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为犯罪化问题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吴光升[1](2022)在《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文中认为从程序上看,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侦查程序的行为,而不是立案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的行为。因而报请核准追诉的时间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需要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报请核准追诉;二是在无需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确定查明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符合核准追诉条件时,就应当立即报请核准追诉。根据这种程序定位,在核准追诉的证据方面,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实体法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审查批捕标准确定核准追诉的证明标准;在核准追诉的当事人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予核准追诉决定的,不可提起自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单邦来[2](2021)在《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再思考》文中认为违反新《档案法》的义务性规定构成档案违法,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结果是在刑法中设立档案犯罪。根据法益保护原则,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应当以法益侵害性和刑法介入必要性为前提。学界关于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的建议,缺乏刑法一般预防和刑罚介入的必要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目前不具备档案违法行为进一步犯罪化的理论支撑和现实需要。
傅星杰[3](2021)在《高利贷行为司法犯罪化研究》文中认为
曾悦[4](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迎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守程序正义被放在首位,而面对犯罪激增,刑事诉讼的负累也越来越沉重,亟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多数的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有更多的司法力量可以去攻坚疑难、繁杂的少数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经过授权,历经了四年的改革试点,正式在2018年将其法定化。刑事诉讼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性前沿问题。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从始至终都是衡量诉讼行为的重要标尺,直接关涉到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更是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一章主要探析现行刑事诉讼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先试从现行规范中的规定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后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规定的差异性着手,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对刑事速裁程序现行规范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探析刑事速裁程序在几个典型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分析其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一方面就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展开论述,对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具体分析在速裁程序中也可运用该理论,将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设定。另一方面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角度进行考量,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备的一些制度特点,结合其对证明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证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化设定方向。第三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可行性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适用于事实较为简单、可能判处轻罪的案件,而排除了一些适用该程序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带来一定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加之速裁程序本身特殊的印证证明模式,配套措施可作为权益的保障,故具体从这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可行性进行探析。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域外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以自由心证为核心,在协商性司法的模式下,各国和各地区证明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从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的协商性司法的审判程序中适用证明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中,探究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经验。第五章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设定路径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确保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认定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依据可能量刑的轻重作具体的分类设定,而就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则可分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同时,在这样阶层化的证明标准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吕子逸[5](2020)在《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是设置于刑事诉讼制度中,以诉讼期间为调整对象,旨在引起诉讼期间变更的制度。相较于其他期间变更制度而言,这一制度在对当事人权益维护等价值层面有着颇为明显的特征。然而,受制于这一制度立法规定的缺失、模糊以及与司法实务需要的脱离,期间恢复制度不仅在立法层面存在较大缺失,在实践中也颇受阻碍。因此,结合对这一制度设置价值的研究,在厘清期间恢复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动态平衡诉讼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的成果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可为这一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较为可取的路径。
