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人,外人,程序,审判监督,制度,民事诉讼法,选择权。
再审之诉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吴英姿[1](2018)在《“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3期)
吴如巧,郭成[2](2018)在《论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案外第叁人诉讼利益,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性质、适格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表明二者难以形成替代关系,未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仍将呈现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并存适用的局面。二者于制度层面所存在的缺陷为二者的有效衔接造成障碍,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于立法体例、制度设计、程序适用等方面所存制度缺陷,应从并行设置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赋予案外人程序选择权、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行使,以及弥补案外人申请再审法律位阶缺陷、有效调和制度间位阶冲突等方面加以考量,借以实现二者的本土化制度衔接。(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李嘉恒[3](2018)在《第叁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比较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撤销之诉作为特殊的权益救济途径,自设立之初就备受关注。因其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有较高的趋同度,实践之中的适用冲突问题亟待解决,文章从第叁人撤销之诉着手,区分适用主体,探寻其在实务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以辨析二者的界限。以制度适用为中心,找寻权益救济与既判力稳定的平衡点,探究我国权益救济的途径。(本文来源于《焦作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廖永安,王聪[4](2018)在《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邢沂晨[5](2017)在《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日本第叁人诈害再审制度的比较和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逐渐无法满足司法程序的需要。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下属的法律起草机构,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组织各方专家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2012年正式颁布全面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新加入的程序规则展开了诸多讨论。其中,作为第(本文来源于《日本法研究》期刊2017年00期)
蒋李[6](2017)在《第叁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适用范围之协调——以当事人适格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作为两项独立而又有一定交叉的制度,在法理基础、立法目的上存在着差异,由此导致其可以适用的范围并不相同。第叁人撤销之诉在立法时被赋予了鲜明的打击诉讼之使命,随着对现行立法模式的研究与有限的扩张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与逐渐扩展其适用范围,弥补现行立法中关于既判力、诉讼告知制度等方面的缺失。但同时第叁人撤销之诉在立法上与再审程序却存在一定程度的规定不明,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程序适用混乱,集中体现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基于此,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一般债权人和虚假诉讼中的案外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第叁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防止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与适用的扩张性,严格区分二者适用范围之差异。(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7年01期)
吴深宝[7](2017)在《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互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复杂的社会交易结构使得诉讼不断打破其相对性而影响案外第叁人。为了保护案外人第叁人利益,我国先后也分别确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叁人撤销之诉,两者共同构成了我国案外人第叁人事后救济程序。然而,尽管立法者希望通过这两个制度的同时并用来全方位保护案外第叁人的利益,但由于对于两个制度缺乏系统的论证,导致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案外人第叁人救济权利的重合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模糊。基于两者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紧张”关系的原因,本文将会以这两个制度相互的关系为中心,全面系统地分析这两个制度各自的构成和司法现状,然后再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法院实际的判例来分析研究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竞合和区别,意图为两者在实践中划分一个较为清晰的适用界限,并在此基础指出现行规定关于两者关系处理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4)
李卫国,伍芳瑶[8](2017)在《论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全面地维护案外第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引进并确立了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而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相互补充、共存并行的格局。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虽然在功能作用上有着共同或相近之处,但也明显具有各自的属性色彩与程序特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存在交叉重迭,可以通过明确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划定两者可能发生竞合的领域,进而探索两者竞合时的协调方式。(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5期)
周圣,张玙[9](2017)在《执行中案外人权益救济诉讼制度研究——探究执行异议、第叁人撤销之诉及再审程序的竞合与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绪论在虚假串通、冒名伪诈、恶意累讼频发的司法实践背景下,裁判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对案外人权益进行救济?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第叁人撤销之诉,自此,其与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再审程序共同构成执行中案外人对抗法院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时的叁种救济选择。一方面,叁者在适用中存在时间和条件上的竞合,给案外人和法院均带来选择困惑;另一方面,叁者在提起条件、审理方式、处理结果、效力强度(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颜卉[10](2016)在《民事再审之诉的功能及当事人的诉权形态分析——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52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再审之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保障案外第叁人诉讼利益,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性质、适格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表明二者难以形成替代关系,未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仍将呈现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并存适用的局面。二者于制度层面所存在的缺陷为二者的有效衔接造成障碍,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于立法体例、制度设计、程序适用等方面所存制度缺陷,应从并行设置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赋予案外人程序选择权、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行使,以及弥补案外人申请再审法律位阶缺陷、有效调和制度间位阶冲突等方面加以考量,借以实现二者的本土化制度衔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吴英姿.“再审之诉”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申请再审权性质重述[J].法学家.2018
[2].吴如巧,郭成.论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李嘉恒.第叁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比较适用研究[J].焦作大学学报.2018
[4].廖永安,王聪.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邢沂晨.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日本第叁人诈害再审制度的比较和讨论[J].日本法研究.2017
[6].蒋李.第叁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适用范围之协调——以当事人适格为中心[J].司法改革论评.2017
[7].吴深宝.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互关系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8].李卫国,伍芳瑶.论第叁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关系[J].湖北社会科学.2017
[9].周圣,张玙.执行中案外人权益救济诉讼制度研究——探究执行异议、第叁人撤销之诉及再审程序的竞合与选择[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10].颜卉.民事再审之诉的功能及当事人的诉权形态分析——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52条为视角[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