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程序,制度,当事人,地位,民事诉讼,不足之处。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金华[1](2014)在《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费用收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我国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但法律并没有对股东代位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作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的通常收费办法,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收取诉讼费用。确立诉讼费用收取制度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并制裁违法行为,减轻国家的负担。我国有关股东代位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当适用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采用按件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以鼓励股东代位提起诉讼。(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姚俊杰[2](2012)在《浅议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在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大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法侵害时,由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现代,股东平等原则作为维系公司内部利益平衡的主要原则,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公司法中,对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的独断专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公司法在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使股东平等原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操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公司董事怠于或是拒绝起诉,使得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屡屡受损。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各国相继建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2条也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小股东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自身名义代位公司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在起步阶段,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立法中还有一些不足和尚需完善之处。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角度研究股东地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说理,提出建议,以期达到确立和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10-10)

李艳[3](2011)在《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迫切需要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少数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许多法律制定的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从程序法的角度入手,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有所启迪和帮助。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法律分析。主要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实质以及制度的功能。(1)股东代位诉讼的历史发展主要经历了从英国确立,美国发展,随后在世界各国推广起来。(2)股东代位诉讼的实质是具有二元性;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承担;判决具有扩张力;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为复杂。(3)股东代位诉讼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叁种: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事前预防功能);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事后救济功能);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维护证券市场良性运行功能)。第二章:股东代位诉讼中关于当事人的制度分析。主要对股东代位诉讼中的当事人范围进行确定;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在代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原被告分别胜诉的法律后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第叁章: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和法律后果。主要介绍了我国代位诉讼设置前置程序的作用和如何构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以及股东代位诉讼后胜诉和败诉的不同法律后果。第四章: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关于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主要有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的诉讼费用实行补偿制度以及比例性个别补偿制度;诉讼的费用实行按件收取制度。约束机制主要是健全诉讼程序前置规则以及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1-04-01)

彭健[4](2010)在《美国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制度对中国立法完善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实务中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我国新修正的《公司法》首次确立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司法实务中操作和程序保障等配套体系又尚付阙如。而英美法系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相对完备成熟。为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美国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具有实务操作性和程序保障体系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0年11期)

余晓芸[5](2009)在《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当公司遭受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公司股东依法代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它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中对该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文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为逻辑起点对该制度进行阐述,从实体和程序方面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后对诉讼当事人的架构进行了分析,并从胜诉原告股东的费用补偿和比例性个别赔偿方面阐述代位诉讼激励机制以及从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和原告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对制约机制阐述,以求得鼓励诉讼与防止滥诉之间平衡。通过借鉴国外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并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归纳等方法提出了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9-04-01)

潘海洋[6](2009)在《股东代位诉讼诉权属性研究——兼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学界关于股东代位诉讼诉权的属性仍无定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对股东代位诉讼的性质及代位诉权基础的分析,提出股东代位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共益诉讼,股东代位诉权来自股东权中的监督权,并主张从降低门槛、规定诉讼费用担保、设立"激励基金"提高股东的诉讼积极性等方面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谭红琳[7](2008)在《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强化了股东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制约了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滥用权力、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保证了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股东代位诉讼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共同的制度选择。但是遗憾的是,我国新《公司法》构建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在关注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程序救济的重要性。“无救济即无权利”,对代位诉讼程序救济特殊性的漠视使我国新《公司法》的纠纷救济机制面临重重尴尬。本文基于公司法的相关实体规定,着重从程序法角度,借鉴国外法制和成功经验,先后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前置程序的设置、法院对和解协议和撤诉的司法审查等进行了分析,并借此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及其程序设计的各主要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作为整篇论文的开始,首先从股东代位诉讼的概念、特征与作用等几方面对其进行定位,接着分析了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最后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指出其对于我国目前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动力的激发、维护公司资产并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就股东代位诉讼的有关程序进行论述,从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到股东代位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公司诉讼地位本身的争议没有意义,要害在于公司在诉讼中权利义务的界定的观点,并对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前置程序规定的不足和管辖权规定的缺位进行了论述。本文的第叁部分主要就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展开论述。提出了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股东的知情为准而非公司,诉讼费用的计算应该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收费办法进行固定金额的收费以降低股东代位诉讼的门槛。本文的第四部分着重强调了股东代位诉讼中法院对和解协议与撤诉的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并对司法审查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提出司法审查的标准可以参照美国的标准进行制定。本文的第五部分也即最后一个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提出了诸如规定原告股东的权利义务、细化前置程序豁免条件、调整诉讼时效制度、修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完善股东代位诉讼管辖制度、构建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以及增强法院对和解与撤诉的审查规定的可操作性等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8-10-25)

韩科[8](2008)在《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中拌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尤其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我国公司法对此属于初步确立阶段。笔者即是围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就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现有立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论述,试图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做一初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8年10期)

