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裁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司法,权利,标准,生存权,基本权利,暂时性。
立法裁量论文文献综述
林来梵[1](2018)在《立法裁量与合法性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语:立法裁量的约束与合法性审查,涉及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随着2011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那种可谓"大规模快速立法"时代已成过去。然而,一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毕竟还只是实现法治国家的第一步。立法权限的规范化、立法质量的理想化、立法监督的制度化,堪称法治国家建设的急迫课题。继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此等相关问题亦已渐次进入学界主流的视野,合(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刘义[2](2018)在《行政立法裁量的宪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宪法与法律的框架拘束和差异化的议行关系格局,我国行政机关获得了广阔的立法裁量空间。由此,行政立法裁量是"基于国家权能分工的一般裁量",包括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的裁量。然而,行政立法裁量是授权性与拘束性的辩证统一,这主要体现在其外部界限与内部界限之中。行政立法裁量的外部界限主要包括宪法第八十九条列举的"行政管理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授权及执政党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与中心工作,内部界限主要是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立法的拘束。(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曼[3](2017)在《日本生存权保障的立法裁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中的生存权保障条款都是概括性的,而且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款处理社会保障权纠纷,一直是有争议的。所以,立法裁量在社会法中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考察了在生存权保障方面,种类之多的立法裁量论的裁判法理是如何被适用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些什么问题。之所以采用宪法诉讼中关于生存权保障这方面进行分析,是因为有必要批判性地分析立法裁量论在所有宪法诉讼领域被普遍适用这一现象。在对美国宪法判例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将日本问题作为重点,论述生存权诉讼中立法裁量论的适用,进而反思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裁量。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叁部分,每部分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日本对美国社会福利诉讼中立法裁量论的吸收。第一部分为四个方面,第一,简要介绍立法裁量的基本含义。第二,分析美国社会福利诉讼中的立法裁量是日本生存权诉讼领域的开端。第叁,讨论美国社会福利立法裁量的司法判断。第四,明确美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审查基准,究其原因是宪法诉讼中的争议涉及社会问题的各个方面,随着时代以及价值观念的变迁等社会实际情况,无法形成统一的审查基准,这一状况与日本的情形类似,继而引出日本生存权诉讼的立法裁量。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作为立法裁量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堀木诉讼终审判决与日本宪法第25条、第14条及立法裁量论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在生存权诉讼等社会保障型诉讼领域,应该适用宪法第14条平等原则下的严格合理性基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第叁部分,主要在了解堀木诉讼判决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堀木诉讼给日本生存权立法带来的影响。通过分析堀木诉讼,引出适用广义立法裁量的不当之处,最后明确宪法第1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在生存权诉讼领域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4-01)
张正炎[4](2013)在《行政立法裁量与法律优先原则之间的权衡——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优先"是行政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它意味着行政立法应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是保障行政法规、规章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部门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性,需要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将法律规定具体化,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从这一点来说,行政立法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裁量。如何处理好行政立法裁量与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立法活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合法有效的关键所在。(本文来源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秦前红,涂云新[5](2013)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路径及其选择——在立法裁量与司法救济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前言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概念探析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叁、立法裁量及其掣肘(一)立法裁量的作用领域(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立法保障的掣肘四、司法救济及其反思(一)可司法性问题(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叁)对司法救济模式的反思五、立法裁量模式与司法救济模式的相互关系(一)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二)两种保障模式的关系(叁)两种保障模式的选择六、结论(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田芳[6](2013)在《德国违宪审查中的立法裁量理论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宪审查是"少数对多数的否定",尊重立法者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立法是违宪审查的前提。德国联邦宪政法院综合立法领域的特殊性、立法事项的可判断性以及所涉及权益的重要性,判断立法的裁量空间,认可立法行为的合宪性。立法裁量理论划定了违宪审查启动的起点,避免司法过度介入立法。(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汪厚冬[7](2011)在《立法裁量抑或司法裁量?——兼论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国内学者在对待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的态度上,通常从孤立的立法裁量或司法裁量这两条路径进行思考。作为承载着为公民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无漏洞权益保护制度之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无论是在立法裁量还是司法裁量方面,目前在我国都存在严重问题。因此,如何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进行有效的权衡与取舍值得特别关注,本土资源与比较法的观察同样重要,通过立法裁量赋予司法裁量权则是我国完善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1年03期)
伏创宇[8](2010)在《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龚向田[9](2009)在《论行政立法裁量中利益沟通的法治价值——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精髓在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并且应当被普遍遵守。秉承此意,行政立法裁量中利益沟通的法治价值有二:一是利益沟通有助于行政立法裁量所立之法为良法;二是利益沟通有助于行政立法裁量所立之法获得普遍服从。(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9年06期)
立法裁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宪法与法律的框架拘束和差异化的议行关系格局,我国行政机关获得了广阔的立法裁量空间。由此,行政立法裁量是"基于国家权能分工的一般裁量",包括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的裁量。然而,行政立法裁量是授权性与拘束性的辩证统一,这主要体现在其外部界限与内部界限之中。行政立法裁量的外部界限主要包括宪法第八十九条列举的"行政管理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授权及执政党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与中心工作,内部界限主要是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立法的拘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裁量论文参考文献
[1].林来梵.立法裁量与合法性审查[J].浙江社会科学.2018
[2].刘义.行政立法裁量的宪法论[J].浙江社会科学.2018
[3].王曼.日本生存权保障的立法裁量研究[D].吉林大学.2017
[4].张正炎.行政立法裁量与法律优先原则之间的权衡——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为分析对象[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5].秦前红,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路径及其选择——在立法裁量与司法救济之间[J].交大法学.2013
[6].田芳.德国违宪审查中的立法裁量理论及启示[J].时代法学.2013
[7].汪厚冬.立法裁量抑或司法裁量?——兼论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J].研究生法学.2011
[8].伏创宇.行政立法裁量之司法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9].龚向田.论行政立法裁量中利益沟通的法治价值——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说起[J].时代法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