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圣泰:重构与笃行:毛泽东苏区时期变革婚姻制度的实践论文

毛圣泰:重构与笃行:毛泽东苏区时期变革婚姻制度的实践论文

摘 要:中央苏区政府在毛泽东领导和主持下,先后颁布《婚姻条例》与《婚姻法》。毛泽东以调查研究、报刊监督和亲自颁证等方式积极推动新型婚姻制度的施行。了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苏维埃时期改造婚姻制度的思考与贡献,总结富有久远价值的精神财富,可以为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的推进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关键词:毛泽东;苏区;婚姻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担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和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在这职务任上,毛泽东积极推行新型婚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制度模式的探索与实验,苏区婚姻制度不仅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及其后思考制度建设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借鉴,而且能够极大地完善和丰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体系。

一、主持颁行苏区的婚姻法规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经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中央苏区的出现“分田分地真忙的”景象。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苏区农民分得了田地,此时,出台婚姻法规的条件已成熟。根据这一情况,毛泽东及时提出:“目前在苏区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1]194。

同年12月,第一部国字号婚姻法规正式颁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该法规共分为7章23条,涵盖了从婚姻登记应遵循的原则到离婚时双方相关利益的划分都做出了相应规定。随后,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生效,同日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中字第7号):“兹制定婚姻法公布之。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作废”[2]792。《婚姻法》在吸收和继承《婚姻条例》婚姻登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用语,并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补充,共有7章21条的内容规定。《婚姻法》可以视为苏区婚姻制度的雏形,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这两部婚姻法规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因为机械密封通常工作环境比较恶劣,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在仿真分析中可能会遗漏某些因数素。综合考虑,可做一些假设:

1、确立了苏区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婚姻条例》第一章原则第一条、第二条和《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党新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男女婚姻,自由结合,所有具有封建色彩的包办婚姻、童养媳和买卖婚姻都不受法律的保护;二是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除此之外的一切婚姻形式。

在毛泽东主持和领导下的苏区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也常对违反婚姻制度的情形进行报道,目的是通过对违反《婚姻条例》事件的披露,警示苏区地方政府及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新颁行婚姻制度。如1932年8月4日《红色中华》披露了一起赣南苏区公略县罗坊乡政府违反苏区婚姻法令的事件,在报纸的第四版登载道:“中央政府《婚姻条例》已颁布了许久,但公略县白沙区罗坊乡政府还在睡觉,不晓得中央政府《婚姻条例》是什么东西,有一个妇女向乡政府提出要向其老公坚决离婚时,乡政府则禁止之,答说离婚是要双方同意不可,那妇女就当即解释《婚姻条例》非如此说法,一方面要坚决离婚是可以的。面对乡政府硬是咬着死牛尾巴不放,说离婚非要双方同意不可。结果还是不准那妇女离婚,后来妇女不愿,因她明明晓得中央政府《婚姻条例》,如要坚决离婚是可以的。因她要坚决离婚的原故,故再向区政府提出这问题。因区政府也不批准,甚至向公略县政府控告,而县政府也不能解决。情况明显表现出这些政府故意违反中央政府法令”[8];又如1932年11月14日《红色中华》第八版以“两位乡区苏主席的写真”报道了福建长汀县斜心区苏维埃主席在执行《婚姻条例》上的“荒天下之大唐”行为,他以区苏维埃政府的名义下命令到各乡村,“没有老公的妇女限一星期内要找人结婚,如果不找人结婚,有身孕的妇女要破肚腹”,并且想了一个独一无二的结婚“办法”:“以村为单位没有老公的妇女,没有老婆的男子,统统集中一块地方,一个站左边,一个站右边,应妇女男子挑选,你答他,他答你,弄得各乡各村非常混乱”[9]。

2、“偏于保护女子”的权益

另一面,对苏区婚姻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也一针见血的指出,并以中央政府“训令”等方式督促执行。毛泽东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检查瑞金工作后的决议》报告中对瑞金苏维埃政府工作中所存在的严重错误指出[6]。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毛泽东要求地方政府“坚决执行拥护妇女的权利和婚姻条例,反对和制止丈夫打妻子,公婆虐待童养媳,消灭买卖婚姻制度”,并进一步指出婚姻条例的有效实施与群众中的宣传传播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此条例,一旦发现有违条例的行为发生,坚决惩罚[6]。

总的来说,毛泽东制定和颁布的婚姻法规在苏区的实施还是有相当成效的。在“反对包办婚姻,反对带童养媳,婚姻自由”的口号下,苏区婚姻制度在红色根据地得到了良好的贯彻[4]473。这种成效的取得,与毛泽东积极推动婚姻制度的施行是分不开的。

