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法性认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错误,责任,危害性,主义,可能性,知法,罪责。
违法性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于润芝[1](2019)在《故意中意义认知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相关争论能够还原为如何界定故意内容、理解责任根据等问题。故意中意义认知与违法性认识关系的确立,可以揭示违法性认识命题下故意说和责任说的根本分歧,也可以作为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实质标准。以我国刑法第14条为依据,意义认知是行为人在社会意义上对犯罪事实有害性的认识,该认识须达到能够被裁判者评价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违法性认识是对表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形式意义上违反刑法的认识,具备认识可能性即可。前置性行政法规错误应区分处理:若行为人不通过行政法规也能认识到作为禁止实体的有害性,属于法律错误;若难以通过对社会一般价值观念的了解而认识行为有害性,属于事实错误。(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舒登维,徐前[2](2019)在《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通说主张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犯罪的成立不需要具备违法性认识。现行刑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并增加了大量的法定犯条款,相应地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造成了冲击。无论是从逻辑推理层面,亦或是人权保障等层面来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已经无法适应刑法理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反,对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提倡,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对责任主义贯彻有着重要意义,既符合轻刑化的理念同时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应以"行为人为主、兼顾一般人"进行判断,当客观上存在影响知法的障碍或者存在主观疑虑时但行为人已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就应当对其予以出罪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之雄[3](2019)在《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学理论异化与常识回归——基于解读犯罪故意实质内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以及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非犯罪要素。对犯罪构成中包含法规范评价要素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所须认知的是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而非抽象的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对不法行为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欠缺,属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而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的故意要素或者作为法定犯的故意要素,以及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故意要素或者作为责任要素的理论主张,皆缘于将违法性认识混同于对行为构成的法规范要素的认识,从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行为构成认识错误混为一谈,进而带来不可逾越的理论及实践障碍。试图借助所谓"实质违法性认识"或者"社会危害性认识"来摆脱"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论困境的努力也会白费。在犯罪故意中认识要素的核心指向是行为对特定法益的危害性,而非抽象的社会危害性。(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贾健,冉宇[4](2019)在《欲拒还迎:司法者如何对待违法性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反映出违法性认识逐渐成为控辩双方乃至法官考虑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因素,但大多数法官仅以一些客观行为、行为人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等因素进行简单堆砌而得出结论,同时也存在否定违法性认识意义的现状。针对这些现象,梳理违法性认识适用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违法性认识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不明,导致司法者缺乏明确依据;其次,现有的证据证明模式导致司法者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能力较弱。应从实体法层面将违法性认识纳入故意认识因素的补充性内容,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应从程序法层面建立合理的犯罪主观证明模式,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行为人作出真实有效的供述。(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赵浩森[5](2019)在《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知法不免责”作为罗马法的格言告诫人们一旦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不知道自己行为违反法律,也并不能免除自己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被谴责性后果。几千年来这句话犹如警钟一般铮铮提醒着司法者不要因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而轻易放纵了狡猾的犯罪人。然而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实践中一些案例的被告人称没有想到或不认为自己从事了犯罪行为的辩解,得到了社会公众在舆论上的广泛支持,并引发民众热议。当下,如果依然单纯坚持“不知法不免责”,有时难以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重视违法性认识错误将为刑法理论发展和司法公正提供助力。本文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并比较各学说,穿插诸多实践中的案例进一步解释,逐步探究出合理的理论是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说,同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法进行详细阐述,希望为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同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应有价值得以充分发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正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引入。从近年来一些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提桶捉蛤蟆案”、“制造传统烟花案”、“出售家养鹦鹉案”几个典型案例入手,表明绝对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已不再适应当前法定犯时代的要求,进而介绍了法定犯的概念以及较弱反伦理性和双重违法性的特征。综合表明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当下法定犯时代所应当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概述。主要阐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同时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予以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不存在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是,行为人不知道或不认为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在分类方面,将违法性认识错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两种分类:直接违法性认识错误与间接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同时解读了容易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相混淆的事实认识错误,阐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分问题。第叁部分内容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争议。首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法的内涵的四种观点:违反前法律规范的意识说、违反刑事规范意识说、可罚性的违法性意识说和一般的违法性说。在几种观点评析后,对一般的违法性说表示提倡。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要求的禁止性,而不能仅仅是伦理道德规范层面上的禁止性。进一步讲此处所指的“法律”不仅仅单独是刑法规范,同时也涵盖了民法和行政法等等法律规范。接下来阐述了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有叁大类观点:不要说、必要说和折中说,分别表明了不同观点的主要内容和立论理由。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合理观点的探究。通过违法性认识错误几种学说的解读和评析,一方面说明了不要说和必要说的不恰当之处,另一方面表明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说值得提倡的几点理由。从责任主义原则的立场出发,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说,实现了国家权威和个人权利的平衡,也建立了刑事政策与责任主义的平衡机制。第五部分解决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定和功能问题。首先找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在实践中的判定方法:在于审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进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以及不可避免的情形明晰,期间穿插大量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通过举例更好地解读和理解学术理论。与此同时,从当前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出发,主张合理地对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定罪或量刑。