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调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事,程序,纠纷,案件,法院,民事纠纷,违约金。
调解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蕴菲[1](2019)在《民事纠纷中诉前调解程序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是从古至今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现如今,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调解制度,持续发展与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搭建高效、公正的多元化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实现程序的合理分流,缓解我国当前存在的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快速增长间的矛盾。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要性,探讨诉前调解程序的作用与现状,给出完善诉前调解程序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6期)
林洲富[2](2019)在《纠纷解决与优化司法资源分配——以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之调解程序为研究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之法官角色,在于法官参与与主导劳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成立时,参与调解程序之法官续行诉讼程序。劳动调解委员会依职权提出解决事件之适当方案,以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与程序利益,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使当事人明了日后诉讼之可能胜败结果,兼收纾减讼源之效。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管辖之竞业禁止之劳动事件,因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为特别之民事程序法,应优先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适用,应进行调解先行主义。(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9期)
张艳丽[3](2019)在《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对其适用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我国要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必须基于"程序相称"和"调审分离"诉讼理论,设立相互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诉讼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立法设计包括:界定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和属性;明确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法律地位;完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理顺其与家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刘鸯,张涛[4](2019)在《律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新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要不是因为这场纠纷,我们还不知道法院有个律师调解室,不仅公正高效,帮助我们解决了实际问题,还教会了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调解书的李军(化名)感慨道。今年初,李军等25人来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诉请解除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08-06)
曹雪帆[5](2019)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家事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和伦理因素,虽多表现为财产纠纷,但本质是情感关系的矛盾与冲突。家事案件的独特性使得调解在解决涉及亲情、伦理关系的家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调解相对于诉讼而言更具“灵活性”与“柔软性”,更利于在化解纠纷的同时促进情感修复、维护家庭和睦,与解决家事案件的价值取向更为契合。本文将视角聚焦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从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基本内涵出发,结合试点实践对为什么构建诉前调解程序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的构建设想。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是指调解与诉讼程序相对分离,在立案登记之前,以法院为主导,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的程序,未经调解程序,不得径行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程序是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呈现出“前置性”以及“强制性”的制度特色,将调解前置于诉前,并在程序启动上赋予强制性,有利于促进繁简分流,使审判法官集中精力处理相对复杂的案件,也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诉前调解的“强制性”指的是程序启动的强制性,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家事案件未经调解,不得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对调解过程以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不具备强制性,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依然享有排他性的决定权,并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提供了倡导性指引。各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推行诉前调解程序。各试点法院推出设置离婚冷静期、建立修复式庭审、帮助当事人完成心理修复等诸多创新之举。但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试行过程中,也体现出诸多不足。首先,诉前调解程序尚未独立,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未完全分离,这使得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其身份往往带有双重性,导致调解无法摆脱裁判而独立;其次,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各个试点法院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这使得同一种纠纷在不同地区会得到不一样的处理办法,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再次,调解人员是把握诉前调解走向的关键人物,对于调解人员的组成和选拔标准在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专业化程度仍存在不足。在构建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时,应注重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的诸多不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和完善。构建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时应明确诉前调解程序的独立性、调解组织和主体的专业性、运行流程的可操作性以及与诉讼衔接的合理性问题。第一,应将诉前调解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应积极发挥法官的作用,厘清基本事实,从而达到修复感情、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及维护家庭和睦的目的。第二,通常而言,法官在诉前是不能介入到纠纷当中的,法院可以通过“预立案”的方式启动调解程序,达到调解与诉讼相分离的目的。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必须始终保持中立态度,并在坚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叁,应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诉前调解应以法院为主体进行,因仰仗于司法权威和人民对于法院的信赖,更能保障诉前调解程序发挥作用。在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可以对法院的人员组成进行划分和一定程度的重构,分化出诉前调解专门人员,同时在社会上遴选退休法官、家事律师、心理咨询师等有经验的人员共同组成调解人员的配置。第四,以法院为主体进行调解不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其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应得到明确规定。若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因诉前调解是由法院全面把握的,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时,可以仅对调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若调解失败,案件即转入诉讼程序,在调解过程中予以承认的事实除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外,均可随案卷移入诉讼程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方达夫[6](2019)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含义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在经济的新常态下,劳动关系对本质上的劳资关系系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直接反映在劳动争议事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现代劳动争议进行妥当处理的重要性不言自明,这正是劳动争议调解程序重要意义所在。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法定年龄为年满16岁,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劳动,在用人单位管理下获得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这个身份不会消失。面对这样的一个大规模群体,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争议,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完善劳动法、建立统一的实践指导体系,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对于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也至关重要,同时促进了新的经济环境下的合法雇佣。经过分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仲裁前调解程序形同虚设,调解程序不规范,裁诉调解程序不能有效衔接。而且,仲裁诉讼调解周期较长,主要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限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问题。在实践中,管辖单位还存在互相推诿现象,监督程序尚不够明确。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进行分析、比较和借鉴,提出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完善建议,认为我国应该成立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构建协调联动调解机制,规范调解为必经程序,引导调裁诉对接,加强调解程序的实效性。同时,严格规范调解程序期限,避免久调不决,改革“仲裁前置”的程序,并且还应该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监督。(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7](2018)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厦人社办[2018]76号各区人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厦门市劳动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10月12日厦门市劳动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劳动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积极、及时、便捷、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多元化解决纠纷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8年20期)
陈再波[8](2018)在《借民事调解程序实现犯罪目的应认定调解书损害“两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七十七条亦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并无明确界定,典型损害"两益"的情形,如侵害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财产权益等均能够明确辨别,但涉及到损害国家司法秩序及社会公序良俗,是否也属于损害"两益"的情形,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李昌超,詹亮[9](2018)在《家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诉前强制调解作为诉讼开始之前进行的程序,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应先经由诉前调解程序,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再进入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借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而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研判和探索实践,但现存法律规范并未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作出明确规制。应从效用争议、适用争议、救济争议叁个方面对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性质作出厘定,同时从纠纷特质、制度效用、社会福利、域外借鉴四重维度对诉前强制调解的合理化存续予以论证,并以此为基准,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作出科学合理具体的程序设计,具体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适用案件范围、实施调解主体、调解的进行方式、调解期间的确定、制裁措施的保障、法律效力的界定及诉调关系的处理八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盛春坤[10](2018)在《浅议家事、邻里民事纠纷中的诉前调解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家事、邻里纠纷始终在民事审判中占有较大比重,并表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争点类型多元化等特点,及时、妥善处理好该类纠纷具有现实意义。开展诉前调解,释明法律关系,能够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进而化解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调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之法官角色,在于法官参与与主导劳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成立时,参与调解程序之法官续行诉讼程序。劳动调解委员会依职权提出解决事件之适当方案,以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与程序利益,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使当事人明了日后诉讼之可能胜败结果,兼收纾减讼源之效。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管辖之竞业禁止之劳动事件,因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为特别之民事程序法,应优先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适用,应进行调解先行主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调解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王蕴菲.民事纠纷中诉前调解程序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林洲富.纠纷解决与优化司法资源分配——以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之调解程序为研究中心[J].法律适用.2019
[3].张艳丽.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J].河北法学.2019
[4].刘鸯,张涛.律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新途径[N].西部法制报.2019
[5].曹雪帆.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程序研究[D].吉林大学.2019
[6].方达夫.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7]..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的通知[J].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
[8].陈再波.借民事调解程序实现犯罪目的应认定调解书损害“两益”[J].法制博览.2018
[9].李昌超,詹亮.家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J].法治论坛.2018
[10].盛春坤.浅议家事、邻里民事纠纷中的诉前调解程序[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