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论文_吕子逸

导读:本文包含了传闻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规则,证言,证人,质权,中心,规制。

传闻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吕子逸[1](2019)在《试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传闻证据适用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推进,旧有的案件审理模式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带来的不同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地位与权能的变更势必关系对现有证据体系,尤其是对传闻证据的适用产生影响。以传闻证据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具体内容为基础,通过对传闻证据在这一改革中的存在价值进行论证,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传闻证据的适用范围、程序及约束机制进行分析,为传闻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中效用的合理发挥提供可取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锐[2](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也是其证据制度的基础。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出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要求证人亲自出庭陈述来保障证据的可采性;同时强调庭审双方对于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来维护当事人的对质权。除了英美法系国家,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这一证据规则,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其改造确认为适应本国的法律制度。比如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其基本原则基本采纳了美国法上的表述,但对于例外情形的设置又不同于美国。我国诉讼模式深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影响,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并且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公检法叁机关定位失衡,侦查机关一家独大,审判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诉讼演变为了“以侦查为中心”的畸形结构,法庭审判以案卷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甚至是唯一依据,证人在法庭上几乎销声匿迹,大量的书面证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质证就被直接采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冤假错案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成为理论热点,庭审实质化成为改革重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又被重新提起。改革在诉讼制度层面大刀阔斧,但在证据规则领域却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略显不足。所以,有针对性地对域外传闻证据规则加以研究,分析我国证法领域的改革路径,为日后制度的引进提供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的第一部分,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叁个问题:证据规则体系的缺失、证人出庭难以及庭审实质化与印证证明模式的矛盾,阐述了引进传闻证据规则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轨迹,提出了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两大理论基础:对于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所应遵循的理论核心:保障质证权;第叁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了移植传闻证据规则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我国文化传统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冲突,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规则本身操作困难;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从传闻证据的界定、例外的设置、传闻证据的自由裁量叁个方面,阐述了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构建的具体设想;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从审前程序和证人两个方面给出了配套制度的完善方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刘洋[3](2019)在《论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证据规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是否引入该规则的讨论非常激烈。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和法律环境,我国要引入该规则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持续推进。一方面,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让现行的证据规则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立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大大提升了在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2期)

程衍[4](2018)在《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特有的证据概念,其所调整的是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就是决定证据是否有资格被呈现在陪审团面前而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作为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最早起源于英国,在16世纪就有其作用于司法审判的记载,到18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发展到达了鼎盛时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3)

戴鹏[5](2018)在《证人出庭制度的尴尬——兼论传闻证据法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证人出庭的费用和安全保障,同时豁免了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出庭义务,但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五年有余,未见证人出庭率明显提高,同时法庭以不能强制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出庭为由剥夺被告人对质权而采信庭前书面证言。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缺乏了关于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包括拒不履行出庭义务和主张免予出庭特权——而带来的书面证人效力问题的规定。故通过传闻证据法则否定庭前书面证言效力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马筱[6](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目标极具时代意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需要提升庭审地位,通过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从而保障庭审实质化实现。传闻证据规则根源于英美法系,简单意义上讲,就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这使其在证据法中具有独特的魅力。本文选择传闻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实践性强,具有较大研究价值。而传闻证据规则所蕴含的诉讼法理及其人证制度精神都具有超越法系的价值,从实体层面来讲,传闻证据规则能够排除被扭曲的证据,要求法官参与庭审并且保证交叉询问机制得以实施。从程序方面来讲,传闻证据规则通过维持对抗制的诉讼,也保证了双方在庭审中的参与权。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弥补我国证据规则中关于传闻证据的规定使其规范化较为适宜。一方面,在引进传闻证据规则时应进行本土化的改良,才能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具有促进意义。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原则和例外情况,进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立足于现阶段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背景下,通过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中对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展开论述。并且在此基础之上,通过考察国内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证明引入传闻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其在中国环境的水土不服,而且恰恰最能够实现我国交叉询问机制的落实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最后,对我国的刑事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模式及其例外模式进行论证,得出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08)

