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传播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作品传播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作品传播者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着作,作品,传播者,电影,制作者,自然人,传播学。

作品传播者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先蓉,常嘉玲[1](2017)在《试论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发展带来作品传播手段的不断变革,我国着作权法列举式的保护方式已不能满足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作品传播者权利保护的最大化需求。通过对网络作品传播者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指出主要存在门户网站权益遭受侵害严重、数据库拥有者合法权利保护不足、社会化创作者权利请求不受重视等问题,并从维权与授权相结合、建立多元保护机制、引入弹性授权方式叁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完善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数字图书馆论坛》期刊2017年03期)

蔡恒[2](2013)在《论作品传播者法律地位的历史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印刷时代,着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在大众传播时代,享有着作邻接权的作品传播者地位要明显低于享有着作权的作品作者;在网络传播时代,作品传播者应享有与作品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且不对着作邻接权主体提出独创性要求。(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郭建石[3](2013)在《戏剧作品传播者邻接权的权属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众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随之逐渐增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地方文化的呼声愈发高涨。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历史悠久的国度,丰富的文化遗迹蕴藏在这片土地上,早在《汉书》中就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记载,他们就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充实并发展着祖国的文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存留在民间的文化遗产却徘徊在绝迹的边缘。此外,大量的录音录像制品为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欢歌和笑语,极大地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这些社会效果的取得,不仅需要表演者的演绎,也离不开录音制作者的贡献。他们将其所有智力、财力和人力的投入凝结于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之中,这些投入正是其所拥有的“知识财产”。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诸多市场主体的不断出现,本该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传播者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由于市场发展的不规范,权利不明确,导致盗版侵权泛滥,表演者纷纷改行另谋生计,传统文化无法得的传承,音像公司收益难以弥补损失,直接影响到唱片行业的生死存亡,很多小型的公司破产倒闭或转行,少数几家大型公司也只能惨淡经营,如何拯救濒危的传统文化和音像制品行业成为社会各界以及音像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十分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着作权法先后赋予了传播者中的表演者以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四项重要的经济权利,但是现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运行中逐渐显露,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保护几千年来祖先遗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唱片行业应对现实危机以及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配等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河北的传统地方剧目河北梆子为考察对象。围绕河北梆子剧团、主要演员、电视台以及音像出版发行公司之间关于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益的纠纷展开研究。以相邻权权属纠纷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概念、性质以及权利的归属问题,并就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分为叁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介绍。首先对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阐述,其次简要介绍了初审和终审的判决情况,最后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下一部深入分析创造条件。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的分析。本部分以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权属归属为剖析重点,对权利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对权利的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得出案件中个权利的归属者。第叁部分为制度完善的建议。首先对我国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制度框架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3-04-01)

黄武双[4](2012)在《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AppStore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适用对象,因而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抗辩,也不能适用“通知—移除”规则,但可以考虑适用侵权法第叁十六条的规定。  □一个理性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意识到像大家熟知的《藏地密码》等热(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2-11-14)

陆丹路[5](2011)在《传播者与媒介的作用:论狄更斯作品在中国的传播》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助文学传播学理论,从新的视角对狄更斯作品在中国的传播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文学传播者(译者)和文学传播媒介这两个因素在狄更斯作品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独特影响和作用。(本文来源于《镇江高专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骆电[6](2009)在《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着作权法律对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的确立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传播的方式变得越来越便捷,作品传播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都使得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确立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作品传播者的主体资格进行研究,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23期)

陈红[7](2008)在《戏剧作品着作权特殊性与疑难问题研究——以戏曲作品中权利主体构成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戏剧作品定义为一整台戏,其整体的着作权人是剧团、词曲作者、演员、导演、舞台美术设计者、服装设计者、脸谱设计师等,他们都可以根据自身在一台戏中智力劳动的多寡,得到戏剧被演出、播放、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发行等各个环节中的利益分成,同时还分别单独享有剧本、曲谱和美术作品等的着作权,演员对其个人表演的部分享有表演者权。这种分配方式妥善处理了各方主体间的权利关系,合理配置了各方的利益,既保护了戏剧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和创作热情,也有利于文化的繁荣和传播。(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法研究》期刊2008年02期)

减云霄[8](2004)在《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作品传播者权是作品传播者基于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投资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世界着作权领域一般称为“邻接权”。邻接权源于着作权,与着作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邻接权一般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将出版者的某些权利也纳入邻接权范围之中是我国着作权法所独创。从1961年第一个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开始,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对邻接权的保护进行着积极的探索。我国着作权立法起步晚,借鉴了国际及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水平较高,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仍有着很大的差距,尤其在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二次使用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方面,我国尚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两方面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着作权总体保护水平的高低。本文从介绍邻接权的一般概念和作品传播者权利入手,分析国际社会、世界主要国家及我国对邻接权保护的规定,找出差距和不足,为我国以后的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4-04-01)

[9](1997)在《做优秀电影作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一文中研究指出做优秀电影作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本刊评论员党的十五大已经胜利闭幕了,一个努力学习、深入贯彻十五大精神的热潮正在全国电影界掀起,十五大精神正在鼓舞着电影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更多的优秀电影作品去迎接21世纪的到来。江泽民同...(本文来源于《电影通讯》期刊1997年05期)

王春燕[10](1996)在《论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ONTHELEGALPROTECTIONOFWORKSDISSEMINATOR’SRIGHTWangChunyan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形式日益多样化,并有力地促进了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侵犯传播者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也多有发生。(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1996年02期)

作品传播者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印刷时代,着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在大众传播时代,享有着作邻接权的作品传播者地位要明显低于享有着作权的作品作者;在网络传播时代,作品传播者应享有与作品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且不对着作邻接权主体提出独创性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作品传播者权论文参考文献

[1].黄先蓉,常嘉玲.试论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保护[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

[2].蔡恒.论作品传播者法律地位的历史嬗变[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3].郭建石.戏剧作品传播者邻接权的权属认定研究[D].兰州大学.2013

[4].黄武双.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N].上海法治报.2012

[5].陆丹路.传播者与媒介的作用:论狄更斯作品在中国的传播[J].镇江高专学报.2011

[6].骆电.作品传播者主体资格的确立[J].人民司法.2009

[7].陈红.戏剧作品着作权特殊性与疑难问题研究——以戏曲作品中权利主体构成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配为视角[J].知识产权法研究.2008

[8].减云霄.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D].苏州大学.2004

[9]..做优秀电影作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J].电影通讯.1997

[10].王春燕.论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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