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契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契约,民事诉讼,证据,民事,测谎,效力,制度。
民事契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徐雪纯[1](2019)在《民事诉权契约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权契约化是大陆法系民事诉权理论中的重要命题,与诉权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其核心问题是诉权能否以合意的方式进行处分,从根本上涉及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贯彻。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传统民诉法职权干涉的情况呈现出持续弱化的态势,私法自治原则不断被拓展和延伸,诉讼契约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断递增的态势,诉权契约的合法性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发展为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但是,我国民诉法中并未对诉权契约加以明确,理论上对于“诉权能否放弃”、“诉权契约有效与否”、“诉权契约的构成要素以及审查标准”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远未达成共识,立法、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势必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合法/理性不足等问题的质疑。鉴于此,本文拟以诉权理论为逻辑起点,全面梳理和分析司法实践中诉权契约化现象、类型及其面临的困境,并力求在审慎的域外比较的基础上对诉权契约的基本理论同我国国情实际相符,进而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诉权朝着契约化的轨道不断发展。本文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诉权契约化概论。基于诉权契约化与诉权理论的密切关系,本部分旨在从诉权的基本范畴的讨论出发,探讨诉权契约化的概念、内涵、性质,及其在立法、司法、人权保障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权契约化的实践现状。本部分旨在通过对民事诉权契约化实践概况的分析,抽象概括民事诉权契约司法适用的具体类型,总结地方法院对于诉权契约纠纷的处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揭示我国民事诉权契约化立法缺失和理论研究不足所导致的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性等实践困境。第叁部分是域外民事诉权契约化之比较。本部分旨在通过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民事诉权契约化理论和制度实践的考察,归纳和总结相关立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理论与实践现状以及我国民事诉权契化的未来可能性,择其善者以资借鉴。第四部分为民事诉权契约化的中国路径。本部分旨在前述研究的前提下明确民诉契约化的具体设想,申言之,利用促进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转型、贯彻落实处分权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确立我国民事诉权契约化的理论原则,从民事契约的成立与生效之条件、审查标准、纠纷处理等方面建构诉权契约化的具体制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完善滥用诉权契约化的规制机制。(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薛晓洁[2](2019)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在证据方面的具体表现之一,表现了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延伸,民事证据契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民事证据契约之相关法律规定零星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之中,在基础理论方面研究的不足以及立法方面的不系统说明中国在民事证据契约的研究方面仍然有特别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有以下两方面意义:首先,通过对民事证据契约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能够在此基础之上,探析、阐明该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理论基础等问题;其次,通过对域外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探究,加之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探析造成这种现实状况的原因,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措施。由于研究民事证据契约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本篇论文以“民事证据契约”作为研究课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契约理论基础方面之内容。本部分集中于对民事证据契约一般理论的介绍,包括该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等。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契约在域外的立法概况。本部分从该契约的具体分类切入,介绍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概况,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提供参考。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现状的分析。对我国有关该契约的立法进行分析,并且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然状态开展研究,总结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同时,对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考证。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问题。在分析了中国建立该契约制度的可行性之后,本部分从以下叁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构建:首先,在立法框架上采用分散式立法为主,集中式立法为辅的模式;其次,从界定民事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实质要件、救济途径等具体的内容进行构建;再次,是从提高民事律师的参与度,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加强普法、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导等四个方面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张怡[3](2018)在《论法国民事互助契约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到来,很多社会问题也越来越显得突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价值是体现为一种制度还是一项契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是一种制度,但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婚姻关系对于人们生活的约束越来越多,因此中国的结婚数据并不乐观,出生率也因此受到影响,继而加剧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制度(即“协议同居”制度)是一种法国原创的同居关系立法模式,介于婚姻和自由同居的中间制度。其结合更为便捷,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强制法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同居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税制以及社会福利方面,却又享有相应弱于婚姻的福利优惠,强于自由同居的福利待遇。因此协议同居在法国实施情况良好,自20世纪末在法国实施以来,异性缔结的比率大幅度升高,而异性缔结婚姻的比率也处于平稳的波动中。民事互助契约制度并没有威胁到传统的婚姻制度,却以一种新的形式填补了婚姻立法和自由同居之间的制度空白,开制度之先河,也因此成为欧洲各国同居关系立法的研究对象。而近年来在中国,同性恋群体日益庞大,其带来疾病、治安问题后患无穷,但几次立法提议都被冷落。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传播而发生改变,传统的婚姻制度逐渐开始瓦解,离婚率攀高的同时,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越来越多,逐渐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我国也并未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的管辖,因此生活中很多纠纷和问题都得不到更好的解决。至此,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制度,在解决同性恋问题与非婚同居问题方面,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本文第一章先对民事互助契约制度的起源和内容进行概述;第二章介绍民事互助契约制度的法律后果及解除相关内容;第叁章评析该制度,对其局限性进行阐述,同时将该制度与婚姻制度进行对比,更加清晰地展示该制度。第四章,结合中国婚姻家庭情况,分析引进该制度的可行性与障碍,提出对协议同居法律制度的建构,同时解决该制度实施的障碍。(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5-10)
