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撤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制度,民事,原则,平等,被告,利益,合意。
民事撤诉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晓璇[1](2019)在《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由于撤诉概念的多义性、用语习惯、法条规定不明等原因,一直以来都被用于同时指代“二审撤回上诉”和“二审撤回起诉”,为了避免歧义、聚焦主题,本文所讨论的二审撤诉仅限于二审撤回起诉这一种情况。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出台前,对于法条中是否包含二审撤诉制度,各位学者各执一词。2015年《民诉解释》付诸实践,第338条正式确立了民事二审撤诉制度。二审撤诉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当事人自主选择终结诉讼系属是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民事二审撤诉制度对于维护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也作用巨大。自2015年二审撤诉制度投入运行以来,其认知度与接受度与日俱增。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二审撤诉制度的考察和对我国二审撤诉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二审撤诉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满足二审撤诉条件时仍然是法院可以准许而非应当准许撤诉不合理;关于人身家事等案件一律禁止重复起诉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诉讼中原审原告撤诉时与其利益无害的连带保证人等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撤回起诉与二审撤诉制度精神不符,且没有对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期限、方式进行规定,不利于诉讼程序的推进;若撤回起诉时的同时有撤回上诉存在,法院的裁决方式也需要进行统一;诉讼费用的负担更是显得十分混乱。对于以上问题的完善都要坚持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效益原则,具体措施包括:法院对二审撤诉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满足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对人身关系、管辖权异议等案件进行例外规定,可以允许再诉;细化其他当事人同意方式的细节,明确规定其他当事人需要在15天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若未明确表态则视为同意,并且若原审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撤回起诉,可以不用征得利益不受损害、下落不明的其他当事人同意;原审原告二审撤诉和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并提起,法院可不对上诉人撤回上诉予以回应,避免结果矛盾;原审原告二审撤回起诉的,一二审诉讼费减半后应均由原审原告承担。(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林剑锋[2](2018)在《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法设定的撤诉结构存在着法院"一权独大"、权利配置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权利滥用制约体系错位等特征。不仅在非依判决终结诉讼程序方面,无法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单纯依赖于撤诉申请方意思的制度设定,也存在着因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风险。就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逻辑而言,应在遵循处分权主义的基础上,将法院垄断化的实质决定权转变为合要件性的形式审查权,与此同时,也应满足当事人平等、诉讼经济、程序安定等原则的要求,构建旨在保护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与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制约体系,以期平衡权利保障与权利滥用之间的对立与紧张。(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鑫[3](2017)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撤诉率持续走高。随着撤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撤诉制度经济快捷、尊重合意的优势得以彰显,但同时也暴露出非正当撤诉、撤诉后重新起诉率高等问题。文章从民事撤诉的基本理论着手,分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撤诉制度,并汲取其有益经验供我国借鉴。文章立足于实践,探究撤诉非正当化等问题背后的原因,指出相关立法缺失且制度本身设计不科学是问题根源所在。针对我国当前民事撤诉制度的缺陷,文章提出制度的改革完善应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权力平衡原则、公平与效益价值平衡原则为指导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通过构建合意撤诉制度、强化法院释明义务、注重被告保护、健全配套措施等具体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需求的衔接,促进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王罗颐,尤文军,宋瑶,石菲,陈小红[4](2016)在《完善民事撤诉制度 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现象屡见不鲜,撤诉后重复诉讼亦易发多发,不仅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而且背离诉讼效益原则。为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一、基本现状1.撤诉后重复诉讼“居高(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2-22)
庄丹[5](2016)在《浅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撤诉制度既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人民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障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的实施,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快捷地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现行法中有关法院审查撤诉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诉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造成对被告平等诉讼权利的侵犯。因此,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将撤诉权真正作为原告的一种权利加以确立应是撤诉制度改革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1期)
