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教唆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教唆,诉讼救济,诉讼条件,刑事追诉
被教唆人论文文献综述
王一超[1](2014)在《论国家教唆之下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叁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王一超[2](2014)在《论国家教唆之下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叁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4年03期)
孙绍伟[3](2008)在《教唆未遂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教唆犯问题则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我国对教唆犯研究时间较短,体系混乱,观点各异。尤其是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不仅在实践中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在经过理论分析后也是显得有些尴尬难言,体现在:一人可成立共犯的体系混乱;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比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罪的犯罪预备的,对于教唆者来说,刑事责任更重的矛盾;教唆内容不确定,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定罪量刑的困难。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寻求《刑法》第29条第2款被闲置的原因,解决教唆未遂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根源,以及对不能归于共犯教唆犯的其他教唆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本文重点论述了如下内容: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的概念,教唆犯须依赖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其危害社会的犯罪意图,教唆行为不同于实行行为,教唆犯的性质应回归于共犯从属性,共犯从属性说并不否认共犯固有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教唆未遂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为了有效地惩治情节严重的教唆未遂行为,教唆罪的设置是必要的。另外,教唆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还可以包括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陷害教唆的以及教唆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而属于教唆不可罚后行为的,可以以教唆罪论处。教唆罪应增设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本文力求通过对教唆犯性质的分析,试图解决学者们对有关教唆犯理论争论不休的根源之首——教唆犯的立法上的错位,应将教唆未遂从第29条中分离出去,单独置罪。一方面,设置教唆罪以惩治不能归入教唆犯的教唆未遂、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陷害教唆的以及教唆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的,有效地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的非共犯教唆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得教唆犯回归其本来的面貌,真正地归属于共同犯罪体系,进而完善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20)
高雁,薛金龙[4](2004)在《被教唆人改犯他罪,教唆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2年4月的一天,张某以6000元酬金雇佣马某等人,预谋将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王某的一条胳膊或腿打折,同时告知马某等人王某的行踪,指认王某出没的场所 王某经营的养鸡场 。当晚马某等人手持木棍在王某的养鸡场附近等候,因养鸡场人多,马某等人未能实施(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4-07-15)
被教唆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叁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教唆人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一超.论国家教唆之下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为视角[J].金陵法律评论.2014
[2].王一超.论国家教唆之下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3].孙绍伟.教唆未遂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4].高雁,薛金龙.被教唆人改犯他罪,教唆人如何定性[N].检察日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