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从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坦白从宽,司法,情节,罪行,幅度,建议,行为人。
法定从宽论文文献综述
房清侠[1](2018)在《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应纳入法定从宽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后自动恢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于一定时间内自动、有效地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被侵害法益进行恢复,以消除、减轻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的行为,比如盗窃财物后又将财物悄悄放回的行为,非法拘禁他人后又主动释放的行为,等等。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实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0-12)
李娟[2](2016)在《罪后从宽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探索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量刑工作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及其普遍,而且十分重要。通过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缺少详细规定,对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研究十分不足。《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83条第叁款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尝试值得肯定,但这种制度创新又带来类罪之间、总则分则之间关于量刑情节规定的失衡。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四种酌定量刑情节规定在第383条第叁款之中,从分则与分则关系来看,会造成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与其他同类罪名之间处罚的失衡;同时,由于总则第67条也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且与新修订的第383条第叁款有不协调之处,因此有破坏刑法体系性之嫌。从此次修订暴露的问题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来看,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面对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和规范适用的问题。即,应在刑法总则中实现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分层处理,对量刑工作中的考量因素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6-05-21)
付立庆[3](2014)在《“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以防卫过当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防卫过当而故意杀人的场合,能否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有不同的理解。肯定说可能会导致重复评价,而否定说可能导致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规定大打折扣。在将防卫过当细分为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针对严重不法侵害的过当与针对一般不法侵害的过当的前提下,就会发现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既可能是"情节较轻"也可能不是,此即本文的"二分说"主张。判断是否"情节较轻",不能以存在法定的从宽情节甚至是减轻情节为基础,而恰恰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主客观情况,具体地加以判断。(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4年10期)
陈志军[4](2013)在《法定化后的“坦白从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在实践中容易成为侦查过程中的诱供手段。"坦白从宽"在量刑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坦白"只是酌定量刑情节、立法未承认沉默权却将坦白规定为义务等是"坦白从宽"公信力丧失的原因。坦白的成立包括被动归案和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两个条件。坦白可以分为法定坦白和酌定坦白、予以从轻的坦白和予以减轻的坦白。在司法认定中还应当注意"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含义、坦白与犯罪中止的关系等问题。(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何丽梅[5](2011)在《论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兼议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现实和理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究其原因,在于坦白从宽未能法定化,且从宽的幅度较窄。因此,只有法与时进,扩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并将坦白从宽在法律层面予以落实,才可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生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9期)
王强军[6](2011)在《“坦白从宽”法定化具有双赢导向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叁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修正也就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坦白(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3-28)
陈丽平,李吉斌[7](2011)在《坦白和自首之间应拉开量刑幅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从宽”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草案将“坦白从宽”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拟首次规定到刑法中:“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01-14)
宋继江,王文波[8](2010)在《坦白从宽的现实与理想——刍议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究其原因,在于坦白从宽未能法定化,且从宽的幅度较窄。因此,只有法与时进,扩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并将坦白从宽在法律层面予以落实,才可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生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6期)
陈春海,陈磊[9](2008)在《“坦白从宽”应当法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在我国沿用了数十年,它在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景下,"坦白从宽,(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期刊2008年17期)
王磊[10](2008)在《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侦查过程中,如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一直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渐深入,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政策,由于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已遭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本文通过分析造成坦白从宽政策现今尴尬地位的原因,对比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辩诉交易的成功之处,认为只有将坦白从宽法定化,才能使坦白从宽这一在我国有深厚历史传统的刑事政策重新焕发出新的活力。(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法定从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量刑工作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及其普遍,而且十分重要。通过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缺少详细规定,对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研究十分不足。《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83条第叁款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尝试值得肯定,但这种制度创新又带来类罪之间、总则分则之间关于量刑情节规定的失衡。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四种酌定量刑情节规定在第383条第叁款之中,从分则与分则关系来看,会造成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与其他同类罪名之间处罚的失衡;同时,由于总则第67条也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且与新修订的第383条第叁款有不协调之处,因此有破坏刑法体系性之嫌。从此次修订暴露的问题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来看,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面对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和规范适用的问题。即,应在刑法总则中实现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分层处理,对量刑工作中的考量因素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从宽论文参考文献
[1].房清侠.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应纳入法定从宽情节[N].检察日报.2018
[2].李娟.罪后从宽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探索与完善[D].新疆大学.2016
[3].付立庆.“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以防卫过当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为切入[J].法学杂志.2014
[4].陈志军.法定化后的“坦白从宽”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
[5].何丽梅.论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兼议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现实和理想[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6].王强军.“坦白从宽”法定化具有双赢导向价值[N].检察日报.2011
[7].陈丽平,李吉斌.坦白和自首之间应拉开量刑幅度[N].法制日报.2011
[8].宋继江,王文波.坦白从宽的现实与理想——刍议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J].法制与社会.2010
[9].陈春海,陈磊.“坦白从宽”应当法定[J].人民公安.2008
[10].王磊.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