夏帮银[4](2018)在《民事诉讼证据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契约化的民主精神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转型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符合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价值追求。本文除引言,共有叁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理论解析。民事证据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是当事人针对诉讼的证据或证明达成的,对诉讼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民事证据契约本质为一种诉讼行为,产生约束诉讼活动主体的效力。另外还讨论的民事证据契约法理基础,民事证据契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应有的题中之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与违约责任承担。只要从形式上符合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证据契约便可成立。而契约的生效则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得侵犯自由心证领域、不得违法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社会或第叁人利益、采用书面形式及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六个条件。紧接着对民事证据契约效力制度中的瑕疵、违约及其救济做了详细的论述。第叁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证据契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主要得出了立法上民事证据契约类型较少,法官和民众对于民事证据契约的认识和重视不足,民事证据契约配套的效力制度、救济制度以及法官释明制度等缺失这几个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增加民事证据契约的种类,完善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制度与法律责任,建立法院的民事证据契约审查制度,建立法院的民事证据契约释明制度。(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4-01)
闫洁[5](2018)在《论民事诉讼中的测谎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迅速解决民事纠纷乃民事诉讼目的之所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实现诉讼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保全证据意识及能力缺乏、证据存在时间有限性等主客观因素造成举证困难屡见不鲜,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测谎技术的出现及在诉讼中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举证困难。同时测谎证据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也可帮助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真实。目前我国学者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测谎意见能否在诉讼中运用以及如何运用存有争议。理论上而言,测谎具有科学性及一定的可靠性,但如何使其在诉讼中规范化、法律化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核心。测谎契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本案某一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测谎,并认同由此得出测谎意见证据地位以证明该争议事实的合意。测谎契约的做法来源于司法实践,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测谎的法律行为,其合法性、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效力、适用规则等等一系列问题缺乏认识,同时理论上也缺乏专门研究。笔者对此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结构主要分为以下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测谎契约的概述。该部分界定测谎契约的概念,阐述测谎契约的内容和特征,并从测谎技术本身、当事人和法院叁个方面分析测谎契约出现的原因。第二部分:测谎契约的合法性及法律性质。该部分首先从测谎契约的理论基础、测谎契约未触及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及未限制法官心证叁个方面论证测谎契约的合法性。最后从诉讼法及证据法基本理论分析测谎契约的法律属性,得出测谎契约属于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和测谎契约是证据方法契约的结论。第叁部分:测谎契约的构成要件。该部分阐述测谎契约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首先从测谎契约的主体、主观、内容、形式四个方面论述测谎契约成立要件。最后基于诉讼法及实体法的理论思维,得出契约主体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主体真实自愿同意测谎及契约应经法院许可叁个生效要件。第四部分:测谎契约效力及适用规则。该部分分析论证测谎契约对当事人及法院的效力和适用规则。测谎契约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应遵循测谎契约,积极善意地去履行;对法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应保障、积极促进测谎的顺利实施。测谎契约的适用规则包括当事人违反契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则和法院审查认证测谎意见时测谎意见应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规则。第五部分:测谎契约的现状与立法及司法建议。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目前法律缺乏有关测谎契约规定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逃避测谎违反测谎契约的当事人法院惩处不力或者不合理之处,和存在仅有一方当事人申请测谎法院启动测谎的司法现状。最后文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以使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测谎契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赵小军[6](2017)在《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测谎技术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已经被广泛应用。测谎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有限采用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认可测谎意见的证据资格,且普遍认为测谎程序的启动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然而当事人的"同意"是被测者单方同意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意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当事人违反约定将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对这些问题,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看法不一,理论界也尚无专门研究。为此,(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黄佩华[7](2017)在《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是契约化民主精神与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的产物,体现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转型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证据契约制度符合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价值追求。除引言,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关于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理论解析。民事证据契约作为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是当事人针对诉讼的证据或证明达成的,对诉讼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证据契约本质为一种诉讼行为,产生约束诉讼活动主体的效力,是私法精神、诚实信用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在民事证据领域的体现。第二部分是域外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考察及其启示。运用比较法学方法考察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自认契约、证明责任契约、证据方法契约、鉴定契约的特点,从当事人诉讼模式、分散式立法体例、证据契约效力范围及救济措施方面汲取对我国制度构架的启示意义。第叁部分是确立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市场经济的需求、公法行为契约化趋势、现行法律运行缺陷、民事审判的局限及当事人程序利益保障的角度分析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文化传统、理论、实践、域外立法借鉴经验论述该制度本土化构建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立法构想。针对目前该制度立法规定少实践中拘束力不足、意思自治程度低等问题,明确制度的立法定位及立法模式,确立民事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形式、要件及制度救济,从制度运行环境、从当事人真实义务、法官释明权、民事律师援助制度等方向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4-20)