刘金华[9](2007)在《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迫切需要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少数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拟从程序法的角度入手,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研究,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有所启迪和帮助。本文共分七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概念和特点;功能;起源和历史发展;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系;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关系;确立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则等。(1)本文认为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诉讼;原告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诉权;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忽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功能: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转;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3)股东代位诉讼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由英国判例法首创,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本文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同时指出,我国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经过了萌芽阶段和立法确立二个阶段。(4)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既存在区别,又可以相互转化。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既有相似之处,也有重要的区别。(5)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结合原则;立足国情、符合实际原则。第二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的研究是构建各项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平等保护理论和当事人扩张理论。(1)将权利平等保护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进而保证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并愿意投资于公司。因为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往往处于弱示地位。确立权利平等保护的基础是股东实体诉权,因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只是因为股东欲承担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法律才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格,而对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也同时加以限制。此时,股东之所有权并没有消灭,而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从外延上来看,股东权乃是介于受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态。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又是对股东权的侵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将当事人扩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存在缺欠,否定了当事人可能享有的程序性诉权,排除了特殊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将当事人扩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确立程序当事人,使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诉讼权利合法化。第叁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股东代位诉讼的提起,必须有适格的原告,为了防止滥诉,保持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相关的法律,都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本文认为,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滥诉,但是,亦不能限制的过严,抑制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发挥作用。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立法完善。建议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考虑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提起权的资格问题:(1)原告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2)原告在起诉和维持诉讼期间应当具有股东身份;(3)原告应当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对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特殊问题,应当在立法中作出例外规定或者变通解释,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善意取得公司股份的人提起代位诉讼的权利。第四章: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1)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是指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因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被告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的主体范围过宽;二是被告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本文认为,应当修改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限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以外的第叁人。同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谨义务作出具体规定。(2)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无论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叁人,它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只是部分地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同时又具有多个当事人的部分特征,把公司归类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哪一种诉讼当事人都不合适。本文认为,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理论,又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明确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属于独具特色的诉讼参加人,即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公司处于中立地位,不享有站在一方与对方进行对抗的权利,但是,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抗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并且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这类诉讼参加人的规定。(3)对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又应当施加一定的限制。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人数众多的,适用的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比较相似。第五章: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为了避免在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的情况下,股东再怠于起诉,鼓励股东能够代位提起诉讼,必须强化内在动因和激励机制。借鉴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本文认为,立法主要应当确立叁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对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费用实行按件收取制度;二是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的诉讼费用实行补偿制度;叁是对原告股东实行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第六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制约机制。为了制约股东不正当地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确立制约机制。主要是设置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确立股东代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在依法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侵害人,维护公司利益,只有在公司机关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才能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原告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被告能够直接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取诉讼费用赔偿的制度。第七章: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包括:(1)管辖和诉讼告知;(2)诉讼请求的合并、反诉与举证责任;(3)自认、舍弃与和解;(4)诉讼中止、驳回和诉讼时效;(5)既判力和再审等问题。最后,本文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赵琳娜[10](2007)在《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及高效率的运行模式,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及时制止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侵权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英美法首创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为世界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我国为完善公司立法和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这对于健全我国的公司立法,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在具体的运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文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为逻辑起点,阐发了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具体构建及制度完善,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股东代位诉讼概述,主要阐述了股东代位诉讼的概念、历史沿革、股东代位诉讼提起权的性质、股东代位诉讼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比较、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代位诉讼,这章内容为后面四章的展开作了理论铺垫。第二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当事人,主要解决了股东代位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包括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其他股东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第叁章股东代位诉讼滥诉的防止,论述了叁个方面的问题,即原告的资格限制、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和诉讼费用担保问题。第四章股东代位诉讼中的赔偿责任,主要涉及胜诉原告股东的费用补偿请求权、败诉原告的赔偿责任和被告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叁个方面的问题。第五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其他程序构建和安排,论述了股东代位诉讼中的其他相关程序问题,主要包括管辖、案由、诉讼费用、诉讼中的和解与撤回、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时效。论文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在一般理论论述的基础上作了具体的制度构建,同时提出了对立法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归纳法、实证法等研究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在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大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法侵害时,由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现代,股东平等原则作为维系公司内部利益平衡的主要原则,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公司法中,对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大股东的独断专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公司法在规定股东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使股东平等原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操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公司董事怠于或是拒绝起诉,使得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屡屡受损。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各国相继建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2条也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小股东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自身名义代位公司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在起步阶段,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立法中还有一些不足和尚需完善之处。本文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角度研究股东地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说理,提出建议,以期达到确立和完善相关诉讼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金华.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费用收取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2].姚俊杰.浅议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D].复旦大学.2012

[3].李艳.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案例研究[D].兰州大学.2011

[4].彭健.美国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制度对中国立法完善的启示[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

[5].余晓芸.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9

[6].潘海洋.股东代位诉讼诉权属性研究——兼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7].谭红琳.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8

[8].韩科.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

[9].刘金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10].赵琳娜.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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