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型论文-王守俊

委托型论文-王守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委托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客户资金全权委托,智能投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委托型论文文献综述

王守俊[1](2019)在《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投顾自2014年前后进入我国,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截止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真正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是智能投顾模式的一种,其基于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绘制客户画像,通过算法程序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网络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结合为一体的全权管理客户资金账户的新型投资顾问模式,其具有低成本、高收益、受众广等先天性优势,但在我国同样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定,造成监管空白。本文着重对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国内智能投顾的发展情况,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设计出一套适合目前我国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制度。首先对智能投顾和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二者做出简单的定义,说明二者区分的必要,并指出全权委托在智能投顾领域的重要意义。而后说明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的具体风险类型包括: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技术算法及法律和政策等风险,并指出该类风险可能导致对客户资金账户、金融行业信用及政府监管的具体危害。在域外经验借鉴方面,着重介绍以美国、澳大利亚、英国为代表的采用广义智能投顾概念的国家,对其中投顾运营主体准入制度、多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专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监管沙箱”制度进行分析,并指出值得借鉴的部分。在具体防范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风险的制度中,总体来说可以从防止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技术算法及法律政策风险叁个方面着手。如在防止自我交易和双方代理层面可以确定投顾运营主体的准入标准,从源头防止风险的发生。建立多阶段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持续性跟踪监管。另外可以明确出现该类违规操作的处罚,并设立关联方行为准则,从各方面、多角度防止该类风险的产生。在技术算法类风险中,可以建立如“监管沙箱”、责任主体识别和义务承担体系,并从算法程序设计和实际运营两个阶段设立“两阶段审查法”规则防止技术算法类风险带来的危害。在法律和政策风险层面,首先应该明确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的合法性,消除该类业务合规性风险,再配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格式合同”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相关理论,建立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冷翠华[2](2017)在《健康险新思路:变委托型“鸡肋”为保障型“宝贝”》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边有政策的鼓励和支持,还有强烈的市场需求,一边却是保险公司的纠结犹豫。这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目前我国健康险市场的现状。对保险公司来说,健康险要赚钱太难,有些业务是白忙活,还有不少业务更是赔钱赚吆喝,医疗费用管控难,赔付率居高不下。然而(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6-16)

卢君[3](2016)在《法院委托型律师调解员制度构建思路与方案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调解员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主要存在行政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和律师主导模式等几种类型。本文认为,法院主导模式中的委托型律师调解员制度更适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状况,但应克服律师调解中的利益冲突、当事人合理怀疑、登记立案程序衔接以及成本费用困境等现实障碍,并从律师调解员的选任程序、组织机构、适用案件范围、启动与运行程序、诉讼衔接程序、监督约束机制和奖惩机制等主要方面确立律师调解员制度的具体架构和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9期)

周树元,徐龙[4](2016)在《对“受委托”型贪污犯罪的准确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生活中,民事性质的委托行为之法律含义相对单一,且指向明确。但是"委托"移植于刑事司法范畴,则于性质界定方面具有新的内涵。其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与这种涉及委托相关的占有行为,是否认定为贪污罪,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4期)