伍璟[7](2018)在《美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在英美法系积累运作数世纪,且持续发展。传闻证据虽无法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但在英美法系数百年判例法的积累中,已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庞大体系,甚至可以形容传闻证据规则如同孤岛一座,而例外规定如同汪洋大海。我国自建国以来,并未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其原因多种,学者也有很大歧见,但是随着学者立法的呼声高涨,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在将来可能会纳入成为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一。本文通过阐释美国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并从理论上分析以上例外情况对美国民事诉讼庭审所带来的影响和进步,与此同时,分析目前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上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在我国构建民事传闻证据及其例外规定的设想。除了引言之外,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为美国传闻证据规则概论,即探讨传闻证据之定义、传闻证据之种类,本部分就传闻证据规则适用之范围作一析理,紧接着对于传闻证据之危险性,以及排除传闻证据之理由作介绍,以定位传闻证据规则之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考察。本部分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美国《联邦证据法》中有关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及其案例,美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产生就是由于其自身证据规则之间的冲突。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系由美国证据规则发展出的一套排除传闻证据之法则,其经由判例法所累积而成,具有庞大而复杂之例外规定规定。因此欲深入了解传闻证据规则之理论,则必须对美国证据法上传闻证据规则之沿革与意义进行探讨。第叁部分为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以文章中基本原则为立足点,兼顾各方利益,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例外规定的具体制度,解决民事诉讼中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实践问题。该制度的构建是解决冲突问题的基本途径,是论文的主要成果,当属重点。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民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建议。本文列举了学者们对传闻证据规则引进所提出的建议,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主张,在明确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的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论文写作的难点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所以在论述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就略显陌生。此外,不能仅仅考虑到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使得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通过借鉴美国证据法中传闻证据的例外规定,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所存在的证人合理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规定有详细的规定,只有相关法条的笼统规定,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与传闻证据规则有一定的重合性,所以,美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况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郭安然[8](2017)在《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石,是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此证据规则立足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以审判作为诉讼活动核心的基础上增进证据可靠性,维护当事人对质的权利。该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力,除英美法系国家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之确立。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成为理论热点。该项改革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提供了政策基础,使我国基本具备了此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司法环境。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加强定案证据的可靠性,有助于强化诉讼活动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作用在于排除不可靠的证据和保障当事人与言词证据提供者对质的权利,最终目的在于遏制错案与保护人权。诚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改革根基尚浅,证人保护等配套制度也需继续完善,但这并不否认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领域的积极意义。本文以传闻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旨在明确此证据规则与我国国情的契合之处,分析当前确立此规则面临的挑战,根据时代特点与域外成功经验提出实施此证据制度的可行性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传闻证据概念、确认我国证据类型的传闻形式;第二部分与第叁部分结合新时期的特点与域外实践经验分析我国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总结我国现阶段实施此规则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第五部分构想符合当今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7-04-07)

吴宏耀,徐文晶[9](2017)在《克劳福德案:采纳传闻证据不得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对质权条款赋予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英美法的传闻规则例外可能会与对质权产生冲突:如果某个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恰好又属于某项传闻规则的例外,若依据传闻规则认定这一证人证言具有可采性,就相当于剥夺了宪法赋予被告人的对质权。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致力于厘清对质权与传闻规则的关系。本文旨在对克劳福德案进行详细介绍,通过基本案情、主要争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不同观点叁个方面,探讨对质权与传闻规则关系的变化与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6期)

覃斌武[10](2016)在《评美国传闻证据规则宽松化现象——以誓证书、声明书传闻的采纳为分析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十年来,美国证据法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出现了宽松化的现象。学术界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正当性展开了批评;立法者采用了相对宽泛的兜底传闻例外规则;美国司法实践中在非庭审程序大量采纳传闻证据。这些现象引发了一个判断:美国传闻证据规则在消亡。但是这个判断仅仅看到美国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的宽松化现象,没有看到其严格的限定条件。当前,交叉询问仍然是美国证据法下验证证据可信性的根本方法,而交叉询问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因此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在适用上存在宽松化的表现,但它仍然是美国证据法的基本规则。(本文来源于《湘江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传闻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古老的证据制度之一,也是其证据制度的基础。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出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要求证人亲自出庭陈述来保障证据的可采性;同时强调庭审双方对于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来维护当事人的对质权。除了英美法系国家,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这一证据规则,通过诉讼制度改革将其改造确认为适应本国的法律制度。比如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其基本原则基本采纳了美国法上的表述,但对于例外情形的设置又不同于美国。我国诉讼模式深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影响,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并且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公检法叁机关定位失衡,侦查机关一家独大,审判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诉讼演变为了“以侦查为中心”的畸形结构,法庭审判以案卷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甚至是唯一依据,证人在法庭上几乎销声匿迹,大量的书面证言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质证就被直接采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冤假错案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成为理论热点,庭审实质化成为改革重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又被重新提起。改革在诉讼制度层面大刀阔斧,但在证据规则领域却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略显不足。所以,有针对性地对域外传闻证据规则加以研究,分析我国证法领域的改革路径,为日后制度的引进提供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的第一部分,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叁个问题:证据规则体系的缺失、证人出庭难以及庭审实质化与印证证明模式的矛盾,阐述了引进传闻证据规则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轨迹,提出了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两大理论基础:对于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所应遵循的理论核心:保障质证权;第叁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了移植传闻证据规则可能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我国文化传统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冲突,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规则本身操作困难;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从传闻证据的界定、例外的设置、传闻证据的自由裁量叁个方面,阐述了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构建的具体设想;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从审前程序和证人两个方面给出了配套制度的完善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传闻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吕子逸.试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传闻证据适用机制的构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李锐.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D].吉林大学.2019

[3].刘洋.论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南方论刊.2019

[4].程衍.传闻证据规则的特点及价值[N].人民法院报.2018

[5].戴鹏.证人出庭制度的尴尬——兼论传闻证据法则[J].政法学刊.2018

[6].马筱.“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传闻证据规则探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7].伍璟.美国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规定及其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郭安然.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9].吴宏耀,徐文晶.克劳福德案:采纳传闻证据不得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10].覃斌武.评美国传闻证据规则宽松化现象——以誓证书、声明书传闻的采纳为分析起点[J].湘江法律评论.2016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标签:;  ;  ;  ;  ;  ;  ;  

传闻证据论文_吕子逸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