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报酬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报酬,劳动报酬,制度,课税,管理人,服刑人员,量能。
报酬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宋皓杰,程延园[1](2019)在《《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效应及机制分析——基于制度理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研究基于制度理论采用多层广义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并阐释了《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效应及机制。结果显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显着降低了职工被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所在省份失业率、所在组织成熟度和个体文化程度对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可能性的影响趋于消失,但是个体的户籍身份仍然显着影响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此外,文化程度和户籍身份对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可能性的影响分别受到职工所在省份失业率或所在组织成熟度的跨层调节作用,即在低失业率省份场域,不同文化程度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存在显着差异,反之则差异不显着;在低成熟度组织场域中,不同户籍身份职工被拖欠加班工资的可能性存在显着差异,反之则差异不显着。(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杨予淇[2](2019)在《管理人报酬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管理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及计酬方法、支付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然而在具体的规则上仍然存在诸多不明确的地方,这些争议点环环相扣,由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标准与基数出发,我国采取按照标的额计酬的方法,且将担保财产价值排除在计酬范围之外,随着担保制度的完善,担保价值占据破产财产的大部分,此种计算方法会使得管理人报酬与工作量不匹配,打击其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无产可破案件出现的可能性,管理人报酬无法得到支付的问题亟待解决。无论是上述管理人报酬标准或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报酬确定主体,法院作为确定主体与享有异议权的债权人会议的冲突存在与否及如何应对的讨论也必不可少。因此,本文在立足于管理人整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梳理出上述叁个法律问题,即管理人计酬标准与基数、无产可破案件下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及管理人报酬确定主体,并分层次进行阐述。每层次针对一个问题进行法律规定及立法指导思想的追溯,继而讨论国外相关经验,结合国内实践,进行理论分析论证,最终提出改善方案。文章虽分层次论述,但均基于管理人报酬整体法律制度,各个问题的出现与解决也相互印证。(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3-26)
高俊涛[3](2018)在《构建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一个法律生态化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古老的传统海难救助法其形成与发展都根植于海上财产救助,先天缺乏对船源污染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进行生态化转向。依据生态法预防为主原则,生态化的法律应制定相应法律规则鼓励船源污染海洋环境救助行为。而生态化法律中,环境救助人不应是单纯的经济人,而应定位为生态理性经济人。在海商法私法体系下,对于属于理性生态经济人的环境救助人,激励其环境救助行为应以报酬为主要方式,要以救助报酬激励为核心思路推进环境救助制度建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陈敏郁[4](2018)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改造”是监狱教育和矫正罪犯的重要形式之一,而针对付出劳动的罪犯给予相应的报酬也是监狱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即使是罪犯身份,也同样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我国执行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全力保护罪犯人权的表现。我国现行的《监狱法》中,第72条明确规定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在法律条款的推动作用下,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对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保障罪犯合法的劳动权益起到关键作用。但是虽然法律与制度不断完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因缺少具体的指导以及统一的操作,导致各地在落实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或多或少地产生偏差,对保护罪犯个人的劳动权利执行不到位,甚至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成为可有可无的激励性措施,因此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践过程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例如运行过程不规范、各地执行的发放报酬标准随意性较大、不同罪犯的劳动报酬水平差异较大等等,这些都会影响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达到理想的罪犯矫正效果。在社会发展中,罪犯实际上一直处于边缘性状态,从判刑入狱直到刑满释放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他们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已经与外界隔离,所以社会对罪犯群体利益的关注度非常低。目前我国行刑制度中同时存在惩罚机制与教育机制两种形式,而行刑制度中的每一个元素都带有改造的功能,但并非都有惩罚作用。在保证完整的惩罚体系基础上,基于内部基因而起到复合作用,但并非所有的要素都要体现双重功能,所以本文的理论思想与主张罪犯劳动双重性的观点存在分歧。本文除结语外,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理论考察。本章主要从刑罚思想的演进与罪犯劳动性质的演变探讨不同时代罪犯劳动的性质,进一步分析教育刑理论下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理论基础。从不同角度理解罪犯劳动报酬的含义,探讨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意义,继而进一步对罪犯劳动报酬权进行界定。通过本章的分析可知,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即具备相应的法定性、限制性与公益性,同时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重要意义表现为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凸显刑罚的真正目的、促进监狱法治化管理以及降低重新犯罪几率。以此为基础,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之界定即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更是公民人权的尊重。第二部分是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现状分析。根据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各地的现状,分析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罪犯劳动报酬标准差异较大;立法位阶较低,自由裁量权较大;侧重经济功能,忽视全面改造;救济途径单一,监督机制缺失。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权的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大致上有几个方面:现代行刑理念同罪犯权利保护没有实现统一;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罪犯劳动的定位偏差;新的刑事政策对罪犯劳动产生冲击;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自身的负面效应。