3、保护儿童的权益

毛泽东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指出:“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尤其在过去社会习惯上,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关于小孩的看护有特别规定”[1]194。为此,苏区先后出台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都专门对“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未经结婚登记所生小孩的抚养”及“私生子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离婚时女方具有优先抚养婚生孩子的权利,并且应参考年龄较大且有自我意识孩子的个人意见和意愿。二是关于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规定。《婚姻条例》第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十七条都强调如若女方选择抚养婚生孩子,男方也需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即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六岁为止。三是确认私生子的合法地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强调私生子拥有着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不可随意侵犯其拥有的权利。

苏维埃政权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婚姻登记制度,取代传统“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订婚制度,将个人的婚姻行为纳入到苏区的法制轨道。《婚姻条例》第八条对结婚登记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同时,此条例指出离婚也同样需要进行登记。《婚姻条例》不仅规定结婚和离婚必须登记,而且要求因离婚而导致的对孩子抚养权的变更也实行登记,因此,土地革命时期我党较为完整的婚姻登记制度已初步形成。毛泽东在1934年1月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九部分“苏维埃婚姻制度”中也强调,“男子年满二十,女子年满十八,经双方同意,并在乡苏与市苏举行登记,即可以实行结婚。离婚则只要男女一方提出要求,经过乡苏或市苏登记就行了”[1]332。因此,1934年4月颁行的《婚姻法》吸收和继承了《婚姻条例》有关婚姻登记的全部规定,主要是对语言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4、实行婚姻登记的制度

以上种种,所谓“字如其人”,其实说的就是一个人的笔迹与其个性和心理状态的关系问题。在笔迹面前,不管你隐藏得有多么高深莫测,只要有你正常书写的一页笔迹,你就没有神秘感可言。甚至可以说,笔迹会让你一丝不挂。

二、积极推动婚姻制度的实施

实际的工作中,地质工程投资时非常复杂的,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上述安全投资模型是在特定条件下建立的,和地质工程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能够以这一模型作为借鉴,从而提升投资的科学有效性,降低其风险。比如,地质工程成本中包含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如事故发生后引发的执政危机,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会强制性的要求相关企业在左右决策点的右部进行投资,以便于进一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1、调查研究,督促婚姻制度的施行

1932年6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布的《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未能有效地贯彻婚姻条例,未能真正地落实婚姻自由等条例[7]49。为此,训令要求:“各级政府应坚决的实行婚姻条例全部”,对不给妇女权利进行保护和压制妇女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给以无情打击”[7]51。毛泽东在1932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一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也指出:“我们的革命为要彻底消灭封建势力打倒帝国主义才能成功,大家应一致来维护《婚姻条例》这一法令实行”[1]224。

中央苏区《婚姻条例》颁行时,“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2]788。因而,《婚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同居时所负的公共债务,则归男子负责清偿”;《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乡村,得依照新居乡村的土地分配率分得土地。如新居乡村已无土地可分,则女子仍领有原有的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并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因而不能维持生活者,男子须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这些规定对妇女离婚后的生活起了保障作用,对促进妇女从封建枷锁下获得自由起了积极作用。针对当时婚姻随意的现象,《婚姻条例》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定限制,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权益[3]52,从而起到保护妇女婚姻地位的作用。毛泽东领导下的苏维埃中央政府,婚姻法规中这些“偏于保护女子”的制度设计,在苏区婚姻制度的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

毛泽东常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创建以赣南闽西为中心的中央革命根据地期间,毛泽东对苏区婚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也是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来进行。毛泽东经常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取得苏区群众婚姻状况和我党新型婚姻制度出台后的执行情况,而后有针对性地加以督促。毛泽东在兴国调查时发现,娶老婆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因此中农阶级的男子若想成亲,意味着之后他要承担起不小的经济债务。假如一个妻子死了,再娶一个就非常之困难[5]217。而贫农由于没有钱财,娶亲就更难上加难。针对这种现象,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婚姻条例》规定,废除“买卖的婚姻制度”;在长冈乡调查时毛泽东发现该乡女工农妇代表会“七天一次的代表会上讨论的问题,曾讨论到婚姻问题,说“要正确的自由,不要流氓的自由,不要一讲口就离婚”[5]324。这说明长冈乡的妇女已经开始重视自己的婚姻问题。通过调查,毛泽东同时发现长冈乡不愧为苏区模范乡,在《婚姻条例》的执行上相当有力,出现了结婚和离婚“无不自由的”的景象。由于实行了新的婚姻制度,传承千余年的男子夫权受到冲击,苏区妇女地位得到了提高,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还发现该乡“丈夫骂老婆的少了,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了起来了”[5]324,这表明苏区实行了新的婚姻制度,传承千余年的男子夫权受到冲击,妇女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2、对违反婚姻制度行为予以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功效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保障。[3]基层警务工作者态度问题受到大多数受访者的重视,如果基层警务工作者能够做到事事都依据法律法规照章办事,那么群众对于基层警务工作满意度就会得到提高。因此,基层警务工作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提高基层警务工作者执法水平。

