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性论文-罗芳

仲裁协议有效性论文-罗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协议有效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仲裁协议,境外仲裁机构,域外仲裁,涉外因素

仲裁协议有效性论文文献综述

罗芳[1](2019)在《国际化视野下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无"涉外因素"的争议不得提交境外仲裁或境外机构仲裁,法院普遍将"涉外因素"的存在作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该主流做法存在可商榷之处。基于国际化视野,应当正视仲裁协议的涉外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有效性,并顺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就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予以修正。(本文来源于《石家庄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陈一华[2](2018)在《荷兰仲裁法评述: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拥有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院东道国的荷兰,在国际仲裁领域因其完备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而出名。现行《荷兰仲裁法》以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以维护仲裁程序灵活高效为目的,吸引大量国际仲裁案件选择荷兰为仲裁地。《荷兰仲裁法》在立法体例上以仲裁地是否位于荷兰区分适用,从而给予外国当事人以国内当事人平等对待的权利;在立法理念上,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强制性规则的制定;在规范"仲裁协议"效力上,其降低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遵循"支持仲裁协议有效"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仲裁的合议。本文将就上述特点对《荷兰仲裁法》进行分析,以展现荷兰仲裁法内部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以期为我国仲裁法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2期)

文稳,陈卫佐[3](2018)在《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新方法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一直是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问题。传统方法多采用仲裁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缺省规则。新方法为了追求安定性与一致性,瑞士法中显明式的"有效化"原则、英国法中隐秘的"有效化"原则、法国法中跨国实体法原则、美国法中国际最低标准,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传统方法的突破。中国法关于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符合《纽约公约》的立法目的,但过于细致地规定传统方法不利于跟随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变迁。建议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修改为一个开放且显明式的"有效化"原则条款。同时,为了保证必要的法律稳定性,不建议引入跨国法方法。(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3期)

黄盈盈[4](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以其公正性、能够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决终局性等特征受到了商事主体的青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其中的核心,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关键。本文的主题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文章围绕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及案例分析方法,从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必要性、仲裁协议要件及仲裁协议效力着手,结合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实务研究,尝试预设及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新制度,通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章主要为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概述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通过法律规定、案例判词等引出国际商事仲裁及仲裁协议的定义,通过比较研究法得出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普及,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情势并不明朗——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并未有明显的增长,且我国公司参与的国际商事仲裁败诉率极高。前述现象将焦点指向了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上,由此得出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论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实体要件(合同的基本原则、协议签订主体行为能力以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积极效力、消极效力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问题,得出大部分国家法院、仲裁机构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及效力的认定逐渐放宽,而我国的立法及实践情况正相反。基于前述研究结果,预设及探索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协议要件及效力方面的新制度。第叁章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实务研究。通过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主体、法律适用以及有缺陷仲裁协议的实务研究,预设及探索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前述领域的新制度。以案例分析法研究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实践情况,得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实践中存在对于仲裁协议认定过于严格以及我国公司在参与国际仲裁案件中产生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第四章是结语。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探索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新制度的方案,分析得出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最终得出结论: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认定从立法上应倾向于有效原则,从实践上可放宽对仲裁协议的认定,注重仲裁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国公司也应当提高自身的应诉能力。(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谢欢欢[5](2017)在《论当下仲裁协议中牵连债务有效性的法律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运行、磨炼而制定一定的规则,规则的价值便是为了人们更好地发展。与其说是人在制定规则,倒不如说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快速化、可持续化的运行而倒逼法律人士来寻求规则的庇护。现今,国际商事的迅速崛起,仲裁规则被越来越多的人予以应用,用以解决快速发展的国际商事进程中不可避免衍生出的矛盾。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保证争议矛盾能否被使用仲裁程序解决的关键因素。本文旨在讨论人与人之间相互交互关系中的牵连债务仲裁协议是否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7年06期)

柯娟[6](2016)在《龙利得案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决定了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的仲裁协议形态多样,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异议和以此为由否定仲裁裁决效力的案例不胜枚举。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认定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也没有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本文围绕《最高院关于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进行分析,该案中的仲裁协议约定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仲裁。本文分别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对中国仲裁实践的启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全文共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首先介绍一个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的典型案例即龙利得案,并将法院对此案例的裁判要旨做一简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冲突法适用和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问题。第二部分,龙利得案中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本部分先讨论了龙利得案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评析了我国叁个主要的法律规则:《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在此基础上,对龙利得案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应适用仲裁地法来作为判定本案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第叁部分,适用中国法判定龙利得案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分析。本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通过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仲裁法》来具体认定“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否应理解为我国《仲裁法》中的仲裁委员会。第四部分,通过对龙利得案中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的分析,揭示了中国仲裁实践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得出关于我国仲裁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对我国仲裁行业的应对启示。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仲裁实践方面,应开放仲裁服务市场,对仲裁行业做出有效管理,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做好境外机构进入中国仲裁行业的应对策略,减少甚至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使我国仲裁实践跟进时代潮流,与国际仲裁接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6-30)