冯国波[6](2020)在《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指出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异化形式。不可否认,在银行贷款政策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实背景下,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于活跃市场经济也有一定的益处。但是,脱离国家监管的高利贷,不但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客观上也是对借款人财产利益的盘剥,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犯罪类型。面对高利贷行为客观具备有益和有害的双重属性,就应当如何规制或者说评价高利贷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2019年,相关机关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尝试通过非法经营罪规制该类案件,但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高利贷的刑法评价的争议仍未被消弭。仍然存在的争议是:相关司法解释将会导致刑法规范供给过度,应当进一步限缩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仍然未能弥补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缺陷,应当进一步扩张高利贷行为的可罚范围。除了在导论中明确前述问题意识以及本文基本观点和采取的研究方法外,本文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是高利贷的界定。在该部分中,将明确高利贷概念的内涵及其特征及其基本类型。第二章是高利贷刑法规制的立场。在检讨相关司法实践、学说的立场变迁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明确通过刑法规制高利贷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评价立场。第三章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在证成经营性高利贷行为可罚性的基础之上,明确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正当性及其界限。第四章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结合契约自由的法理,明确非经营性高利贷的可罚根据及其实现方式。第五章高利贷伴生行为的刑法规制。对几种常见的高利贷伴生行为的行为规制问题展开讨论,避免实现刑法规制立场的充分性。此外,在结语部分,对全文的问题意识以及中心论题和结论,进行系统总结。第一章高利贷的界定。界定高利贷的任务是确定刑法的规制的对象范围。“高利率”是成立高利贷的必要非充分条件。界定高利贷概念需要澄清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分标准。对此,存在经济学和法学两种不同的界定视角。经济学的界定方式,不能满足法律评价要求的统一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应当立足于法学视角界定高利贷的内涵。从法学的视角界定高利贷,存在一定的利率标准说的立场和法效果说的立场。其中,利率标准说的立场更具有相对合理性。明确高利贷的基本特征和类型,有助于全面把握高利贷的内涵和外延。高利贷本质上是一种超过法定利率限度的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侵害、侵害他人整体财产,是高利贷的法律本质;利率超过企业的盈利率是高利贷的社会本质;暴力索债只是高利贷的伴生行为而不是其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高利贷可以被区分为经营性高利贷和非经营性高利贷、生产型高利贷和非生产型高利贷、显性高利贷和隐性高利贷。第二章高利贷刑法规制的立场。关于高利贷的刑法规制,在司法实践和学说中都经历了无罪说向有罪说的转变。这种立场转变背后隐含的核心争议问题是,高利贷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肯定其社会危害性,是否到了必须动用刑法的程度。在比较法上,肯定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立法例也并不少见。在我国,就刑法应当如何规制高利贷行为,司法实践实际上采取了非经营性高利贷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一元化处理模式。但是,鉴于不同的高利贷类型存在不同特点,不应当采取一元化的处理模式,原则上应当根据不同的高利贷行为类型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立场。原则上,对于高利贷行为,应当采取如下刑法规制立场:其一,对于高利贷的刑法规制,应当区分解释论立场和立法论立场,解释论立场具有优先性;其二,对于高利贷的刑法规制,应当根据高利贷是经营性高利贷还是非经营性高利贷,分别采取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规制模式;其三,对于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区分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和高利贷伴生行为的刑法规制。第三章经营性高利贷的刑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客观上侵害了金融监管秩序,同时处罚经营性高利贷行为也满足刑法二次规范性的要求。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将经营性高利贷行为评价为非法经营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司法解释按照非法经营罪评价高利贷的立场原则上值得赞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非法经营罪评价高利贷行为时,应当避免刑法规范供给过当的弊端,合理限制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其一,刑法中的违法性是可罚的违法性,民法和行政法不予保护的经营性高利贷,并不一定都构成刑法上非法经营罪。其二,应当结合刑法中的但书的规定,合理地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成立范围。其三,应当结合利益衡量理论,合理限制经营性高利贷的入罪范围,具体包括高利贷的用途(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高利贷利息的计算方式、高利贷债务的实现方式、高利贷放贷的客观风险和成本、高利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对比。第四章非经营性高利贷的刑法规制。非经营性高利贷没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非经营性高利贷侵害的是借贷人的整体财产。但是,既有的财产犯罪体系难以有效规制非经营性高利贷。因为,既有的财产犯罪体系主要保护财产权人的个别财产而非整体财产。因此,在解释论层面,非经营性高利贷不构成犯罪。非经营性高利贷虽然没有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并不应当将之完全评价为契约自由的产物,并基于尊重私法自治的要求,对这类行为无罪化。因为,契约双方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是成立契约自由的前提,契约双方的利益均衡是契约自由的内在要求。在非经营性高利贷中,高利贷放贷者实际上是运用了自己的优势经济地位,限制甚至剥夺了相对人的谈判能力,从而达成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的民间借贷。可见,在非经营性高利贷的法律评价中,始终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契约公正和平等)之间的冲突,并且在利益衡量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后者以优先地位。