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权论文-田保中,李梅

刑事公诉权论文-田保中,李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监督,公诉权,刑事审判,分离

刑事公诉权论文文献综述

田保中,李梅[1](2017)在《试论我国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的分离与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实践中,出现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进行刑事审判监督中的确存在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公诉部门"一身任二职"影响刑事审判"控辩平衡",与公诉权能和作用不符,极易产生"角色懈怠"。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叁级检察机关设立专业化的刑事审判监督部是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分离可借鉴可推广的合理模式。"诉监分离"模式作为北京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已落地见效,但作为新兴之部,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研究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4期)

夏红[2](2012)在《刑事公诉权中的利益表达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公诉权作为一种求刑请求权,其运行就是形成公诉意见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过程。但是,在达成公诉意见的过程中,由于考虑利益因素种类和多寡的不同以及利益表达程度的差异性,往往导致公诉权运行结果的迥异。刑事公诉权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家利益垄断到被追诉人利益的注入,再到被害人利益的加入,直至社会公共利益介入的漫长过程,其间的利益表达方式逐步从一元化发展为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也日渐完善,日趋多向度。在公诉权的运行过程中,多种利益充分表达,此消彼长,最终形成动态的均衡协调状态。刑事公诉权的运行结果正是多种利益博弈和协调的表征。(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苏琳伟[3](2010)在《刑事公诉权的制约功能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对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历来颇有争议,主要集中在检察权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属性问题及法律监督权是否为检察权之属性的问题。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这一机关的性质,但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权体系却未能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构建,这就为属性之争埋下了伏笔。根据(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0年00期)

田立文[4](2010)在《刑事公诉权的制约与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而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又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因此,如何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刊一直对此保持高度的关注,并在《法学研究》栏目和专题笔谈中给予了大量的篇幅。本刊先后推出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改革笔谈"、"逮捕的证据与程序问题笔谈"等,分别对民事行政检察、侦查监督等问题加以探讨,以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法制进程。刑事公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侦查转化为刑事审判的重要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提起公诉意味着国家正式宣布启动追诉犯罪的程序,并通过随后的程序作出影响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裁判。同时,司法权的合理配置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作为司法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的合理配置和完善既是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司法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本刊编辑部注意到,我国刑事公诉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刑事公诉工作自身的发展完善,而且影响到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本刊也注意到,随着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不断扩张,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增大,对公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和规范已成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本刊编辑部注意到,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不少人士对此问题的看法颇多歧异,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为了更好地以学术之力审时度势促进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本刊编辑部以"刑事公诉改革"为总标题组织笔谈,试图从现代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着手,就我国公诉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1期)

金玉明[5](2009)在《论刑事公诉权的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当前检察理论争议的热点问题——刑事公诉权的配置,重点阐述了刑事公诉权配置的概述、基本理论、基本结构,并围绕我国现行配置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结合现行司法体制有选择地论述了公诉权配置探索改革的几个方向。具体说来,文章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从当前学界对刑事公诉权配置的改革呼声说开去,引出刑事公诉权配置的内涵及其基本理论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论文的思路以及运用的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公诉权配置的概述,包括刑事公诉权的概念、由来及其配置的内涵等,明确本文讨论的是刑事公诉权的配置问题。第二部分详尽叙述了刑事公诉权配置的基本理论,明确了刑事公诉权配置的性质、内在价值以及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叁部着重论述了刑事公诉权配置的基本结构,明确了刑事公诉权配置内容的基本情况和结构模式。第四部分罗列了我国刑事公诉权配置的现状以及配置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公诉权配置改革的必要性提供依据。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刑事公诉权配置中的弊端,从法律监督权重构、司法审查制度、公诉裁量权控制机制及诉辩关系平衡的尝试四个方向,试图进行一些探索改革,完善公诉权配置模式。最后的结语部分反思了当前学界对刑事公诉权配置改革的盲目,期望重视本国法律传统和现行司法体制,促进司法改革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10-20)

杨柳青,邓立[6](2009)在《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完善刑事公诉权监督制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公诉权是否合法合理行使,是否被滥用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公诉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合理的监督制约。本文论述了对刑事公诉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针对我国对公诉权监督制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途径。(本文来源于《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09-07-30)

陈东风[7](2009)在《论刑事公诉权的拓展 以与侦查权、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死刑上诉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以来,因证据问题被发回重审案件呈逐年上升势头,其中部分案件被法院判无罪或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说明(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09年06期)

梁雪萍[8](2007)在《浅谈刑事公诉权监督侦查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职权范围及程序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指向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包括检察权(控诉权)、侦查权和监督权,其中的监督权又可分为对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时的工作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学术版)》期刊2007年11期)