用丙酮配制浓度分别为0.38,0.33,0.29,0.23,0.046,0.033 mg/mL的辣椒红色素标品溶液,以丙酮作参比,于波长460 nm 处测吸光度,以标品浓度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进行线性回归,得标准曲线(见图1中C):辣椒红色素在0.033~0.38 mg/mL范围内呈良好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为y=5.5226x-0.0112,r2=0.9999。

3、亲自颁发结婚登记证

1934年夏,毛泽东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所在地瑞金城西的云石山,当他了解到住地女青年赖月英因属买卖婚姻,没有任何婚姻自由可言,还经常受到夫家人的打骂等虐待,数次逃婚被抓回后被夫家关在家里不准她外出见人的情形,就明确表示,“买卖婚姻在苏维埃是决不允许的”,苏维埃政府已经颁布了婚姻法令,对这样事情不能不管。毛泽东坚决支持赖月英摆脱封建的买卖婚姻,于是苏维埃中央政府司法部部长梁柏台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之命,将此案交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公开审理,判决解除赖月英的买卖婚姻,使她摆脱了封建婚姻的枷锁。后来,重获自由的赖月英与青年骆能和自由恋爱,毛泽东知道后十分高兴,向他们表示了衷心的祝贺,还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给这对邻居新人颁发了结婚登记证。当赖月英与骆能和这对新人要给毛泽东主席下跪感谢时,毛泽东赶紧把他俩扶起,和颜悦色道:“不要谢我,要谢就谢苏维埃政府吧!”[10]37-38

三、毛泽东婚姻制度实践的特点

1、改造婚姻制度的思想缘由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痛恨

青年毛泽东对封建婚姻制度深恶痛绝。众所周知,他本人也是封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毛泽东始终拒绝父母为他包办的与年长3岁的罗氏的婚姻。1919年秋当毛泽东听闻长沙女青年赵五贞因父母包办婚姻自杀身亡之事后,深深地刺痛了以天下为己任的青年毛泽东,从11月16日至11月28日,他怀着无比激愤的心情连续在长沙《大公报》发表了《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等九篇文章,对吃人的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揭露和猛烈的抨击。在对赵五贞的死表示痛惜的同时,毛泽东指出了赵五贞之死的根源,“如今赵女士真死了,是三面铁网(社会、母家、夫家)坚重围着,求生不能,至于求死的。”[11]414并强调当时的青年男女应大胆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婚姻,坚决反对包办婚姻[11]418。青年毛泽东对未来自由结婚的方式也进行了大胆设想:“新式婚姻的成立,便只要男女两下的心知,到了交厚情深,尽可自由配合。倘要明白表示,令亲友皆知,最好在报上登一启事,说明我们俩愿做夫妻,婚期是某月某日就算完事。不然,便到官厅注册,乡间则在自治局里报名,亦尽够了”[11]441。可见,十多年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积极推动苏区婚姻制度的实施贯彻正是源于青年时期对封建旧式婚姻的痛恨。

2、深刻认识到婚姻自由是妇女解放的需要

尽管各地苏维埃政权陆续建立,在红色苏区,婚姻由父母包办和买卖婚姻的现象却依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妇女,受到封建宗法制度枷锁的桎梏,不仅终日劳作,而且没有人身自由,更毫无婚姻自由可言。因而,苏区婚姻制度主要的精神,不仅是“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更重要的是保障妇女的权益,还女性平等自由[3]51。正如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1931年颁布的《婚姻条例》是建立在男女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权益[3]51,由此可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苏区乡村社会改造实践中,选择以婚姻制度的改造为突破口,以求得妇女翻身解放的路径,无疑是正确的。

3、把婚姻制度的的变革与妇女解放、土地革命结合起来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已认识到婚姻制度的改造运动必须与土地革命相结合,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婚姻条例》对此就有过明确的说明[2]788;随后,毛泽东发布的《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也对阶级解放和妇女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和强调[3]63,因此毛泽东号召各级苏维埃政府应该“坚决实现保护与解放妇女的法令,领导与兴奋劳动妇女群众来积极参加革命战争,使与妇女运动密切的联系起来并很好的配合起来,以增加革命胜利的建设”[3]60;对于妇女解放和土地革命的关系,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进一步阐明了婚姻制度改造和土地革命之间的重要联系[1]332。亦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的妇女》所载:“苏维埃劳动妇女之获的解放,决不是偶然的,乃是她们在为苏维埃而斗争中用了自己的鲜血和头颅换来的”,“苏维埃的妇女运动,和整个苏维埃运动是不可分离的”[7]1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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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郭南炜.两位乡区苏主席的写真[N].红色中华,1932-11-14.

[10]杜忠明.毛泽东当“红娘”的故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年.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37(2019)01-0021-05

DOI:10.13844/j.cnki.jxddxb.2019.01.004

[收稿日期]2019-1-12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5XLS03)

[作者简介]毛圣泰(1967-),男,江西赣州人,副教授,历史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网络出版地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6.1211.g4.20190311.1150.008.html

责任编辑:钟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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