由于在解释论层面,不能将非经营性高利贷入罪,在立法层面,应当通过设定“暴利罪”的方式,规制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为了避免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处罚范围的肆意扩大,应当合理限定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处罚范围。鉴于非经营性高利贷本质上是放贷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夺他人的合法财产,为了合理平衡契约自由原则和契约正义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应当将暴利罪限定在行为人积极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积极制造优势地位的情形之下。第五章高利贷伴生行为的刑法规制。高利贷伴生行为主要包括获取高利贷资金的行为;私力实现高利贷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以及套路贷行为。获取高利贷资金的行为包括通过违法途径获取高利贷资金的行为以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高利贷资金的行为。前者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暴利罪)的数罪并罚的问题,在某些情形下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理。后者涉及高利转贷罪和非法经营罪(暴利罪)的适用关系。私力实现高利贷的行为,司法实践仅评价其手段行为的做法并不妥当,应当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高利贷借贷者的地位,在借贷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以财产犯罪同时评价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套路贷”是对不同类型的侵害财产行为特征的概括,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在相关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将之入罪。
杜方正[7](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杜文辉[8](2020)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突破地理和国家疆界的限制,造成严重危害。以论域观为方法论为网络犯罪概念下定义。依据实行行为是否只能以网络行为实施为标准,将网络犯罪类型化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治理面临如下问题,各国对暗网的态度并不一致,治理困难;网络犯罪代际演变,法律存在滞后性;网络犯罪主体多元化,新型网络主体出现等。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方面,对于言论自由的刑事边界,需要从宪法中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规定出发进行判断,以其宪法价值为指导进行解释;对于消极刑法立法观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争论,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从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等方面进行教义学分析,主张网络时代的刑法观,需在轻刑化改革、改变犯罪附随负效应、采取犯罪分层制之下,以建立自由的法治国为根本,同时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关注权利保障,使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接,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体系。网络犯罪的具体刑事规制需要以法益为基础,以刑法谦抑为基本立场,以网络社会发展及犯罪形势为导向,对网络犯罪采取司法解释为前置路径,立法的轻罪化、轻刑化为补充路径。具体罪名的司法适用应当从共犯从属性、轻罪属性、明确义务根据和行为类型方面对不同主体进行归责。
万军[9](2020)在《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票据作为现代金融体制中最高效、最便捷、使用最频繁的金融工具,它的产生加快了金融资金流转,商品买卖与流通。以票据作为金融结算工具的商品买卖、工程决算等金融资金来往中,往往涉及资金量较大、票据金额大,票据犯罪呈现高发式趋势,在这其中,票据诈骗罪占了很大部分比例。票据诈骗因票据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此种犯罪必然将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在金融犯罪中票据诈骗罪是最常见的,我国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采用是列举式立法,将票据诈骗罪分为五种犯罪情形,没有口袋式条款,并且,我国学术理论与实践做法对于票据诈骗罪认定与解释不尽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结论,致使我国关于票据诈骗罪犯罪构成与刑罚形不成一个完整的定论。本文从从三个部分对票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的梳理与理论研究,以期望对现今票据诈骗罪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作者从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疑难问题入手,针对现今学界与实践中最具有争议的票据诈骗罪是否包含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间接故意情形两个问题,对现有的学术观点进行分析,得到使票据诈骗罪认定更加协调的结论。第二部分,作者对票据诈骗罪客观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研究阐述,主要依据票据诈骗罪中客观行为方式的表现,结合当前我国票据诈骗罪内容中包含的大量具有争议性的术语,笔者对这些客观行为方式与争议性术语一一解释与探讨,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使票据诈骗罪犯罪行为认定更加清晰。第三部分,作者以现有的票据诈骗罪内容为基础,对当今社会出现的具有票据诈骗性质但不包含在票据诈骗罪犯罪情形当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分析,希望对今后票据诈骗罪的立法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阮重骏[10](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二、关于行为犯罪化问题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行为犯罪化问题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核准追诉行为的程序定位 |
(一)学界有关核准追诉程序定位的争议 |
(二)核准追诉行为在《规则》中的程序定位 |
(三)核准追诉行为的合理程序定位 |
二、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核准追诉的证据条件 |
(一)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明对象 |
(二)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三、当事人的核准追诉程序参与权与救济权 |
(一)被追诉人在核准追诉中的程序参与权 |
(二)被害人在核准追诉中的程序参与权与救济权 |
四、结语 |
(2)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现状:法律中的档案违法行为及其犯罪化 |
1.1 新《档案法》中的档案违法行为。 |
1.2 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现状。 |
1.3 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特点。 |