对于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不应定罪处罚;对于存在可能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行为人,法官在量刑上可以考虑其错误程度,进而决定是否从轻处罚。综上,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错误引发争论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起点,探究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相关学说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述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合理理由,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从而希望让每一份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春英[6](2019)在《论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诸多关于自然犯、法定犯的着述中,学者广泛提及法定犯增生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这两种现象。这其中,法定犯的增生不仅使人们惊呼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还进而引发了学界关于传统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法定犯时代究竟何去何从的重新思考。但是,区别于法定犯的增生在研究热度上的引人瞩目,典型法定犯存在向自然犯转化这一趋势尽管在理论的可能性上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承认,却鲜少有学者就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展开专门的研究。事实上,法定犯的自然犯化消减了当下法定犯增生的势头,同样构成对既往犯罪种类结构的重大冲击。因此,基于法定犯增生而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反思,需要面临立论基础的新一轮洗牌。此外,法定犯的自然犯化不仅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造成影响,这一现象本身还关系到犯罪属性的转变。如何对其进行定义,具体的转化过程,以及背后的成因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究。基于此,本文将在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概述。拟从自然犯、法定犯的理论渊源切入,结合经济犯罪、交通犯罪、环境犯罪等典型法定犯罪种类中出现的法定犯自然犯化现象,对其转化的阶段性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就法定犯自然犯化的内涵做出一个初步的界定。第二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的生成原因。法定犯向自然犯的转化绝非偶然现象,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制度等原因。首先,就犯罪本身来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由社会定义,具有相对性;其次,风险社会法定犯罪率的攀升加剧了公众的不安感,对法定犯罪的犯罪预防理念得以进一步强化;再者,就整个刑事立法环境来看,行为本位趋向的立法理念促使行政规范伦理化,单轨制的立法模式使得自然犯应受道德谴责的印象被带入到公众对法定犯的认知。第叁部分为法定犯自然犯化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自然犯、法定犯的区分关涉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准则及相应的罪责效果。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的阶段化特征,使得自然犯、法定犯之间的犯罪界分愈发趋向模糊,进而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推向了更为复杂的判断情境。因此,对于法定犯自然犯化下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必须结合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不同阶段来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其中,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混合阶段,错误的可避免性这一概念的引入可以有效避免违法性认识的欠缺与否直接与罪责效果挂钩;而法定犯的完全自然犯化,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免责主张本质上则属于逃避责任承担的借口。(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田雨[7](2019)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是一个既存在立法空白,又具有理论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探讨的是当行为人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时,该错误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犯罪成立的问题。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面对法律复杂化的趋势以及民众正义观念的兴起,“知法推定”无法继续成立,对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的讨论显得越发必要与紧迫。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在讨论法律认识错误问题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僵持不下的局面,另辟蹊径,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为中间要素实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犯罪构成的影响,并给予了充分地论证。对该理论的研究,不论是出于丰富违法性认识错误相关理论的理由,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难题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梳理与探讨,以期丰富避免可能性理论的内容与论证,并为司法实践对该理论的应用提供一些具体的设计与构思。本文在第一部分中交代了避免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背景,同时明确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内涵,即特指行为人误以为其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合法性的情况。进而通过对该理论内部的故意说与责任说的意见相左之处予以探讨,推导出该理论的具体内涵: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且这种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与过失犯都需具备的责任要素,无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而能够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仅在故意犯的范围内发挥减轻责任的法律效果。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将其区分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标准与判断错误不可避免的标准两个层次。前者通过还原行为人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过程,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合法性形成内心确信确立为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在通常情况下存在的标志;后者结合了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与客观情况,得出只有调动了全部的主观认识能力,并充分利用其可利用的客观附随条件去努力认识行为法律性质的行为人才能认可其法律认识错误无可避免。第叁部分设定了“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客观障碍”一一“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存在契机”——“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竭尽全力”叁步骤的判断法律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路径,为该理论的实际应用提供一种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该理论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其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适配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引入该理论的具体设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徐明杰[8](2019)在《我国刑法视角下违法性认识错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由于不知法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却是一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乃至不影响量刑。然而,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使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变得更加难以预测,相应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变化。“不知法不免责”这一古老原则也在受到更多的质疑,不仅对法律、对人们的认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一味地坚持“不知法不赦”的原则,肯定会导致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发生背离,甚至影响很多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更易导致国民对司法审判的不认可与不信任。在此前的理论研究中,国内外学者对违法性认识错误也阐述了各自不同的看法,还是让人受益匪浅的,此外,一些域外法律法规也提出了自己的司法实践措施。在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当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还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原则,如果现实中出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形下,很容易产生分歧和质疑。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出现不能归咎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或者是因为法律自身缺陷以及基于合理信赖而导致的认识错误,那么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为代价。