郭奇[9](2006)在《刑事公诉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事司法改革日益深入,人们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问题也日趋重视,其中包括刑事公诉权,但在我国对此研究仍很薄弱。公诉权理论的研究是在民事诉权的影响下展开的,因此借鉴民事诉权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刑事诉讼的特点,来研究公诉权是很有益处的。本文认为公诉权仅仅存在刑事诉讼领域中,而不赞成个别学者主张公诉权应超出刑事诉讼的范围,甚至延伸至民事诉讼中的论点,因为尽管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呼声,但此种诉讼本质上具有“私益”的特征,不是真正的“公”诉权。 该文以诉讼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的方法为基调,来评析刑事公诉权的各种学说,分析各自得失利弊,认为采取具体公诉权说较为合适,并明确公诉权的程序内涵与实体内涵及其一般特性与自身特性。针对公诉权性质的定位,第二章总结分析其种种争论,指出公诉权的行政性的根本依据在于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而司法性的根本理由在于防范行政不当干预司法。前者从内部角度看待公诉权,后者是从外部保障视角来看待此问题,两者不可偏废。但对我国现状而言,维护检察独立,倡导公诉权的司法性,保障人权,实现对公安侦查的控权,似乎显得很为迫切。故主张我国应采用双重属性说。第叁章选取诉讼主体适格和公诉利益两方面来分析公诉权的构成要件。刑事诉讼主体适格的认定必须依据诉讼案件的性质和诉讼进行的阶段来判断,不同于实体刑法的认定标准。而公诉利益属于“救济法领域”,具有“筛选”作用;对于公诉利益的救济讨论,也就是第四章的对公诉权滥用的各种情形如何进行控制与救济的问题。针对公诉权滥用,认为属于检察制度的“内生性”问题,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对检察裁量的司法审查机制,即在开始正式的审判程序前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前程序,以确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存在适当的理由或者合理的根据,才能从根本上把问题解决。最后部分以防止突袭裁判为视角,将突袭裁判分成法律性突袭性裁判与事实性突袭性裁判,指出公诉权的行使如何与审判权、应诉权进行协调。前者拟从变更起诉为例进行阐述,以法院所认定者与检察官所起诉者是否为同一案件,分成超出同一性变更与同一性范围内的变更。而对于后者以庭外调查为例展开。主张通过被告的申请权对公诉权进行抗辩以及对法院调查证据范围的形成及扩张产生重要影响。即当被告行使证据申请(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06-06-01)

李继永[10](2006)在《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与刑事监督权分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和刑事监督权是既存在矛盾的又各有其特点的两项权能。笔者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历史和实证分析方法,在对此两项权能分离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一种新的构想,并对新构想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系统的论证。 检察机关的一系列侦查和刑事公诉活动都在积极的追求着“胜诉”的目标,这一点上公安机关与其有目的上的一致性,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关系。让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对其所涉共同利益去监督另一方,其监督是困难的和无力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支持起诉的一系列司法活动都由检察机关自己负责,靠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刑事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合逻辑的、非实质的,如果出现了问题要改正也是比较困难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公诉权的同时兼行刑事监督权,使得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刑事侦查和控诉者需要它尽量积极的参与到刑事侦查及追诉活动中,以求达到与犯罪行为做斗争、惩罚犯罪分子、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的目的,而作为刑事监督权的行使者则需要检察机关尽可能保持其自身的中立无偏,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维护,以求社会公正。很明显,这两者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关系。 吸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精华,本文提出建立人民督察院的设想,为解决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与刑事监督权分离问题探索相对合理的参考模式。具体来讲:设立人民督察院,形成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领导下的新体制,并通过领导体制,财政,人事方面的特殊规定,使人民督察院的地位中立无偏。把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监督权划归人民督察院行使,由人民督察院依法行使对具体案件的刑事监督,再由其向人大作其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人民督察院的建立在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一座桥梁,在它们之间非常适当的建立了中间过渡的一环。这种新的权力分配体系满足了刑事公诉权和刑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解决了刑事诉讼中,检察官集此两项职权于一身在心理学上的矛盾。这种新的权力分配体系既可防止检察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能强化刑事监督,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普通公民的法定权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6-03-17)

刑事公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公诉权作为一种求刑请求权,其运行就是形成公诉意见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过程。但是,在达成公诉意见的过程中,由于考虑利益因素种类和多寡的不同以及利益表达程度的差异性,往往导致公诉权运行结果的迥异。刑事公诉权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家利益垄断到被追诉人利益的注入,再到被害人利益的加入,直至社会公共利益介入的漫长过程,其间的利益表达方式逐步从一元化发展为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也日渐完善,日趋多向度。在公诉权的运行过程中,多种利益充分表达,此消彼长,最终形成动态的均衡协调状态。刑事公诉权的运行结果正是多种利益博弈和协调的表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公诉权论文参考文献

[1].田保中,李梅.试论我国刑事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的分离与衔接[J].法制与社会.2017

[2].夏红.刑事公诉权中的利益表达与协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苏琳伟.刑事公诉权的制约功能初探[J].司法改革论评.2010

[4].田立文.刑事公诉权的制约与规范[J].河南社会科学.2010

[5].金玉明.论刑事公诉权的配置[D].复旦大学.2009

[6].杨柳青,邓立.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完善刑事公诉权监督制约问题研究[C].第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9

[7].陈东风.论刑事公诉权的拓展以与侦查权、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J].中国检察官.2009

[8].梁雪萍.浅谈刑事公诉权监督侦查权[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

[9].郭奇.刑事公诉权研究[D].河北大学.2006

[10].李继永.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与刑事监督权分离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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