2 思潮:文献中的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 |
2.1 关于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文献的说明。 |
2.2 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思潮的主要观点。 |
2.2.1 创设新的档案犯罪。 |
2.2.2 修改已有档案犯罪的犯罪构成。 |
2.2.3 扩大刑法现有罪名的适用范围。 |
2.3 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思潮呈现的特点。 |
3 检讨: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的正当性缺失 |
3.1 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原理。 |
3.2 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欠缺正当性。 |
3.2.1 欠缺刑法一般预防的必要性。 |
3.2.2 欠缺刑罚惩处的必要性。 |
3.3 对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扩大思潮的进一步回应。 |
3.3.1《档案法》与《刑法》的衔接不构成犯罪化的理由。 |
3.3.2 非国有档案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欠缺可行性。 |
(4)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现行规范 |
一、现行规范中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规定 |
二、对现行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规定的理解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的分离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司法适用分析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实践困境 |
三、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实践困境之原因探析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性考量 |
第一节 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适用 |
一、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对阶层化理论的适用 |
第二节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考量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
一、适用案件范围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 |
一、认罪认罚之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模式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印证证明模式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刑事速裁程序权益保障措施 |
一、值班律师制度 |
二、程序启动和程序回转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英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美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日本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二、认罪自愿的审查 |
三、从宽量刑的考量 |
四、辩护制度的保障 |
五、程序回转的救济 |
第五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设定路径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 |
一、确保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审查适用严格证明标准 |
二、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配套措施的保障 |
一、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
二、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
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赋予认罪认罚撤回权 |
五、合理调整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现状 |
二、对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现状的评析 |
三、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高利贷的界定 |
第一节 高利贷的概念 |
一、界定高利贷概念的两种基本立场 |
二、高利贷是超过特定利率红线的民间借贷 |
三、高利贷是超过“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 |
第二节 高利贷的基本特征 |
一、高利贷是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限制的民间借贷 |
二、侵害金融秩序、财产法益是高利贷的法律本质 |
三、缺乏与生产力发展的正向关联是高利贷的社会本质 |
四、暴力索债不是高利贷的必备特征 |
第三节 高利贷的基本类型 |
一、经营性高利贷和非经营性高利贷 |
二、生产型高利贷和生活(存)型高利贷 |
三、显性高利贷和隐性高利贷 |
第二章 高利贷刑法规制的立场之确定 |
第一节 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司法实践立场 |
一、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司法实践立场 |
二、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实践立场 |
第二节 高利贷行为构成犯罪的学说立场 |
一、高利贷行为侵害金融秩序利益 |
二、高利贷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财产利益 |
三、高利贷行为容易诱发其他犯罪 |
四、高利贷行为的入罪方式 |
第三节 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学说立场 |
一、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质要求 |
二、高利贷行为入罪违反刑法谦抑性原理 |
第四节 域外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模式的考察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德国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模式 |
二、我国香港地区与日本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模式 |
第五节 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立场之选择 |
一、区分高利贷行为和高利贷伴生行为的刑法评价 |
二、区分经营性高利贷和非经营性高利贷的刑法评价 |
三、区分高利贷行为的刑事立法评价和刑事司法评价 |
第三章 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刑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正当性 |
一、经营性高利贷侵害了金融秩序法益 |
二、处罚经营性高利贷行为不违反刑法二次规范性 |
第二节 刑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必要性 |
一、前置法规范不能有效规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 |
