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保险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上,保险法,英国,海商法,成文法,近因,义务。
海上保险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初北平[1](2018)在《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开启了最大诚信义务由诚信规则向诚信解释原则改良的新篇,这似乎与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现有的"诚信原则+具体义务规则"模式有所趋同。但英国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超过了英国法下一般合同的诚信标准,也超过了大陆法系及我国保险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其原因不是英国法下"最大诚信义务"中"最大"的法律效果,而是源于保险合同归属于"诚信的合同",合同方在订约过程中需为对方的利益考量,主动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信息。此项具体的告知义务与我国海商法中的告知义务标准相当。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并不严苛,保险的实务操作也不存在一个始终由被保险人主动进行无限告知的程序,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主动告知"作为一项兜底性义务,应予保留以发挥其安全阀功能,而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则宜适当补充。(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孟鑫鑫[2](2018)在《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海洋大国,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其先进的海洋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广泛借鉴。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作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海上实践,到了18、19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英国颁布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MIA1906),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该项制度设计在当时航海技术落后、通讯技术不发达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促进英国保险业和海运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当代英国海上保险实务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愈发凸显并逐渐成为保险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从2006年开始,英格兰法律委员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便着手推动海上保险立法改革,历经9年的时间,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UK)终于问世,并且已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MIA1906项下运行了100多年的保证条款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这些修改必将影响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35条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应逐渐复杂的海上保险实务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刻不容缓。由于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有着相对完善的立法和大量相关判例,学习和借鉴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经验、能够帮助我们把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开阔思路、提供参考和借鉴。本课题旨在通过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与MIA1906进行比较,分析MIA1906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发展,把握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由于本课题涉及当前国际和国内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且目前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限,研究本课题有利于把握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新发展趋势、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本课题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相结合,更加立体的的把握条文本身的内容和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本课题将采用客观、辩证的观点评析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举措,力求对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除此之外,本课题还将结合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有所保留的汲取此次英国保险法改革的有益经验、创造性的提出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实践的立法建议,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首先,本文将运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司法判例,针对MIA1906框架下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其次,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探讨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通过与MIA1906进行比较,深入分析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针对保证条款作了哪些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较之以往的保证条款有哪些进步之处以及此次改革的不足之处。再次,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立法文件、立法史和海上保险实践,针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保证条款的改革做出客观的评价。最后,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海上保险保证立法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英国此次改革中的可取之处,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郭建勋[3](2017)在《成文法下英国海上保险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英国的保险法从18世纪以来一直引领着世界保险法的发展。采取研究英国法律委员会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改革以及规范海上保险保险利益要求的相关成文法和英国案例法的方法,尤其是通过分析《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2005年英国赌博法》和《2016年英国保险利益法(草案)》,论述了各成文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供中国保险利益原则改革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牛元[4](2017)在《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保证制度因对被保险人过于严厉导致价值失衡而备受诟病,英国保险保证的最新立法体现了缓解严厉法律后果的新趋势。基于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相关规则的规范分析,以及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在中国司法适用上的困境和成因分析,指出完善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应以矫正保险保证的价值失衡和消除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为两个基本方向,进而提出完善的具体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郑睿[5](2015)在《论英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之演进与立法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英国保险法》是国际海上保险法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该法第2条至第8条将《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8条至第20条确立的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义务修正为被保险人合理陈述义务: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所有重要情况,但如未能做到,被保险人则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使谨慎的保险人能注意到为了深入了解那些重要情况他就需要进一步提出询问。合理陈述义务使得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积极参与到承保过程中,客观上起到了推进海上保险市场专业化建设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任自立[6](2015)在《弃权原则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借鉴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弃权原则原本是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对等不失衡,缓解法律规定的严苛,从而维护社会公正。而后弃权原则被引入海上保险法,在保证、通知义务、告知义务中,保险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弃权,从而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立法尚未出台海上保险法,针对发展完善的弃权原则,适当的引入和借鉴将会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5年05期)
余筱兰[7](2015)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未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是否制定国际海上保险示范或国际海上保险公约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尚存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制定《财产保险法》;在《财产保险法》的海上保险法部分,增加海上保险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完善《海上保险法》主体制度;完善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规定;完善海上强制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内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初北平,曹兴国[8](2013)在《海上保险及其立法起源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及其立法的起源是海上贸易发展史以及海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海上保险以及海法历史着作的研究,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起源于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并在13世纪的意大利经过"假借贷"的过渡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立法方面,有关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的法律规定可被视海上保险立法的萌芽,而现代海上保险的立法则开端于14世纪的地中海地区,并且各地区或国家的早期海上保险立法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对于中国来说,海上保险完全是一个舶来品,而中国海上保险事业真正开始有法可依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3年04期)
曹兴国[9](2013)在《论我国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的立法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不协调,这不仅影响到了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因此,如何使两法协调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6期)
益鸣[10](2012)在《浅析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论述近因原则之基本概念与性质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我国在保险实务中引进近因原则的必要性,以期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海上保险业的繁荣。(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2期)
海上保险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海洋大国,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其先进的海洋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广泛借鉴。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作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海上实践,到了18、19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英国颁布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MIA1906),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该项制度设计在当时航海技术落后、通讯技术不发达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促进英国保险业和海运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当代英国海上保险实务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愈发凸显并逐渐成为保险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从2006年开始,英格兰法律委员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便着手推动海上保险立法改革,历经9年的时间,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UK)终于问世,并且已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MIA1906项下运行了100多年的保证条款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这些修改必将影响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35条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应逐渐复杂的海上保险实务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刻不容缓。由于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有着相对完善的立法和大量相关判例,学习和借鉴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经验、能够帮助我们把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开阔思路、提供参考和借鉴。本课题旨在通过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与MIA1906进行比较,分析MIA1906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发展,把握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由于本课题涉及当前国际和国内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且目前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限,研究本课题有利于把握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新发展趋势、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本课题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相结合,更加立体的的把握条文本身的内容和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本课题将采用客观、辩证的观点评析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举措,力求对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除此之外,本课题还将结合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有所保留的汲取此次英国保险法改革的有益经验、创造性的提出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实践的立法建议,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首先,本文将运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司法判例,针对MIA1906框架下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其次,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探讨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通过与MIA1906进行比较,深入分析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针对保证条款作了哪些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较之以往的保证条款有哪些进步之处以及此次改革的不足之处。再次,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立法文件、立法史和海上保险实践,针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保证条款的改革做出客观的评价。最后,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海上保险保证立法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英国此次改革中的可取之处,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保险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初北平.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J].法学研究.2018
[2].孟鑫鑫.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D].吉林大学.2018
[3].郭建勋.成文法下英国海上保险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演变[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4].牛元.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5].郑睿.论英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之演进与立法启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6].任自立.弃权原则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借鉴作用[J].智富时代.2015
[7].余筱兰.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未决问题[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
[8].初北平,曹兴国.海上保险及其立法起源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
[9].曹兴国.论我国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的立法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3
[10].益鸣.浅析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J].商品与质量.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