周俊,何磊[5](2015)在《社会组织委托型项目的管理流程及其优化——以“红十字博爱家园”项目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将项目委托给他方实施的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组织之中,规范委托型项目的管理流程因而成为社会组织项目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借鉴一般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委托方,提出了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中的控制、项目验收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型项目管理流程的基本框架,并以中国红十字总会的"红十字博爱家园"项目为例,检视了这一基本流程框架的合理性。文章最后从增强项目设计的科学性、适度引入竞争、加强项目督查、完善项目评估、重视项目信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委托型项目管理流程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第叁部门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石楚楚[6](2015)在《受委托型贪污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委托型贪污罪作为特殊的贪污罪,其认定必须从严。只有既满足委托各要件又符合一般贪污罪本质特征的行为才足以构成受委托型贪污罪。即使在重点整治贪腐问题的时代背景下,也只有那些既侵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又满足委托构成要件的主体,才足以成为受委托型贪污罪的主体,否则只会与从严治吏,惩腐倡廉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邵芳航[7](2015)在《论受委托型贪污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古以来,贪污腐败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普遍存在着。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传统罪名,其脱胎于侵占罪,又比职务侵占罪早出现。作为我国维护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公共财产其不受侵犯的主要方式之一,贪污罪对国家的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变化,国家对于国有财产的经营和管理也多种多样。实践中出现了国有单位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国有财产委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管理、经营的情况。而与此同时,由于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条款约束,我国国有财产被一些贪恋财物的不法分子所占为己有,造成了我国国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因此在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我国在原有贪污罪的基础上增设了受委托型贪污罪。作为一个新兴的拟制规定,其既和一般贪污罪一样依据刑法第叁百八十叁条来量刑,又在构成要件上有别于一般贪污罪。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约束和监督对于国有财产的委托管理,并给不法行为人以罪责相当的刑事处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司法解释的不清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认定出现了很多分歧和争议,影响了司法审判上的公平公正。本文首先从受委托型贪污罪的立法渊源开始着手,明确本罪的立法原因和目的;在此基础上从本质上论证了受委托型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在认定本罪作为一种区别于一般贪污罪的拟制的特殊贪污罪之后,从委托关系这一受委托型贪污罪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入手,结合一些实践案例着重讨论本罪中委托关系的性质属性、认定标准等刑法判定问题;最后本文在综合论述结果后提出了该罪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受委托型贪污罪在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对该罪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完善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7)

李海龙,陆亨伯,蒋健保[8](2008)在《委托型体育场馆年限交接的程序化设计及程序化设计操作模式——以宁波游泳健身中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1 前言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全世界范围掀起了内汹涌澎湃的行政改革浪潮。"当代行政改革是在世纪之交和时代转型的环境下推行的。改革既是对数十年来行政管理实践的检讨和反思过程,同时也是对新时代、新环境的自觉适应过程。打破传统的行政模式,建(本文来源于《第22届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发展论坛论文集》期刊2008-05-01)

[9](2006)在《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远动(方)终端、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及智能单元委托、型式检验质检公告(第五号)》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力自动化设备及产品质量检测与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检中心对将在电力系统中使用的产品依据相应标准和厂家的申请进行了委托检验或型式试验。检验结果代表检验样机的质量。现将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及厂家予以公布。其他未检产品,根据厂家申请安排检测。检测结果(见检验报告)以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本文来源于《电网技术》期刊2006年07期)

黄俊平[10](2003)在《论“受委托”型贪污罪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上争论的热点,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委托应只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承包”与“租赁”两种形式,不包括“聘用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委托”既不同于民事委托,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该款中的管理、经营符合从事“公务”的两个判断标准,因此其具有从事公务的法律性质;对国有资产的承包、租赁可按承包与租赁者人数划分为四种类型,“受委托”人员的范围在不同类型中,其确定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受委托人员不属于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委托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边有政策的鼓励和支持,还有强烈的市场需求,一边却是保险公司的纠结犹豫。这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目前我国健康险市场的现状。对保险公司来说,健康险要赚钱太难,有些业务是白忙活,还有不少业务更是赔钱赚吆喝,医疗费用管控难,赔付率居高不下。然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委托型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守俊.客户资金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2].冷翠华.健康险新思路:变委托型“鸡肋”为保障型“宝贝”[N].证券日报.2017

[3].卢君.法院委托型律师调解员制度构建思路与方案设计[J].法律适用.2016

[4].周树元,徐龙.对“受委托”型贪污犯罪的准确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6

[5].周俊,何磊.社会组织委托型项目的管理流程及其优化——以“红十字博爱家园”项目为例[J].中国第叁部门研究.2015

[6].石楚楚.受委托型贪污罪的认定[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

[7].邵芳航.论受委托型贪污罪[D].四川师范大学.2015

[8].李海龙,陆亨伯,蒋健保.委托型体育场馆年限交接的程序化设计及程序化设计操作模式——以宁波游泳健身中心为例[C].第22届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发展论坛论文集.2008

[9]..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远动(方)终端、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及智能单元委托、型式检验质检公告(第五号)[J].电网技术.2006

[10].黄俊平.论“受委托”型贪污罪主体[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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