陈卫佐[7](2016)在《国际性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性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国际性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法主要有二:其一是适用双方当事人所明示或默示地选择的、适用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法律体系,其二是在无法律选择的情形下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体系。此外,主合同的准据法、申请执行仲裁协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体系、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体系或仲裁程序本身的准据法也可能成为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了从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和争议的可仲裁性等不同方面来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关的"准据法分裂"经常被作为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一种辅助手段来使用。最近几十年来,在国际性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出现了一个尽可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辅助性地适用"有利于有效性"原则和辅助性地适用能够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国际法原则或规则,借以实现国际性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于迪[8](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仲裁凭借其准据法适用的灵活性、程序进展的高效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等优点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青睐,逐渐成为当事人间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解决争议的前提。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能否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无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被撤销以及裁决能否被承认与执行等等都受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或者无效都是一种效力确定的状态,可以根据是否具备完整的有效要件来认定,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归纳出具备了完整有效要件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效力扩张问题。其次,考虑到有瑕疵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对其进行了重点研究,分析了不同种类的有瑕疵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再次,从认定权归属以及认定的准据法两个角度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期刊2016-01-01)

陈建华[9](2014)在《瑕疵的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瑕疵协议有效性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叁个回复的司法实践的考察,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瑕疵的认定现状。从正当性、必要性、指导原则和制度构建方面对给予国际商事瑕疵仲裁协议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进行深入的研讨,以期建立完善、规范和高效的国际商事仲裁瑕疵协议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制度,确保司法认定质量,竭力维护好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白雪冰[10](2012)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一种“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方式”,以其高效、快捷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优势,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对公证价值的追求也是任何纠纷解决方式的追求所在。因此,推重自治的同时,仲裁也离不开法院审判权的介入。“有救济才有权利”,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必然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对应才能保证仲裁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系列的程序性权利的正确行使。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就是因此而诞生的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实践中,遇到仲裁案件,第一个需要确定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如果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就必须保证仲裁协议有效,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会驳回起诉,建议当事人提交仲裁。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监督为方向为题,以仲裁程序的时间推进为基本线索,将国内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定的各主要问题纳入研究视野,力争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监督问题做尽可能的全面的剖析。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介绍了仲裁协议和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将仲裁协议有效性分为叁个阶段,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仲裁程序进行之中以及裁决作出后,承认和执行叁个阶段,法院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监督。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对于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范围冲突;出现瑕疵协议时对于其有效性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当事人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能否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实体审查还是程序审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叁部分讨论了在被法院判定仲裁协议无效后是否存在救济措施,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第四部分指出了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国对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标准过于严格,对于仲裁庭和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范围存在冲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报告制度是一个内部文件,并且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周期,因此笔者建议设立部分上诉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仲裁协议有效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拥有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院东道国的荷兰,在国际仲裁领域因其完备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而出名。现行《荷兰仲裁法》以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以维护仲裁程序灵活高效为目的,吸引大量国际仲裁案件选择荷兰为仲裁地。《荷兰仲裁法》在立法体例上以仲裁地是否位于荷兰区分适用,从而给予外国当事人以国内当事人平等对待的权利;在立法理念上,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强制性规则的制定;在规范"仲裁协议"效力上,其降低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遵循"支持仲裁协议有效"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仲裁的合议。本文将就上述特点对《荷兰仲裁法》进行分析,以展现荷兰仲裁法内部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以期为我国仲裁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协议有效性论文参考文献

[1].罗芳.国际化视野下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9

[2].陈一华.荷兰仲裁法评述: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合法性[J].北京仲裁.2018

[3].文稳,陈卫佐.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新方法的视角[J].青海社会科学.2018

[4].黄盈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的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5].谢欢欢.论当下仲裁协议中牵连债务有效性的法律制度完善[J].河北企业.2017

[6].柯娟.龙利得案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陈卫佐.国际性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16

[8].于迪.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6

[9].陈建华.瑕疵的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瑕疵协议有效性的思考[J].仲裁研究.2014

[10].白雪冰.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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