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或者出于钻法律漏洞的动机而触犯法律法规的,由于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并不能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研究,不仅仅有理论方面的意义,更具有应用上的巨大价值。基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含义、内容和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说进行的分析,提出了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组成部分的看法。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从信赖法规、判决或解释进行分析。以及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从行为人主观判断、法律自身缺陷和基于合理信赖,以列举的方式进行阐述。在客观上能够可以为减免刑事责任的违法性认识提供了一些判断依据。最后在违法性认识在实践中如何应用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合理有价值的做法,不用改变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阻却故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栗晓敏[9](2019)在《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的刑法理论中有关违法性认识的问题,比如其在刑法体系中有无存在的必要性,能否阻却犯罪的故意,如何认定等一直都是争论的热点。众多国内外学者在这些问题上观点大相径庭甚至激烈交锋。近年来以鹦鹉案、兰花案等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涉及违法性认识的案例,一方面让普通老百姓对违法性认识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为在理论中研究违法性认识提供了前车之鉴。“不知法不免其罪”原则因为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在实践中能更好的应用,但是随着社会迅速的发展,权力部门为了应对各式各样的挑战,不得不通过不断增加、更新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这又使“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让违法性认识融入现有的刑法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对司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来说都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第一部分从近几年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若干案例入手,从中得出当前违法性认识在我们国家遇到的问题:一是认定犯罪故意时需不需要违法性认识,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文章第二部分就是要解决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体系中是否可以阻却故意,首先从两大法系的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因为我们国家的违法性认识理论是从德日引进的,因此本篇论文对大陆法系有关违法性认识能否阻却故意的各种学说进行了详细叙述,阐述了其相关理论争议并对其进行评析,以及进一步理清违法性认识与故意之间的关系,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违法性认识问题。第叁部分是解决违法性认识运用到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也就是在实践中到底该如何认定违法性认识,先是对违法性认识的一般判断,通过用推定做为其证明的方法,解决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然后从违法性的反面违法性认识错误来进行具体认定,用错误的可避免性把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错误之间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桥梁,从而更深入地了解违法性认识。对违法性认识的研究,对拓宽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范围有很大帮助,也可以使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更加完善,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妥善安置违法性认识,有利于违法性认识更好地被司法实务所认可。(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马鑫鑫[10](2019)在《将违法性认识引入我国刑法实践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不许,甚至禁止。从“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确立之初,到绝对知法推定的动摇,违法性认识逐渐走到台前,对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界,违法性认识也一直是重要问题,学者们围绕违法性认识是否有必要考量、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地位、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乃至违法性认识的归责原则、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等实践问题展开了持久的讨论,但形成的主流观点寥寥。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实践中却一直存在着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刻意忽视,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近年来一些造成舆论重大反响的案件。为了掌握实务界对违法性认识案件的处理方式,笔者采取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以违法性认识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度较高的一百个案例,并对其分析整理,得出了实务界对违法性认识的态度,即总体报以冷淡态度,观念停滞不前,使违法性认识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并且在相关具体问题上观点不一、各说各话,未达成统一裁判标准。为了矫正实务中的乱象,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笔者采纳了劳东燕教授与车浩教授的观点,认为不应纠结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地位等问题,而应为实践真正引用违法性认识建言献策。由此,笔者提出了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作为责任主义与预防功能、公益与私权的平衡关键。这一学说要求,在违法性认识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后果不受到影响;在违法性认识不存在的情况下,要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若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但客观上并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将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结果;若在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结果。此后,笔者结合学术观点与实证研究结论,提出了刑法实践中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裁量因素的做法,即应当正视并肯定违法性认识在裁判机制中的存在,还应当对具体案例区分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并以清晰的双层次进行论证,最终应当按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的观点,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并推广。在推广方式的选取上,通过对违法性认识的历史考察和比较法意义上的考察可知,可采的引入路径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在我国语境下,立法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在立法实现之前,也可以适当运用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方法加以推广,最终使违法性认识在判决中得以落实,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违法性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通说主张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犯罪的成立不需要具备违法性认识。现行刑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并增加了大量的法定犯条款,相应地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造成了冲击。无论是从逻辑推理层面,亦或是人权保障等层面来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已经无法适应刑法理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反,对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提倡,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对责任主义贯彻有着重要意义,既符合轻刑化的理念同时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在适用时应以"行为人为主、兼顾一般人"进行判断,当客观上存在影响知法的障碍或者存在主观疑虑时但行为人已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就应当对其予以出罪或者减轻处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法性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1].于润芝.故意中意义认知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2].舒登维,徐前.法定犯时代背景下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提倡[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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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春英.论法定犯的自然犯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影响[D].华侨大学.2019
[7].田雨.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研究[D].山东大学.2019
[8].徐明杰.我国刑法视角下违法性认识错误研究[D].辽宁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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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鑫鑫.将违法性认识引入我国刑法实践的路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