康峰超[6](2015)在《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也强调了要深化人权司法,建立健全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而诉权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是其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撤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原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体系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现象,尤其是关于案件原告一方撤回诉讼的规定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的现象,2015年2月4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部分虽然有相关的解释,但也是存在一定不足的,本文本着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中撤诉概念的比较研究,通过撤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撤诉与行政撤诉的区别的角度进行了观点阐述,该部分从申请撤诉的主体方面存在差异、提出撤诉的缘由不同、原告特定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同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问题分析,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从立法方面,包括民事一审,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入手,对现有法律和审判实践问题这两个角度进行了剖析和观点陈述。一审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二审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中,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叁个部分为域外民事诉讼中有关撤诉制度的措施,主要是从成文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角度出发,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撤诉的法律条文、制度规定进行阐述,剖析其先进之处;第四个部分为针对我国目前民事撤诉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完善、具体的规范撤诉的时间限制、增加部分撤诉、对撤诉后再起诉的证据运用加以限制、弱化法院在撤诉中的作用、明确原告行使撤诉权的方式、被告权益保护等方面来分析的我国目前的民事撤诉制度的不足部分。比如建议增加赔偿被告必要诉讼支出的规定。不仅可以限制原告为规避诉讼风险而滥用撤诉权,还能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真正让当事人处于制约平衡与平等的地位,也才能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同时也可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从而在立法和诉讼程序中贯彻维系诉权平等、程序公正以及追求效率等诉讼程序中的价值理念。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序进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立法差异,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切实将法律中规定的各项程序制度和诉权保护真正落到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依法规范审判和执行活动,促进诉讼和谐,防止因程序上的疏漏造成对当事人不公正,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造成其实体权利的损害。提出如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5-05-01)
牛幻梦[7](2015)在《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撤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一项制度,其立法的初衷是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作为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撤诉制度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和私法秩序的维持。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基本法对民事撤诉制度缺乏系统性规定,存在诸多法律空白。撤诉制度所采用的法院单一许可方式,使得撤诉已然成为原告和法院间的诉讼行为,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被告,法律并未赋予其相应的程序参与权,程序主体地位被空前的漠视。按撤诉处理的设置,对于原被告相同的怠于诉讼行为,却规定了迥异的法律后果,对于同一行为不同处理的作法违背了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也与诉讼程序公正的法理要求不符。此外,对撤诉后原告的再诉行为没有次数及其他相应的限制,为原告滥用诉权提供了一条安全通道,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稳定与诉讼效益的价值追求相矛盾。对于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规定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同时,极易导致原被告之间权利状况的失衡。针对现行立法对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保障的缺失,如何对撤诉制度中被告的诉讼权利进行保障已然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为此,基于对我国现行侧重保护原告利益之撤诉制度的理论分析,深入透析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保护的缺失,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提出确立被告程序参与权,赋予答辩被告相应的撤诉同意权;重构按撤诉处理制度,将任何一方缺席诉讼的行为纳入缺席审判的调整,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怠于参与诉讼之行为,适用按撤诉予以处理;对于撤诉后原告的再诉行为,借鉴美国的“两次撤诉规则”予以限制,敦促原告慎重行使撤诉权;明确撤诉后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防止诉讼拖延;科学规定撤诉后诉讼费用的合理负担,均衡原被告双方利益。(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周杨[8](2015)在《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案率是法院评价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撤诉与调解结案因其快捷性、简易性受到各级法院法官的亲睐。数据显示,以撤诉方式结案已成为目前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之一。近年来,学界对调撤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多从调解制度入手研究。尽管实践中存在数量如此之多的撤诉案件,但理论界对撤诉制度的考察和关注并不多。2015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撤诉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撤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但是,由于撤诉制度本身具有复杂性,如何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的权力,如何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当事人权利,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文按照基础理论、现状分析、域外经验、制度构建的思路对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权力设置与权利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基础理论。笔者从民事诉讼撤诉的概念入手,探讨了民事撤诉的性质,并重点将其区别于其他相关制度,然后阐明了民事撤诉的功能与作用。