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待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效力,待定,合同,民事行为,债权,权人,盗窃罪。
效力待定论文文献综述
潘成鹏[1](2019)在《无处分权人取回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4年7月29日,徐某向宣城世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购买灯具,由胡某为灯具款出具欠条及付款承诺书。承诺书写明该货由胡某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款10日内付清,并以临安市华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所有的凌志ES24(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1-21)
王芾[2](2019)在《论效力待定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效力待定合同的界定入手,分析了效力待定的概念以及和德国民法未决之无效的关系,进而分析了我国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得出了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未决之无效的结论和引进效力待定合同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刘为文[3](2019)在《论行政协议的效力待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作为现代公共行政行为的新兴方式,呈现应用越来越广泛的趋势。自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修订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行政协议相关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协议效力问题是需要法官首先解决的问题,但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效力待定情形一直为学界所争议。效力待定的行政协议有哪些具体情形,当事人双方如何救济都尚未被立法明确。本文借鉴民事合同原理、境外立法例和司法判例,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待定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构建我国的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相关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讨论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的概念。本章主要涉及行政协议和效力待定的内涵定义。经过整理学界对行政协议的不同定义,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协议概念采取“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内容说”。综合学界对“效力待定”的定义,本文的“效力待定”采“第叁人同意说”,同时明确“效力待定”是与“有效”、“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均存在区别的一种效力状态。最后得出效力待定的行政协议内涵为效力有待第叁人同意的行政协议。第二章讨论确立行政协议效力待定制度的基础。确立行政协议效力待定制度有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基础。理论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协议,公定力理论不能否认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状态的存在;二是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应当符合契约的自由意志理念要求,适用意思表示理论,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或意思自治被“他治”都会对行政协议的效力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即为导致协议效力待定。现实方面,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协议不宜任意无效,二是现行立法为行政协议效力待定提供了解释空间,叁是实践中存在经批准生效的行政协议,四是实务中已经有很多肯定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的司法判例。综合这些理由,本文认为应当确立行政协议效力待定制度。第叁章讨论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的具体情形。本章参考民事合同效力待定理论,分为行政相对人一方原因和行政主体一方原因讨论导致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的具体情形。行政相对人一方原因主要有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相对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无权处分叁种情形;而行政主体一方原因有签约主体不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签约主体无权处分和协议须经批准生效叁种情形。第四章提出我国行政协议效力待定的制度设计建议,包括效力待定状态的行政协议履行、催告权行使、协议效力补正和撤销以及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罗鹏[4](2018)在《回归合同效力本质,以构成要件为视角评议效力待定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47条、48条、51条,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民法学界也普遍认为这叁个条文规定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叁种不同情形。其中,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争议较大。本文认为,就合同效力而言,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属于并列关系,既然有效合同有其一般构成要件,其他效力类型的合同也有自身的一般构成要件。因此,本文试图回归到合同效力,以不同效力类型合同构成要件为视角,推导出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证《合同法》第47条、48条为效力待定合同规范,兼评学界争议较大的《合同法》第51条。(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1期)
汤秀斌[5](2016)在《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没有作出过体系化规定的,只是在具体的制度中对其予以规定。为研究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首先本文将从民事行为的概述入手,再具体到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特点以及对效力待定行为的形成原因做了分析讨论,还根据现行的立法存在的不足做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具体的法条予以规定,但没有使其系统化、明晰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6期)
王雷明[6](2014)在《担保债权数额不明 保证合同效力待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韦某系经营油漆销售的个体户。许某、薛某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具生产厂。韦某与许某、薛某夫妻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2月13日,韦某与许某、薛某夫妇对之前往来账目进行结算,当日,许某、薛某夫妇共同向韦某出具欠货款10万元的条据一张。后韦某多次找许、薛夫妇(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9-17)
于晓清[7](2013)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前的法律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未定这一观点,不符合法律的明确性原则、有悖于司法审判实践,具有不合理性。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被追认前,因欠缺有效要件,应为无效;但经追认后,有效要件得到补救,故转化为有效行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10期)
刘长霞,秦岭南[8](201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价格待定合同是基于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合同法理论比较注重当事人之间合意,将此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价格条款的欠缺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订约意图,从而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公约》处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纠纷时,应从《公约》统一性角度出发,将该《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做统一理解,认定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5期)
邹蒙蒙[9](2013)在《浅谈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及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着手,根据《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现状,逐一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2期)
陈克[10](2012)在《试论以批准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二背景下,从以批准为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待批准阶段的效力、与相关法律行为的区别叁个方面对此类合同进行解读。首先,从区分现行法律规定的批准主体、法源,明确此类合同的外延;其次,通过界定以批准为生效条件合同的内涵、彰显待批准阶段此类合同效力待定的性质;最后,再从效力待定的视角审视当事人预备义务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对无过错方事后救济,提升法律的指引作用。(本文来源于《北航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效力待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从效力待定合同的界定入手,分析了效力待定的概念以及和德国民法未决之无效的关系,进而分析了我国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得出了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未决之无效的结论和引进效力待定合同的积极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待定论文参考文献
[1].潘成鹏.无处分权人取回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犯罪[N].中国商报.2019
[2].王芾.论效力待定合同[J].法制博览.2019
[3].刘为文.论行政协议的效力待定[D].中国政法大学.2019
[4].罗鹏.回归合同效力本质,以构成要件为视角评议效力待定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汤秀斌.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
[6].王雷明.担保债权数额不明保证合同效力待定[N].江苏经济报.2014
[7].于晓清.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前的法律效力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8].刘长霞,秦岭南.国际货物贸易中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认定[J].江西社会科学.2013
[9].邹蒙蒙.浅谈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陈克.试论以批准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视角[J].北航法律评论.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