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益,股东,链式,人身,不当,原则,投保人。
保险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林翠文[1](2019)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经济一体化以及国家改革开放的各种政策影响,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事业获得极大发展,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尤其是保险利益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结合相关研究资料,在阐明保险利益具体含义的基础上,指明保险利益原则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意义,立足当前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实际应用,对其现存问题及未来发展提出相应思考与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9年19期)
董力闻[2](2019)在《保险利益原则的变迁——从绝对走向缓和》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初的设立初衷是防范道德风险和禁止保险中赌博的发生。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技术进步,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也随之扩张,呈现一条从绝对走向缓和的趋势。(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9期)
韩胜男[3](2019)在《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有保险利益的或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方才有效或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当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学者的观点也争议不断。股东对公司财产本质上存在利害关系,符合保险利益之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叁要件,确定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满足可保利益原则要求的同时,防止发生道德危险、赌博行为,更大程度上给予股东及公司财产以合法保障。(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马更新[4](2019)在《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近代保险法发展以来最突出的成就,在控制保险合同效力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扩张亦会带来一些困境。由于认定保险利益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困难,在认定程序上多采用事后反推的方法,即非赌博、非不当得利就有保险利益。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对保险金就拥有确定的保持力。若因此造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可以在请求权基础上通盘考虑,从不当得利出发来调整利益失衡。(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08期)
高晓丽,赵梦园[5](2019)在《论保单质押权人与保险利益相关人权益之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案件中对保单人身财产利益的归属与处分决定了保单后续的存在状态,当投保人以已经处分过的保单再次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时,质权的取得必须满足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的义务,同时将质权人变更为投保人或第一顺位受益人作为公示方式,未经公示不能取得质权,以此平衡质权人和保险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益。(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9年08期)
罗茜[6](2019)在《公司股东之相关保险利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股东之相关保险利益,即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公司股东对公司其它股东、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问题,他是涵盖了公司法、保险法、经济法、经济学等多种学科领域、相较复杂的问题,即包含了理论也包含了实践的问题。本文拟从此题出发,探讨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对董监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根据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及发展史,分析出适法利益学说更全面也更适合我国的保险法现状,即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各方所约定的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且合法的关系。还根据现有的学说及观点对财产保险利益及人身保险利益进行了定性,财产保险利益应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及股东利益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应包括法定关系、被保险人同意及人身上的经济利益。而保险利益的持有主体,财产保险利益的持有主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利益的持有主体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对自己本身具有保险利益是毫无疑问的,而受益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对其的道德要求更应该严格避免赌博的发生,故受益人应当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股东为了盈利目的出资成立公司,法律赋予了公司拟人人格,公司股东实质上是利用公司这种形式达到盈利的目的。而公司的股东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合作关系,通过合同共同投资运营的行为。公司想要运营,光是有股东和出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实质上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之间是属委托关系,即公司股东作为委托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为受托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为公司股东管理公司,以公司股东授予的权利来经营公司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法定的担任公司职务的自然人,他们分别行使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他们执行职务的效率、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利益。这足以说明其对公司运营的重要性,而股东是作为公司的“东家”,其投资且成立了公司,其最终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达到盈利的结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作为公司运营实际上的管理者,因此其对公司股东是极具重要性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公司实质是公司股东为了盈利的一种手段、工具,公司股东出资而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后,根据股权的份额而享受相应比例的分红及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如此,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则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应的也会受到损失,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其它股东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若一方股东死亡,其继承人对于其他股东来说无疑是陌生的,一旦继承者继承,很可能会致使公司在运作尤其是股东会议上出现问题,进而致使在一些运营方面的意见、看法不同导致无法继续合作而引起公司财产上的损失。这时,因一方股东之死亡给他方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即股东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公司股东对公司董监高具有保险利益,从公司财产的损失最终受害者实际为股东的角度来看,公司董监高发生意外致使死亡或残废进而导致公司财产受损,最终公司股东的利益会因此受损。即公司股东可能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失去其的技巧和劳动,从而对自身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公司股东对公司董监高享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公司股东之相关保险利益进行规范,这不仅使公司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也会阻碍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中,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除了对已经规定的主体具有保险利益,还应增设债务人、普通合伙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职员等与其具有经济上来往的主体。而财产保险应当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而不是一句话略过,应当包括现有利益(如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所存在的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以解决本文所研究的公司股东相关保险利益无法可依的问题。(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30)