本章中笔者试图从各个侧面阐释民事撤诉的概念、功能和作用,以此更好地在学理上界定和把握民事撤诉制度,为之后的论证提供明确的标靶。第二章是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本章中,笔者对我国目前民事撤诉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引入案例分析对我国二审和解撤诉提出反思。第叁章是域外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比较研究。作者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域外民事撤诉制度相关理论学说和立法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域外民事撤诉立法的相同之处与差异之处,以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改造形成借鉴。第四章是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本章从理论分析着手,探讨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需要平衡的几大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围绕法院告知义务、撤诉审查的标准、被告同意权、改变按撤诉处理的条件等具体制度对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周密[9](2014)在《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撤诉权也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本文通过撤诉制度中的诉讼利益为视角,以利益平衡为纽带,阐述该制度中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整合、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构建、诉权保护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对立和统一。撤诉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诉讼模式和诉讼价值取向,因此深入研究撤诉制度具有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双重意义。近年来,高撤诉率表象下所暗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主体间的利益保护并不均衡,一方面,法官撤诉审查权的强势地位,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处于弱势,另一方面,立法偏重于原告撤诉权的行使,使得被告没有撤诉否决权,对被告不公,且立法没有限制原告撤诉的条件及次数,为原告滥诉提供了平台。撤诉程序行使的过程离不开法院与各方当事人的互动,同时,法院和当事人都受到撤诉带来的不同影响,其本质在于各方利益的维度不同,因此,如何完善撤诉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本文从诉讼主体利益的角度,对撤诉制度进行研究,探寻程序复归的有效途径。本文除引言与结尾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利益平衡理论及民事撤诉制度概述。本章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利益平衡理论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民事诉讼利益的概念、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等。分析撤诉对于法院及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在将民事诉讼中其他制度与撤诉制度作比较后,阐释了民事撤诉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剖析,阐明民事撤诉制度的建构原则。以诉讼各主体的不同视角为出发点,将处分原则与审判中立原则作为撤诉制度的架构基础,以程序安定原则维护诉讼秩序。第二章:民事撤诉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围绕着程序利益,本章就诉讼各方以及法院的诉讼利益做了具体分析,阐明当今法律和实践中各方利益及所产生的问题,从发现问题的角度以求探寻平衡各方利益的撤诉模式。第叁章:诉讼主体利益不平衡的原因。从叁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立法缺陷,包括撤诉后再行起诉不受限制、在撤诉条件设置上,未顾及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告提出撤诉的时间无明确规定。其次是司法偏差,撤诉审查制度不够完善,法官释明权不到位。最后是程序正义的理念薄弱。第四章:平衡各方利益的撤诉模式,包括利益保护机制:构建当事人撤诉合意制度、合理重置撤诉审查标准;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不同领域下对原告利益的平衡、设定权利行使的条件、司法的角度配置权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栾维栋,谭彪[10](2013)在《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撤诉是一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通过阐述民事撤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对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18期)
民事撤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行法设定的撤诉结构存在着法院"一权独大"、权利配置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权利滥用制约体系错位等特征。不仅在非依判决终结诉讼程序方面,无法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单纯依赖于撤诉申请方意思的制度设定,也存在着因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风险。就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逻辑而言,应在遵循处分权主义的基础上,将法院垄断化的实质决定权转变为合要件性的形式审查权,与此同时,也应满足当事人平等、诉讼经济、程序安定等原则的要求,构建旨在保护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与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制约体系,以期平衡权利保障与权利滥用之间的对立与紧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撤诉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晓璇.民事二审撤诉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林剑锋.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3].李鑫.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7
[4].王罗颐,尤文军,宋瑶,石菲,陈小红.完善民事撤诉制度减少司法资源浪费[N].人民法院报.2016
[5].庄丹.浅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J].法制博览.2016
[6].康峰超.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D].河南大学.2015
[7].牛幻梦.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中被告权利的保护[D].郑州大学.2015
[8].周杨.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9].周密.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栾维栋,谭彪.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J].才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