之,2012版BIT范本是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其自身利益的立场上拟定的投资法制。虽然有风险和挑战,但是我们面对环境保护条款的立场便是认识且接受它,并把它纳入到中美BIT的谈判中来。(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3-17)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制社会是"双重需要保护"的社会:既要保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私人利益。如何使双边投资协定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东道国主权和公共环境利益,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不容小觑。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虽然逐渐得到缔约国的重视,然而面对日新月异的跨国经济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从文本和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论文参考文献
[1].段毛毛.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D].山西大学.2019
[2].宋昕芮.浅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J].市场研究.2018
[3].马文驰.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4].颜媛.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研究[D].辽宁大学.2018
[5].卢进勇,王光,闫实强.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企业投资利益保护——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析[J].国际贸易.2018
[6].王旭琪.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7].于典.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以2012年美国BIT范本为视角[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
[8].乔慧娟.港澳投资者适用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问题之探讨——以谢亚深案和世能公司案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
[9].余小凤.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ISDS机制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7
[10].刘晓庆.论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对中国的法律影响[D].上海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