魏剑锋[8](2017)在《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证明乃民事诉讼核心内容,而证据契约又会对事实证明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证据契约是证据领域中的诉讼契约,是私法精神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彰显,不仅有利于防止法官恣意、促进个案实质公正,还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纠纷的解决。但目前证据契约在我国不仅理论不够深入,还存在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问题。因此为更好实现证据契约的价值与机能,以对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制度导,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有其必要意义。本文以问题导向为宗旨,通过揭露证据契约制度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现状,剖析现状背后的成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证据契约一般理论。民事证据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就有关事实或事实确定方法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对证据契约的理解离不开合意的界定与对法官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标准,证据契约存在多种划分方式,但主要有举证时限契约、自认契约、证据交换契约等九大类。证据契约的确立,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实现个案正义、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纠纷解决等。第二部分,民事证据契约在我国的现状考量。我国立法只规定了举证时限契约、鉴定契约、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等叁种契约类型,存在契约范围过窄、审查机制缺失、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不利于明确法官权限,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以及纠纷的解决。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缺陷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当事人意识层面,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权利及契约意识薄弱;第二,制度客观环境层面,主要表现为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及诚信环境的缺位。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优化民事证据契约制度适用的主客观环境;其次,确立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在我国完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至少应当考虑契约类型、适用案件类型、契约订立、契约审查、契约效力、契约的撤回与撤销、契约的救济等要素,并根据证据契约立法与司法现状,明确这些要素的主要内容。(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赵小军[9](2017)在《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赵小军[10](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民事证据契约的重要类型。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实证讨论是对此类证据契约更直观的展现。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否定性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值得关注的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新类型。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形式,并未违背自由心证原则,可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法规存在的漏洞,弥补规范说及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不足。该制度的运行需要结合实践根据不同类型构建不同的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6年06期)
民事契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在证据方面的具体表现之一,表现了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延伸,民事证据契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民事证据契约之相关法律规定零星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之中,在基础理论方面研究的不足以及立法方面的不系统说明中国在民事证据契约的研究方面仍然有特别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有以下两方面意义:首先,通过对民事证据契约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能够在此基础之上,探析、阐明该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理论基础等问题;其次,通过对域外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探究,加之分析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探析造成这种现实状况的原因,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措施。由于研究民事证据契约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本篇论文以“民事证据契约”作为研究课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契约理论基础方面之内容。本部分集中于对民事证据契约一般理论的介绍,包括该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等。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契约在域外的立法概况。本部分从该契约的具体分类切入,介绍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概况,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的立法提供参考。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现状的分析。对我国有关该契约的立法进行分析,并且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然状态开展研究,总结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同时,对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考证。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问题。在分析了中国建立该契约制度的可行性之后,本部分从以下叁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构建:首先,在立法框架上采用分散式立法为主,集中式立法为辅的模式;其次,从界定民事证据契约的适用范围、实质要件、救济途径等具体的内容进行构建;再次,是从提高民事律师的参与度,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加强普法、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导等四个方面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契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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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小军.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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