第叁部分是健全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权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需要注意几个方面:完善罪犯劳动报酬的评价标准;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增减条件;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统一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其次要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执行,要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规范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程序;要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监督完善包括内部监督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还要健全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救济制度。面对我国执行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中的种种不足,想要真正发挥制度体系的作用,必须重新厘清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内涵、意义与性质。客观把握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问题,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着手,创新性地引入现代行刑理念,通过保障罪犯人权、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构建罪犯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等多重手段,实现真正的刑罚目的;结合实际情况重新明确罪犯劳动报酬的来源、计算方式以及建立内外监督机制与申诉救济机制,确保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11-01)
刘思宇[5](2018)在《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与其所设立的目标之间尚存较大差距,诸多缺陷亟需解决。本文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无产可破”案件中的报酬保障这四方面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展开研究,在剖析法院作为确定主体权力过大易引发司法腐败、广义破产管理人概念下报酬的统一计算方法不合理、差额定律累进的单一计酬方法过于笼统、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计酬标的存疑、一次性支付方式的普遍运用加剧管理人的经济压力、“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无保障等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相关建议。具体包括:实现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充分制约、区分叁种程序对管理人报酬分别进行详细规定、精细化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将担保财产纳入计酬标的范围、推动实现管理人报酬的分期支付方式、积极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等。通过这些措施,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使管理人报酬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对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专业、高效的管理人队伍建设。(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温子程[6](2018)在《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是服刑人员的义务也是权利,但现有劳动报酬制度已显得与社会脱节。有效的劳动报酬制度应当能够在惩罚和教育的基础上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起到正面的积极作用。绝大多数监狱服刑人员终有回归社会的一天,能否妥善解决这一部分人权的社会保障直接影响着再犯罪率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李石勇[7](2018)在《协同创新背景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协同创新成果的完成单位、归属单位和收益单位叁者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下,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应引导协同创新单位就跨单位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作出约定;并应规定在单位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为法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支付主体,单位转让成果权属时应当保留收益权,明确单位的职务成果转化信息披露义务,赋予职务发明人优先受让权,以防止单位不合理处置协同创新职务成果。(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刘晓晓[8](2018)在《对日本护理劳动者低薪金问题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从197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是世界上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加速上升,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也日益增长。2000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使日本产生了巨大的护理劳动市场。然而,近年来劳动力不足以及护理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差等却成为日本护理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护理产业中,护理报酬制度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密切相关。护理报酬是指护理保险制度下支付给护理服务提供方企业的报酬,其数额标准由国家制定,因此护理报酬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护理企业的收益,也间接决定了护理劳动者薪资水平的上限。面对护理产业劳动力短缺现象的日益加剧,日本政府以修订护理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展开了护理报酬体制的改革,其目的是缓解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带来的巨额财政赤字压力以及解决因薪资低而造成的“护理劳动者高离职率”的问题。经过十几年来的制度运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基金赤字扩大化趋势及由此带来的沉重财政负担、改善了护理劳动者的就业环境。但是从遗留的问题来看,制度本身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护理劳动者薪资低及护理劳动者不足的问题。究竟这样的制度出台以及相应的制度运作能否真正解决护理劳动者低薪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护理劳动者的合理化薪资水平为着眼点,探讨日本护理报酬制度的设计、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护理报酬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通过四部分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日本护理制度的建立。参照制度设计初期对相关议题的讨论记录,对日本建立护理报酬制度的思想和制度基础、以及制度建立的背景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全面地介绍了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受益者主体、个人缴费与财政支持的结构、保险给付以及护理人员的组成等内容。第二部分考察了日本政府在提高护理劳动者待遇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分析了护理报酬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降低护理报酬标准”这一看似与提高护理劳动者薪资的目的背道而驰的举措背后的原因。第叁部分在此基础上,指明了日本护理劳动者低薪金问题的构造和问题的复杂性。