胡勇[7](2019)在《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以国际贸易中出口方采用FOB贸易术语的隐性风险为研究主体,详细说明了在FOB成交方式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上船之前受损,出口方有失去对受损物索赔资格的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又遭买方拒收货物,卖方有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风险。分析了在FOB的链式交易"STRING SALES"中,可保利益转让的风险。(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6期)
廖莎[8](2019)在《论货运险中承运人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原则最早是确立于英国,是保险制度中最主要一个的原则。我国对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标的物所存在的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从《保险法》第四十八条(1)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的前提要素,因此保险利益于制约损失补偿之水平、预防赌博行为之产生以及防范道德危机而言意义显着。承运人为其承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险在实务活动中较为多见,但于保险事故出现后,往往会带来其是否具有请求赔偿之权利、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以及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等争议。这些争议的本质就在于需明晰一点即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本文从承运人为其承运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视角,分析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所带来的纠纷及其纠纷的解决等分叁章进行了讨论。本文第一章是以货物运输险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首先理论性的探讨货物运输险的基本理论,分析货物运输险的特殊性;其次就保险利益学说的发展方面以及货物运输险之保险利益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了学界以及实务中对货物运输险中承运人的保险利益学说即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并总结争议的不同之处与焦点。本文的第二章是以承运人为其承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险的两个类型案件为起点,概括总结了案件各类型的法律关系构造,同时提炼出肯定或否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存在保险利益所引发的实践难题。肯定其存在保险利益可能导致其获得不当得利、在货物所有人也购买货物运输险的情形下还可能构成重复保险、并且还可能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产生负面效应。而否定承运人的保险利益则可能带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发逆向道德危机、也会使得保险合同原本意图的落空与法律关系复杂化、以及被保险人救济途径的不明的问题。第叁章则是针对第二章中提及的问题,而提出解决我国承运人为其承运货物投保货运险纠纷的实务性对策。首先,针对承运人对货物本身是不是拥有保险利益提出一个判定准则,即以“实际经济损失”做为承运人保险利益的判定准则;其次,依据此判定标准在特定情形下对承运人保险利益的肯定与否定;最后则是针对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在肯定承运人保险利益的同时由保险人直接向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避免承运人获得不当得利,且明确其可作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之对象,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能够找到依据;在否定承运人保险利益的同时应允许合同的解除与保险费用的返还并且保险人参照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期能维护承运人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李伟群,尹灿灿[9](2019)在《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存废研究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言我国《保险法》第叁十一条所规定之保险利益原则,通过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以达到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试图将恶意的投保行为排除在外。然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所做的投保行为是否皆为恶意?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所进行的投保绝非恶意。更何况,即使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其也可能出于恶意而投(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9年05期)
王幸岚[10](2019)在《新能源汽车车险的保险利益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新能源汽车购买时享受政府补助,其车险的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有较大差异,新能源汽车车险保险利益的认定成为一个争议的话题。本文从研究新能源汽车保险利益争议的案件出发,从保险法视角和经济学视角探讨新能源汽车保险利益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保险金额的认定、制定新能源汽车车险专有的标准、严格依法经营等对策。(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保险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初的设立初衷是防范道德风险和禁止保险中赌博的发生。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技术进步,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也随之扩张,呈现一条从绝对走向缓和的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林翠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9
[2].董力闻.保险利益原则的变迁——从绝对走向缓和[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3].韩胜男.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4].马更新.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J].法学杂志.2019
[5].高晓丽,赵梦园.论保单质押权人与保险利益相关人权益之平衡[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
[6].罗茜.公司股东之相关保险利益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7].胡勇.海运中出口商采用FOB的保险利益风险探究[J].北方经贸.2019
[8].廖莎.论货运险中承运人的保险利益[D].华侨大学.2019
[9].李伟群,尹灿灿.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存废研究之我见[J].上海保险.2019
[10].王幸岚.新能源汽车车险的保险利益认定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