二、刑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能有效预防上下游犯罪 |
三、刑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有助于形成规范合力 |
第三节 通过司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的方式 |
一、经营性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对合理性 |
二、合理限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入罪的途径 |
第四章 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其面临的难题 |
一、刑法中缺乏直接规制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罪刑条款 |
二、司法实践对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采取了间接规制模式 |
三、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面临的难题 |
第二节 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刑事可罚性的证成 |
一、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严重侵犯了契约双方利益均等的原则 |
二、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入罪能够实现刑法和前置法规范的协调 |
三、刑法介入非经营性高利贷与保护合理的民间借贷并不冲突 |
第三节 非经营性高利贷的刑法规制方式 |
一、应当将非经营性高利贷行为纳入财产犯罪的规制体系 |
二、“暴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拟定 |
第五章 高利贷伴生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获取高利贷资金行为的刑法评价 |
一、通过违法途径获取高利贷资金行为的刑法评价 |
二、通过合法信贷途径获得高利贷资金的刑法评价 |
第二节 私力实现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价 |
一、非法拘禁型高利贷实现行为的刑法评价 |
二、私力实现高利贷的共犯行为的刑法评价 |
第三节 “套路贷”的刑法评价 |
一、“套路贷”所涉及的犯罪及其认定 |
二、“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认定 |
三、“套路贷”犯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概念 |
一、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分析 |
二、论域观下的网络犯罪概念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一、纯正的网络犯罪 |
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暗网载体的隐匿性 |
一、暗网的概念 |
二、我国暗网的现状 |
三、暗网治理的困境 |
第二节 网络犯罪代际演变之法律的变动性 |
一、局域网时代的计算机犯罪及刑事立法回应 |
二、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及立法调适 |
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空间犯罪及刑事立法修改 |
第三节 网络犯罪主体类型多元化 |
一、传统犯罪主体的网络化 |
二、新型网络犯罪主体 |
三、新型网络主体的类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犯罪规制的理论构造 |
第一节 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匿名表达权的分析 |
一、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
二、公民匿民表达权保护及其限制 |
第二节 刑法立法观之争讼 |
一、消极的刑法立法观 |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
第三节 刑法观选择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 |
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
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四、未来走向严而不厉:以犯罪分层与轻刑化改革为前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选择与司法适用 |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 |
一、法益为基础,社会形势为导向 |
二、刑法谦抑性是判断可罚性的基本立场 |
三、司法路径为前置,立法路径为补充 |
第二节 几个网络犯罪新罪名的适用问题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立足于共犯从属性 |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票据诈骗罪主观方面疑难问题 |
2.1 票据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2.1.1 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争议 |
2.1.2 本文观点 |
2.1.3 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
2.2 票据诈骗罪的间接故意 |
2.2.1 票据诈骗罪的间接故意理论的争议 |
2.2.2 本文观点 |
第3章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疑难问题 |
3.1 关于“使用”理解 |
3.1.1 “使用”的内涵 |
3.1.2 “使用”的时间节点 |
3.2 对“伪造、变造”“作废”票据的理解 |
3.3 关于“冒用”的理解 |
3.4 对“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理解 |
3.4.1 对“空头支票”的理解 |
3.4.2 对“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理解 |
3.5 对“签发无资金保证”与“出票作虚假记载”票据的理解 |
3.5.1 对“签发无资金保证”汇票、本票的理解 |
3.5.2 “出票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理解 |
第4章 电子票据诈骗与非法补记空白支票的认定 |
4.1 电子票据诈骗应受票据诈骗调整 |
4.2 非法补记空白支票的认定问题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行为犯罪化问题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J]. 吴光升. 政治与法律, 2022(01)
- [2]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再思考[J]. 单邦来. 档案管理, 2021(06)
- [3]高利贷行为司法犯罪化研究[D]. 傅星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 曾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检视与重构:试论刑事诉讼期间恢复制度[J]. 吕子逸. 湘江青年法学, 2020(01)
- [6]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D]. 冯国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7]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8]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杜文辉.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9]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D]. 万军. 南昌大学, 2020(01)
- [10]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