第四部分系统地回顾了日本护理报酬制度改革的过程,对政策制定后至今十几年的相关议题进行了体系化的观点整理,试图找出日本政府在政策制定和问题解决方面的思路,并探寻今后提高护理报酬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本文系统地回顾了日本护理报酬制度改革的过程,重点分析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认为日本护理保险制度采用国家、公众和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共同负担护理服务费用的方式,体现了全社会责任共担的原则,保障了制度的财务平衡,减轻了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的负担。同时人口老龄化的迅猛进程加重了日本财政的养老负担。因此,护理报酬制度改革要兼顾减轻护理服务利用者负担、缓解财政对养老金的支出压力、保证满足劳动力需求的薪资水平等叁方面内容。由此看来,通过大幅度提升护理报酬基准额来达到提高劳动者薪资水平、改善劳动者待遇等并不可行。因而,为了保证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护理保险基金平衡和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日本政府需采取一系列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除了提高护理报酬基准额之外,还需控制基金支出增长幅度、增加基金收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另外,进一步完善护理保障体系、建立照护服务补助制度、加强护理劳动者队伍培育、注重其职业晋升通道设计等措施也必不可少。本研究虽然在查阅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作了充分的整理和分析,也针对今后提高护理劳动者待遇、解决护理产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作了粗浅的讨论,但老年人护理体系的构筑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因素和多方利益的复杂难题,还需要在今后做更具体、更细致、更合理的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8-03-15)
李洋[9](2018)在《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制度之完善——以大学生兼职(实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学生利用空余时间进行兼职十分普遍,应对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类型化,以取得劳务报酬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为标准,分为工薪人员劳务报酬和非工薪人员劳务报酬,对工薪人员劳务报酬按照现行法操作即可,而对非工薪人员劳务报酬所得扣在除基本生活费用3500元后,再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课征,如此可使得征税结果更公平。(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郭宗孟[10](2017)在《泉州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执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是服刑人员劳动改造中一项重要内容,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承认了服刑人员劳动的应有价值。联合国《服刑人员待遇最低标准规则》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建立公平合理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了服刑人员享有劳动报酬权。作为部级文明监狱,泉州监狱陆续建立和完善了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通过制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各项考核指标,并制定一系列劳动报酬管理办法,促进了服刑人员的劳动积极性,有效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劳动权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不足,如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立法位阶低、执法不够规范、监督缺位等。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行刑理念的滞后、执法人员观念陈旧以及监狱与监狱企业体制没有理顺是最主要的原因。笔者从制度完善角度出发,提出适时改进泉州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的措施。具体包括确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资金渠道和抽取比例、确定服刑人员报酬金额的发放标准、统一服刑人员劳动考核的具体条件、合理有效分配服刑人员报酬的使用、提高监狱执法者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规范服刑人员报酬的相关程序。另一方面,强化内外监督体制,明确司法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作用,建立健全服刑人员权利侵害时能够寻求司法帮助的制度等建议,以图对泉州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的实际改进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报酬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管理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及计酬方法、支付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然而在具体的规则上仍然存在诸多不明确的地方,这些争议点环环相扣,由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标准与基数出发,我国采取按照标的额计酬的方法,且将担保财产价值排除在计酬范围之外,随着担保制度的完善,担保价值占据破产财产的大部分,此种计算方法会使得管理人报酬与工作量不匹配,打击其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无产可破案件出现的可能性,管理人报酬无法得到支付的问题亟待解决。无论是上述管理人报酬标准或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报酬确定主体,法院作为确定主体与享有异议权的债权人会议的冲突存在与否及如何应对的讨论也必不可少。因此,本文在立足于管理人整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梳理出上述叁个法律问题,即管理人计酬标准与基数、无产可破案件下管理人报酬的保障问题及管理人报酬确定主体,并分层次进行阐述。每层次针对一个问题进行法律规定及立法指导思想的追溯,继而讨论国外相关经验,结合国内实践,进行理论分析论证,最终提出改善方案。文章虽分层次论述,但均基于管理人报酬整体法律制度,各个问题的出现与解决也相互印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报酬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宋皓杰,程延园.《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效应及机制分析——基于制度理论的视角[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
[2].杨予淇.管理人报酬法律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3].高俊涛.构建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一个法律生态化的视角[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陈敏郁.我国监内服刑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5].刘思宇.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6].温子程.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展望[J].法制博览.2018
[7].李石勇.协同创新背景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完善[J].广东社会科学.2018
[8].刘晓晓.对日本护理劳动者低薪金问题的考察[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9].李洋.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制度之完善——以大学生兼职(实习)为视角[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10].郭宗孟.泉州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执行研究[D].华侨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